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企业的反收购与并购战略_股票论文

西方企业的反收购与并购战略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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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需要有反购并意识

企业兼并作为企业扩大再生产和进行资本营运的一个重要方法,已开始在我国悄然兴起。从1993年出现的中国第一起纯粹市场意义的股权收购事件——“宝延风波”开始,相继发生了一系列购并案例。它给了我们企业的管理层一种潜在的却无时不在的压力,这种压力除了迫使企业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效益以外,还使企业管理层必须树立对购并的防范意识,进而对购并方企业的袭击进行积极的防御,以抵制对方的购并行动;或至少提高被购并的价格,以维护投资者及股东的权益。

本文拟从法律、管理和股票交易三个方面介绍西方国家企业在购并实践中产生的一些反购并策略和措施,供我国的企业界人士参考。

反购并的法律策略

西方国家的市场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形成了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当一个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收购目标时,往往首先想到的就是求助于法律的支持。这种法律一般又可分为两种,即反托拉斯法和证券交易法。

1.反托拉斯法

由于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垄断对经济存在着很大的危害性,因此,西方各国都制订了旨在反对经济生活中的垄断、保护正当竞争的反托拉斯法。这种反托拉斯法作为政府对企业购并进行管制的重要工具,必然对购并活动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也成为购并风潮中作为购并目标的公司的第一保护措施。

以美国为例,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第一次企业兼并高潮中,形成了许多规模庞大的托拉斯组织,如著名的美孚石油公司、摩根集团、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钢铁公司等。这些托拉斯组织在各自的部门中居于垄断地位,以其强大的实力对产品价格予以控制,采取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同时并举的措施,以获取垄断利润。为了阻止托拉斯组织的垄断行为,美国国会在1890年通过了第一个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该法规定:“凡是限制几个州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合同,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进行的兼并或暗中策划都是非法的”,其后,美国国会和司法部又相继制订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克莱顿法》(1914)、《罗宾逊——帕特曼法》(1936)、《哈特法》(1976)等,为便于执行反托拉斯法,美国司法部每隔数年就颁布一次兼并准则,用来衡量什么样的兼并是合法的,什么样的兼并是非法的。

2.证券交易法

各国的证券交易法一般都对取得证券发行公司股份的条件和程序作出规定, 若违反此类规定, 就会带来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在美国,1968年通过的《威廉斯法案》不仅规范了以现金向目标公司提出公开收购要约的行为,而且规范了在公开市场中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行为。如果买方在市场上收购了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数的5%, 就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目标公司提交取得的股数及其目的,以及买方的实际情形等资料。这种规定,减轻了目标公司股东在面对公开收购要约时必须作出决定的压力。

作为目标中的董事会和经营者,为抗拒敌意收购,往往以收购公司违反托拉斯法、公开收购手续不完备、公开内容不充分等方面对收购公司进行诉讼。由于目标公司的诉讼,收购者就暂时不能继续收购攻势,从提起诉讼到具体调查审理以至判决,一般都需要一段时间,这就为目标公司赢得了宝贵时机,使之从容地聘请反收购专家,拟定反收购方案同收购者抗争。在西方企业的购并史上,这种例子不胜枚举。

在我国,1993年4月22 日由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章“上市公司的收购”中, 对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分别达到5%和30%时, 该法人所负有的书面报告、公告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作出了强制规定。1993年9 月的“宝安收购延中”一案中,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以宝安公司违反上述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出反收购起诉而最终获胜的。至于反垄断法规,由于我国的特殊历史条件及现实状况,一直没有制订颁布。

反购并的管理策略

当面临着被收购的潜在或现实威胁时,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可以通过调整公司的管理策略,以增加收购难度或降低自身吸引力,使袭击者主动退却。这些管理策略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持控股地位或相互持股保护

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可以在适当的时机继续吃进公司股票,以保持在目标公司足够比例的股份,牢牢控制公司。采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是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要坚定地站在公司管理层一方,支持管理层的反购并计划。另外,目标公司还可以选择一家关系密切的企业,双方通过互换股权的方式,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并且承诺彼此忠诚。通过这种相互控股,使目标公司流通在外的股权大量减少,从而不易大权旁落。

2.寻求股东的支持

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最直接的防卫策略,就是对其公司股东作出反购并的呼吁。管理者以广告或信函方式向股东们表明其反收购态度,希望股东拒绝接受收购要约。一般来讲,股东们关心的是接受收购对其有利,还是保留其在公司的地位较有利。因此,管理者必须针对股东们所关心的问题加以阐述,使他们相信,目标公司原有的经营策略是成功的,而袭击者的介入只能导致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

3.通过保障管理层利益提高收购方的收购成本

这种策略最常见的是所谓的“金降落伞法”。目标公司董事会决议:一旦目标公司被购并,高级管理人员失去职位,则公司必须立即支付其巨额退休金(或遣散费),以期提高袭击者的购并成本。例如美国克朗·塞勒巴克公司就曾向其高级主管承诺,在他们因公司被兼并而离开之际,公司必须付给他们3年的工资和全部退休保证金, 该笔费用金额高达9200万美元。目前美国500 家大公司中已有一半以上通过了这种金降落伞议案。

除了金降落伞法以外,还有保证中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利益的类似方法“银降落伞法”和“锡降落伞法”,这些方法的共同特点就是要求目标公司在被收购后付出一大笔保证金,这种巨额保证金足以令任何潜在的收购公司在发动袭击时踌躇再三。

4.毒药丸战术

这是美国80年代出现的一种反购并策略,最早由律师马蒂·利蒲东提出和采用。“吞食毒药丸”是指目标公司为避免被其它公司购并所采取的一些会对本身造成严重伤害的行动,以降低自己的吸引力。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出售最有吸引力的资产和部门,即“皇冠上的珠宝”,使公司失去吸引力;第二,将从前的债务重拟偿还时间,或在借贷合同中加入附加条款,一旦目标公司被收购,收购方将面临立即偿债的难题;第三,用袭击者感兴趣的现金资产或依靠举债来购进一些无利可图的资产,使收购公司失去购并兴趣;第四,发行“毒丸”证券,即向值得信赖的股东发售一种具有两票、三票甚至更多的投票权的优惠股票,发行带认股证的债券,这种方法可确保目标公司在必要情况下,有效地稀释袭击者握有的股份。

采用毒药丸战术,风险性很大,有时难以阻止袭击者的购并行动,即使是获得反收购的成功,也会使企业本身元气大伤,在经营上陷入困境。因此,一般公司应慎用这种策略。

5.甩掉包袱

若收购者在收购要约中提出的收购理由是目标公司存在经营上的长期亏损,则目标公司管理层就可以痛下决心,甩掉包袱,及时处理掉严重亏损或效益不好、前景暗淡的业务部门,以摆脱公司股价长期低落、股东牢骚满腹、领导层意见分歧的局面。这样做可以重新赢得公司股东的支持和拥护,使得收购者提出的收购理由不复成立,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上扬,增加可能的收购成本。

6.修改公司章程,增加“驱鲨”条款或“反收购”条款

目标公司可用修改公司章程及规则的方式,使购并者难以如愿。这种条款,通常称为“驱鲨”条款。具体作法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董事会成员资格的限制,规定任命董事会成员,决定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以及出售公司资产等,必须经绝大多数股东投票通过,方能付诸实施。这种方法对那些通过发行垃圾债券进行杠杆收购的袭击者具有较强的威慑作用。

另外,还有一种做法是增订“分期分级董事会”和“合理辞退”条款。该条款规定每年只能改选少量董事,且辞退董事必须具备合理的原因。这样一来,收购者即使收购成功,并且已拥有目标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权,但在短期内仍无法掌握它的经营权。

购并保护的股票交易策略

对于股份公司的购并,目标公司还可利用股票交易的规则和方法来对收购方进行反击。

1.帕克曼式防御

又称小精灵防御,是目标公司先下手为强的反收购策略。当获悉收购方有意购并时,目标公司反守为攻,抢先向收购公司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使进攻者被迫转入防御。实施帕克曼防御使目标公司处于可进可退的主动位置:进可使收购方反过来被防御方收购,至少也能使其忙于应付而无力再向防御方进攻;退可使目标公司拥有收购公司部分股权,即使后者收购成功,目标公司也能分享部分利益。但是帕克曼防御本身要求目标公司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同时收购公司也要确实存在有懈可击的地方,否则目标公司无法实施这种策略。由于风险较大,在实务上真正采用此种防御进攻策略的并不多见。

2.股份回购法

在美国,由于公司法容许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因此,在目标公司遭受袭击时可以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股票一旦被公司大量购回,其结果必然是流通在外的股份大量减少,股票价格上升,收购者不得不提高其收购价格,这样,收购计划就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支持,从而增加收购难度。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必须考虑当地公司法对回购的态度,在许多西方国家,回购股票在一定程度上受证券交易规则的约束,而我国公司法在第149条第1款中明文禁止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的除外。因此这种方法在我国尚无可行性。

3.“白衣骑士”防御法

在遭受收购方袭击时,目标公司可寻找一个关系良好的善意收购者以更高的出价来提出收购,那么即使不能使袭击者知难而退,也可使他为购并付出高昂的代价。在美国把这种善意收购者称为“白衣骑士”。

4.员工持股计划

目标公司把本公司股票出售给公司的员工,以使他们持有大量股份,而员工为自己的工作及前途考虑,往往不会轻易出让自己手中握有的股份。西方国家近年来对员工持股计划多持积极的支持态度,在我国这种员工持有的股票被称为内部职工股,采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反购并防御,需要员工具有较高的远见,能经得起收购方高价收买的诱惑,否则,若内部员工只图眼前利益,还是难以阻挡进攻方的收购。

有购并就有反购并

有购并就必然有反购并,随着购并活动的深入发展,新的反购并措施会不断涌现。值得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在制订自己的反购并计划时,一定要注意本国的法律规定对此种计划所持的态度,履行法定的程序和步骤,若违反法律,这种计划无疑只会遭到失败。由于国情的不同,西方国家的反购并策略有些在我国还没有适用性,若一味照搬显然是不明智的。我们的企业在遭受对方企业收购袭击时,只有在遵守我国公司法及有关购并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周密地制订出反购并策略,才能在这场购并与反购并争夺战中取得成功。另外,随着企业购并高潮在我国的兴起,我们也期待着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反购并策略的出现。目的在于使国家经济总体发展纳入合理的科学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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