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概念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有组织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地受着刑事犯罪的冲击和困犹,尤其是有组织犯罪已构成对社会极为严重的威胁。何为“有组织犯罪”?各国学者纷纷探讨、各抒己见,然而迄今在世界范围内尚无精确、统一的定义。从犯罪学理论研究的角度来讲,众多的专家、学者由于考虑问题的角度和出发点不同。因此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时,也就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
一、国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不同学说
从国外学者对有组织犯罪所作的表述来看,他们对有组织犯罪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以下介绍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行为概念说。所谓行为概念说,是指注重揭示有组织犯罪的典型行为特点的定义理论。如美国加利福尼亚(California)州刑法对有组织犯罪的界定是:“有组织犯罪就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在长期目标的基础上从事一种或多种如下行为:(1)提供非法物品或服务,如放高利贷等;(2)掠夺性犯罪,如盗窃、伤害等。还有一些典型的犯罪行为也应列入有组织犯罪定义之中,即五类行为:敲诈集团;非法行业;盗窃集团;帮派;恐怖组织”。(注:(俄)达尔科娃主编《有组织犯罪-2》莫斯科1993年版,第147页。)
(二)功能概念说。所谓功能概念说,是指突出阐述有组织犯罪的功能作用的定义理论。如意大利著名学者洛扎依澳,·米娜认为,有组织犯罪最终已不是土匪或者共同实施犯罪的一个群体,组织的实质在于其团体内部的五个功能作用:收集和传递信息;中立于法律保护机关的活动;利用主要的社会经济部门;存在内部结构;行为外部的某种“合法性”。(注:(俄)P·米娜:《抵制法律的黑手党》莫斯科,1988年,第260页。)俄罗斯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持同样观点。如波别卡依罗从有组织犯罪具有组织再生产的功能作用的普遍性出发认为:有组织犯罪是具有高度社会危害性的社会病理现象,表现为稳定的犯罪集团(犯罪组织)的不断的和相当普遍的再生产的功能作用。(注:(俄)波别卡依罗:《现代犯罪趋势和完善刑法与犯罪作斗争》莫斯科,1990年版,第17页。)叶梅利亚诺夫认为:有组织犯罪“表现为犯罪集团及其犯罪活动存在的现象,这种现象具有犯罪团伙组织的稳定的地区和跨地区联系和在封闭型的相当大的社会集团内部实施犯罪活动的特点”。(注:(俄)叶梅利亚诺夫《有组织犯罪问题及其反有组织犯罪》莫斯科,1993年版,第5页。)
(三)结构概念说。所谓结构概念说,是指注重分析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结构和行为结构的定义理论。主张组织结构概念说的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起源于各种职业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有组织犯罪具有更加复杂、多样、善变、从属的等级结构,具有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和与腐败官员紧密联系的特点。基亚科夫根据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结构特征定义为:有组织犯罪是具有森严等级、在具体的犯罪纲领下纠合在一起,制定秘密方案,实施贿赂,逃避司法机关的追诉,进行大规模的犯罪行动,并与国外犯罪势力,国际黑社会有紧密联系的稳定犯罪集团。(注:(俄)达尔科娃主编《有组织犯罪-2》莫斯科1993年版,第20页。)主张行为结构概念说的学者则认为:依据马克思关于社会活动是人类有目的改造世界和创造世界的特殊形式的基本原理,在分析有组织犯罪的活动结构基础上应将其定义归纳为:有组织犯罪是由稳定的集团成员实施的、理智的、系统的重复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的主体即有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与正常的社会文化相对立的行为目的指向和退化的行为规范,利用社会、经济、立法结构及人的心理结构缺陷、疏漏和矛盾,建立自己的犯罪王国。(注:(俄)波波夫等著:《反有组织犯罪问题》莫斯科,1996年版,第73-75页。)
(四)广狭概念说。所谓广狭概念说,是指从广狭不同角度界定有组织犯罪定义的理论。目前,国际社会对有组织犯罪的核心问题,即有组织犯罪的规模、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存在广狭意义的理解。广义理解有组织犯罪的观点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一些结构松散、灵活多变的犯罪组织,其真正优势和效能在于其小而灵的基础上的高度适应性和投机性。因此与其将有组织犯罪视为一种正规的组织机构,不如说它更接近于社区中的一些帮派团伙。象意大利黑手党、南美贩毒组织、香港三合会那样规模庞大,组织成型的有组织犯罪毕竟是少数,而规模较小、结构松散灵活的犯罪帮伙是有组织犯罪的主要部分。狭义的有组织犯罪定义是一种设立性的,即认为有组织犯罪是大规模的内部等级制明显的组织,其内部结构及运作形式类似于现代的国家行政机构或公司法人。这种观点着眼的是那些具有庞大的、稳定的组织体系,规模影响巨大的犯罪组织,这些犯罪组织吸收了合法社会的组织管理经验,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严重侵蚀着国家生存的根基,有的甚至要成为“第二政府”,并大规模进行跨国境的犯罪,影响国际秩序。诸如意大利黑手党、香港三合会及南美贩毒组织等。
二、我国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不同观点
从国内学者对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研究来看,与国外的研究情况相仿,也存在着各种不同意见的交锋,至今尚未达到共识。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目前国内学者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所作的解释,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基本特征定义说。该说主张,应当根据有组织犯罪的性质目的、组织结构、活动方式、发展变化及对社会的危害的基本特征,综合提炼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如有学者提出,有组织犯罪系指:由首领决策层、组织指挥层和具体执行层多级垂直权力构成庞大的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集团。(注:周长康:《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几个问题》,载《青少年犯罪研究》1997年8-9期。)还有学者认为,给有组织犯罪下定义,应当把握二个基本特征:一是有组织,二是犯罪行为。既要认清有组织犯罪在犯罪主体结构上与其他犯罪的不同,又要把握其所犯之罪的类型或行为方式的特殊性。据此将有组织犯罪界定为“2人或3人以上,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结成长期同盟,共同实施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注:赵秉志、赫兴旺:《论有组织犯罪》,载《法学前沿》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2页。)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偏重横向静态揭示有组织犯罪的定义,难以客观反映有组织犯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动态特点。
(二)本质特征说。该说主张从有组织犯罪的内涵把握其本质特征,认为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包括二点:第一,对有组织犯罪的界定有一点是无可非议的,即任何有组织犯罪都不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凡是有组织犯罪其主体必然是由数个个体所组成。所以,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在于它是一种共同犯罪。第二,既然是共同犯罪,那么在数个个体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协调活动并表现为某种形态“组织”形式。因此,有组织犯罪的另一个本质特征就是它具有对犯罪人员和犯罪行为的组织活动过程。据此,有组织犯罪可定义为:具有对犯罪活动和犯罪人员组织过程的一种共同犯罪。(注:参见李玫瑾:《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形态与形成规律》,载《青少年犯罪研究》1997年8-9期。)笔者认为,该概念注意到“有组织”的动态与静态之别是可取的,但是该概念否定有组织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显然误解了马、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所谓“孤立的个人”,指不是代表阶级、国家、民族的分散个人,是相对于阶级、国家、民族而言的。由于理论上的狭隘,其概念界定局限性较大。
(三)广狭概念说。该说主张有组织犯罪概念有广狭之分,其中有学者偏重从广义上界定,有的学者则偏重从狭义上界定,还有的学者主张从广狭相结合的角度进行界定。有的将有组织犯罪等同于犯罪集团,显然欠妥。有的不但将犯罪集团作为与黑社会组织并列的有组织犯罪形态列入狭义概念,超出了“狭义”的范围,而且将一般犯罪团伙或松散的犯罪结伙作为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扩大了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范围。有的将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两种不同形态的有组织犯罪相混淆,不符合我国当前有组织犯罪的实际和发展趋势。
综观国内外学者对有组织犯罪概念所下的各种不同的定义,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种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单纯将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静态现象,忽视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只能揭示其表象特征,导致不同结论。但如果将有组织犯罪作为动态现象考察,就会发现犯罪的“有组织化”进程由小到大,从简单到复杂、从组织松散不定型到结构严谨、定刑成熟的连续渐变性特点。因此,笔者认为运用耗散结构理论界定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更为科学。
三、有组织犯罪概念之我见
根据耗散结构理论,一个开放系统在达到远离平衡状态的非线性区时,一旦系统的某一参量达到某一阈值,通过涨落,系统可能引起突变,由原来的无序状态转变为一种在时间、空间或功能上的有序状态,即耗散结构。这种有序状态的维持要求不断地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即“耗散”的含义在于这种结构的产生与维持,在于物质和能量的耗散。耗散结构理论为全人类提供了一种全新科学的自然观和系统的方法论,被人们誉为当代科学的辉煌成就之一和本世纪的前沿理论之一。由耗散结构理论所阐述的非平衡系统的自组织原理,描绘了系统从无序态进入有序态的转变过程、机理和规律,笔者试图运用耗散结构理论分析有组织犯罪系统的特征运行轨迹,揭示其本质定义。
(一)有组织犯罪系统呈开放性。根据开放性原理,任何系统只有把自己保持在不断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状态下,才能具有保持自身动态稳定的能力。任何客观事物都处于永恒的运动、发展变化之中。系统自身的动态稳定性,是系统有序程度的标志,是自组织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因此,系统的产生是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化,系统的发展是有序程度的提高。有组织犯罪系统呈开放性,表现为该系统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首先,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形式千变万化。一方面犯罪组织形态的发展从萌芽形态、不成熟形态到成熟形态,即从犯罪团伙、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到黑社会组织,呈立体网络系统。随着犯罪组织化程度的不断增强,犯罪组织规模日益庞大,社会危害性加剧。另一方面,跨地区、跨国界的有组织犯罪猖獗,并呈现蛛网状的黑社会组织联盟,呈放射状向各国幅射发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往往逃避法律制裁。其次,有组织犯罪活动五花八门。他们不仅从事有组织的非法经营和服务,从一个部门向社会诸多部门扩展,而且渗透到各种有利可图的合法赢利活动领域,包括操纵金融机构或电脑作业,进行诸如洗钱等阴险狡猾的活动。再次,有组织犯罪手段花样翻新。其中主要的是暴力和贿赂手段。行使暴力、恐吓是有组织犯罪起家的“基本功”,是保持其组织活力实现目标的重要手段。通常暴力能力是有组织犯罪成员的必备条件;暴力资本是获取权势的基础。有组织犯罪系统的形成和扩充是暴力力量的联合和状大。暴力成为有组织犯罪垄断巨额利润行业的“秩序”和掠取财富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同时排除司法机关打击的保障。然而,单靠暴力手段易于暴露,难以实现有组织犯罪的宗旨。“有组织犯罪是一个具有理性化的集合体”。(注:麦留芳:《个体与集团犯罪——系统犯罪学初探》,巨流图书文化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49页。)为了维护有组织犯罪系统的生存和发展,他们更多地使用贿赂腐蚀手段,获得政府的中立化,寻求保护伞。重点是对负责侦查、指控有组织犯罪的官员的贿赂和对合法企业的主管人员的拉拢,使之在价格、原料、质量及商业秘密方面取得更大利润,进行不正当竞争。有组织犯罪利用钱权交换的互动关系,渗透、垄断各行业,使有组织犯罪“有更大的权势,它对地方政府的控制比地方政府对它的控制更多”。(注:(美)艾兹恩蒂默《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275页。)标志着有组织犯罪不断地从无序走向有序,从低级有序走向高级有序,维持自*
的动态及不断发展。由此可见,有组织犯罪系统呈开放性,而非封闭性。因为在封闭系统中,只有重复运动,而没有任何变化,是一种死结构。正是由于有组织犯罪系统的开放性,其组织形态、活动方式、犯罪手段与外界环境不断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当外界条件的变化达到一定特征值时,有组织犯罪系统可能引起突变,即处于非平衡态,由平面性转化为层次性的有序状态。
(二)有组织犯罪系统的整体性。根据普利高津的耗散结构理论,非线性相干作用是系统整体性的来源和本质。因为,复杂系统内部诸要素的非线性相互作用是推动系统向有序发展的内在动力,这种非线性相互作用能使系统各要素间产生协同作用和相干效应,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系统各要素间相互制约、耦合而产生整体效应和自组织结构的相干效应,二是使系统在临界点上失稳,多分支演化为新的系统,形成新的结构。如果我们以非线性机制的可逆性(反馈性)、横向性和网络性来考察有组织犯罪系统内的各个要素,会发现这三性使各个要素相互制约、协同,使子系统联合起来。如果没有非线性作用,那么这种联合仅仅是诸子系统的作用的简单叠加,而在非线性作用下,这种线性叠加失效了,取而代之的是这种联合被放大而产生整体性行为,产生出支配系统自组织有序演化的运动模式,并且进一步与子系统的非线性相互作用构成“作用循环链”,共同耦合产生整体效应——有组织犯罪对社会的严重危害。因为,根据整体性原理,各个孤立犯罪(要素)一旦组成系统整体,就具有单独犯罪所不具有的性质和功能,即犯罪的整体性性质和功能不等于各个孤立犯罪的性质和功能的简单拼合,由若干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按一定结构所组成的犯罪组织系统已成为具有一定新功能的有机整体。由此可见,有组织犯罪形态的演变是个渐进过程,无组织的分散个体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系统的基石,没有初始的个体与社会互动中的孤立反应形式,不可能形成犯罪的有组织形态,即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当然,孤立的犯罪只是构成有组织犯罪系统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一定的结构方式将其组合起来,仅有量的变化,不可能形成具有系统性质的有机整体,只不过是个“堆”,如一堆散沙,只是改变了“沙土”的堆积性,而这种堆积性仅是形成沙土的各个部分的总和。在有组织犯罪系统中,整体不等于孤立犯罪的总和,而是在明确的组织目标,严格和纪律、制度,独特的成员选择方式,首领的至上权威,明确的等级性、先进的物质条件,实施大规模的犯罪的基础上形成系统后的新质,这种新质是个体犯罪在孤立状态下所不具有的。而新的质又带来了新的量,而这种新的量同堆积量的增减是截然不同的。因为,在有组织犯罪系统中,具有每一成员孤立犯罪时所不具备的分工协作的功能,整个犯罪“效益”远远超过孤立犯罪的总和。
(三)有组织犯罪系统的涨落机制作用。根据耗散结构理论,在远离平衡态的非线性区,系统达到某个特征值附近,由于系统失稳,随机的小涨落会通过相干效应而互相耦合放大成宏观的巨涨落,驱使系统发生质变,形成耗散结构。有组织犯罪系统发展变化的涨落机制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结构的层次性。整个有组织犯罪系统尤如金字塔形结构,其底部为相对简单的“监时性”系统,而顶部却是相当复杂的系统——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黑社会组织。该系统的复杂性在于其内部的等级森严,呈垂直权力机构,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权力,下级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从底部和顶部之间存在若干系统与上下层次相连接。中间层就其自身的组成部分来说,它们也是系统,但就更高层次的系统来说,它们是要素。由此可见,在整个有组织犯罪系统中各个要素在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系统和要素是相对的,一个系统可能是上个系统的要素;一个要素对下个系统来说又可能是系统,既是其组织形态发展的表现形式,也是有组织犯罪得以发展的必要条件。层次结构系统往往较非层次结构系统发展快,且安全、高效。其原因在于:当具有层次结构的系统解体为各个层次的子系统时,各子系统结构并不因此而全部解体;而非层次结构系统一旦解体,即刻分解为零散的基本组成要素,全部结构必然崩溃。任何系统的发展都会遇到各种随机的扰动,有组织犯罪系统更为突出,其犯罪组织之间的竞争、火并、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等,由于有组织犯罪具备组织结构的层次性,往往能够迅速弥补损失,重建更加完善的系统。
2.组织活动的目的性。有组织犯罪系统的目的性与其系统的开放性紧密相关。其组织活动的目的性体现在有组织犯罪系统内部要素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中。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当客观存在的非法需求信息输入时,犯罪组织会作出反应,即提供非法商品和服务,如毒品、赌博、卖淫等,进而垄断这些领域,获取更大的利益。这种反应作为信息的输出提供给外界他系统,而他系统又将此输出作为新的输入接受,并作出新的反应。因此,哪里存在非法需要,哪里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就异常活跃,例如利用金融机构对金融业务的需求,利用某些地区或国家对投资的渴求,将非法收益投入金融机构或合法商业,大肆洗钱,从而使合法经济中渗透着非法“血液”。
3.组织功能分解协调性。有组织犯罪系统既具整体性特征,又具分解、协调性特征。有组织犯罪系统内部协调体现在设置专业与分工,犯罪组织的首领负责组织管理和意识形态,及各层面的协调,是该组织的智囊中心和领导核心,内外安全的保障者,对内执行首领指示,控制行动者的活动,保障组织活动的目的实现;对外利用合法身份、专业知识技能作掩护,或贿赂官员,为犯罪组织提供安全保障。具体执行犯罪活动者,设定具有专业技能的人从事专业性强的犯罪,如洗钱、电脑犯罪、伪造货币等,所设置的专业和分工形成若干个子系统,这些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构成有组织犯罪系统整体,作为系统整体的各个组成部分并不因此丧失自身的特性,而是作为子系统发挥着自己的功能,它们一方面具有很大的自主权,另一方面通过内部的协同作用产生有序结构。有组织犯罪系统的外部协调体现在:为了其组织的生存,尽力为自己创造合适的外部环境,协调与同行之间、政权当局及社会各阶层的关系。
4.自组织性。根据自组织理论,自组织指的是不需要外部指令,而是在一定条件下自行产生特定有序结构的过程。自组织不是按外部指令而完成的,那么能否据此推论说自组织中不存在内部指令呢?从自组织过程在不同的研究对象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来看,似乎不宜作出此种一般概括。因为,有组织犯罪系统的自组织过程具有二要素,即组织指令和组织对象,其中组织指令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整个组织过程根据组织指令进行。在有组织犯罪系统中,其组织内部的完整规章制度起着组织指令的作用。不同的犯罪组织系统,其组织指令,即帮规会律不尽相同,体现着不同的民族思想、价值观念、文化特点及历史背景。最初的帮规会律并不是由哪个先知先觉的智者事先规定的,而是由处于社会对立面、具有相同利益关系的人,出于攫取社会利益和对抗社会的需要,从分散走向集合活动过程中逐渐达成的一种默契或“公约”,作为一种规则提出来后成为组织系统内部的一种制约因素,规范着每个人的行为,成为一种组织指令。如忠诚组织、不得背叛;尊重上司、执行命令;内外有别,严守秘密;团结互助,一致对外;有福同享、有难共当;违纪者惩、立功者奖。在严密的组织指令控制下,系统内部由无序走向有序,并从上至下形成金字塔结构。作为组织指令,即帮规会律是怎样提出来的呢?也就是说产生自组织系统的内在动力是什么?恩格斯指出:“相互作用是我们从现代自然科学的观点考察整个运动着的物质时首先遇到的东西。……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终极原因。我们不能追溯到比对这个相互作用的认识更远的地方,因为正是在它前后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了。”(注: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用相互作用揭示有组织犯罪系统组织指令的产生,明显可见两大因素:一是最初的无组织、分散的个体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随机性,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具有“临时性”组织形态的松散犯罪群体,虽有明确的犯罪目的,但无严格的纪律约束,一致则合,不一致则分,难以实现规模性效应。于是出现了具有组织指令的稳定犯罪组织形态,这反映了犯罪群体之间的竞争、偏害等负相互作用,偏利、合作和共生等正相互作用,以实现高度组织对人的约束力。另一因素是每个参加犯罪组织的人当初都有各自的目的和动机,当他们认识到不改变孤军作战、盲目行动的局面难以实现自己的目的时,就会在以非法形式协作实现社会利益分配或再分配上达到共识,从而产生共同目标。正是有了这一共同目标,才能找出一套调整组织内部关系的帮规会律。由此可见,有组织犯罪系统的组织指令的产生是状态信息(个体犯罪状态、临时性组织状态等)规律信息(团体犯罪活动规律)和共同目标三者相结合的产物,是自组织系统对环境变化所作的应激反应。在这三者结合的过程中,有组织犯罪的首领,或组织核心起着特殊调控作用,他们不仅能在组织指令形成过程中进行权威性干预,发出趋化信号,执行自组织功能,使组织指令符合所有组织对象的运动规律,并体现组织对象的共同的、根本的和长远的利益。
5.稳定性。有组织犯罪系统随着其活动领域的不断扩大,自组织结构作出相应的自我调整,以适应生存的发展,保持其组织的长久性和稳定性。具体表现在:①组织结构的调整。有组织犯罪的宗旨是追求经济利润,其贪欲无止境,为了以最少的投入、最小的风险,安全获取最大利润,他们借用合法外衣掩护,跨国组织联合力量,不断向企业化、部分合法化和跨国联合体发展。他们对犯罪计划作长远之计的调整;对组织机构进行分工协作、权责分明的调整,并以“企业董事会”式的委员会取代家长式的首领决策系统,吸收科学的管理方式,作为一个法人式的组织而存在运行。②组织成员的调整。犯罪主体的犯罪素质的高低、逃避制裁能力的强弱决定有组织犯罪的成功率和“效益”的大小。随着有组织犯罪走向“企业化犯罪”,国外称之为“犯罪辛迪加”或“犯罪联合体”,对高素质、专业化“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因此,有组织犯罪系统注重从长远利益出发,培训犯罪“专才”,调整人员队伍,以保持其组织系统的有序、稳定。③组织凝聚力的调整。通过不断改善、配备实施犯罪的物质条件,如运输、通讯、武器装备等各种先进的犯罪工具,及利用计算机、信用卡等现代科技作案,提高犯罪的安全系数,及犯罪“效益”的可观性,在“共同利益”的宗旨协调下,组织凝聚力得以进一步增强。由此可见,有组织犯罪系统的稳定性不是在静止中,而是在运动中实现的。然而此时的稳定状态的有序程度已不再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而是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综上所述,根据耗散结构理论可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作如下表述:有组织犯罪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基本目标,采取暴力和贿赂为主要手段,具有组织机构的层次性、组织功能的分解协调性、组织指令的规范性和组织成员的稳定性、组织形态由低到高的有序性,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组织整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