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积极探索论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指导方针是,“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积极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同时对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改组国有企业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的阐述。这就为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对于推动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所有制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两个密切相关但不完全相同的概念
所有制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既密切相关,又不完全相同,必须区分开来。所有制指的是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和处置基础上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则是指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前提下财产的组织方式。所有制的本质将通过其实现形式体现出来,但实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从历史上看,由于所处的生产条件、地域环境、文化背景的差异,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具有多层次、多样性的特点。而且,随着人类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贸易往来的增加,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有日益多样化的趋势。在奴隶社会,典型的就有中国商周时期的奴隶制度和欧洲古罗马的奴隶制度的区分。在封建社会,中国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制的地主制度,皇帝是最大的地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而在欧洲,则是农奴制度、庄园制度。到了资本主义阶段,由于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也更加丰富多样。在其原始积累时期,资本家组织资本的形式基本上是业主制企业,建立在一家一户的私人财产基础上,另外还有合伙制企业,即若干业主或投资人共同组建企业,每个投资者都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特别是投资规模的扩大和投资风险的提高,单个或不太多的投资者的资本无法启动企业运转,股份制就应运而生。即使股份制企业,其主要形式也分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性质是由若干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各出资人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制企业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因其筹资快、资本流动性强、风险分担、经济民主(一股一票)等特点而迅速发展,并在发展中不断增添自身的许多活跃色彩。其中最典型的是从家族企业逐渐演变成股权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度。
在股份制发展的初期,企业创始人及其最亲密的合伙(家族)一直控制着大部分股权,并保留高层管理的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层经理人员的选拔方面,更是如此。这时的企业基本上是家族式企业,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最典型的资本组织形式。在企业创立和发展需要大笔外部资金时,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通常在公司的董事会中派出兼职代表,分享高层决策权,甚至起主导作用。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这一著作中,对这种由金融资本控制的企业状况作过较详细的论述。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特别是企业内部生产经营范围的多样化,企业已由多个部门和多种经济活动组成,经营管理分工越来越细,管理变得越发技术化、职业化,同时,股权也更为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权因此出现了分离。此时的企业不再由家庭和银行家实际控制,股东已不具备参与高层管理的影响力、知识、经验或义务,他们把日常经营管理和未来发展的计划工作都交给职业经理负责。这种由支薪职业经理控制的多单位企业,就是现代公司。经理式企业的诞生,取代了家族式和银行家控制的企业。这被称为资本主义的又一次革命。到本世纪二、三十年代,经理式企业已成为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主导形式,目前《幸福》杂志所列“世界500 强”工业企业绝大部分都是如此。
从企业的实际运转看,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性更为明显。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史演进轨迹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发达国家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有三种模式,即美国式、日本式和德国式。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权结构和控制方式上。股权结构方面,在美国,公司最大的股东是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人寿保险、互助基金等,其中养老基金所占份额最大。在90年代初,机构投资者控制了全国大中型企业40%的普通股,20家最大的养老基金持有上市公司约10%的普通股。但一般而言,一家养老基金在一家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超过10%。由于股权比较分散,对公司经理人员的一个重要控制途径是依靠资本市场,主要是接管与兼并。在日本,60年代以来,控制着企业股权的一直主要是实业公司(法人)和金融机构。法人持股的比率在1960年为40.9%,1984年为64.4%, 1989 增加到72.0%。在1985年,主银行持有企业4.1%的股本。 整个金融机构拥有的股票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比例近年来一直在40 %以上, 其中银行占20%左右,保险公司占18%左右。日本的法人持股主要是集团内企业的交叉持股或循环持股,整个集团形成一个大股东会。1989年,三井、三菱、住友、芙蓉、三和、第一劝业银行六大集团内成员公司交叉持股率平均为21.6%,其中前三者(旧财阀系)平均为27.5%,后三者(银行系)平均为15.8%。在日本的公司中,对经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交叉持股的持股公司,一个企业集团内的企业形成相互控制。另一重要监督来自主银行。主银行一般有三个特点:提供较大份额的贷款、拥有一定的股本(5%以下)、 派出职员任客户企业的经理或董事。在公司业绩较好、企业运转正常时,主银行不进行干预,但在公司业绩很差时,就显示其控制权力,要求企业采取对策,甚至更换经理人员。在德国,则是全能银行持股为主。银行持股在1984年和1988年分别为7.6%和8.1%,如果加上银行监管的投资基金的持股(同期分别为2.7%和3.5%),则银行持股达10.3%和11.6%。而且,银行持股的大部分是由德国三家最大的银行即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商业银行持有。据1987年5月德意志银行月报, 三大银行持有的国内股票占所有德国银行持有国内股票的50%左右。在90年代初,德意志银行直接拥有70多家公司的10%或更多的股份,包括奔驰公司28%的股份。公司的控制权因此也就主要由银行掌握。在德国,银行的控制方式主要是通过向监事会派出代表和控制投票权。 据德国垄断委员会统计, 1974年100家最大的股份公司的监事会中,银行在75家派驻代表179人,占监事总数的15%,考虑到职工代表占全部监事的1/3, 银行代表就占股东代表的22.5%。在90年代初,仅德意志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就分别担任400家企业的监事会成员。当公司经营不善时, 银行往往加以干涉,改组监事会。
总之,一种所有制尽管其实质内容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技术创新的发生等等,其实现形式都在不断变化之中。这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是,公有制也应当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积极探索有效的实现形式,借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
二、公有制应当有多种实现形式
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总书记就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这一论断作了更深入细致的论述。这是公有制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和发展。它既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需要,也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第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新中国经过50年的建设,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20年来的努力,已从建国初期的“一穷二白”发展到目前的GDP跃升到世界第七位。同时, 已经建立了比较独立完整的经济体系,一些主要工农业产品生产能力和产量居世界前列。但同时应当看到,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我国人均GDP 在世界排名中比较居后,产业结构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还不高,科技教育文化总体水平也比较低。因此,整体而言,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2页)。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最重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把发展生产力始终放在首位,一切都必须服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就一般意义上讲,所有制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并没有低级和高级之分,只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它就有生命力。建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期,由于“左”的错误,追求“一大二公”、纯而又纯的公有制,违背了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结果不仅没有使生产力迅速发展,反而延缓了经济发展的步伐,甚至对生产力产生了破坏作用。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适应生产力多层次的特点,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结构,公有制实现形式也要多样化。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决定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原则是:“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些重要论述,是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基本指导思想。
第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协调结合的需要。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改革开放前,公有制实现形式比较单一。在城镇,从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个体手工业的改造基本完成起,就逐步形成了从小集体到大集体、再到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形式。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了国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国有企业基本上是行政附属物,政府部门实行人财物、产供销高度集中统一,企业没有自主权。仍然保留的城镇集体企业也基本上按照国营经济(全民所有制)的办法进行管理,当时称这种经济成份为“二全民”或“二国营”。在农村,从1953年开始,用短短几年的时间,完成了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过渡,1958年又普遍建立了人民公社体制,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同时,对农村的大部分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这种体制,对当时集中资金用于重点项目、迅速推进工业化、摆脱“一穷二白”的贫困落后局面发挥了历史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统得过多、过死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从1979年开始,我们率先从农村开始改革,并迅速推向全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在农村,通过探索和完善农村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理顺了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初步构筑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与此同时,国有企业改革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到后来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放权让利,初步激发了企业的活力。但总的说来,国有企业体制和机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从1993年开始,全国又开始股份制试点。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不断增强市场应变力、竞争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近几年来,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方面重点抓了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国务院确定了100户试点企业, 各地确定的试点企业达1000多家。试点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初步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框架,推进了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二是优化资本结构试点。试点的城市目前达110多个,在兼并、破产、减员增效、 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国家累计安排用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的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规模900 亿元。通过“贷改投”、兼并破产、呆帐核销,111 个试点城市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下降了约8个百分点。三是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 抓好关键的少数。国家确定了512家重点支持企业和120家试点企业集团,剔除交叉重叠因素,共计564家, 推行了主办银行制度和扩大企业投融资权等一系列政策,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步伐明显加快。但国有企业累积的矛盾并未能得到彻底解决,机制转换、思想观念转变仍不尽如人意,众多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不强、经济效益不佳已成为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总之,经过20年的改革,我们已经在农村成功找到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有效实现形式,但国有企业的改革还没有取得根本性的突破,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三、探索国有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有效实现形式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和指导方针,强调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改组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这就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积极探索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明确了具体目标,确定了工作重点。
第一,国有经济要进行战略性布局调整和改组。
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大一统”体制的影响,加上重复建设等因素,国有经济目前遍布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和各类大中小型企业,战线过长,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工业的608个小类行业中, 就有599个行业有国有企业。根据1995年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的数据, 国有企业占很大比重的制造业中,生产能力利用率在80 %以上的只占29.5%,利用率在60—80%的占36.2%,利用率在60%以下的占34.3%。机床制造、印染布、货车、彩卷等行业的过剩状态更加突出。
同时,国家财力也无力支撑过于庞大的国有经济。改革开放前的国有企业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建立和进行技术改造。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5年国家实行“拨改贷”以来,国有企业新建和技改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国家财政无力向国有企业注入足够的资本金,企业负债不断上升。国有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1980年是30%,1985年是40%,1990年是60%,1998年达65%左右。同时,相当一部分国有资本分布在大量竞争性领域和中小企业。据统计,1998年底,23.8万户国有企业拥有资产总额为134780 亿元。 其中国民经济基础性行业的国有企业资产总额为56722.4亿元,占42.1%;一般生产加工业、 商贸和服务业等行业的国有企业资产总额为78057.6亿元,占57.9%。从企业类型看,1998年, 国有企业(不含国有金融企业)共23.8万户,其中,大型企业9357户,约占4%,中型企业3.3万户,约占14%,小型企业19.5万户,约占82%。中小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占国有资产总额的43.6%。必须考虑到国家财力和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特点,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适当收缩国有经济战线。国有经济应当逐步退出一些非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竞争性行业和产品生产、流通领域,首先是退出资金规模和技术要求不高、进入门槛低、竞争十分激烈而又并非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和能够发挥优势的领域。同时,在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型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一些支柱产业和先导性产业,强化和有效发挥国有经济的作用。另外,在落后地区的开发过程中,国有经济应当发挥先导作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要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特别是国家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非国有资本积极参与。要以大公司、大型企业集团为依托,通过并购和资产重组改善企业组织结构,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
第二,积极利用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各种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积极探索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单一的国有国营。改革开放20年来,大量国有企业通过种种方式进行了改制和改组,采取了国有控股、国家参股、国有民营、中外合资及企业相互参股等方式。特别是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在放开搞活中采取了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的一种最主要形式是公司制,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典型形式。美国经济史学者钱德勒在《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一书中,详细分析了现代公司制的发展历程。他指出,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随着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销售体系的出现,企业规模越来越大,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产生了一批职业经理。 这种由专职经理管理的企业就是现代公司(modern corporate)。现代公司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优势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营方式,资本主义社会可以用,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用。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适合搞公司制的,都要通过各种方式改造成为公司制企业。
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培育多元投资主体,塑造股权多元化格局,能够吸收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同时,实行公司制或股份制改造,增加直接融资比重,有助于减少国有企业对银行借款的过分依赖,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减少财务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脱困和发展步伐,完成到本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党的十五大以来,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的速度明显加快,截至1999年8月底,在深沪两地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达920家,股票1000多支,其中国有企业改制上市646家。1998年底, 国有控股企业吸纳的非国有经济成份的资本已达3930多亿元。一批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如鞍钢、首钢、一汽、二汽等,通过股票市场筹集了大量资金,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的技术改造和重点项目建设,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品的行业或企业,可能仍要保持国有独资的格局。至于处在竞争性领域的大量国有中小型企业,则可以采用租赁、承包等形式,或通过员工和经营者持股,实行股权多元化。
第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化建设步伐。
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工作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意义重大。
近年来,国有企业在公司制改造、政企分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进展。据对全国120家试点企业集团、512家国家重点联系企业、国务院确定的100家和各地区、 主管部门确定的试点企业,共计2562家的调查统计,1943家已经按照《公司法》进行了改制,占 75.8%。其中,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612家,占已改制企业的31.5%;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768家,占39.5%;国有独资公司563家,占29%。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运转情况看,74.9%的董事会能够自主作出重大投资决策;50.9%的董事会可以聘任总经理,而不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组织部门直接任命;83%的董事会可以行使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权力。改制后的企业,基本形成了股权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现代企业制度已初具框架。通过这些试点和一系列探索,逐步摸清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点、难点所在,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目标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不少企业在资本运营、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也都取得了积极进展。
同时应当看到,由于传统体制的影响比较深,加上我们对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时间不长,目前在改革方面还存在种种问题。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本结构及股权行使方式不尽合理。目前尽管不少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化改造,形式上明确了国有产权行使主体,但国有独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企业占大多数。在23.8万户国有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为21.4万户,占89.9%;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为2.4万户,只占10.1%。 国家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70%都是国有独资。在120 家试点企业集团中,绝大多数集团的母公司(集团公司)都是国有独资。国有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政企不分的固有弊端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同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少仍由行政机关甚至由不同的行政机关任命或解职,随意性较大。二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未能形成权力有效制衡的机制。从董事会的构成和运作看,目前改制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绝大多数是本公司的经理人员(内部人)。同时,董事会普遍缺乏一些辅助机构,如财务审计委员会、报酬与提名委员会等,对公司经理很难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从监事会的构成及功能行使方面看,目前企业的监事会成员基本上是内部人员,来自企业的党委、工会等。监事会也缺乏有效的手段行使监督职能,没有独立的财务审计队伍和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橡皮图章”,无法发挥决策和监督作用,甚至出现了“一言堂”、“内部人控制”现象,权责严重失衡。因此,必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化改革。
其一,明晰产权,鼓励产权多元化。股权结构合理化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运转的前提和基础,发达国家公司制企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鼓励发展多元投资主体。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成立国有独资公司外,大多数企业应建立有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也应尽可能由多家国有企业共同持股,股权多元化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1 )明确了产权关系,淡化了行政干预。虽然几家股东都属国有性质,但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干预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为企业创造了宽松的发展环境。同时,出资人派出代表共同组成董事会,形成一道屏障,有助于建立一个隔离行政干预的中间带。(2)有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规范的公司体制使企业的经营目标比较明确,追求利润最大化。同时,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能使企业更好地在商业化基础上运转。(3)有利于突破条块分割,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界限, 实现资本的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结合,在更大范围内更大规模上实现生产力诸要素的优化配置。为了构造稳定的大股东,应当鼓励发展法人持股和机构持股,特别是法人交叉持股模式。从国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做法看,主动构造法人和机构大股东(稳定股东)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逐渐改变国有绝对控股的格局,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甚至10%的持股也能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在鼓励股权多元化、推动大中型骨干企业上市的过程中,新上市企业应当增加公众流通股的比重,已上市企业应当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
其二,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权利有效制衡的机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股东把企业委托给经理来管理。要使经理为了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而尽心尽力,单靠良心、觉悟是不够的,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这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本身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公司制改革必须规范,要按照《公司法》,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使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决策体系和执行体系。就董事会的构成与功能行使而言,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恰当选择董事,确定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的比例,增加外部董事人选。董事要充分代表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二是在董事会下设立一些专门委员会,辅助董事会开展活动。为使董事会充分发挥职能,可以采取一些配套安排措施,如设立一些专业委员会,同时完善外部监督,增强对主要执行人员的监督审核力度,强化信息披露工作等等。
完善企业家的培养选拔、管理、考核和监督办法,在完善监督机制的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要培育具有世界竞争力的企业,首先要培育企业家。加快培育企业家人才市场,尊重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价值,对贡献突出的经营者,尤其是“一把手”,应给予重奖,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完善企业家的报酬结构,试行年薪制、股权期权等方式,把企业家的收入与企业业绩特别是企业的中长期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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