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私营经济若干理论、政策问题的认识——学习十五大报告的一点体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五大论文,私营经济论文,理论论文,政策论文,报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问题是涉及建设社会主义的重大问题,也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现实问题。十五大报告关于私营经济问题的论述,既继承了我们党过去一贯的方针政策,在某些方面又有所发展。本文拟从党的有关文献就私营经济的若干理论、政策问题,谈一些学习体会与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私营经济的性质问题
多年来,私营经济的性质问题始终存在着分歧意见,而这又是社会主义理论中的一个根本问题,迫切需要研究解决。根据十五大报告中关于所有制的论述,结合党和国家其他有关文献中的论断,对于私营经济的性质问题,我是这样认识的:
(1)在改革开放初期, 党和国家在正式文献和法律中虽然没有正面地、直接地明确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但也间接地指出私营经济属于资本主义所有制经济的实质。早在1983、1984年党中央两个1 号文件中就提出了有别于个体经济的、基本上按照“资本主义雇工经营”看待的“私人企业”这个概念。到了1987年十三大报告中即正式提出“私营经济”这个概念,明确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1988年4月, 在我国宪法中增加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内容;同年6月, 国务院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 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1989年8月,党中央9号文件又明确指出:“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这样,就进一步明确了十三大报告所提出的“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及“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私营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的剥削性质,从而也明确了1984年党中央1 号文件中所提出的“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雇工经营”的性质。到了1992年10月,十四大报告再次明确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国外的资金、资源、技术、人才以及作为有益补充的私营经济,都应当而且能够为社会主义所利用……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
从上述正式文献和法律中可以得出如下的认识:
第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与外资经济是区别于公有制经济的三种私有制经济或非公有制经济。而这三者又是互有区别的。个体经济是以个体劳动为基础;私营经济与外资经济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不过前者的生产资料归本国的私营企业主所有,而后者的生产资料归境外资本家所有。私营企业主的收入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非劳动收入(含剥削收入),外国资本家的收入纯属剥削收入。
第二,私营经济与外资经济虽然属于资本主义所有制经济,但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它们都能够为社会主义经济所利用,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2)这次十五大报告继承了上述的所有制理论,并有所发展。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包括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两大类,“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非公有制经济则包括:个体劳动者所有制经济(即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所有制经济(即私营经济)、外国资本主义所有制经济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资本主义成分。
第二,“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上述这些论述,除明确提出混合所有制这个概念及对混合所有制的内容进行分析外,诸如私营经济的所有制属性、私有制经济应该区分为个体、私营及外资三部分及私营经济可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等等,都是基本上继承了十五大以前的论断与提法。这体现了我们党在理论上的一贯性与政策上的连续性。
(3)目前社会上对私营经济性质问题的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认为私营企业的生产资料归私营企业主私人所有,企业内部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依靠一定数量或大量职工进行生产经营,企业主凭借所占有的生产资料无偿占有职工所创造的部分剩余价值,属于或基本属于资本主义性质。这种观点是完全符合党的十三大至十五大所指出的私营经济的性质的。我赞同这种观点。
第二,认为私营经济仅仅是一种私有制或非公有制经济,不是资本主义所有制经济。我认为,仅仅指出私营经济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是不全面的。因为,在非公有制经济中还应该根据不同性质区分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十三大至十五大报告都是这样划分的。
第三,认为私营经济是具有公有制和私有制两重性的经济成分,这也是可以商榷的。因为,虽然由于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经济受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影响,受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和引导,私营企业内部的生产关系会出现某些公有性因素,但占主导或统治地位的仍然是“资本主义雇工经营”的基本因素。
第四,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私营经济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性质。这种混淆公有制和私有制的界限,混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界限的观点,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二、关于私营经济的地位问题
1987年11月十三大报告指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88年4 月宪法修正案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2年10月十四大报告指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这次十五大报告则说:“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再提“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这与以前相比,确实有所改变。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看待这种情况呢?
我认为,经过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私营经济在促进生产,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满足人民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了适应跨世纪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充分肯定发展私营经济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改变原来“补充地位”的提法,是必然的。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仍然占据主体地位,因此私营经济在实质上仍然只能处于非主体的地位,这同以往是一样的。
第二,既然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被包容进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中,那么,它是否如有的人所说,也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呢?我认为这是不对的。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十五大报告也明确地指出:“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因此是不能把私营经济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
第三,私营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地位的条件下形成的。如果不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这条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如果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以至改变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那么,私营经济就失去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支撑,它要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不可能的。
第四,据统计材料,1996年底,我国工业总产值中,非公有制经济已占30.8%;城镇从业人员中,非公有制从业人员已占43.3%;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非公有制经济已占3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非公有制经济已占53.3%。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各项指标的比重年增长率推算预测,在“九五”计划期间,其比重有可能超过公有制经济。对这种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可能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引起所有制结构的根本性变化,显然是不能漠然置之的。
三、关于发展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
在十五大以前,经过十多年实践的过程,党和国家对发展私营经济问题已经制定和执行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1987年10月,十三大报告指出:“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1991年7月, 江泽民总书记在庆祝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必须坚持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分的适当发展,既不能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搞单一的公有制,又不能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能搞私有化”;“在我国现阶段,适应生产力的现实水平和进一步发展的要求,首先要巩固和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同时需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适当发展”;要“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引导其他经济成分健康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1992年10月,十四大报告指出:“作为有益补充的私营经济,都应当而且能够为社会主义所利用。”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1996年3月, 李鹏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继续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强引导和管理,发挥其有益的补充作用。”
这次十五大报告指出:“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些关于发展私营经济的论述说明,我们党对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是一贯的。这里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如果不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听任私营经济自由发展,动摇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削弱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那正像江泽民总书记说的:“就谈不上社会主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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