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维护困难职工群体合法权益的对策性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法权益论文,对策论文,群体论文,困难职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困难职工群体的存在,是一个客观事实。如何切实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文试作对 策性思考。
一、党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维护困难职工群体合法权益的问题
困难职工群体的存在,同其他社会矛盾和问题诸如腐败、分配不公等交织缠绕在一起 ,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和阶级基础,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及可持续发展,也关系 到工人阶级以致全体社会成员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并 进而影响人们的信仰和信念。因此,党和政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运 用政策法律手段和市场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 量,深化改革,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完善保障,力争经过3至5年时间的努力,改变目 前下岗失业职工绝对数庞大和社会保障无力的两难局面,保持政治和社会稳定,顺利推 进以国有企业改革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经济和社会步入平稳均衡发展的轨道 。
二、治理失业,扩大就业
目前就业形势如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所公 布的数据,2000年末,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657万人;同年末,全国城镇从业人员 为2127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用公式[失业率=失业人数/(失业人数+从业人数 )×100%]来计算,失业人员为681万人。两项合计为1338万人。以就业与否这一主要标 志来衡量,下岗与失业无本质区别,下岗即失业。如果我们的判定能够成立,那么,20 00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应为5.9%。参照《就业理论与失业治理》一书所确定的全国 城镇失业警戒线(1996年),已接近中警线(6%),超过安全线(4%)1.9个百分点。这是上 年末今年初的就业状况。
整个“十五”期间就业形势如何?据专家分析预测,这期间我国城镇劳动力供给量新增 4383万人,平均每年为876.6万人。今年增量为827万人,加上去年末滚存量1338万人, 总共有2165万人需要就业。这里尚未考虑今年新产生的下岗失业职工。2002年,增量将 会达到五年当中的高峰,为932万人。后3年虽然会有所下降,但都接近900万人。总之 ,到“十五”末期,就业压力不会有多大缓解。
考虑到目前情况和条件,治理失业,扩大就业,应着重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设统 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及其他政策(如产业政策、技术政策)选择方面多下功夫,总的目标 应当是:既发展经济,又增加就业,尽量稳定现有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
(1)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国有企业。
工人阶级是党的阶级基础,国有企业是我党执政的经济基础的重要部分。坚定不移地 依靠工人阶级办好国有企业应当是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原则。同时,如前所述, 困难职工群体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遇到的特殊社会问题。改革 中遇到的难题,只能通过继续推进改革来解决,也只有继续推进改革,才有可能使问题 得到解决。因此,必须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构建科学合 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包括在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中建立和有效推行职工董事、职工 监事制度,强化企业管理,充分依靠职工群众办好和发展国有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减少职工下岗失业;增加职工收入,减少在岗困难职工。加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监 督制约和保证机制的研究和建立,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民主权利和人身安全 健康。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应特别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其一,防止国有资产发生新的流失。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当中,使产权明晰化,是提 高经济效率和效益所必须的,因而是十分正确的,但必须防止少数人利用手中权力恶意 经营,扩张个人剩余索取权,变相转移和鲸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新的流失。
其二,防止片面理解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不适当地强调人力资本的重要性,而忽视 劳动力作为一种资本的重要性。这在理论与情感上讲,是不公正的,在实践的角度看, 已经、正在和还将导致新的分配不公平。因此,要正确理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首先,不讲效率,不鼓励提高效率,搞建设,搞经济,办其他一切事情,就会缺少动力 ,或动力不足。结果是建设和经济搞不好,其他一切事情都办不好。搞市场经济,尤其 如此。其次,讲公平,不是特别偏爱弱者,不是主张回到平均主义,更不是恩赐。而是 基本对马克思经济理论包括劳动价值理论的全面理解。劳动力作为一种资本,与时下被 人们热炒的人力资本,同样具有增值作用。其实,这个道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早 就告诉了我们。目前在国有企业经营者和高级技术人员中实行的年薪制及股权、期权制 等激励措施,且不说其极不规范,缺乏科学的测评标准和计算办法,只凭上级主管机关 来决定,也不说少数经营者为保住自己的年薪而千方百计压低和欠发工人工资资金等不 道德甚至违法行为,如果假定其本身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标准和办法,即便如此,它 的单方面实行,也会造成企业内部新的分配不公。这样不仅会损害广大工人的利益,伤 害他们的感情,使其对整个改革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还会给稳定留下隐患,使国企深 化改革失去更多的群众支持。
其三,“买断工龄”应慎行。目前,各地、各行业、各企业办法不一,“买断”的补 偿额差距悬殊,有的企业几万十几万元,有的只有几千元。照此下去,后患无穷。如果 任由企业各行其是,而政府不闻不问,是漠视职工切身利益的表现,也是对社会稳定极 不负责的表现。我们认为,对深化国企改革确需分流的人员,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妥善处理。工龄较短、年龄较轻的职工,向失业并轨,做好转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 ,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年龄偏高、工龄较长的老职工尽量采取退养(有的地方叫 内退)的办法。如果“买断”非行不可,则应由国家制定原则性办法和补偿额度计算方 法。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加以细化,并规定补 偿额的上下限度,确保被“买断工龄”的职工后顾无忧。我们以为,不管如何计算,“ 买断”的补偿构成基本如下:职工到退休年龄的基本生活费;续交养老保险所需;参加 医疗保险所需。这三块构成补偿的最低限额。这是保证职工安全过渡到退休年龄的最低 需限额。这是保证职工安全过渡到退休年龄的最低需要。但问题在于,各企业现状不同 ,有不少企业无力支付“买断”的全部补偿。这就应视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第一, 可以分期给付,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付完毕。第二,可由财政垫付一部或全部,由企业限 期偿还。第三,如果企业确实无力偿还的,则应由财政兜底。第四,如果财政暂无力支 付,可否考虑由中央统一发行短期专项债券,筹措资金,给予支持。第五,还可考虑由 国家印发财政贴息“认账债券”,代替补偿额当中的养老金部分发给职工,由职工存入 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本息一次兑清,或分期付清。这是改革应 付出的代价,也是国企职工多年辛勤劳作所积累下来的必要劳动的一部分,是他们理应 得到的。
与此同时,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医药费,企业应为职工缴纳而未缴的养老保险金 、住房公积金等债务,都应一次结清,或作出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兑现。一切未了事宜 ,应当给职工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和各方均可接受的安排。
总之,“买断工龄”事关职工重大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巨大。一定要周密安排,谨 慎从事,以保证改革顺利推进和不再造成新的困难职工。
(2)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近期目的是降低成本(至少包括市场建设成本、劳动力流动成本和信 息成本等),提高就业质量。
要把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合二为一。目前的分设是人为分割。究其根源,还是从干 部、工人的身份区别和政府分别管理而来的。但既然改革早已打破了干部和工人的身份 界限,就不应再以过去的观念来束缚现在的事实;不能把现在的人才简单等同于过去的 干部,同样不能把现在的劳动力简单等同于过去的工人;因此,也不能套用原来的机构 (或其衍生物)来分别管理。这是因为,其一,在任何地方、任何人群当中,实际上并不 存在一条能够把人们划分为人才和劳动力的线。其二,这两个概念当然是有所区别的, 但又是相对的。实际上,如果某个或某些人在一个行业、地区被看作是人才的话,而 在另外一个行业、地区则可能被作为劳动力来对待。反之同理。其三,在实际求职当中 ,还会使一些边缘人群感到左右为难。此外,本应是一个市场而人为地分割开来,必然 增高市场建设的成本,这一点将会随着市场的规范和健全完善越来越明显起来。
要建立必要的制度,规范各方行为。目前劳动力市场的最大特点是混乱。非法职业介 绍机构,违法违规的职业介绍行为,制造垃圾信息等,无不以赢利甚至骗钱为其唯一目 的。在用人单位方面,滥用试用期,对求职者实施超经济的剥削,打着培训的幌子骗取 求职者钱财;有的单位私招滥雇;还有的单位则随意辞退,等等。这不仅给求职者造成 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更使其中的下岗失业职工心理上旧伤未愈又添新创。因此,应考虑 至少建立失业登记制度、就业登记制度、信息采集发布制度和就业质量跟踪调查制度等 。
三、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这是一个很大的题目。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城乡差别明显。建立统一覆盖全国 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无论从理论研究、制度设计角度讲,还是从财力和管理角度讲, 条件都不成熟。当务之急是改革和完善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因为它已经明显地成为当 前城镇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这里并无丝毫轻视农村和农民的意思,而是现 实条件不允许。当然这一块亟应提上日程,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展开研究,争取主 动。这里且就城镇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一些零散的看法,即便是劝人食芹曝背,也许不无 益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伊始,在百业待举、百废待兴的极端困难条件下,党和 人民政府把人民生活问题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动员全社 会的力量,首先治理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严重失业问题。在不到十年的时间内,完成了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立法工作,新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文化大革命”中, 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同时对国有企业造成了深远的不良影响。19 84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之初,社会保障制度刚完成了恢复工作,立足未稳(主要是基 金积累严重不足,到1995年底,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滚存只有441亿元),仓促上阵。在全 国第二次失业高峰的冲击下,一些问题开始暴露了出来。主要是社会保障基金严重不足 ,僧多粥少,寅吃卯粮,个人账户空转;覆盖面过窄,维护社会公平的工作中存在着明 显的不公平;管理跟不上,贪污、挪用、挤占社保基金的消息时现报端。这些问题的背 后,潜伏着极大的社会风险。抓紧解决这些问题,确保下岗失业职工和其他困难职工基 本生活需求,从而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已成为当前社会保障工作中的首要任 务。
社会保障法规必须上升为统一的基本法,以其刚性规范社会各方行为。其中基金管理( 包括营运保值增值等)应设专章。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提高社会保障的权威性。
通观世界各国,无论是19世纪上半叶英国颁布实施的伊丽莎白女王一世《济贫法》, 还是19世纪80年代德国的《工人伤亡保险法》等一系列社会保障立法,以至美国于1935 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等,无一不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出现。这表明,现代社会保障 ,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强制性的,国家以法律手段强制推行,以实现社会公平。
我国历来的社会保障条规多以办法、条例、规定甚至通知等的形式出现,其中不少是 由部门颁布的。这就至少有以下不足:其一,与基本法相比,层次较低,权威性不高。 其二,法出多门,层次不同,本来是一个整体的事物,被人为分割。至少从表面上看, 难以被认同为统一的国家意志。当然,1996年以来,这种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仍未能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如果说,这些不足在过去计划经济和比较封闭的条件下,并未影响社会保障工作的开 展因而不算明显的话,那么,在实行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则不同了。法的规 格与世界各国不相一致,不易被外界理解和认同。分散立法也给学习和贯彻带来诸多不 便。我国境内除了国有、集体企业以外,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固然由于缴费动机缺乏 ,实施过程中难度很大,但与现行社会保障法规权威性不高有直接关系。
因此,把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保障条规合并为一法,以国家基本法的形 式颁布实施,已经势在必行。
社会保障必须“扩面”。到2000年末,我国城镇从业人员为21274万人。参加失业保险 的有10404万人,占48.90%;参加养老保险的有10367万人,占48.73%。均不到从业人员 的一半。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不仅必要,而且大有可为。第一步,应覆盖境内城镇所 有各类企业的职工。第二步,在适当时机,覆盖机关和事业单位所有人员。
“扩面”不仅可以促进城镇保障体系的统一和完善,消除诸多不公平,而且可以或多 或少缓解基金(特别是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矛盾。因为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外资企业和 私营企业等,几乎不存在退休工人,这些企业及其职工被人们预期为“贡献户”。
社会保障是国家发挥其保证社会公平职能的基本手段。然而,就我国社会保障目前的 覆盖状况而言,本身就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有的已经超越了社会保障的领域。私营企 业和外资企业不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基金,这对国有企业是一个极大的不公平。如果 医疗保险普遍改革到位,国企要为其职工缴纳相当于工资总额29%的款项。仅此一项, 国企全体职工就有理由提出疑问:我们何时能够同其他企业公平竞争?事实上,不少国 有企业由于困难,已经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经费。同时,私企、外企等不为其职工 缴纳社保费,这对在这些企业工作的职工也是极大的不公平。面对如此事实,他们有理 由问一声:我们还是国家主人吗?
看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已是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