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与恶法之争
——论苏格拉底的守法精神
严 晓
(上海大学,上海201900)
[摘 要] 苏格拉底在名义上死于法律,而他本来可以从中解脱。色诺芬笔下的苏格拉底对守法有着超越生命本身的追求,究竟是什么样的法使得苏格拉底如此坚守?他这样做的意义和原因何在?他这种守法精神又给我们留下哪些有益的启示呢?文章以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第四卷第四章为中心,对苏格拉底的守法精神进行介绍和评析。
[关键词] 守法;良法;恶法
一、守法的苏格拉底
(一)苏格拉底所守之“法”
文本中苏格拉底所遵守的法律范围,首先,包括“城邦的法律”,即“公民们一致制定的协议,规定他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①的成文法。苏格拉底认为,只要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法就是神圣不可违反的。虽然有些法律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行将废止,只要内容还存在于现行律法之上,就不能否定其效力。可见,苏格拉底的守法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守法,守法是绝对的。
其次,还包括不成文法。文本中的阐释为“到处都一致遵守的律法”。苏格拉底认为,这种一致遵循的律法适用于一切人类,无需像成文法那样设定种种法律责任,因为违法本身即会带来刑罚。从文本来看,这种神明所定之法用更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我们所遵守的传统道德。
(二)守法的意义
苏格拉底认为,守法就是正义。那么,守法到底具有怎样的意义呢?
首先,从城邦之法和不成文法方面来说,严格地遵守城邦之法,不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才能在城邦中建立一种牢固的守法精神。首先,守法是依法治理城邦的最终环节和核心部分,城邦上下形成对法的确信,一致地遵守律法是对城邦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法律通过人民的遵守来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对国家政权的维护,这也是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城邦之要义。严格地遵守不成文法,即不违背人类公认的伦理道德,才能避免行为本身所带来的惩罚,增强全社会的道德观念,这样一来,人类社会就会形成一种共通的价值观念,行正义之事,不做不义之事自然而然地会成为人类的行为准则。
其次,守法是法律秩序建立的必要条件,是立法、执法、司法有效运行的重要一环。苏格拉底在城邦中享有威望,其行为也会给人民的价值观念带来影响,因此,他在面临数次逃生机会时断然拒绝。守法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得以实施的保障,是建立民主法治国家的前提,也是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主要途径。对于一个法制亟待建设和维护的城邦来说,法律的遵守需要有人身先士卒。我们并不能过多苛责两千多年前法制的不完善,就算是在今天,法律制度也是发展和不断修正的。苏格拉底成为了雅典民主法治的殉道者,也将守法的意识埋藏在雅典城的每位子民心中。
苏格拉底所遵循的法,不论是城邦之法还是不成文法,这些法律本身即代表着正义。那么代表正义的法律就是良法。那些即将被修改废弃的法律,它之所以存在也是因为它曾经为正义的实行发挥过积极的作用才在一定时期内为人所遵守。所以,苏格拉底在倡导守法之时就已经将“恶法”,也就是不正义的,与大多数人民利益相违背的法排除在外。也就是说,我们所应遵循的法,是由于法本身的正义内涵而应该被遵循,而不是由于表面冠以了“法”的名号,实际上却毫无正义价值的“恶法”。苏格拉底最终为之献身的法,是本身包含正义价值的法,违反此种法律必将践踏法的尊严,有碍正义的实践,而不应该是经过庭审之后被歪曲解释的法。可见,苏格拉底一生所追求的都是一种“良法之治”。在面对正义之法被不正义的审判利用之时,我们所做的绝不是忍气吞声、一味遵守,也不是从根本上怀疑现行法制,走向另一个极端。所以,遵循本身正义的法,用正义的法去对抗被曲解后的“恶法”,乃树立正确守法观的关键。
二、苏格拉底守法精神之成因分析
陈甦教授说过:“法学是束缚人的学科,法要求在短时间内说服人。”法毕竟和真理不同,真理是经过时间洗礼形成的认知,而法要想在颁布之后获得普遍的遵守,便要使民众短时间内知晓不守法的后果,在行为面前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权衡。这体现出公民遵守法律的被动性,是守法第一个层次的表现。笔者认为,更高层次的守法,应为一种主动的守法,表现为人们不仅会因不守法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来规制自己的行为,积极履行义务,还会主动依据法来伸张自己的权利。苏格拉底所秉持的守法精神正是如此。他并没有像商人克法洛斯那样,担心“地狱的种种传说,以及在阳世作恶,死了到阴间要受报应”的心理而“逼”自己不行不义。从文本看,苏格拉底对于自己的守法行为相当纯粹:守法即正义。这种守法精神的存在,不是为了惧怕某种后果,而是心中对于法所代表的正义的追求。也正因如此,他才能在法被不义利用之时积极主动为自己申辩,来维护法的正义性。
(一)守法是实现正义的有效途径
苏格拉底在文本中对守法和正义的关系作出了层层递进式的论述:按照律法行事的人是守法的,守法是行正义,行正义之人就是正义之人。苏格拉底不仅是正义的发现者,更是正义的实践者。在探寻正义的道路上,苏格拉底绝不仅限于对他人正义观的修正和指引,更是身体力行:违背法律的命令拒绝执行,直至最后为守法饮鸩而死。守城邦之法,就是遵守公民所一致订立的契约,契约本身是为人民订立的,是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遵守城邦之法可以使得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守不成文法,不违伦理、不反道德,本身就是在践行正义。因为传统道德是人类经过漫长的历史得以形成的,已经为正义所包容概括,所以如果正义是行正义之事,那么守法便是行正义的方式之一,是实现正义的有效途径。
(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需要守法精神
1956年,阿尔贝·加缪发表了中篇小说《堕落》,还出版了包括6个短篇小说的集子《流放与王国》,这个时候,他的思想多少已经开始转向基督教伦理的探讨,对过于世俗化的道德和存在的命题,已经不那么感兴趣了。中篇小说《堕落》的发表,实际上是对萨特为代表的存在主义知识分子的一种质疑。后来,他们之间爆发了激烈的论战,两个人的关系因此而决裂。最终,我发现,时间站在了阿尔贝·加缪这一边,历史证明了他更正确,萨特在当时似乎正确,但是后来则并不正确了。
(三)苏格拉底坚定不移的法律信仰
苏格拉底守法的前提是法本身就代表了正义。代表正义的法能使立法者和更多的守法者产生共鸣,相比单纯地因为畏惧法律的制裁而被动守法,这种法更能获得人们的认同,使得人们的法律信仰得以深化。如此,人们便能在生活中树立正确的守法观念,以守法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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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各环节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在报告书编制程序、编制格式,资质单位间的合作,报告书审查程序、审查形式、审查结论等方面还需严格和规范。缺少全面的水资源论证监督管理,对资质单位缺乏考核,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从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不够,水资源论证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存在无序竞争、随意压价等问题。公众参与机制还未建立,水资源论证与受影响取水用户的取水权益及公众的环境权益密切相关,在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实施中,公众参与还比较薄弱,需要继续加强和完善。
三、苏格拉底的守法精神所带来的启发与思考
(一)树立正确的的守法观
其次,从数据模型到理论模型。在科学理论的模型结构的构建过程中,数据模型对现象加以表征并以其自身作为研究对象来参与理论的构造。数据模型是通过对对象的数据加以理论指导来形成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数据模型享有与现象相同的特质,因而才能替代现象成为研究对象。以数据模型作为研究对象,科学家们对其进行综合分析来获取上一级的理论模型。
(二)转被动守法为主动守法
苏格拉底的守法精神,是一种彻底的,甚或说比较“执着”的守法精神。在法律未失效之前,法律的权威性是不可撼动的,唯有此,才能在全社会形成法律至上的价值观念。苏格拉底之所以秉持这种守法精神,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三)守法精神的形成
苏格拉底似乎是个悲剧性的人物,他虔诚到用自己的生命去换来他心目中的执着,因为他始终坚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④虽然苏格拉底因法律信仰而死,但是法律信仰因此而生。守法行为本身就是在躬行正义,这是苏格拉底坚定法律信仰的前提。所以,法律所蕴含的价值观念不仅应该获得立法者的认同,更应该获得守法者的认同,只有这样,社会才能逐渐形成统一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如此一来,法律的强制性便被弱化,法律信仰得以滋生。
(四)法律信仰的培养与深化
整个社会形成守法的观念意识,是建立法治城邦的前提。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要实现全民守法,都是需要时间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有人去引导,做表率。这里的守法,一方面表现为人民要积极配合执法和司法,另一方面,在人民的权利遭受侵害之际,要选择运用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苏格拉底面前有两条求生之路,一是用法律来对抗法律,另一个是听从学生的安排,以逃生来保全生命。显然他拒绝了后者,虽然他的辩解最终未通过陪审团认可,但是自始至终,对他的审判都是在既有的法律系统中来进行的。这也是他始终坚持法律信仰并为之献身的原因。
四、结语
正如伯尔曼教授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他不仅包含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直觉以及他的信仰。”苏格拉底一生居于雅典,遵守雅典的律法是他作为雅典公民的必然结果,更是对雅典律法的一种认同。他一生信仰法律,在宣判以前,他就明确表示守法可以给城邦带来强大,给人民带来幸福,③将遵守法律、不行不义看作是自己进行的最大申辩。即使是被判处死刑,他也丝毫没有动摇自己的信仰。他愿意为遵守城邦的法律而牺牲,对生命保持淡然,因为他深信“在另一个世界里,人们不会因为一个人提出了问题,就把他处死的,绝对不会的”。④可见直至生命终结,他仍然相信守法和正义的一致性。
法律之所以被人遵守,就在于其稳定性和普适性。试想,如果朝令夕改,把不同的人区别对待,法律就没有什么权威可言了,其价值也会大大降低。所以说,遵守法律,就是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从而维护法的权威,使得法真正发挥其价值。值得说明的是,苏格拉底从头至尾尊重的是法律的权威,而非当权者的权威。他会为自己的行为申辩,但不会向审判者屈膝。纵然法律是代表正义的,但是如果被不正义的行为所利用,就失去了法所制定的初衷。因此,直至苏格拉底生命终结之时,他也从未“在法庭上说讨好法官的话,违法地去谄媚他们,乞求他们”。②他一生所遵守的法,是代表正义的法,而非审判者口中被歪曲解释的法。即使在庭上与审判者对抗,他所捍卫的仍然是法的权威。
注释
①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M].吴永泉译,商务印书馆,1984:164。
②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M].吴永泉译,商务印书馆,1984:164。
很多观景点都是根据四季植物景色的诗文而命名的,例如,苏州怡园。夏天有赏荷花的藕香榭,冬天有赏梅花的南雪亭。同一种植物,在不同的季节也会有别样的观赏氛围。例如,扬州个园。代表春的笋发百兽兴,代表夏的云蔚松鹤亭,代表秋的叠石问书径,代表冬的踏雪闻风行。沿着庭院游览一圈,真的能感受到一年四季,仿佛经历了一次春夏秋冬的轮回。
③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M].吴永泉译,商务印书馆,1984:166。
④罗素.西方哲学史[M].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82:125。
[作者简介] 严晓,上海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责任编辑:张东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