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控制:肖公全对中国帝国晚期社会的探索_萧公权论文

乡村控制:肖公全对中国帝国晚期社会的探索_萧公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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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91.75;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 (2007)04—0113—06

20世纪上半叶,中国农村遭遇了空前的政治动荡,日益严重的乡村社会问题引发了知识界的广泛关注。在内忧外患的环境中,一些胸怀强国富民理想的学者和改革者投身于乡村建设运动及学术研究中,掀起了中国乡村研究的第一次高潮。1949年至1980年间,中国乡村研究在大陆基本上陷于停滞状态,与此同时,海外中国学界却在该领域取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 如我们所熟知的学者有杨庆堃、 珀金斯(Dwight Perkins)、施坚雅(G.William Skinner)、黄宗智(Philip C.C.Huang)、裴宜理(Elizabeth J.Perry)和赵文词(Richard Madsen)等。在这些学者中,萧公权曾对帝制中国晚期的乡村社会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考察,用力尤多,其主要的著作有《19世纪之中国乡村》[1] (以下简称《中国乡村》)和《帝制中国的和解》[2]。然而,他的前述研究成果却甚少被内地学者提及,个中的原由也许是,萧氏得以名世的《中国政治思想史》等大著湮没了他关于中国乡村社会的深刻洞察与真知灼见。另外一方面的原因,则可能是由于内地学人对于译介萧氏著作一事缺乏应有热情。尽管早在20世纪80年代,萧氏的几部主要著作已在台湾(翻译)出版①,但迟至90年代中后期,大陆才相继推出了萧氏若干著作的中文简体字版②。

萧公权(1897~1981年)在美国康乃尔大学(Cornell University)获博士学位后于1926年返国任教。1948年,他被遴选为中央研究院院士。1949年,萧公权去台湾讲学,旋即赴美,担任西雅图华盛顿大学教职。他融会中西学术,在政治学和中国思想史研究领域享有极大的声望和影响。1960年,萧公权撰著的《中国乡村》一书出版,“该书对近代乡村社会的研究,完全立足于社会控制体系方面。诚如萧氏所言,这是一项有关清朝统治者在19世纪实施于整个乡村社会控制体系的理论基础、基本方法和其运行功能的研究”[3]。时隔19年后,他又在《中国乡村》的基础上,出版了《帝制中国的和解》。萧公权的乡村中国研究,在《中国乡村》和《帝制中国的和解》这两本书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展现和表达,它们是乡村中国研究领域的开拓性成果,富于智慧的启发和揭示,并在一个高起点上为后续研究指明了方向。

一、《中国乡村》之研撰

萧公权“在开创中国社会、政治与军事历史的研究方面贡献卓著”[4],他之所以研撰《中国乡村》,是期冀以这一鸿篇巨制来展开对当时美国研究中国主流倾向的针砭和批判。

美国一般学者研究中国历史或文化,往往首先设立“假定”然后搜寻资料来“证明”所设的假定。我不敢,也不能采用这种研究方法。我认为不曾认真研究过乡村生活而先设立任何假定是一个不很妥当的办法……“放眼看书”辅以“小心抉择”。这一步工作做得相当充分了,不必去大胆假设,假设自然会在胸中出现,不必去小心求证,证据事先已在眼前罗列。其实“假设”是“证据”逼出来的,不是我主观的、随意的构造。假设成立了,还要继续“看书”,继续“抉择”。如果发现了与已得证据相反背,或不符合的新证据,我也曾被迫而修改或放弃先前的假设,另外提出假设,这与先前一样,证据是“前因”,假设是“后果”,并非事先修改旧假设或提出新假设,然后才去继续求证。[5]954

显然,萧氏进入中国乡村研究领域实际上抱持着一种研究方法论上的关怀,他努力倡导的“放眼看书”方法,一方面要求研究者尽量阅览有关的各种资料,另一方面则要极力避免主观偏见的蒙蔽,“不曾经由放眼看书,认清全面事实而建立的‘假设’,只是没有客观基础的偏见或错觉。从这样的假设去求证,愈小心,愈彻底,便愈危险,近年来有若干欧美的‘学者’因急于‘成一家言’,不免走上这一条险路”[5]946。他和同人努力倡导的这种朴实的研究学风,一时使华盛顿大学领风气之先,以至于“若干东部‘长春藤会’大学(Ivy League Colleges)的高材生,因为有取于华大的学风,不远千里,转学西岸来完成学业”[5]961。黄宗智即对此种学风的浸润深有体认:

我自己在华盛顿大学的研究生训练完全是强调经验研究的训练,即强调在选定的题目中寻找新的信息,阅读文本和文件,使用文献检索手段,细致的脚注等等。在这样的训练中是不接触理论的。我相信这不是华盛顿大学在教学安排中有意设计的产物,毋宁说,这是我的在校导师们的史学风格所带来的后果。[6]

为了换一个研究方向,也为了开阔一下眼界,萧公权初到华盛顿大学执教之时,即接受了同事梅谷(Franz Michael)和卫德明(Hellmut Wilhelm)等人的建议,开始研究难度很大的中国19世纪的乡村问题。经过深思熟虑之后,他选定了研究步骤,即“首先探察十九世纪中国乡村的形态和情况,然后考证清政府管制乡村的制度和措施,最末检讨政府管制对于乡村的影响和村民对于政府管制的反应”[5]953。此后,他以“垦荒”的精神去搜寻有关的中西文资料,自1950年初至1953年夏初止,他翻检了将近千种的中西文书刊,实际引用亦在半数以上,笔录摘要与札记卡片,亦以千数。

《中国乡村》出版后好评如潮,萧氏自谓:“这书发行后颇承读者奖许,不久出售一空。因各处催问再版,终于一九六七年重印发行。除布面本外,另印纸面普及本。”[5]956 施坚雅申言人类学家有此一册在手,始可信而有征地分析中国,进而作各种“跨文化的尝试”(cross-cultural tests)。施氏名作《中国乡村的市场与社会结构》(Marketing and Social Structure in Rural China)就从萧著中吸取了大量的灵感与养分。要而言之,《中国乡村》对美国的中国研究领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萧公权的这个研究方向吸引了许多后辈,如孔飞力、邓尔麟等,其成果深化了地方社会史的主题”[7]。

二、乡村控制及其绩效

《中国乡村》立基于社会控制体系,以此来展开对中华帝国晚期历史和社会的全方位研究,这一开拓性的成果在学界的影响甚为深远,其后出版的很多同类著作都可以看到萧氏《中国乡村》的影子,如瞿同祖的《清代地方政府》、孔飞力的《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施坚雅的《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Jr.)和格兰特(Carolyn Grant)合编之《中华帝国晚期的冲突和控制》以及魏斐德的《中华帝国的崩溃》等[8]119—120。在《中国乡村》一书中,萧公权写道:

中华帝国是一个农村居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业国家。倘若不考虑统治广大农民的效果以及农民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条件下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和行为,那么我们对中国历史和社会的讨论无疑是极不充分的。特别令人感兴趣的是,19世纪的中国正面临着王朝衰颓和政治转型,对这一时期的中国乡村进行研究,将揭示出某些导致帝国体制衰微的力量和因素,也许还能够为解释其后的历史发展提供有益的线索。[1]9

该书探讨的主要内容有:帝国统治者对乡村中国所实施的社会控制,乡村居民对这一社会控制体系的反动,自然环境和历史条件如何影响着该控制系统的操作者,以及该控制系统之下乡民们的行为方式,等等。全书的总体框架如下:第一部分,描画乡村社会的区位状况。诸如村落、市集、城镇以及保甲与里甲之行政分配等两方面的内容[1]1—42。第二部分,叙述乡村控制,涉及四方面内容,即作为警防的保甲体系、作为赋税征收的里甲体系,作为救助的社仓等灾荒控制体系以及作为教化的乡约等意识形态控制体系[1]43—260。第三部分,讨论乡村社会控制的功能和效果,述及乡村控制的作用、宗教与乡村控制、乡村对控制体系的反作用等[1]261—520。附录部分则包含有关里甲、社仓等制度的珍贵资料[1]521—556。整体而言,全书的重心在于社会控制,所以,它的副题即为“十九世纪的帝国控制”(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在《中国乡村》中,萧公权根据大量的原始资料,肯定了晚清帝政对中国乡村控制的实况,并不像一般人所认为的那样是由社区民众自理村庄事务,事实上,大多数乡村因为穷困而根本无法施行自治。他的研究也显示出,极大部分的乡村以及复杂的地方组织,皆由政府所设立。而这些政府部署,从长远看,对帝国与乡民两蒙其害。此一发现更加澄清了帝政的性格,以及晚清的历史变化。[6]619

很显然,单纯依靠清朝的各级地方官吏,根本不可能监控帝国中分布极为广泛的乡村。军队虽然可以用来平息叛乱,但却无力担负起日常巡警的任务。为了控制乡村社会,次级行政控制诸如保甲制度等便应运而生,并且日趋完善。

首先,清朝政府通过保甲制度,对乡村社会实施了相当严密的政治控制,这足以防范铤而走险的农民在持续的饥荒之下发生暴乱。保甲制度的好处是乡民之间可以相互监视,住在乡村的甲长负责登记乡民的行踪,以及向衙门报告各类犯罪实况。所有居民都有向甲长打报告的义务,不遵守者与罪犯同罪。在统治者看来,这种监控机制可以确保整个帝国的安全,而事实上,保甲制度也算得上是帝国统治者的一项睿智的发明——他们将地方居民征召起来协助政府维持地方秩序,执行政府根本无力去承担的大量工作,从而极大地扩展了帝国的统治力和影响力。

清朝统治者亦深知乡村赋税对于帝国财政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帮助税吏征收的里甲制度,以及帮助农民减灾的谷仓制度也相应地建立起来。在书中,作者仔细分析了清朝的赋税体制以及里甲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缺陷,同时,论述了绅士在作为帝国饥馑管理体系的谷仓制度运作中的作用,指出里甲和谷仓实际上是帝制中国对乡村社会进行经济控制的工具,而且由于受到当时经济、政治等方面历史条件的制约,它们在帝国渐趋衰颓的过程中也很难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对乡民实施思想控制的制度也被发明出来,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始于顺治八年的乡约制度。其次,则有各种意识形态控制,如程朱理学所强调的纲常,以及儒家的尊老观念。另外,还有科举制及学校等也可资思想控制之用,政府可经乡间学校产生意识形态上的影响力,如自顺治八年起,清廷规定每一乡村都需设有“社学”。自此,19世纪的帝制中国便同时在政治、经济与思想等三个方面建立了之于乡村社会的控制体系。

这个庞大的帝国监控系统,上起朝廷,经由地方政府,下达每个乡民,使得清王朝的统治持续了200余年,尽管如此,进一步完备这个行之有效的乡村控制系统,始终是清王朝梦寐以求,但又难以尽遂人愿的追求[10]80。以保甲、里甲制度为例,自雍正时实行摊丁入亩后,里甲的职能便被逐步弱化,组织系统渐趋废弛。因而,自乾嘉以后,保甲、里甲实际上已经合而为一。保甲制的真正目的在于平衡或制约高度分散聚居的乡土社会中的任何一种社会力量的独立发展[1]31,然而,一旦把绅士置于保甲控制之下,这就彻底泯灭了绅士与庶民之间的根本性差别,而这种差别又是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阔的基础上支撑着整个清王朝的统治机制[10]82。因此,“大量的事实表明,绅士们阻碍了保甲制度的实施,并拒绝提供登录他们及其家属姓名等情况”[1]27。萧公权的研究也发现,所谓农民起义实非由农民主动,每每由不得意的士人或“劣绅”所领导,农民在农民运动中主要是提供人力[9]620。由此可见,绅士在乡村社会中实际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往后,绅士的社会构成愈益复杂并日趋“劣化”,以至于发展到民国时期他们已然成为基层社会控制的支配者,并最终导致了乡村社会秩序的普遍失控,这也意味着民国重建乡村社会控制体系努力的失败[11]。

综观全书,一个核心的结论便是帝制晚期的中国乡村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乡村自治,作为帝国统治者的代理人,地方绅士在乡村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实际作用。

三、乡村纠纷及其解决

1979年,在《中国乡村》一书所作研究的基础上,牟复礼(F.W.Mote)和郎玛琪(Margery Lang)帮助83岁高龄的萧公权整理出版了《帝制中国的和解》。这项关于乡村社会纠纷解决的专题研究,极大地加深了我们对于晚期中华帝国基层社会状况的认知和理解。该书主要探讨三个问题:一是纠纷的范围与和解的限度;二是解决纠纷的基本制度;三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与程序。

萧公权首先归纳了乡村社会中范围极其广泛的各类纠纷:(1)乡民们可能会为任何一件想得到的事情进行争执与打斗——从农作物被偷盗到灌溉的利用,从微不足道的人身侮辱到对个别家庭或家族声望的损害。(2)家族组织在正常情况下是乡村生活的安定力量,但它也可能卷入族与族之间或社区之间的纠纷。(3)来自不同地区或分属于不同种族群体的乡村居民之间也经常发生纠纷,如“土著”与“客户”或“客籍”之间的对立,通常存在于帝制中国的许多地区。(4)不同民族团体之间的纠纷也同样频繁。(5)不同社会经济地位, 或从事不同职业的人物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也会经常发生纠纷,例如佃农与地主间的纠纷,放贷者与借贷者之间的纠纷。(6)非物质利益也会造成冲突,从而引起地方上的争斗, 譬如热心维护旧日特权的人阻止原先从事卑贱职业的人侵入他们世袭的社会地盘,取得绅士阶层所享有的特权。(7)地方居民与官长之间的纠纷, 则可能是威胁帝国统治的一项严重问题。

采用和解来解决争端,以避免纠纷的双方兵戎相见,或对簿公堂,是整个帝制时代相延已久的一项基本制度。和解,最初被用来解决编户齐民之间的争执。“由于调停是政府的功能之一,而调停人或仲裁者是正式的政府官员,因此透过和解以解决争端,实质上是个强制性的程序,所有的当事人都必须服从这个办法。”[12]872 不过,越往后世,越是不再强调仲裁者和调停人必须由政府官员来担当这一强制程序了。另外,“在帝制中国的传统里,纠纷发生前所作的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比争端爆发之后才去解决的方法与手段,更为重要”[2]874。因此,中国在整个帝制时代“曾发展出一套确保社会安宁与政治秩序的持续不断的传统——经由政府的行动或者地方社区自身的努力等双管齐下的手段来阻止地方居民之间产生的龌龊并且解决纠纷”[12]876。这一传统及其发展过程中所经历的修正与改良,大致为清朝统治者与行政人员所承继和维系,从而构成解决纠纷的一项基本制度。

萧公权指出,在帝制时期,解决争端实际上有两种和解的方式和程序:一种是经由政府、居民或地方社区所设置的正规的、或制度化的办事人员所促成的制度化的和解,它通常是强制性的;另一种是由自告奋勇或者受邀请的个人从中斡旋所促成的私下的和解,它往往是无强制性的。前者常常包括通过乡约的讲解制度而在全国普遍进行的民众训育;在行政体系内并无任何职位的乡村社区的长老;有助于维持村落间良好秩序的家族组织;某些由手工业者或商人组成的行会组织;便于地方上学者讲授与学习的书院偶尔也会主持某种制度化和解秩序;此外,当复杂的冲突爆发,而平常的解决方式显然已派不上用场时,地方官们也会担任起调停人或仲裁者的角色。然而,现有的证据却表明:私下成功的和解比制度化的和解进行得更为频繁。因为:中国乡村的组织化程度并不是很高;而且家族组织在黄河以北的省份以及经济特别拮据的乡村往往并不存在;书院在乡村社区难以看到;行会只在商业中心运作,并且只对行会会员提供服务,它几乎与乡村社会毫无关系。

私下的和解所仰仗的调停人或仲裁者一般都是为人正直、处事公平而闻名桑梓的人物,他们或拥有财富,或拥有绅士地位,或富于学养,或享有社会声望。无论如何,和解的主要目标都是解决争执与纠纷,而不是判定正义和是非,它或许可以成功地消弭争端,但却难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重建和谐的关系或友好的感情。正如萧氏所言:“在帝制中国一般的社会脉络中,和解比较适合作为阻止裂痕演变成暴力斗争或使纠纷的不利影响尽量减低的技术,而不适合作为维持社会和谐的积极手段。”[12]896 尽管如此,和解依然是中国传统社会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特色。我们很难想象,在帝制中国,如果没有和解的方式和程序,糟糕的情形会是怎样?

在《帝制中国的和解》一书中,作者指出和解程序的价值在于它是一条比用诉讼或用武力解决争执来得安全的行动方式,但是,在帝制中国,和解并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而且,它的适用范围也受到了严格限制——不允许和解凌驾于法庭的程序之上,地方官仍然是那些可以用和解来解决,但却解决不了的争端的最后审判者[12]898。

四、简要的评论

如前所述,萧公权在研撰《中国乡村》之初,确实存在着一些偶然性的因素,如来自同事梅谷和卫德明等人的建议,以及华盛顿大学远东研究所之于中国研究的长期规划①,但真正着手展开乡村中国研究毋宁说是他经过深思熟虑之后的必然选择。

萧公权以“乡村控制”为关键词,并在其理论体系脉络中展开他对中国乡村社会的研究。萧公权把帝国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视为根本利益分歧和政治对立的两造,虽然统治者与臣民一向都对和解很有兴趣,把它当作缓和或避免内部摩擦的社会工具[12]872,但和解并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萧公权通过保甲、里甲、谷仓和乡约制度来理解帝国的政治控制,以此凸显了绅士阶层在帝制中国统治体系中的关键作用。他的研究表明,人们印象中的“乡村自治”并不是真实的存在,因而,在他看来,在宪政格局下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地方自治才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关键所在[8]126。

如果以当下的研究进展为判准来进行考量,萧公权对于帝制晚期乡村社会的研究绝非全无漏隙。他和费孝通、张仲礼、瞿同祖等人一样秉持着“士绅”论,然而,由于缺乏一种充分发展的国家理论,使其未能摆脱传统的政治史观;由于忽视了中国的基本社会结构和日常生活世界,致使我们无法理解整个中国社会中复杂的权力结构和背后的制度框架,更无法理解在中国近代社会变迁中地方社会不同社会地位的成员的各种复杂反应[13]。就研究方法而言,由于受当时“东方专制主义”学说的影响,他可能过多地强调了帝制中国国家权力的专制或极权特征。萧公权认为,清王朝总是在不断加强集权,通过制定更严密的法规来强化对臣民的监控。由于国的监控力量难以渗透到帝国的每个角落,它被迫依靠一套“准行政”制度——使用乡民辅佐官治,这些基层准行政人员,皆扮演着国家代理人的角色。因此,至少在理论上,整个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都置于政府的监控和指导之下。然而,晚近以来的研究发现,却促使人们反思、检讨萧氏的研究方法。李怀印就此指出:“我们不应该简单地从专制主义国家的假定出发,把他们仅仅等同于国家的代理人。基层职能人员的多面角色,反过来也提醒我们不能把中国的传统国家,简单化地用专制主义加以概括。过去对中国国家性质的认识,多是着眼于上层的官僚机构和统治者的意识形态,忽视了州县以下地方治理的实际操作过程。或是仅仅从现有的理论模式出发,推导基层行政组织的性质和功用,而不作充分的实证研究。”“从乡村治理的实证研究出发,验证现有的国家理论,而非从预先设定的理论出发,推求地方行政的应有形态,当属更可取的研究方法。”[14]

基金项目: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论文作者专项资助项目(200407)。

收稿日期:2007—03—22

注释:

① 如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先后出版的《中国政治思想史》(1982)、《宪政与民主》(1982)、《康有为思想研究》(1988)等,其中,《政治多元论》和《19世纪之中国乡村》因为翻译困难而暂时搁置。

② 如《近代中国与新世界:康有为变法与大同思想研究》(汪荣祖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问学谏往录——萧公权治学漫忆》(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纳入“新世纪万有文库”之《中国政治思想史(一、二、三)》(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刘梦溪主编的《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中国政治思想史》(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和“汉语法学文丛”之《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

③ 如华盛顿大学曾有一个“汉代研究”计划,延请一流的学者从多个方面进行专题研究,但由于人事变迁,未能最终成功,最后仅有瞿同祖的《汉代社会结构》和许倬云的《汉代农业》成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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