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明经”审判策略的形式体系考证_八道论文

唐代明经试策形式体制考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代论文,体制论文,形式论文,明经试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6)06—0115—10

唐人“以文取士”,取士各科几乎无不试策,而且是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试项,明经系列也不例外。“明经”是唐代“常选”两个(另一为“进士”)科目系列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关于其科目和试策制度,笔者已有所考述,兹不多及。① 由于唐代明经试策文本传世极少,且残缺不完,遂使后世于其形式体制多不得其详,读者学人,至今为憾。本文拟据有关文献材料,对唐代“常明经”(以下简称“明经”)试策之形式体制试作探讨,或可稍补其万一。

需要稍作说明的是,这里的“形式体制”与一般所谓的“文学形式”、“文章样式”不尽相同:既是指作为文学制作结果而呈现的“文本”形式,同时也是指此文本作为特定文体在其制作过程中所遵守的习惯、要求、规范等体制性规定。在以往的文学观念和文学研究中,往往将“文学”简单地区分为“形式”和“内容”两个部分,而于“体制”多不措意。实际上不仅“形式”与“体制”关系密切,其“内容”与“体制”同样难解难分。这些属于别一问题,容另文讨论。而对于试策这种制度性极强的形式而言,“体制”的因素尤其不能忽略。这就意味着在具体讨论中,将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内容”部分,但着眼点和归结处都有所不同,应是不难区别的。

唐代明经试策,随着其试制的变化,其形式体制也有所不同。为了便于观察和讨论,这里不妨先将几条较为重要而权威的材料引录于下:

杜佑《通典》云:

(明经、进士二科)其初止试策,贞观八年,诏加进士试读经史一部。至调露二年,考功员外郎刘思立始奏二科并加帖经,其后又加《老子》、《孝经》,使兼通之。永隆二年,诏明经帖十得六,进士试杂文两篇,识文律者,然后试策。②

高宗永隆二年《条流明经进士诏》云:

……如闻明经射策,不读正经,抄撮义条,才有数卷。进士不寻史传,惟读旧策,共相模拟,本无实才。所司考试之日,曾不拣练,因循旧例,以分数为限。至于不辨章句,未涉文词者,以人数未充,皆听及第……自今已后,考功试人,明经试帖,取十帖得六以上者;进士试杂文两首,识文律者,然后并令试策。日仍严加捉搦,必才艺灼然,合升高第者,并即依令。其明法并书、算贡举人,亦量准此例,即为恒式。③

玄宗开元二十五年《条制考试明经进士诏》云:

……近日以来,殊乖本意。进士以声韵为学,多昧古今;明经以帖诵为功,罕穷旨趣。安得为敦本复古,经明行修,以此登科,非选士取贤之道也。其明经,自今已后,每经宜帖十,取通五已上,免旧试一帖。仍案问大义十条,取通六已上,免试经策十条。令答时务策三道,取粗有文性者与及第……其所问明经大义,日仍须对同举人考试。庶能否共知,取舍无愧。有功者达,可不勉与!④

《唐语林》云:

唐朝初,明经取通两经,先帖文,乃案章疏试墨策十道……后明经停墨策,试口义,并时务策三道。⑤

《新唐书·选举志》云:

凡明经,先帖文,然后口试,经问大义十条,答时务策三道,亦为四等。⑥

根据这些文献材料载述,唐代明经试制的前后变化之迹不难分辨:其一,“其初止试策”,亦即只有一个试项:试策。可称之为一项试制阶段,时间大抵在永隆二年(681)以前;⑦ 其二,永隆二年《条流诏》给明经试制带来的重要变化就是“加帖经”,亦即变为帖经和试策两个试项,可称之为二项试制阶段,时间大抵至开元二十五年;其三,开元二十五年《条制诏》带给明经试制的重要变化是“新增”了“口问大义”和“时务策”,并免试“经策”(详下),亦即变为帖经、问义和时务策三个试项,可称之为三项试制阶段。至此,明经的试制趋于定型,长期稳定实行(中间虽有过反复,但都较为短暂和局部,或根本就未付诸实施),上引《新唐书》所言就是开元二十五年以后的试制。

可以看出,唐代明经三个阶段始终都有试策一项,而且始终是最后(或唯一)的试项。但各阶段所试之策在形式体制上是否相同、其间关系如何?尚有待考察辨析。

关于第一阶段试策之形式体制,缺少直接的文献记载。在上引唐官方诏令中,有两处表述,透露出一些情况。一是《条流诏》谓“如闻明经射策,不读正经,抄撮义条,才有数卷”;二是《条制诏》谓“仍案问大义十条,取通六已上,免试经策十条。”“经策”显然是指其内容而言,亦即就“经”试策;“射策”则是指其“形式体制”,亦即是以“射策”的形式来进行策的考试的。如果这里的“射策”是实指的话,则唐代明经在一项试制阶段,其唯一的考试项目便是以“射策”的形式来考试“经”。

关于“经”,须要指出的是:此“经”与一般所谓经典不尽相同,有其专指。《唐六典》云:“正经有九:《礼记》、《左传》为大经;《毛诗》、《周礼》、《仪礼》为中经;《周易》、《尚书》、《公羊》、《谷梁》为小经”。⑧ “正经”为唐代常明经所习所试之“经”的主体,《孝经》和《论语》则为“兼习”,有时会加入《老子》之类;其准明经、类明经科目之“经”则因其所需,各有所专。如《三礼》举、《三传》科、《三史》科、《开元礼》举、道举、明法、明算、明书等,既列为科目,则各有其“经”。有的属于“正经”,有的则不在“正经”之列,但大都被赋予了“经”的地位,颇有今人所谓“专业”的意思。

至于“射策”,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笔者已另文辨析,这里仅述其大要。“射策”往往与“对策”相对为义。刘勰谓:“对策者,应诏而陈政也;射策者,探事而献说也。言中理准,譬射侯中的,二名虽殊,即议之别体也。”⑨ 颜师古谓:“射策者,谓为难问疑义,书之于策,量其大小,署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显。有欲射者,随其所取,得而释之,以知优劣。射之言投射也。对策者,显问以政事经义,令各对之,而观其文辞,定高下也。”⑩ 李贤谓:“甲科谓作简策难问,列置案上,任试者意投射取而答之,谓之射策。上者为甲,次者为乙。若录政化得失,显而问之,谓之对策也。”(11) 王定保谓:“进士科与隽、秀同源异派,皆所谓答策而已。两汉之制,有射策、对策。二义者何?射者,谓列策于几案,贡人以矢投之,随所中而对之也;对策则明以策问授其人,而观其臧否也。如公孙宏、董仲舒,皆由此而进者也。有唐自高祖至高宗,蘼不率由旧章。”(12) 以上诸家或精通文史,或身处唐世(13),其说必有所据。要之,“射策”与“对策”在“形式体制”上的差别主要在于:其一:就授(得)题方式而言,“射策”的问题是“暗”列于几案,令应试者以矢“投射”,得而回答;“对策”是“明”着授予应试者,令其回答。因此“射策”的问题授——得方式,颇类于今人的抽签、抓阄,属于“闭卷”选择。其二,就问题和答案的关系而言,如果应试者不止一人,则“射策”的每个人所得问题应是不一样的,为多人多题;“对策”则是一样的,为多人一题,因此“射策”是多个问题得到多个答案;“对策”则是一个问题得到多个答案。其三,就考试所取而言,“射策”的问题是与“科”相联系着的,在考试之前已按问题的“大小”分出“甲乙之科”;而“对策”则根据问题回答之“文辞”优劣然后确定其“高下”的。也就是说,“射策”的成绩评定是只考虑其“问题”回答得如何,而不计较其回答中“文辞”的如何。其四,就“问——对”内容及其体制而言,“射策”所试为“难问疑义”,大抵如徐防所言,乃是依据家法“章句”,考试其“难”点,(14) 应试者须“引文”“解释”,而以解释多、引文明者为第;而“对策”的问题则是“政事经义”,“政事”亦即“政化得失”,是与天下、国家、社稷、民生等相关的政治问题;“经义”主要是与“经”相关的重要问题,诸如先圣微旨、修齐治平的要义之类;若“政事经义”相连为义,则是指可论政事而据经义,或据经义而论政事。因此在回答问题的“体制”上,“射策”要求引据“其家章句”来“解释”问题,无须或不许自由发挥;而“对策”则要结合古今现实和圣经贤传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鼓励直书己见,自由发挥。此外,顺带说一下,二者在“问”“对”双方的主体上也有所差别。所谓:“射策者,疑其人之不能而试之。对策则以其人为贤知而问之”。(15) 这是说二者的“对”的主体有差别。刘勰谓“对策”是“应诏而陈政”,则将“问”的主体专属皇帝,汉代的策贤良、唐代的“制举”即为此类。《新唐书·选举志》云:“其天子自诏者曰制举,所以待非常之才焉。”又云:“所谓制举者,其来远矣。自汉以来,天子常称制诏道其所欲问而亲策之。唐兴……其所以待之之礼甚优,而宏材伟论非常之人亦时出于其间,不为无得也。”(16) 皆表明唐代制举是“天子“与“非常之才”之间的“问——对”活动,相对地,明经、进士等为“常选”,是“主司”和“通常”之材之间的“问——对”活动。

通过以上辨析,我们大抵可以知道这一时期所试之“经策”的形式体制应为“射策”以及“射策”在形式体制的基本要求,不过这毕竟只是学者解释中的“射策”,而《条流诏》所说的亦即这一时期实际用行的明经“射策”是否完全如此,还是不能遽作断定的。因为从唐代明经取士的规模之大、频率之高看来,如果完全按照“以矢投射”的方式来进行,似乎可行性不大。韩愈曾言:“天下之以明二经举于礼部者,岁至三千人。”(17) 所言虽为贞元十年前后的情况,亦可推见唐朝前期每岁省试(开元二十五年以前省试归吏部)的明经人数当不在少数。若每人投射答题,费事耗时,难以操作,殊为不便。有关文献材料目前尚未见有这一时期明经试策“以矢投射”的记载。因此我们推测这一时期的“射策”虽是对两汉形式体制的继承,但总体说来在国家正式的考试(省试)中则不再使用投矢射题方法,不过也不排除在短期或局部(如私试、学试及地方上的考试等)有过使用的可能。

反映这一时期试策形式体制的具体文本,至今尚未有直接的依据,我们只能从一些记载中间接地窥其大概。上引《唐语林》说到“唐朝初,明经取通两经,先帖文,乃案章疏试墨策十道”。这里所说的是二项试制,却用了“唐朝初”的表述,显然我们不能将其理解为自唐初就如此,但从“帖经”为后来所“加”看来,其试“墨策十道”应是自唐初就沿用下来的,也就是说一项试制时期所试之“经策”就是这样的十道“墨策”。《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云:“其明经各试所习业,文、注精熟,辨明义理,然后为通。”注云:“诸明经试两经,进士一经,每经十帖。《孝经》二帖,《论语》八帖。每帖三言。通六已上,然后试策:《周礼》、《左氏》、《礼记》各四条,余经各三条,《孝经》、《论语》共三条。皆录经文及注意为问。其答者须辨明义理。”(18) 同书卷四《尚书吏部》又注云:“旧制:诸明经试每经十帖、《孝经》二帖、《论语》八帖、《老子》兼注五帖,每帖三言,通六已上,然后试策十条,通七,即为高第。”两处所言皆指开元二十五年之前情况,属于二项试制时期。可见这里的“试策十条”就是上述的“墨策十道”,而且我们籍此还可以知道十条策在各经中的分配情况以及取舍标准等,大抵与上述“射策”要求相合。

如果上述分析可以成立的话,那么我们现在就有可能一睹其文本的大致面貌,这有赖于出土文献。在1964年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二十七号唐墓出土的《论语郑氏注》中,有一些以问对形式出现的文字残片(下称“《残卷》”),有学者将其认定为“对策”残片、“对策范本”和“经义对策”。(19) 这样的认定未必妥当,我们认为它应是一件唐代前期关于《论语》(《郑注》)试策的习业读本残卷,笔者就此已另文讨论,兹不详述。这些残片作为唐代前期试策的文本,可谓非常难得,弥足珍贵。籍此我们得以窥见这一阶段试策形式体制的大概。

据学者考释,《残卷》大抵包括七问七对,现择录三段如下:

(“问—对”文本之一)

问:士见危致命。

对:此明子张……忠,祭思宿(肃)敬之心,丧……;……士见危致命,见得……其可(也)矣;……归也。德(得)谓利禄。仰明事(由)者……;……篇者,《子张篇》也。谨对。(20)

(“问—对”文本之二)

问:哀公问主。

对:此明哀公失……;而社无教令于人,而人事之,故问……;……《八佾篇》也。谨对(21)

“问—对”文本之三

问:乡人饮酒。

对:……谦;谨按:……出,斯……;注云:‘乡……谓……。饮……;……出,孔子从而后出也。……于何者,六十杖于乡……,何文者,《王制》文也。……;年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乡党篇》也。谨对。(22)

从形式体制上看,上述三个“问—对”的共同特点在于:

其一,在问题提出之前,皆有一个“问”字,这个字在其他科目的策问中很常见,应为必不可少之通例。其作用主要是标志提问已经开始,唤起对策者注意,可称之为“起问辞”。

其二,在回答问题亦即对策之前,皆有一个“对”字,显然是对起问辞“问”的响应,可以称之为“起对辞”。其作用主要是表示对策的开始,并提请策问者注意。这在其他科目的对策中也很普遍,也应是不可或缺的通例。

其三,在回答问题亦即对策结束时,皆有“谨对”二字,这在唐代各种正式考试的对策中几乎无一例外,故也应是通例。我们可以称之为“终对辞”,它的出现,不仅标志着对策的结束,同时也标志着整个试策文(问与对的统一体)的结束。

其四,问语均极其简略,且不著语气词,与通常正式考试的策问文不同。故推测这些文本很可能只是一般的习业读本,而非正式考试卷本,其问语形式当非通例。

其五,其问题回答亦即对策体例,与上述“射策”大抵吻合。如文本之一,王素先生考释云:“对策内容残缺,分析有四个部分:开头至同片第二行为第一部分,系经义解说。同片第3、第4行为第二部分,系引本章经文。经文末句似作‘其可也矣’,与通行本不同。残片(二)第1行‘得谓利禄’以上为第三部分,系引本章郑氏注文。最后为第四部分,点出策问篇名。”(23) 看来对策基本上是依四个部分进行:即经义解说、引据经文、引据注文、点出篇名。其他几个对策文本大抵也包含这几个部分,不应是巧合,而应是体例性要求。然则这几个部分正是根据“章句”解释“难问疑义”,而非自由发挥,讨论“政事经义”,此正合于“射策”的体制要求。

以上几点是《残卷》所示之试策形式体制的基本情况。现在的问题是它们究竟属于“策”还是属于“问义”?我们认为前者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但二者并非毫不相干,而是密切联系的。据王素先生介绍,“这些与《郑注》有关的对策残片,据同墓所出纪年文书,写成时间当在中宗景能(飞按:当作龙)二年(七0八年)至玄宗开元十三年(七二五年)之间。”(24) 正当永隆二年之后至开元二十五年之前这段时间,此时唐代明经试制正处于二项试制的阶段。也就是说,二项试制时期的明经所试之“策”或“经策”大抵就是这样的策。由于二项试只是在一项试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帖经,而试策几乎没有变化,由此可以推知一项试时期的试策大抵也应如此。更进一步说,三项试制中的“帖经”是原有试项的保留,“时务策”是新增加的试项,而“口问大义”看似新增,实为以前“策”或“经策”的变化形式,其变化最明显的地方,就是由“墨策”变为“口义”。因此,如果“问义”用笔墨的形式进行的话,那么就应称之为“墨义”(后来确曾有过实行),则此“墨义”与前面的“墨策”可能就是同一种东西。也就是说,三项试中的“口义”实际就是一项试和二项试中“墨策”的口头化。

唐代“口义”出入于口耳之间,在当时已有“空口无凭”之憾;其“墨义”至今尚未见有文本传世。好在元人马端临《文献通考》中有一段记述,对于我们了解唐人的“墨义之式”,颇具参考价值。其文云:

按自唐以来,所谓明经者,不过帖书、墨义而已。余尝见东阳吕氏家塾有刊本吕许公夷简应本州乡举试卷,因知墨义之式:盖十余条,有云:

作者七人矣,请以七人之名对。

则对云:

七人某某也。谨对。

有云:

见有礼于其君者,如孝子之养父母也,请以下文对。

则对云:

下文曰:“见无理于其君者,如鹰溮之逐鸟雀也。”谨对。”

有云:

请以注疏对

者,则对云:

注疏曰:‘……云云’谨对。

有不能记忆者,则只云:

对未审。

盖既禁其挟书,则思索不获者,不容臆说故也。(25)

吕夷简为北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进士及第,(26) 则马端临所述大抵为北宋前期的“乡举”墨义情况,去唐犹未甚远,可作参证。这里值得注意的是:

其一,就其所述“墨义”之问对“内容”看,大抵为三类:一类为一般知识题,由对策人对出人名即可,如“作者七人矣,请以七人之名对”;二类为经文题,须按本经原文照样对答,如“见有礼于其君者,如孝子之养父母也,请以下文对”;三类为经注题,须按经注原文照样对答,如“请以注疏对”。这三类适与上述残片“问——对”文本之对策的几个部分(即经义解说、引据经文、引据注文、点出篇名,后者可以不计,则正为三个部分)相一致,看来“墨策”或“墨义”所试主要就是这三个方面内容,亦为通例。稍有不同的是:在残片文本中,这三个方面内容是混在一起的,而在马氏所述中,则是分别进行的。或许在唐代的正式考试中也是分别进行的,但由于《残卷》只是“习业读本”而非正式考试,便将几个方面内容混编在一起,学习时可以同时并举,到正式考试时自可区别应对。

其二,策问中有关于对策体制方面的具体要求。如“请以七人之名对”、“请以下文对”、“请以注疏对”等,都给对策人以明确规定,一方面是提示对策人可以如此如此,另一方面则是约束对策人只能如此如此,不得超越此限定。

其三,对于不能回答的问题则要求回答:“对未审”。这一点也是以往的研究很少注意到的,因为人们一般所关注的是已经(能够)对答出来的问题。现在看来,这也应是一个形式体制方面的要求。

其四,对策时“不得臆说”。总之,对策时,对于能够对答的问题,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来对答;对于不能对答的问题,则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回答说不能,能与不能,皆“不得臆说”,既不允许自由发挥,更不允许随便乱说。

其五,马氏所记述的“墨义”文本显然要比《残卷》的文本更加完整、更加正规(其省略部分除外)。其“策问”和“对策”部分表达和意思相对完足,语气和要求相对明确,作为“乡举试卷”,为我们保留了更多的正式考试的“墨义”之形式体制信息。

相对说来,三项试制时期的“答时务策三道”应是新增加的试项,而且已经超出“射策”范畴,不论是从形式体制上看还是从内容要求上看,都更像是“对策”了。遗憾的是,唐代明经正式考试之“时务策”之对策文本,现在也无法看到了,所幸其策问文本尚有一些保留。我们只能据此推想其对策文本的可能情况。

目前所见保留下来较早且较为集中的唐代明经策问,是权德舆的《明经诸经策问七道》(以下简称七道)、《策问明经八道》(以下简称八道)、《又明经策问七道》(以下简称又七道)。(27) 据《旧唐书》本传:权氏于“贞元十七年冬,以本官知礼部贡举,来年,真拜侍郎,凡三岁掌贡士,至今号为得人。”(28) 徐松将其三次掌贡士系于贞元十八年、十九年、二十一年,并将其策问《八道》、《七道》、《又七道》分别归之各年之下。(29) 现就此稍作分析:

壹 首先须要指出的是,徐氏将这三组明经策问分属上述三年之省试,尚有待考实。因为即使权氏掌贡举是在这三年,也并不意味着他为明经所拟策问也必然在这三年。他在知贡举时固然有拟题的资格和可能,即便不在知贡举任上也有拟题的资格和可能。《文苑英华》归之权氏名下且明确标出时间的策问,还有《贞元十三年中书试进士问策二道》(卷四百七十六)、《元和元年吏部试上书人策问三道》(同上)等,可证其拟题未必非在知贡举任上不可。而且,徐氏主要依据《文苑英华》,然《文苑英华》所载亦不尽为省试策文。如杜甫的《乾元元年华州试进士策问五道》为州试策题,白居易的《试进士策问》为元和二年府试策题,甚至白氏的“私试”策文(即《策林》)也被大量收入。因此,上述三组明经策问是否必定是这三年的省试策问,还是可以存疑的。然则,在尚未得到更为有力的证据之前,我们姑且暂依徐氏之说,以便讨论。

贰 这三组明经策问的题下小注颇值得玩味。为便于观察,现将前二组(又七道题下无小注)之题目及其小注移录如下:

《七道》(贞元十八年)题目及其小注:(30)

《春秋》第一问(“五经”、“弘文生”,同)

《礼记》第二问(“五经”、“弘文生”,同)

《周易》第三问(“五经”、“道举”,同)

《尚书》第四问(“五经”,同)

《毛诗》第五问(“五经”,同)

《谷梁》第六问(“五经”,同)

《论语》第七问(“弘文生”,同)

《八道》(贞元十九年)题目及其小注:

《左氏传》第一道

《礼记》第二道(“五经”、“明经”、“弘文〈生〉”、“崇文生”,同)

《周礼》第三道

《周易》第四道

《尚书》第五道

《毛诗》第六道(“五经”、“明经”,同)

《谷梁传》第七道

《论语》第八道(“明经”、“弘文〈生〉”、“崇文生”,同)

权氏生活时期大抵在公元759—818年之间,正是明经实行三项试制阶段,也就是试“时务策三道”的阶段。这些题目和小注,看上去似乎令人眼花缭乱,不明所以,其间包含着不少与唐代明经试策制度相关的重要信息,可以帮助我们认识许多过去一直悬而未决的问题:

其一,既是试策“三道”,为何动辄策问七道、八道?我们推测这些问题很可能是面向“诸明经”,亦即所有明经类科目的考生的。考生可以根据自己所不报考的科目之规定,选择所要回答的经种之问题。《新唐书·选举志》在介绍九种“正经”及其大、中、小经分配时云:“……通二经者,大经、小经各一,若中经二。通三经者,大经、中经、小经各一。通五经者,大经皆通,余经各一。《孝经》、《论语》皆兼通之。”(31) 由此可知,要适应各类明经科目考试的规定要求,策问题目必须包含足够的大经、中经、小经以及“兼通”之经。即以这里所载各科为准,其策问题目中应当包含:大经全部(二个);中经至少二个;小经至少一个;兼通之经至少一个,然而对“通五经”者说来,“大经皆通,余经个一”,如果这里的“余经”是指大经之外的“中经”和“小经”各一,则加起来才四个,尚不足“五经”之数,尚缺一经;从《七道》中《论语》题下小注没有“五经”看来,此尚缺的一经似乎不可能是《论语》;再从《前七道》只有一个中经而有三个小经看来,则尚缺的一经很可能是从小经中再选一个;又从《七道》小注中有六个“五经”看来,似乎“五经”并不只限于“五”种经,也可以要求其回答五个以上经种的问题。这样,过去长期语焉不详的唐代“五经科”所试之经种及数量问题,在此又获得了新的认识。

其二,明经所试之“三道”时务策是否有经种的限定?从上录题目及其小注看来,答案应是肯定的。《七道》之《春秋》第一问小注云“五经、弘文生,同”,应是要求报考“五经科”和来自“弘文馆”的考生,都必须回答这道题。《八道》之《礼记》第二道小注云“五经、明经、弘文〈生〉、崇文生,同”,)应是要求报考“五经科”、“明经科”和来自“弘文馆”、“崇文馆”的考生,都必须回答这道题。据此可知,当年应“明经科”的考生,按要求必须选做第二道《礼记》、第六道《毛诗》以及第八道《论语》;而应“五经科”的考生,所选做的五道(或以上)经种中,则必须有第二道《礼记》和第六道《毛诗》。

其三,既是“时务策”,何以只见“经”而不见“时务”?这需要就策问的具体内容来看。《七道》之《春秋第一问》为:

问:孔圣属词。丘明同耻。裁成义类,比事系年。居体元之前,已有先传;在获麟之后,尚列余经。岂脱简之难征,复绝笔之云误?子产遗爱也,而赂伯石;叔向遗直也,而戮叔鱼。吴季札附子臧而吴衰;宋宣公舍与夷而宋乱?阵为鹅鹤,战岂捷于鱼丽;诅以犬鸡,信寜优于牛耳?子所习也,为予言之。

其《尚书第四问》为:

问:左史记言,古之大训。何首载《尧典》而乃称《虞书》?当文思之代,而九官未命;及纳麓之时,而四凶方去。豈允恭克讓,待玄德而盡善耶?仲虺作《诰》,伊尹作《训》,岂臣下忠规之称耶?伯禽《费誓》,穆公《秦誓》,岂帝王轨范之书耶?好风好雨,既从于箕毕,时若恒若,复系于休咎,何所适从耶?伏生传于耄耋,鲁璧得于残缺,前代讲训,孰为名家?可以详言,用窥奥学。

其《毛诗第五问》为:

问:二南之化,六义之宗,以类声歌,以观风俗,列国斯众,何限于十四?陈诗固多,岂止于三百?《颂》编《鲁颂》,奚异于《商》、《周》?《风》有《王风》,何殊于《鄘》、《卫》?颇疑倒置,未達指归。至若以句命篇,义例非一;《瓜瓞》取绵绵之状,《草虫》弃喓喓之声,斯类则多,不能具举。既传师学,一为起予。企闻博依之喻,当纵解颐之辨。

其《论语第七问》为:

问:孔门達者,列在四科,颜子不幸,伯牛恶疾,命之所赋,诚不可同。至若攻冉求以鸣鼓,比宰我于朽木、言语、政事,何补于斯?七年可以即戎,百年可以去杀,固弛张之有异,曷迟速之相悬?为仁由已,无信不立,拜阳货则时其亡也,辞孺悲则歌使闻之。圣人之心,固当有为。鄙则未逹,子其辨欤?(32)

由上述诸问可以看出其间的一些共同点:

一是诸问虽然都是就“经”提问,但所问已非经文及其注释(章句)本身的文字、意思之类的问题;而是跳出这些,站在更高的立点上对经之内容、精神、原则、方法、要求等及其在具体应用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咨询。因此,如果说前者属于经的“内部问题”的话,那么后者就可以说是经的“外部问题”;如果说前者重在经及注的一般知识的话,那么后者则重在综合运用经及注知识、理论、方法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如果说前者主要是考察应试者掌握基本知识的情况的话,那么后者则主要是考察应试者“理论”水平和(可以预见的)“实践”能力。或许正是在这方面具有了“时务”的意义。

二是诸问虽然都程度不同地涉及到“时务”问题,但一般并不是直接地触及当前的实际问题,而是就经中所涉及的实际问题——往往是政治问题——提出疑问,令其回答,因而可以理解为“经中的时务”。对这些经中时务的认识与解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认识与解决当前的时务提供依据和参考,因而也就相对间接地触及了当前的现实问题。这一点只要与同样出自权氏之手的《进士策问五道》稍作对比,二者的区别便愈加明显。其《第一问》中云:

问:六经之后,百氏塞路,微言大义,寝以乖绝。使昧者耗日力以灭天理,去夷道而趋曲学,利诱于内,不能自还。汉庭用经术以升贵位,传古义以决疑狱,诚为理之本也。今有司或欲举建中制书,置五经博士,条定员品,列于国庠,诸生讨论,岁课能否,然后删非圣之书,使旧章不乱,则经有师道,学者颛门,以为如何?当有其说。至于九流百家论著利病,有可以辅经术而施教化者,皆为别白书之。

其《第三问》云:

问:周制什一,是称中正;秦开阡陌,以业农战。今国家参酌古道,惠绥元元,均节财征,与之休息。丰年则平籴于毂下,恒制则转漕于阴东。尚虑地有遗利,人有遗力,生之者少,靡之者多,粟帛轻而缗钱益重。或去衣食之本,以趣末作,自非翔贵之急,则有甚贱之伤。欲使操竒赢者无所牟利,务农桑者沛然自足,以均货力,以制盈虚。多才洽闻,当究其术。至若管仲通币之轻重,李悝视岁之上下,有可以行于今者,因亦陈之,美利嘉言,无辞悉数。

其《第五问》云:

问:育材造士,为国之本;修辞待问,贤者能之。岂促速于俪偶,牵制于声病之为耶?但程试司存,则有拘限,音韵颇叶者,或不闻于轶响;珪璋特達者,亦有累于瑕。欲使楚无献玉之泣,齐无吹竽之滥,取舍之际,未知其方。子曰盍各言尔志,赵孟亦请七子,皆赋以观郑志。古人有述祖德、叙家风之作,众君子藏噐而含章者乆,积善而流庆者远,各言心术,兼叙代德,鄙夫虚伫,以广未闻。(33)

前二道有“今……”的表述,一望便知是当前的现实问题;后一道虽无“今……”的表述,实际也是当前的现实问题,而且是更与设试者和应试者关系尤为密切的“人才”以及“代德”问题。总之,不论是否有“今……”的表述,其问题都与当前的现实(政治)直接相关,可谓是名副其实的“时务策”。而明经的“时务策”显然不是这样。

三是诸问或曰“子所习也,为予言之”、或曰“可以详言,用窥奥学”、或曰“企闻博依之喻,当纵解颐之辨”、或曰“鄙则未達,子其辨欤”,总之都是允许乃至明确要求、鼓励应试者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学思辩,独立自主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从以上三点看来,唐代明经三项试中的“时务策”显然已经超出了“射策”层面,而进入了“对策”的层面。

叁 这三组明经策问虽然其对策文部分失传,但从策问文部分看,其形式体制较以前的“经策”(或“墨策”)更加严整、成熟。且以上引四道明经策问为例,其较明显处有三:

一是其起首处皆有“问”字作为起问辞,结尾处皆有“子所习也,为予言之”之类作为“促对辞”,这样前后呼应,有起有结,使得其策问文具有了相对完整的文章形式。

二是其策问文有一定的内在逻辑结构。一般是先言“公理”,或为公认圣贤、或为共识的道理、或为普遍的原则、或为共晓的事实,或为悉遵的通例等等,总之是一个准则性的东西。然后进入一般事物和现象的举述,在举述之后或同时,指出其间的矛盾、疑问、不解和不详等问题,然后促令应试者对答。这样的结构颇有些起、承、转、合的关系,不仅便于应试者更好地发现问题、把握问题和解答问题,也使其策问更具有了作为相对独立的文章的结构特点。

三是这些策问文很讲究遣词、造句、文采乃至声韵。一般是以文雅的四六文结体,有对偶、有叶韵、有声调轻重之变化。在表达上,注意感情色彩的委婉温和,同样是提问,但问语的方式有所变化。在字词使用上,注意感性效果的鲜明深刻,双声词、叠韵词、状物词、绘声词,以及各种语气词的运用,使得全篇既温雅雍容,又和谐有致。这些都为其策问文增加了文学的要素,强化了文学的特点。这三个方面的共同作用之结果,就造成了这些策问文具备了相对独立的文章的条件和品质,与相对松散、简略、口语化的“射策”相比,可谓不可同日而语矣。

通过以上考述,我们对于唐代明经试策形式体制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一定程度地弥补了这方面的缺憾。但在即将结束本文的时候,我们不能不说,缺憾仍复不少。一是相对说来,唐代明经试策文本及有关资料的传世可谓少而又少,目前可见之地上文献仅有权德舆的三组明经策问,这就使得其形式体制方面的研究显得愈加困难。二是即使这三组,也只是策问而已,亦即唐代明经对策文本尤其是其“时务策”对策文本究竟是何模样?尚无从起见,所有谈论仍不外乎推测和想像之辞。三是若从完整的试策文本应为策问文和对策文之统一体之一观点看来,则可以说我们至今尚未见到一篇完整的唐代明经正式的试策文本。相对于明经作为唐代实行时间最长、招生规模最大、涉及人群数量最多之科目系列而言,这种遗憾就显得愈加强烈。

至于唐代明经试策文本传世极少的原因,盖由于明经在当时为“常选”中之层次较低者,其地位远不及进士、制举之荣美,故不甚为时人所重,官私文献如《登科记》之类多不载。此其一;明经策文相对简短,“粗有文理”,故文学要求不高,故不为时人和作者本人所重。此其二;所谓“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明经对策多为作者“少作”,至其功成名就编辑文集时,往往视当年之议论为幼稚浅陋,无可取裁,故弃置不收。此其三。此外当然还有天灾人祸等原因。总之,对后世而言,无论其文采如何、幼稚与否,对于了解、认识和研究唐代的制度、文化、人生和社会而言,同样都是必须而难得的宝贵材料。或许,这些宝贵材料会在今后的考古发掘中,不断呈现在世人面前。

注释:

① 关于唐代“明经”的科目,过去多语焉不详,甚至互有错乱。笔者以为唐代“明经”既是一个具体科目的专名,又是一系列科目的总称,其中包括“常明经”、“准明经”和“类明经”诸多科目,其试策制度不尽相同。详见拙著《唐代试策考述》,中华书局2002年4月第1版。

② 《通典》卷一五《选举》三,中华书局,王文锦等点校本,1988年12月第1版。

③ 《唐大诏令集》卷一○六《条流明经进士诏》。飞按:以下简称《条流诏》,学林出版社,洪丕谟等标点本,1992年10月第1版。

④ 据《宋本册府元龟》卷六三九《贡举部·条制》(中华书局影印宋残刻本1989年1月第1版)。飞按:《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11月第1版)卷三十一载此题曰《条制考试明经进士诏》。以下简称《条制诏》。

⑤ 《唐语林校正》卷八《补遗》,中华书局,周勋初校注本,1987年7月第1版。

⑥ 《新唐书》卷四十四《选举志》上,中华书局,1975年2月第1版。

⑦ 实际上这一时期的进士科并非“止试策”,关于此问题,可参见拙文《唐代进士科“止试策”考辨—兼及“三场试”之成立》,载《历史研究》2002年第3期。

⑧ 《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中华书局,陈仲夫点校本,1992年1月第1版。

⑨ 范文澜《文心雕龙注》卷五《议对》第二十四,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9月第1版。

⑩ 《汉书》卷七十八《萧望之传》及注,中华书局点校本,1962年6月第1版。

(11) 《后汉书》卷六《孝顺孝冲孝质帝纪》注引《前书音义》,中华书局点校本,1965年5月第1版。

(12) 《唐摭言》卷一《试杂文》,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标点本,1957年4月第1版。

(13) 颜师古(581—645)和李贤(653—681)生活时代与明经试制之第一至第二阶段相去不远;王定保为唐末进士。

(14) 《后汉书》卷四十四《徐防传》载:“防以《五经》久远,圣意难明,宜为章句,以悟后学。上疏曰:‘……臣以为博士及甲乙策试,宜从其家章句,开五十难以试之。解释多者为上第,引文明者为高说。若不依先师,义有相伐,皆正以为非……’诏书下公卿,皆从防言。”中华书局点校本,1965年5月第1版。

(15) 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戊帙·策试之制》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8月第1版。

(16) 《新唐书》卷四十四《选举志》上,中华书局,1975年2月第1版。

(17) 《韩昌黎全集》卷二十《赠张童子序》,中国书店影印1935年世界书局本,1991年6月第1版。

(18) 《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注文。

(19) 详见王素《唐写〈论语郑氏注〉对策残卷与唐代经义对策》(《文物》1988年第2期)及其所著《唐写本〈论语郑氏注〉及其研究》(文物出版社1991年11月第1版。下引同此)、《汉唐职官制度研究》(与陈仲安合著,中华书局1993年9月第1版)等。

(20) 飞按:此“问—对”文本主要是参考王素先生所提供的残片和考释复原而成,其所在残片原文为:

残片(一)

1□:□□危致命。对:此明子张■

2■忠,祭思宿(肃)敬之心,丧■

3■士见危致命,见得■

4■可(也)■

(后缺)

残片(二)

(前缺)

1■归也。德(得)谓利禄。仰明事(由)者■

2■篇者,《子张篇》也。谨对。

……

据王素《唐写〈论语郑氏注〉对策残卷与唐代经义对策》(《文物》1988年第2期)。因电脑输入之故,原文□(内有斜线/)现一律改用■,表示不详字数的缺文(详王素《唐写本〈论语郑氏注〉及其研究》之《校勘说明》)。下引同此。

(21) 飞按:此“问—对”所在残片原文为:

残片(二)

……

3□:□□问主。对:此明哀公失□□■

4■社无教令□人,而人事之,故问■

(后缺)

残片(三)

(前缺)

1■《佾篇》也。□(谨)□(对)

(22) 飞按:此“问—对”所在残片原文为:

残片(四)

……

三问:乡人■

四谦。谨按:■[出],斯■

五云:‘乡■谓■

六饮■

(后缺)

残片(五)

(前缺)

一■出,孔子从而后出■

二■于何者,六十杖于■

三■[何][文]者,《王制》文也。■

(后缺)

残片(六)

(前缺)

一年六十杖于乡■

二于国,八十杖于[朝],■

(23) 王素《唐写〈论语郑氏注〉对策残卷与唐代经义对策》,《文物》1988年第2期,飞按:王氏考释中所谓“经义”与上述“对策”之“经义”不同,不可混为一谈。

(24) 王素《唐写本〈论语郑氏注〉及其研究》,第259页。

(25) 《文献通考》卷三○《选举考》三,中华书局,1986年9月第1版。

(26) 详见《宋史》卷三百一十一《吕夷简传》,中华书局,1985年6月新1版。

(27) 载《文苑英华》卷四百七十五—四百七十六,中华书局,1966年。飞按:《又明经策问七道》为《英华》卷四百七十六卷前目录所题,至其正文则题为《明经策问第七道》,省去“又”字,其“第”字疑为次行标题《左氏传问一道》所应有而错入上行者,而次行标题《左氏传问一道》中“问”字疑为衍文,下引同此。

(28) 《旧唐书》卷一百四十八《权德舆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5月第1版。

(29) 详《登科记考》卷十五,中华书局,1984年8月第1版。

(30) 飞按:《文苑英华》小注原为双行小字,没有标点符号。为方便起见,现一律改为单行大字,酌加标点,并变换字体,置于括号内,以示区别。

(31) 《新唐书》卷四十四《选举志》上。

(32) 均见《文苑英华》卷四百七十五。

(33) 均见《文苑英华》卷四百七十五。飞按:唐进士三项试制时期所试“时务策”五道,其中有两道为“经义”,与明经之“时务策”略同,权氏此问亦大抵如此,故不录。WW黄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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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明经”审判策略的形式体系考证_八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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