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欧盟农产品税收补贴比较研究_农产品论文

中国与美国、欧盟农产品税收与补贴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中国论文,欧盟论文,农产品论文,税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产品贸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世界上各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农产品的保护力度相当大,形成了农产品的规模效应,并在世界贸易市场上占据了极大的优势。我国一方面要在较低的经济发展起点上按共同的规则与强国竞争;另一方面要利用世贸组织规则的有利条件实施对企业保护并快速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在税制上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成功经验。本文旨在通过对西方各国农产品税制的深层次比较,趋利避害,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补贴、减轻税负,缩小与国外农产品税负上的差距,建立起促进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税制体系。

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有三个方面的差异:(1)我国农产品范围小。WTO所指农产品有初级产品和农产品加工品两部分,我国农产品只有初级产品一部分。初级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如粮食、鱼虾、鲜肉、食用植物油等),WTO所指农产品,既包括上述初级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葡萄酒、淀粉、奶粉、奶制品、食糖等);(2)国外税收负担轻。美国、欧盟税制不分行业税种,且对初级农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在生产、加工、流通、进出口环节实行特别优惠;(3)国外农业补贴多。美国、欧盟长期实行高额农业补贴政策。

一、国外的农产品补贴及税负

(一)国外对农产品实施大规模补贴

农业补贴主要是政府对农业生产、流通和贸易进行的转移支付。农业是欧美发达国家的基础产业。多年以来,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本国的农业生产倾注了大量的补贴,形成了农产品的规模效应,在世界贸易市场上占据了极大的优势。

1.美国的农产品补贴

美国政府虽然倡导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实际上多年来对本国农业生产与农产品流通给予了极大的干预和支持。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补贴农业的理由主要有:(1)农民相对贫困,应当通过公众帮助得到更高的价格和收入;(2)家庭农场是美国农业的基础机制,应当予以扶植;(3)农民会受到从事其他行业不会面临的危害,如洪水、干旱、虫害,而他们又得不到对这些灾害的保险;(4)虽然农业是完全竞争性市场,但农民要从市场垄断力很强的农药、农机、汽油等行业购买投入品,这些行业能够控制其价格,但农民在销售其产品时,往往不得不听天由命任市场摆布。补贴的支持者因此认为,农民应当得到政府资助以抵消他们在交易中的不利地位。

美国政府依据农业法案对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其主要内容有:(1)加大预算拨款。美国不断加大预算拨款支持农业科研和公共设施建设。农业科研公共拨款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提高,从20世纪60年代的1.6%上升到80年代的2.4%,近年又进一步提高。2002年5月,美国参议院通过新的农业法案,进一步增加对农业的拨款,今后10年内,政府用于农业的拨款将达到1900亿美元,比现有农业法确定的拨款增长了近80%;(2)价格支持与补贴。一般农场主5年中参加过至少1年农作物生产,每年最多可获得8万美元的生产弹性合约补贴。以1997年为例,美国对国内农业一般服务的WTO“绿箱计划”的投资就高达51.25亿美元(其中有基础建设、地主资助、土地休耕等),一项灾害救助工程的投入为15亿美元,而全年的农业综合支持近102亿美元,超过一个中等发达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2000年美国对小麦的直接补贴每吨45美元,玉米27美元。2000年美国为每个农业生产者平均补贴2万美元。

2.欧盟诸国对其农产品实行共同支持

欧盟对成员国的农产品实行高额补贴,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粮食的价格支持体系,对进出口实行高度保护以及设置贸易壁垒。欧盟为促进农产品共同发展的协议内容主要有: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改善农业人员的生活水平;稳定粮食等农产品市场,保证农产品的充足供应并以合理的价格提供给消费者。欧盟单一市场、共同优惠和共同财政的政策,使其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得到均衡发展。欧盟诸国关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补贴的金额数额巨大,以1996-1997销售年度为例,欧盟诸国用于国内农业支持的资助高达290亿欧元,另外还有用于农业基本建设和一般性服务的“绿箱”政策费用221亿欧元(其中有建立农业培训中心、农业收入转型资助、搁置至少20%的土地休耕补助、土壤蚀化控制等),总金额超过510亿欧元。就连早已完成了农业生产基本建设的美国,也对欧盟的农业政策不断表示抗议。2000年,欧盟对每吨谷物的补贴为55美元,欧盟每个农业生产者所接受到的补贴实际是1.4万美元。2003年欧盟为成员提供的农业补贴为460亿美元。

(二)国外的农产品税负几近于零

从严格意义上讲,西方发达国家传统的“独立”农民已很少见。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方式已将原始意义上单打独斗的农民演变为农场主……家庭式有限责任公司,这是现代意义上西方的农业生产者。这些农业生产者在税赋上与其国家的非农业生产者享受同样的国民税收待遇,但国家对农业生产者实施特保政策,采取税收优惠、价格补贴等种种倾斜政策,使其生活水平高于非农业生产者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国家的农业生产者被称之为“躺在政府怀抱里”的一群人。从设置来看,税种很多,收入超过起征点的农民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从事活动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继承遗产的农民缴纳遗产税;生产活动缴纳增值税(或商品与劳务税)。但农业生产者真正支付的税款少之又少,有些农业生产者表面上交了一些税,但政府通过各种方式从财政中予以反贴,实际算下来,他们的税赋在大多数时间里是负数。

1.美国的农业赋税

美国把农业赋税纳入其他税种中一起征收,但对农业的优惠尤为突出。

(1)用现金记账法减少农民应纳税收入基数。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政府允许农民采用“现金记账法”,即只要求农民在收到农产品的货款后才向税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均为销售即纳税),而所发生的生产费用支出可在当年的收入中全部扣除。这使农民可以通过从当年收入中减去提前购买下一年度使用的种子、化肥、农药及其他投入品的办法,减少应纳税的收入基数,从而减少纳税额。

(2)资本开支扣除。“资本开支”是用于购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支出。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政府允许农业的“资本开支”可以从付款当年的经营收入中全部扣除。

(3)资本收益的税额减免。对农民出售固定资产所获得的收益作为长期资本收益,享有60%的税额减免。

(4)遗产税优惠。减轻农民税收负担有二种做法:一是按农业用途的收益计算农地价值。一般可使按实际农业用途做出的农地价值比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农地价值降低30%至70%,从而减少农业经营的税收负担。二是延缓遗产税的支付期限。按规定,遗产税应在财产拥有人死亡后9个月缴纳完毕。农民的遗产税可以在财产拥有者死亡5年后开始缴纳,并允许在10年内分期缴纳。

2.欧盟国家的农产品税收

欧盟农产品同工业产品一样纳入增值税的税种征收,但在实际操作中,欧盟国家无一例外地都对农产品采取了优惠政策。欧盟可以说是世界上“重农主义”色彩最浓的地区。

(1)实行免税。主要有比利时、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当农民在为严格意义上的农业生产进行交易时,一般没有纳税责任。而且,农民把产品出售给企业主可获得营业额一定比率的已付进项税额。比利时规定:由农业产品或劳务的购买者支付这一补偿金,销售木材者可获得2%的补偿,其他农产品可获得6%的补偿。补偿金额允许从支付者应纳增值税中抵扣。法国采取退税办法,也就是说对农民的补偿金额由税务当局支付。销售蛋、家禽、生猪可退还销售额的5.5%,其他产品退还销售额3.4%。

(2)实行特别税率。主要有德国、英国、卢森堡及奥地利等。他们的共同做法是:把农民纳入征税范围,但简化征收且通过特别税率使农民没有税收负担。德国对从事农业和林业的企业主就其营业额以降低后的特定税率计征;允许抵扣的投入物税也以相同办法计算,也就是对农林业纳税人的投入品已纳税额的抵扣不是按照增值税的正常规则进行,而按一个固定税率乘以该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德国目前农林产品销项税率(产出物税税率),林业5%、农业11%;可抵扣的投入物税率(按销项金额计算),林业5%、农业8%。其结果,林业企业不负担增值税,农业企业也无需将产出物税超过投入物税的差额缴纳税务机关,而作为一种财政支援形式由企业保留。

由于欧盟采取了许多优惠政策,欧盟农业生产领域实际上没有税收负担。

(三)国外农产品加工、流通及出口环节税负较轻

1.西欧国家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对企业征税一般是按增值税征收,许多国家采取特别优惠税率,农产品的税率大大低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法国、德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和意大利实际农产品税率分别为:7%、6.5%、6%、5%、4%、2%。

2.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30多个国家中,大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固定资产全部进项税额一次扣除。由于国外农产品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得到彻底扣除,比国内同类产品成本低、竞争力强。

3.西方凡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不论其零税率的使用范围宽窄,均对农产品出口货物包括农产品毫无例外地实行零税率政策,即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免税,并全额退还其进项税额。

WTO规则允许在增值税制下,抵免以前各阶段支付的税收,但不允许抵扣诸如以前各阶段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增值税是一种转嫁税,是商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各国的征收率不一致,各国都是通过出口退税、进口征税,消除一国市场中商品的税收差别,从而矫正各国增值税的不同对商品生产产地的扭曲。

二、我国的农产品补贴及税负

(一)我国的农产品补贴原为负值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奉行的是以农业支持工业的政策,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一直不大。

1.我国农业基建投资

在“六五”时期仅为5.6%,到“八五”时期降为3%,而用于农业科技研究的投入仅为农业总产值的0.2%。国家财政用于农村发展的各类支出仅占总支出的10%,占GDP总量的1%,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美国仅公路、水利设施一项年支出就达3000亿美元,相差甚远。按WTO协议口径计算,1996年至2000年,中国财政对农业支持总量分别占农业总产值的4.9%、5.3%、7.4%和8.8%。按照相同的口径,美国农业补贴占农业产值的50%左右,欧盟高达76%,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使农业生产者继以为业,其生活水平甚至高于非农业生产者。

2.价格补贴

按照WTO《农产品协议》,允许各成员方实行对农业的支持政策,具体包括一般性农业生产服务、自然灾害救助补贴、农业资源闲置补贴等。禁止采取价格补贴政策来加强国内的支持和出口补贴。在农产品协议基期(即1986-1988年),美国在执行这项国内支持政策时用了241亿美元,日本为151亿美元,而中国仅有76亿美元。而且中国农产品价格的上涨慢于生产成本的上涨,从总体上看,按基期计算,我国支持水平总量仍然处于负值。即国家不仅没有给农产品价格上的支持,而且通过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拿走一块应当属于农民的利益。国家在制定粮食价格政策时,更多地考虑到城市的稳定和城市消费者的利益,对农产品实行低价格收购政策。这样,当世界上大多发达国家努力以各种方式给本国农民提供补贴时,中国为了迅速改变综合国力贫弱的局面,却利用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拿走了本来属于农民一大块利益。因此,中国的财政收入与7%以上的GDP增幅,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农产品的低价格征收和对农民补贴数额的抑制。

(二)我国农产品生产、加工及出口环节的税负较重

1.农业生产环节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业税制区别于其他产业单独设立税种征收农业税,并且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006年起取消农业税。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必须购买的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农机、农药、汽油、柴油、用电等,这些产品所含的增值税已成为农产品的组成部分,由于农产品价格较低,农产品中所含的上一环节的税金无法转嫁出去,最后这些税负只有农民自己负担。

2.农产品加工环节

(1)由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不能抵扣,中外农产品企业税负存在着差距,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胡金木强调指出:“由于WTO许多成员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而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中外增值税在实际税负上相差6个百分点。”

(2)国内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国内其他企业相比,税制设计上存在着高征低扣的问题,税负明显高于其他企业。除农业产品、粮食、食用植物油外,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按17%的税率征税,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即使工业加工环节没有实施增值,即原价进原价出,也会负担1.53的增值税[价格÷(1+17%)×17%-价格×13%]。高征低扣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企业生存发展受阻:企业想方设法降低税负、农产品收购中虚假抵扣进项税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迟迟不肯认定。而且农产品加工企业获利能力的下降,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降低原材料(即农产品)的采购价格,其结果当然是广大农民的收益受损。

3.农产品出口环节

(1)出口产品价格中带有部分应退的增值税款。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出口产品一律采用“免、抵、退”的出口退税办法,依据特定的出口退税来计算实际的应退税额。近年来,出于鼓励出口的需要已把退税率逐步分别提高到17%、15%、13%、5%四档,平均约为15%,但仍低于一般产品的法定税率17%(少数产品为13%)。由于我们采取生产型增值税,产品生产中消耗使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以及其中的劳务服务是缴纳营业税也不予抵扣,因此增值税实际退税额低于已征税额,出口产品价格中带有部分应退增值税款。

(2)城建税没有列入退税范围,出口退税不完整。我国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则,退免的所称间接税还包括销售税、执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等。我国目前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实质是增值税等的附加税,是属于WTO所称的间接税,所以,可以把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建税等列入退税范围。

由此可以看出,由于税制设计的缘故,在税收负担上,中国农产品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国外补贴高而负担轻,我国补贴少而负担重(见表1)。

我国农产品在国际竞争中明显处于被动局面。我国人多地少,农业资源稀缺,土地、水资源人均占有量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产品数量大,商品效率低。与美国相比,尽管农业人口不足全国人口的2%,但美国农业及涉农部门创造的产值约占整个经济总产值的20%以上。粮食生产与出口在美国经济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粮食产量和人均占有量均为世界第一,粮食出口量占世界粮食出口总量的一半,库存量为30%。中国农业劳动力是美国农业劳动力的100倍,而美国农产品出口额(约520亿-600亿美元)是中国农产品出口额(约100亿-120亿美元)的4-5倍。在国际农产品市场人均农产品出口额中,中国与美国的差距约为400-500倍。所以,我们必须尽快采取措施,大力促进农产品产业的发展和壮大。

三、借鉴国外经验,促进我国农产品产业链的发展

从美国欧盟对农产品的支持政策可以看出,农业环境资源的改变、生产手段的提高、生产能力的加强要靠政府的大力支持,农产品税负的轻重要从税制上加以解决。税收政策的支持是对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的最有利支持。而且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局面。”所以,我们要以链条式的环环相衔的税收优惠方式促进农产品链条式的多环节发展。

(一)加大对农业的补贴

WTO的“绿箱”规则鼓励各国采取经济措施,促进农产品生产者发展生产。“绿箱”补贴规则是:发达国家农产品的价格支持率在5%范围以内,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价格支持率在10%范围以内,即对于某种农产品或某一农业生产部门的支持,只要不超过该产品或该部门的生产总值的10%,就被视为合理支持而无须减少承诺。我国政府可以对某些重点农业项目给予该产业或该部门总产值10%的财政援助。按照温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增加对农民的种粮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增加对产粮大县和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加强农业基建投资,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并对国际农产品市场需求做出中长期预测,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依靠政策倾斜,迅速提高那些出口创汇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和规模效应。改变短期内丧失农产品低价格优势和国内市场份额缩小的局面,加大国内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二)调整税制结构减轻农民负担

1.扩大农产品范围

对未列入我国农产品范围但已列入WTO农产品范围的那部分产品即农产品加工品,补列到我国农产品范围之内。一方面便于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对等与便捷;另一方面减轻农产品加工品的税负,加快农产品加工产业的发展,促进整个农产品产业链的壮大。

2.将农产品加工品的税率调整为13%

目前我国农产品的税率为13%,加工品的税率为17%,按照WTO关于农产品范围的要求,将我国目前以17%征收的、在WTO农产品范围之外的农产品加工品税率调整为13%(如奶粉、奶制品、食糖、淀粉、葡萄酒、啤酒等)。通过降低税负促进农产品的深加工。

3.率先在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允许其扣除外购及自制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更新固定资产,扶持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的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出口环节零税率

我们要依据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尽快恢复实行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出口产品零税率,也就是允许出口产品在产销全过程所缴纳的增值税都给予退税,彻底排除“多征少退”的现象,以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总之,国际市场上要与在政府支持下已形成规模效应的国外农产品抗衡,就必须改变限制制约农产品行业发展的税制及补贴政策,设置有利于我国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出口等一系列产业链发展的税制。加大对农产品的税收优惠以减轻农产品税收负担,加大农业补贴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加科技含量以发展现代农业,调整农业税制以加强农产品国际贸易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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