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陕西榆林 719000
摘要:征收拆迁工作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工作。从全国各地的实施效果来看,不论实施方案如何向尽善尽美方向努力,基于政府和百姓的非理性行为的客观存在性,征收拆迁过程中的利弊都是客观存在的。为进一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方案,本文对征收拆迁工作过程中的利弊进行分析,以资借鉴,以飧同行。
关键词:征收,拆迁,利弊
一、征收拆迁过程中的积极体现
(一)实施中法治意识得以强化在 2011 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实施后,以跳楼方式“威胁抗拆”、以爆炸等暴力方式“暴力抗拆”的事件明显减少。《征收条例》的实施,使得征收拆迁工作中的法治意识得到明显的强化。第一,明确了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法律关系。“首先是赋予了被征收人权利救济形式的选择权,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再把政府内部处置行为作为司法救济的前置条件 ;其次是将原有的同级裁决改为行政复议,由于行政复议由上级人民政府作出,更能保证复议决定的合法公正及实际执行效力,从而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利。”被征收人可以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向法院对政府提起诉讼 ;第二,解决了政策和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以前的拆迁是政策和信息都不公开、协议及内容也不公开,更谈不上透明,而现在下达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补偿协议、评估价格等等都要求向社会公布,做到了公开透明 ;第三,解决了暴力拆迁和暴力抗拆问题。征收中明确规定,在征收中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不允许通过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且明确了行政和法律责任以及追责方式 ;第四,明确了权责范围。解决了权责不清的问题,好心办好事或者好心办坏事都行不通 ;第五,明确了执法的主体。以前是以拆迁公司为拆迁主体,由规划部门下达行政裁决书后,由拆迁公司依此实施强拆。现在是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由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再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而不是由政府自行其是,没有法院授权,政府部门和拆迁公司不能实施强拆。
(二)征收中经济发展得以点化
当前,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收入,影响财政收入的两大主要因素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分配政策。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势必改善产业结构,调整业态布局,提升第二产业生产能力,提高第三产业服务水平。要想在老旧城区加大供给侧改革、实现产能结构调整,就必须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服务业的软硬件环境,这项任务就毫无悬念地应该由旧城改造来完成。旧城改造的启动,为城市新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可贵的土地资源,而新建项目的实施不仅可以带动相关配套行业的发展,更为实现固定资产投资创造了宝贵的机会,使得经济发展水平维持在高位运行,经济发展得以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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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置中稳定就业得以深化
城市发展带有浓厚的时代印记,随着社会进步和城市范围的扩展,特别是旧城区改造的进行,能更快地促进了一些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效益低下或者污染严重的行业和厂区的转型和换代升级,在中心城区的厂区逐步外迁,服务行业提档升级,伴随着新、改、扩建等项目的推进,依赖于房地产发展的配套产业得以带动,拆迁后供地规划容积率的增大和服务业的转型,为社会就业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岗位,在城市扩张、第二产业换代升级中扩大了就业面,在旧城改造中完善了第三产业的产业结构和业态配置的合理性,同时,为民众就业、社会长期稳定发展带来了希望。
(四)拆迁中城市面貌得以优化
随着现代城市规划水平和建设水平的提高,征收拆迁以后的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建设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人们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城市居民家居环境、交通出行、休闲娱乐、餐饮购物、运动健身、入学就医以及人文氛围都得到了极大的优化,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科技场馆、纪念场馆、特色公园以及名胜古迹的建设和保护得到了增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概念化水平以实物的方式展示在人们面前,城市面貌得以美化。
二、征收拆迁过程中的消极体现
(一)规划中“公共利益”的概念被泛化
现实的城市征收拆迁工作中,涉及被征收地块用于公共利益的矛盾仍然非常突出,仅《征收条例》第八条中涉及“公共利益”的六种情形中的前四种情形,在征收过程中都遭遇了很多困境。后两种情形“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就门洞大开,“公共利益”的概念就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下达的征收拆迁年度工作任务量的绩效考核面前被严重泛化,也就是说,不论是不是“公共利益”,都可以被冠以“公共利益”的名分,也因为后两种情形,特别是“其他公共利益”范围的可随意扩大性,导致了前四种情形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的丧失。于是打着“公共利益”幌子的商业化征收拆迁便泛滥起来,为了“公共利益”的初衷荡然无存,这些“出于商业目的所进行的拆迁却被描述成公益性的,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泛化、扭曲、滥用,引起民愤”,“允许非公益性商业用地的征收,在实践中极易造成征地权的滥用,利用国家权力不当地剥夺私权,侵害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易造成行政权力的腐败”。更为可怕的是,《征收条例》没有规定假借“公共利益”名义进行征收的法律责任。
(二)启动中功利导向的驱动被异化
在集权管理的政治体制模式下,自上而下的政绩观、责任感和服务对象是明确的,因为“屁股决定脑袋”,上级的要求必须执行,唯上和对上级负责是必须的。为了确保经济指标的逐年增长,上级政府每年对下级政府下达的征收拆迁量要么一年比一年高,要么居高不下,“规划是个鬼话、计划是个屁话、计划赶不上变化、变化不如电话、都不如领导一句话”在征收拆迁工作中表现得淋漓尽致。个别人为了完成经济指标,为了在上级的评比中排名靠前,也为了完成上级的任务而让上级领导的政绩凸显,竭尽全力地加快和启动征收拆迁工作,变着戏法般地把最能体现经济增长指标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做好,抱着“领导提拔、我也提拔”的功利导向。百姓不是傻瓜,上行下效,征收拆迁中百姓的显性功利行为往往被贬低,而其他参与者的隐性功利行为却显得光明正大,征收拆迁利益导向的驱动异化使征收拆迁工作雪上加霜。
三、结语
城市征收拆迁工作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其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和稳就业、改善城市面貌和居民生活环境、消化城市发展进程中的遗留问题和矛盾以及帮助弱势群体获得更多补偿和社会关爱等方面,此项工作为城市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同时,为进一步做好征收拆迁工作,我们必须直面征收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旗号肆意征收拆迁又无法律制约手段,为追求政绩而不顾过程只看结果的功利导向,实施中博弈基础的非对等状态,裁定中为了体现政府统筹协调能力而使法律关系的界定模糊,安置中被美化的“自由选择”的实质是诱导被征收人满足征收主体的意愿而选择,化解纠纷中往往使得“恶人得利”的事实反向引导了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等等。对这些问题的认识越深刻,解决问题的思路才可能越清晰,问题得以改进的可能性才越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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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洪鹏.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房屋征收中的作用[J].中国房地产,2013(4):71-72.
论文作者:白晓燕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3/2
标签:公共利益论文; 政府论文; 城市论文; 拆迁工作论文; 上级论文; 功利论文; 利弊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2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