实践范畴的历史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畴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历代哲学,无论是唯物主义哲学还是唯心主义哲学,都涉及到实践范畴,但在不同的哲学派别或同一派别的不同学者那里,实践范畴的含义是迥然有别的。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以前的很长一个时期内,哲学家们始终没有给“实践”一个科学的规定。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才第一次对实践范畴作出了科学的规定,揭示了实践的本质之所在。然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实践范畴的论述分散于众多的经典著作中,加之各人理解的不同,致使其后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实践范畴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偏差,这从我国哲学界中流行的众多的实践范畴的定义中可以得到证明。因此,有必要从哲学史的角度,结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论述,进一步揭示实践的本质,科学地规定实践范畴。
(一)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诞生以前,历代哲学家对实践这一人类所特有的现象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唯心主义者用精神本原来解释一切现象,因而毫不例外地把人们的实践归纳为纯粹精神的活动。在此大前提下,各种唯心主义者对实践的规定各不相同,其表现出来的价值也各不一样,本文考察两种具有典型意义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把实践和人的意识活动混为一谈,从而把实践当作人的一种意识活动。中国明代的王守仁提出的“知行合一”说,不但主张“知”——意识活动和“行”——实践活动不可分离,而且认为“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工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甚至提出了“行”就等于“知”、“知”也等于“行”的观点,他说:“行之明觉精察处便是知,知之真切笃实处便是行”,“一念发动处,便即行了”。换言之,凡是意识之真切,情感之发动,意志之决断都是实践。显然,这是一种把“行”归入于“知”,把实践消融在意识活动中的主观唯心主义的实践观。王守仁在具体论述“知”与“行”关系时虽不无可取之处,但按照这种“知行等同论”的逻辑,实际上取消了意识活动及认识和实践的关系。类似的观点在西方哲学史上也很普遍和流行,如不少的唯意志论者、反理性主义者都强调实践、行动的重要性,而他们所谓的实践、行动与他们所讲的意识、认识活动是直接统一的,都是主体的情感、意志的活动。也正因为如此,他们往往把与情感、意志相关的道德、艺术等当作实践的主要内容。
第二种观点是把实践看作是“绝对理念”或“绝对观念”的精神活动,形成了客观唯心主义的实践观念。黑格尔的实践观是这种观点的典型。黑格尔把实践看作是达到真理的整个认识过程的一个环节,认为人要从主观的观念,经过实践(和技术),才能走向“绝对观念”即客观真理。人们在认识真理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用客观存在的观念来克服理念的片面性和主观性,另一方面用实践观念克服客观观念的片面性,依靠主观的内在本性对杂乱的客观事实加以整理和改造。前者属于理论理念,后者属于实践理念。“绝对观念”就是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扬弃主观和客观的对立,才能克服认识的主观性,使之成为“完全的客观性”,达到客观真理。可见,黑格尔所说的实践是绝对观念的精神活动。当然,只要剥去黑格尔哲学的神秘外衣,就能发现其中的丰富内涵。列宁曾指出:“当马克思把实践的标准列入认识论时,他的观点是直接和黑格尔接近的。”(《列宁全集》第38卷,第228页)可以说,马克思在揭示实践范畴的本质时,同黑格尔一样,是以主观和客观的辩证关系为轴心的,而与黑格尔相反,又始终是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
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者在反对唯心主义的斗争中,常用实践来论证物质世界的客观实在性。但他们把实践仅仅局限于人们的饮食起居之类的日常生活,把实践归纳为生物学意义上的生物应付环境的本能活动。费尔巴哈说:“理论不能解决的那些疑难,实践会给您解决”,并把实践的总和当作认识的基础,这些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费尔巴哈有时把实践说成是一种理论活动,有时把实践看成是吃穿住用、经商谋利的活动,因此他并不了解实践活动的本质内涵。这也是西方哲学发展史上旧唯物主义者的共性。
以往的哲学都没有对实践作出科学的解释,有其深刻的原因。从认识论根源讲,马克思列宁主义以前的时代,生产规模比较狭小,科学技术不够发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眼界,致使人们不可能全面地理解、把握社会实践及其意义。从阶级根源讲,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哲学所体现和代表的是剥削阶级、统治阶级的世界观,而由于其阶级的偏见和阶级的局限性,致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生产劳动,甚至鄙视、贬低广大人民的实践活动,因此他们不可能揭示出实践的本质,没有对实践范畴作出科学的解释。从实践发展的水平和实践活动所具有的矛盾本性来看,一方面,实践是人类所特有的活动,而人是有意识、有意志、有理性的,实践活动中必然含有人的目的性、意志性、理性等主观因素,这对于人同对象之间的相互作用有着重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实践又具有客观的物质性,它不能超越一定的物质手段和历史条件,否则它就不能成为满足人的需要的现实对象性活动。正是实践的这一矛盾二重性,致使马克思主义以前的许多思想家、哲学家感到迷惑不解。
(二)马克思和恩格斯圆满地完成了对实践范畴作出科学规定并进一步建立完整而系统的科学实践观的历史使命。然而由于他们对实践本质的规定和论述散见于众多的经典著作之中,导致人们对其实践(劳动)理论,没有全面而系统地理解,更没有建构起完整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理论。
通过搜集和整理,笔者发现散见在各种马克思主义哲学教材、论著、论文中的有一定代表性的实践定义不下50种。其中较为典型的有:(1)实践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活动或改造物质世界的客观活动。(2)实践是人们有目的、有计划、自觉地改造世界的活动。(3)实践是人们自由自觉地、有意识地改造现实事物的合目的的活动。(4)实践是社会的人运用一定的工具改造客观事物的现实的、能动的、感性的物质活动。(5)实践是人们驾驭、掌握和改造自然及社会的特殊活动方式。(6)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社会活动。(7)实践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实际的相互作用,是主、客体之间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过程。(8)实践是人的本质力量现实对象化的过程。(9)实践是除了认识、意识、观念、思维活动之外的一切人的活动,等等。可以说,它们都有各自的根据和理由,也都有各自的某些可取的合理之处,甚至有的定义已经非常接近马克思对“实践”的界说。但也不能否认其偏颇之处,为了分析方便,归纳为以下四类阐明其合理性与不足:
第一类是从人的实践活动同一般动物的活动的区别以及实践活动与意识活动、观念活动、理性活动的区别角度来规定实践的。如大多数定义都给出了实践活动具有物质性、客观性、现实性、能动性、目的性、历史性等特征。显然,这些特征是人的实践活动所具有的,对于我们把握实践的内涵、本质,无疑有其积极意义。但是,仅仅从实践活动的特征方面来定义实践,是不能完整而贴切地揭示出实践的本质之所在。这是因为,实践的特征和本质是有区别的,特征仅是本质的表现,但不是本质,反之亦然,如果二者“会直接地合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3页)。
第二类是从“变革和改造”世界的角度去揭示实践本质,进而界定实践范畴的。它的合理性在于突出了实践活动的主导功能和形态。但其缺陷也很明显,一方面,忽视了实践活动对人自身、人的内在世界的“改造和变革”功能,即对实践范畴的这类规定往往把改造主体自身的活动以及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实践活动对主体——人自身的“改造”作用排除在实践之外了;另一方面,忽视了非直接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即将根据一定的理论目的和背景知识去探索外部世界的科技实践活动排除在实践之外。因此,这类实践规定仅仅抓住了实践活动的基本类型和主导功能,而未揭示出实践活动的全部类型和所有功能。
第三类是从实践者,即人、主体方面去揭示实践活动的过程和功能,而忽视了从客观世界、客体方面来规定实践的实质。这固然可以突出和强调实践者——主体的能动性及在整个实践活动中的主体性地位,但若忽视了实践客体——客观世界的规定性和在实践中的巨大作用,就不可能确切完整地揭示人的实践活动的本质。事实上,在整个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实践客体并不仅仅是纯粹承受主体能动力量的被动的“客体”,在其现实性上,实践主体和实践客体通过一定的手段、途径和方式,始终是相互依存、相互规定、相互制约和相互转化的。因此在实践活动过程中主体和客体之间不可能只是改造和被改造、作用和被作用、实践和被实践的“单向式”的关系和过程,而是一种作用与反作用、改造与“反改造”、征服与“反征服”的相互创造、共同进化的能动过程。换言之,实践主体和实践客体之间的关系始终是双向式的、相互的、共存共生的关系,因此,“单向式”地规定实践范畴是片面的。
第四类是指有些实践定义已经比较接近揭示出实践的本质内涵,如把实践规定为“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实际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其基本思路是比较可取的,但问题在于这类定义没有进一步揭示出实践是一种什么性质、怎样的相互作用。这是因为,人类的所有活动都可以看作是主体和客体的实际的相互作用,甚至一般动物和周围环境的关系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相互作用的活动。显然,这类实践规定太宽泛了。
有鉴于此,笔者拟在分析和汲取上述定义的合理性的基础上,比较全面、系统地概括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实践范畴。
(三)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时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似,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第83页)在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既批判了唯心主义只是从人的、主体的而不是同时从客体的、物的方面去理解现实的感性世界的错误,又批判了旧唯物主义只是从物的、客体的而不是同时从人的、主体的方面去理解感性世界的片面性。因此,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在理解感性世界、实践等问题上是各执一端。马克思和恩格斯既主张从人的、主体的方面,又从物的、客体的方面来把握感性世界,也主张从这两个方面来理解创造感性世界的人的实践。换言之,从人和世界、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的“双向式”统一角度来剖析实践的本质并对实践范畴作出系统而全面的规定是马克思主义的应有之义。
不仅如此,这也是在实践问题上做到了既坚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辩证法的思想,是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这是因为,一方面,实践活动决不是人的孤零零的封闭式的“自我活动”,它是以客观世界为基础的。这个现实存在的客观世界不但构成了实践活动的对象,为人们的实践活动提供了无限广阔的物质舞台,而且也为实践活动提供了活动主体。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存在物。并且实践活动也不仅仅是主体力量的发挥过程,同时也是客体力量的利用过程。因此决不能把实践看作是可以脱离物质世界的纯粹的主体性的一种活动,这是唯物主义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实践活动所要解决的是人和世界的关系问题,在实践过程中,虽然世界现实存在着,客观世界的规律总是这样或那样地规定着实践者的活动,但作为现实的世界并不是主动地呈现给主体的,“物自体”也不会自动地转化为实践的对象,实践活动的方向、方式、方法、程序等在其主导方面是由实践者决定的。在实践活动的产生、展开的整个过程中,人始终是发动者、控制者和操纵者。因此,在揭示实践的本质时,如果只见“物”而不见“人”,只看到客观世界和外部环境到处在决定着人,而看不到实际活动着的人也在规定着客观世界和外部环境,那也无法达到实践活动的目的,是与辩证法思想相悖的。
在实践问题上之所以从人和世界、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角度揭示实践的本质、规定实践范畴,这是由实践本身的特质所决定的。实践是用来标志人们掌握对象世界的一个中介性的关系范畴,而事物的本质正是通过相互关系才得到确证和显示的。黑格尔说:“凡一切实在的事物都存在于关系中,而这种关系乃是每一实存的真实性质”,“关系就是自身联系与他物联系的统一”。(《小逻辑》,第281页)恩格斯也说,我们的世界“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1页)“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的‘中介’。”(《列宁选集》第4卷,第453页)因此,如果说实践主体和实践客体的本质是在实践活动的相互关系中才获得各自的规定性的话,那么实践自身的本质属性则只有通过实践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才能得以确证和揭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人和世界、主体和客体的“双向式”相互作用的过程,对实践范畴作过许多论述。一方面,他们把实践看作是人类有目的地能动地改造和探索客观世界的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马克思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7—18页)列宁认为主体和客体、精神和物质的“交错点=人的和人类历史的实践。”(《列宁全集》第38卷,第310页)毛泽东则把实践简要地表述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445页)。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强调实践是世界作用于人、客体对主体发生作用,从而使人、主体自身得到改造的客观物质活动。恩格斯说,人的实践“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人的智力是按照人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51页)在马克思看来,正是“物物交换”的实践,人的“各种各样的才能和活动方式可以相互补益”(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101页),人作为一种实践创造着的、人“自己的劳动的结果”(同上,第116页)的、有意识的存在物,他不仅按自己的本质力量来构造对象世界,而且在构造对象世界的实践中,同时现实地塑造自身,“当他通过这种运动(即实践——作者注)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了他自身的自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像“人的感觉、感觉中的人类性——都只是由于相应的对象的存在……才产生出来的。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史的产物。”(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79页)这就是说,人在实践中,在改造外部世界的同时,也改造着自身;人在创造和更新外部世界的同时也创造和更新着内在的人的世界;人在不断地把自身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为外部世界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充实和更新着人自身的本质力量。
总之,人类有目的地能动地改造和探索现实世界,同时又创造和更新自身内在世界的客观物质活动,或人和自然、主体和客体之间能动而现实地既改造客观世界又改造主观世界的双向对象化的客观物质活动,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实践范畴的科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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