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加入WTO后的税收法制建设_税收论文

论我国加入WTO后的税收法制建设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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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已成定局。如何使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特对此进行一些探讨:

经过5年的运行和发展,WTO逐步完善了多边贸易体制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综合起来,主要有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发展原则等。其中,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国,一是法律政策稳定;二是法律政策公开。WTO总理事会下设贸易政策机制评审机构,专职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日常监督。

根据WTO的原则尤其是透明度原则,我国应针对目前依法治税环境不佳、税收法律透明度不够的现状,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构建一套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法完整的体系,以及税务行政救济、税收政策透明的运行环境。

一、借鉴国际经验,提高税收立法层次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立法有了长足进步。但税收立法层次较低,增值税等15个税种均为条例,居于法规层次;发票和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居于规章层次;不仅没有税收基本法,而且现有的法规和规章也不完善,既削弱了税法的刚性,影响了税务执法,又削弱了税收的调控功能,影响了财政收入。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非常重视税收立法,如,德国的宪法规定了有关税收的详细内容,又有一部包括415条内容的详细的综合性税法;美国、法国等一些国家将各项税法编纂成税收法典,有关适用税收的一般规定分布于税收法典中的各个部分;日本、韩国、俄罗斯以及前苏联的各个国家均制定了税收基本法等。我国的税收立法也应与国际接轨,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强税收立法,合理地确立税收立法的框架,科学地构建有自己特色的税法体系,严密地设定每部税法的内涵。

我国的税收立法框架应定位为: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以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三位一体”的税收立法框架,即基本法起统领、指导、管理和制约的作用,实体法规定权利与义务,程序法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的税收立法框架。税收基本法(或税收法),具体包括立法宗旨、定义性的规定、税收立法权和征税范围、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税权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税务争议的解决途径及程序、税务司法、冲突法规定、其他规定等内容。税收实体法立法应与税制改革适应,并科学设定税种构成要素。目前各个税种的规范设定还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必须加强立法予以完善,该修订的要修订,该补充的要补充,力求做到科学、严密,既不给纳税人钻税法空子,逃避税收,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之机,又不给纳税人产生税法误解,发生税收争议之可能,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还应提高税收实体法的立法层次。各个单行税种由以法规规范为主转变为以法律规范为主,一些重要的税种,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科学的、可行的,均应提高到法律规范层次,由全国人大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以增强其法律刚性;将那些比较成熟或短期内不会发生较大变化的税收政策,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布施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以规章尤其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布税收政策。在税收程序法方面,主要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修订、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广泛宣传,增强税法的透明度

根据WTO的要求,我国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简称“税法”)应从以下方面增强其透明度:一是税收立法透明度。在税收立法过程中,应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吸收合理的意见。二是税法条文透明度。税法实施前和实施中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如报刊发布、图书公布等。三是税法执行透明度。税务机关应将税法执行的程序、情况和结果等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纳税人公开,如在办税服务厅将其以图表、文字的形式悬挂于显而易见之处。同时,税务机关应重视税收宣传,采取人力投入与财力投入相结合、普及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以每年“税收宣传月”为契机,以办税服务厅为载体,大张旗鼓地宣传税法。税收宣传还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司法部门应把税法教育列入普法教育,号召全民学税法;教育部门应把税法知识编入中小学生教材,从小培养公民的税法意识;新闻、文化部门应将税法知识寓于日常新闻报道、文艺作品之中。

三、依法行政,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目前我国税务执法水平与WTO规则要求还存在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够高,法制观念不够强,业务技术不够熟练。我国加入WTO后,大量的外商来华投资,其法律意识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意识很强,税务机关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尤为重要。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其适用税法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一旦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就会判决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法院将会判决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方面要加强税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另一方面,应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税法规定,修订《税务行政处罚规则》,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尤其是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正确地作出处罚决定;按照法定标准作出税务处罚,解决处罚偏轻的问题。

四、重视行政救济,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比较重视税务行政救济,其纳税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善于利用这一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加入WTO后,也应重视税务行政救济,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应根据WTO规则,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完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应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接轨,根据该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修订税务行政诉讼规则;尽快建立税务行政赔偿规则,以解决目前税务赔偿争议无规则可循的问题。二是依法开展税务行政救济工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执法行为不服,向其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时,税务复议机关应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时,税务机关应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并积极出庭应诉,依法提请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违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该税务机关或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时,税务机关应依法裁决。三是鼓励纳税人寻求税务行政救济。应宣传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制度,消除纳税人的疑虑或顾虑,解决纳税人不愿或不敢与税务机关较量的问题;消除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请复议、提请诉讼或申请赔偿视为有损“权威”的错误认识,欢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不服时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或请求赔偿,全心全意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五、整顿税收秩序,建立税收保障体系

目前,偷税、骗税、抗税现象较多,既扰乱了税收秩序,又不利于公平竞争。我国加入WTO后,如不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不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将会影响外商来华投资,另一方面,不良的税收秩序将可能导致涉外企业的竞相仿效。应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偷税、骗税、抗税案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整顿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而要达到上述目标,其有效良方就是建立税收保障体系。尽管新的《刑法》将税务违法案件的立案侦查划归公安机关,但其肩负着繁重的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的重任,用于税务执法的警力毕竟有限;公安机关查办税务违法案件,办案人员不太熟悉税法,影响办案的质量,可能会出现定性畸轻畸重的问题;公安机关协助税务机关对个体、零散税收实施征收管理行政行为,容易给人产生一种将人民内部矛盾转化为敌我矛盾的错觉;公安机关借人力、经费不足的理由,对税务机关移送的税务违法案件或不受理或久拖不办。凡此种种,将会影响税法的严肃性,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国际上不少国家配有税务警察,我国也应借鉴国外经验组建税务警察,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税务警察特殊执法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双重权力,既能熟悉较为复杂的税法,熟悉办案程序,确保办理税务违法案件的质量;又能妥善处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纳税人易于接受。税务警察的组织系统,可考虑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税警总队,省级税务局建立税警大队,地市级税务局建立税警中队,县市级税务局建立税警队。在管理上,税警人员、经费由税务机关管理,业务上接受同级公安机关指导。同时,还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税务法院,将税务违法案件移送税务法院,而不移送人民法院,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其不熟悉税法而导致办案水平不高、受行政干预过多、地方保护主义过于严重等问题,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确保税收组织收入和调控经济作用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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