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明[1]2009年在《也论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兼与何家弘教授商榷》文中研究说明中国现行法不仅存在转移"完整证明责任"的推定规则,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法上仅转移"举证责任"的推定规则。在中国,对推定事实进行有效反驳的证明标准不应该是统一的"优势证据"标准,而应该根据诉讼类型、推定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分。
何家弘[2]2008年在《论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文中提出推定是由法律规定并由司法人员作出的具有推断性质的事实认定。由于"推定"一般都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所以在司法活动中运用推定方法认定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就表现为对"推定规则"的适用。推定规则的表现形式可以是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也可以是司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证据规则或者作出的司法解释和具有约束力的判例。在本文中,笔者将主
汪金兰, 龙御天[3]2018年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法理基础与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针对夫妻工同债务,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坚持"债务目的论"的同时,确立了否认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推定规则的法理基础是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而非家事代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所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不能脱离《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加以适用,其在制度设计和价值取向上具有合理性。法官在适用该推定规则时应正确理解其适用前提,合理分配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同时应完善夫妻间的追偿制度和共同债务清偿责任制度。
阮堂辉[4]2017年在《论推定的概念及其规则运用——从对一起借贷案的审判谈起》文中提出学界与实务界对推定概念众说纷纭,导致推定与证明之间的关系混乱,尤其是"事实推定"概念的存在,更使得推定与证明概念和关系难以厘清。为了在逻辑上理顺推定与证明的关系,推定只能被界定为一种法律规则,而所谓的"事实推定"本质上是间接证据推论过程,应属于证明概念范畴。推定制度的现代意义在于解决证明困难、实现证明标准统一、促进案件事实形式公正等诸多方面。现代司法应根据司法实践需要和可能性两方面来考虑推定规则的创制与运用。
邵珠倩[5]2016年在《刑法中的推定研究》文中指出推定是贯穿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重要内容,其作为刑法中之立法现象,实为研究之本源。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规范文件1中已确定相当数量的推定,有必要对其实体法中之概念、属性、类别进行基本界定,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中的立法及司法推定之现状进行梳理及分析,在比较法视野之下、对比分析之中,发现我国刑法中推定之缺陷及不足,并尝试提出改善的建议,以期为立法之完善略尽微薄之绵力。除引言,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约5万字,基本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推定的一般概念、分类。刑法中之推定的界定——根据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伴生关系,基础事实成立即推定待证事实成立,并由刑法条文通过构建消极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方式允许行为人反证推翻的特殊刑法规则;其具有法定性、可反驳性及可反复适用性叁个特征,并以创设推定依据的不同和针对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最后在以上研究基础上阐释其与推理、推论、法律拟制及无罪推定概念的区别。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刑法中之推定的理论基础,从马克思主义联系观、认识论的基本观点出发寻找推定的哲学根基;然后从推定是刑事实体与程序的连接点、是解决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有力手段两个方面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为基点论证其存在的刑事法学基础;最后从政策学的角度出发,分析论证了推定是贯彻刑事政策的重要路径。第叁部分属于刑法中推定的现状考察,以刑法中推定的表现、特点及规律展开。推定的立法表现部分通过对我国《刑法》中典型推定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具体分析,归纳其特点并在该基础上对拟制犯罪、持有型犯罪、抽象危险犯是否属于推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随后以表格的形式对《刑法》中的推定进行了梳理。推定司法表现以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为蓝本,以毒品犯罪中主观“目的”要素的规定为典例,分析了司法中推定的表现及特点,并对司法推定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在以上分析和梳理的基础上,从推定的内容、结构、表述等方面具体归纳其特点及规律。第四部分先从推定的实体及程序两方面论述推定规则的缺失,然后分析了部分推定规则不符合推定的结构特征、基础事实选择不合理说明推定创设缺乏客观标准、随意性大;接着从立法及司法中推定用语的含混和失范阐释了推定用语存在的含糊不清、表述失范等问题;最后以司法推定越权立法,分析了其对立法权的侵袭。第五部分首先阐释了推定规则的完善,从推定的设置原则出发,通过其整体性规则的构建、有利行为人推定的归位及还需设置的推定对象叁个方面对推定的实体规则完善提出建议;然后,以反驳权为核心构筑行为人程序性权利保障等程序性设计。最后,从推定创设的主体、用语及表述、基础事实的选择几个方面讨论如何规范推定的创设。
唐闰杰[6]2010年在《实用刑事推定论》文中认为作为刑事证据法上的重要制度,刑事推定长期以来都被视为“证明责任之例外”,局限于诉讼证明领域,或者作为一种逻辑推论徘徊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使得基于推定的理论高高在上,难以为实践提供实用性的指导。本文意在以实用主义的哲学方法,在理顺推定的基本观念与术语的基础上,解决刑事推定认识上的困惑,并积极探究刑事推定的特殊价值及其实践运用。本文内容分为叁章:第一章主要探讨有关推定术语的基础理论。界定推定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主张推定本质上是由一系列基础事实与由之归纳而形成的假定或认定事实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常态联系。它的外延体现为[法律上的假定,司法认定]中任意一点。我们探讨了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可反驳推定与结论性推定、自然推定与人造推定、有利于被告的推定与不利于被告的推定,并提出思想→行为、行为→思想、行为→行为推定的分类方法及其意义;理清了推定与推论、类推、法律拟制、司法认知四个相关术语的关系,并试图从哲学、逻辑学、心理学、刑事法学以及证据科学五方面探寻刑事推定的潜在理论基础。第二章立足于探寻实用主义方法对刑事推定基础事实的作用,进而比较中美立法与司法实践,关注刑事推定的适用效果。在法律推定方面,探讨了明知、持有型犯罪、目的犯、共同犯罪与刑事主体资格中的推定规则;以及刑事诉讼法中的推定规则。在事实推定方面,则以案例的方式诠释了中美个案中有关刑事推定的法律适用效果,其中采集了故意杀人罪与谋杀罪中的推定、正当防卫规则、被害人承诺理论、认识错误四大理论热点领域的案例。最后,进一步发掘刑事推定有关自由、功利、积极对抗等的额外价值。第叁章则重点探讨英美推定理论与程序制度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刑事推定适用的基本原则以及对相关证据理论的新看法。其中,关于实用主义所面临问题(语境化、功利化与实验化)的探讨有助于理解英美司法中的困难。以推定为逻辑起点的证明责任理论的观点颠覆了传统理论关于推定规则的定位。谬误理论使滥用或误用刑事推定的原因获得了逻辑上的解释。在合法辩护理论与程序性制裁理论的启发下,关于刑事推定的救济问题的探究也有利于规范刑事推定的实践应用。最后,关于无罪推定的新解再次印证了刑事推定在疑罪案件中的积极作用,而并非无罪推定的例外。
赵俊甫[7]2008年在《刑事推定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推定不仅是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还是宪法性问题。本文秉持刑事一体化理念,对推定从程序与实体、立法与司法等多个层面进行系统性研究。首先对推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详尽地解读,将推定与相关概念明确区分开来,解决了“推定是什么”这一理论界长期以来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从认识论和价值论两个层面回答了“推定为什么是正当的”。推定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对控辩双方证明责任的影响,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是不同的。法律推定属于实体法中的证明责任规范,其在立法上的确立与证明责任特殊分配原则的确定,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表述。事实推定对证明责任分配毫无影响,其使被告人负担提供证据反驳推定的责任。推定的效力还体现在对诉讼权力配置的影响方面。必须对推定的效力予以审查和限制,同时,还应摆脱对推定规则的过度依赖。本文还分别探讨了推定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指出了完善刑事推定的若干路径。
林洋[8]2015年在《论民事法律推定的反驳方式》文中研究指明民事推定是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方法,其根据确立依据不同划分为民事法律推定及司法事实推定。民事法律推定的确立依据是民事实定法,民事实定法是大陆法系证明责任理论中“规范说”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民事法律推定属于特殊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理论上认为其具有转移推定事实证明责任的效果。我国在探讨民事法律推定理论时出现很大问题,特别是其与相近概念的区分不清。理论和实务上均出现法律推定与法律拟制等相近概念识别标准模糊不清,导致具有推定结构的实定法条文定性不明确。该问题牵涉到具体条文的证明责任分配和相对方当事人针对该条文适用可否反驳两个问题。基于此,本文探讨民事法律推定的反驳方式以求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从探讨可否反驳应否作为法律推定概念组成的问题出发,指出我国理论和实务上均存在法律推定和法律拟制等相近概念分辨不清的现象。本文利用推定结构分析方法分析法律拟制与法律推定中前提和推定内容之间逻辑关系,认为具体推定结构的实定法条文可否反驳的关键在于前提与推定内容具有逻辑同质性。本文指出我国实定法采用形式判断无法区分法律推定及相近概念问题,主张采用大陆法系广义民事法律推定界定我国民事法律推定概念。在明确法律推定程序效果后,依据前提与推定内容之间是否具有逻辑同质性重新类型化民事法律推定。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具体探讨民事法律推定各个子种类的反驳方式。本文共计3万余字,分为五部分内容针对法律推定的反驳方式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民事法律推定可否反驳的分析。以可否反驳应否作为民事法律推定概念组成问题出发,本文指出大陆法系理论中狭义法律推定与法律拟制等相近概念在可否反驳、具体条文归属存在很多争议。依据部分实定法条文可否反驳的分析,本文进一步探讨具有推定结构的实定法条文可否反驳的本质所在。本文主张采用大陆法系广义法律推定作为界定符合我国实际的民事法律推定概念,将大陆法系推定理论中的狭义法律推定、法律拟制等相近概念纳入本文之中作共同研究。第二部分是民事法律推定程序效果的探讨。本文首先指明采用大陆法系证明责任理论作为研究民事法律推定程序效果的基础。进一步分析法律拟制、注意规定、暂定真实、狭义法律推定的程序效果。第叁部分是民事法律推类型化重构。本文根据推定结构分析方法分析具有推定结构的民事实定法条文,进而把民事法律推定划分为同质法律推定与异质法律推定。本文指出同质性法律推定包含正相关法律推定和负相关法律推定,异质法律推定包含暂定真实和狭义法律推定两类。依据第二部分探讨的结论,本文将持续状态推定类型归入到同质法律推定之中,将狭义法律推定分为适用本证和反证两类。第四部分是民事法律推定反驳方式的具体分析。根据第二部分和第叁部分的分析结论,本文具体分析符合我国实定法语境下的民事法律推定的反驳方式。第五部分是理论针对现实的回应。在我国现有民事法律推定的概括性规定进行评析基础上,本文根据主张重新类型化民事法律推定观点为现行立法完善提供可行性建议。
孙若军[9]2017年在《论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推定规则》文中研究表明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时间"推定规则的法理基础是民法共有理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凡债权人有理由相信举债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具有夫妻合意的,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叁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唐华英[10]2009年在《刑事推定规则研究》文中提出推定是证据制度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司法证明的重要方法之一。国外法学对刑事推定的研究比较成熟,然而由于我国在证据制度上一贯追求“客观真实”,制约了对刑事推定的理论研究和发展,至今仍未建立其完整的制度,很多刑事推定还未能被成文化,整个推定规则的体系也还未建立,导致司法实践运用的混乱。事实上推定不仅根植于经验常识和逻辑规则,它还受到价值因素的制约,推定的存在有正当性。本文通过对推定基本概念的比较研究,确立刑事推定的基本概念、刑事推定存在的理论基础及其结构和运用条件。通过分析方法,指出我国刑事推定规则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英、美等国家的立法例,提出构建我国刑事推定规则的构想。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一般推定概念、分类的考察,最后确立刑事推定的概念。第二部分阐述刑事推定存在的理论价值,主要从刑事推定存在的法哲学基础、刑事推定的诉讼价值、及刑事证据推定与其他相关规则的价值比较叁方面论证刑事推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叁部分剖析刑事推定的一般模式,指出刑事推定的结构是“基础事实常态联系推定事实”。刑事推定成立的条件是基础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常态联系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推定事实经过反驳不被推翻。第四部分简要介绍我国刑事推定制度的历史及现状,发现我国刑事推定所存在的问题,并对现状存在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第五部分是本论文的重心所在,针对我国刑事推定规则存在的问题,结合外国刑事推定的立法例,提出构建我国刑事证据推定规则的主要内容及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1]. 也论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兼与何家弘教授商榷[J]. 刘英明. 证据科学. 2009
[2]. 论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J]. 何家弘. 中外法学. 2008
[3].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法理基础与适用[J]. 汪金兰, 龙御天.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
[4]. 论推定的概念及其规则运用——从对一起借贷案的审判谈起[J]. 阮堂辉. 证据科学. 2017
[5]. 刑法中的推定研究[D]. 邵珠倩.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6]. 实用刑事推定论[D]. 唐闰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7]. 刑事推定研究[D]. 赵俊甫. 吉林大学. 2008
[8]. 论民事法律推定的反驳方式[D]. 林洋.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9]. 论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推定规则[J]. 孙若军. 法学家. 2017
[10]. 刑事推定规则研究[D]. 唐华英. 复旦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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