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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03]01-0115-04
民族问题作为当今世界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已被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因为它不仅影响相关民族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对多民族国家的长治久安,甚至对全球地区性安全稳定和世界和平与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对民族问题基础理论进行深入研究,不仅对处理我国各类民族问题,而且对认识和应对国际范围内,复杂的民族问题均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中国民族工作历程》一书中,对我国民族理论界关于“民族问题”这一概念,归纳了有代表性的八种观点。多种观点的提出,本身反映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研究的深化程度。笔者在“社会主义民族问题实质论析”(《内蒙古社会科学》1991年第二期)一文中,对“民族问题”所作的阐述即为八种观点之一。本观点认为:民族问题就是指民族之间矛盾的关系,或称民族之间关系的矛盾方面,它可表现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这一概括强调:第一,民族问题反映的内容不是民族关系内容的全部,而是部分;第二,民族问题产生存在于民族的外部,一个民族内部不存在民族问题,否则,民族问题与社会问题就没有区别了;第三,民族关系是反映民族之间一切联系的总和,而民族问题特指民族之间发生对立、排斥、矛盾的那部分关系。
面对当今国内国际复杂多变的民族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个政府和执政党来说,如何与时俱进,采取有效途径,坚持正确的原则,处理表现各异、内容繁杂的民族问题,需要对民族问题存在的形式、具体特点和规律有深刻的分析认识和理论把握。笔者在采取上述民族问题定义的前提下,提出我国民族问题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以显现性和潜隐性两种形式存在着的观点。或者说,现实社会中具体的民族问题可分为两大类,即显现性的民族问题和潜隐性的民族问题。
世界上任何事物和矛盾,都是过程的结合体,民族问题也不能例外。显现性和潜隐性就是民族问题在发展过程中,不同阶段上的表现特点和存在形式,二者既不能割裂,又不是固定不变的。一般而言,具体的民族问题都有一个由潜隐性向显现性的发展演变过程,但是,不一定所有潜隐性的民族问题均成为显现性的民族问题。我们解决民族问题的立足点是,尽可能使潜隐性民族问题减少向显现性民族问题转化。一旦产生显现性的民族问题,应尽快化解对立、缓解矛盾,使问题产生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
一、显现性民族问题
民族问题的显现性,是指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因各种原因直接导致不同民族成员群体之间,或某一民族中一定群体同国家、地方政府之间发生的外部对立、冲突和对抗行为。其特点表现为:1、矛盾表现为外部的冲突性。即矛盾冲突双方界限分明,形成对立、排斥的态势,以激烈的方式反映对立关系。如械斗、罢工、罢课、示威、游行、请愿、静坐等手段。2、矛盾发生的突发性。显现性民族问题发生的突发性是由民族矛盾的敏感性决定的。列宁曾讲:“‘受侮辱’民族的人对平等感、对破坏这一平等的行为(哪怕是出于无心或由于开玩笑)以及对自己的无产阶级同志破坏这一平等的行为都是最敏感的”。[1]因此,矛盾的突发性与民族问题的敏感性是互相联系的,并与民族心理、民族感情、民族自我意识相互交织在一起。特别是中国各少数民族因历史原因、现实发展状况、民族人口和分布特点等因素决定,民族心理承受力普遍弱,所以,当一个民族的成员认为他的民族尊严或权益受到侵害,或因一句侮辱性言辞,他们认为有损于民族感情,人们便往往会做出超常规的,使人们预想不到的强烈反映,引发冲突甚至酿成不幸事件,并具有“一呼百应”之效应。3、矛盾引发原因的复杂性。民族问题是多民族国家中各种社会问题在民族关系上的反映,因此,导致显现性民族问题发生,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政治的也有经济的原因,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原因,既有文化习俗和心理原因,也有宗教信仰和社会意识的原因。如历史积怨、工作偏差和失误、经济利益调整、权益格局变化、习俗习惯受到侵犯、宗教信仰遭到非法剥夺或未给予尊重、社会治安问题、失业贫困问题、国际敌对势力挑拨、国内分裂主义分子破坏等等社会问题,均会反射到民族关系上,引发民族纠纷,造成民族冲突。4、矛盾的双方(在我国往往是一方)表现出较重的感情色彩和非理性色彩。民族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一定文化、历史渊源有认同感的情感共同体,在族际之间产生对立时,民族“旗帜”具有极强的感召力(这一旗帜即使是虚假的也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民族感情的烈火很容易被煽起,并形成对社会的巨大震荡。这种冲动性的能量一旦释放出来,便具有一种冲击力,可能打破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生产力的破坏,给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5、矛盾冲突的短期性。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族问题,除极少数可能被敌对势力利用而矛盾性质发生变化外,绝大多数情况下,均属于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矛盾。因此,这种矛盾是容易在各级党政组织的工作下,消除对立,达成共识,并能使有关问题得到尽快解决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显现性的民族问题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以外部的对抗形式反映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一般认为,我国现阶段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而人民内部矛盾是属于非对抗性的矛盾,这种非对抗性是就其矛盾的本质而言的,人民内部矛盾从外部表现来看,仍可以对抗冲突的形式出现。
二、潜隐性民族问题
民族问题的潜隐性,是指在各民族共同发展交往过程中,由民族之间一些差异造成并反映出来的,未直接以外部冲突形式表现出的矛盾存在形式。这里的差异既包括政治与经济方面的差异,也包含历史文化和民族心理社会意识方面的差异,既涉及相关民族自身因素,也与外部相关因素的影响和作用相联系。从哲学意义讲,差异本身便是矛盾。但我们这里所指的差异是民族之间在比较、联系过程中反映出的现实差异,是一种相互作用过程中的动态差异,并非就某个民族自身特点不同于其他民族的孤立和静态的差异。因此,潜隐性民族问题反映的矛盾,强调的是各民族在共同寻求发展过程中,在比较、交往、交流和广泛的联系中差异所反映的现实矛盾。它是一种没有外化成冲突和对立的矛盾存在形式。从我国现阶段民族关系看,潜隐性民族问题反映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诸如历史上民族矛盾、战争造成的民族积怨、民族隔阂;历史沉淀为今天各民族成员的心理偏见和民族主义思想意识;民族间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巨大差距,特别是中国大多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相对落后与较发达民族和地区之间的矛盾;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和非自治地方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权益划分和享有方面的矛盾;国际民族问题对国内民族关系产生的负面影响等等。这些矛盾在没有演变为对立和冲突之前,均以潜在和隐蔽的形式存在着。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1、潜隐性民族问题具有矛盾反映的隐蔽性。这类矛盾的一部分,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交往中能够感受到它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心照不宣”的存在;另一部分是难以靠人们的感知感受到这种矛盾的存在,只有在社会的实践中,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特别是通过对显现性民族问题的认识和研究,进而才对其有所把握,人们才有逐步认清“庐山真面目”的认知。
2、潜隐性民族问题具有矛盾存在的长期性。我们从上述潜隐性民族问题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和内容可以看出,民族特点和差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将长期存在。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提供了条件和保证,为缩小和逐步消除民族间在发展上的差距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但解决这类矛盾不是朝夕之事。民族问题是社会革命和发展总问题的一部分,潜隐性民族问题将作为多民族国家中一种特殊社会现象,长期存在于复杂的社会矛盾运动之中,并对社会发展进程产生重大作用。对潜隐性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国内外学者在不同时期多有异议。特别近20年来,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知识经济步伐加快,全球一体化进程迅速发展,有人对其长期性产生某种怀疑,表现为对其复杂性、重要性认识的降低。但是,国内外的实践一再提醒人们,民族问题特别是潜隐性民族问题,不能因为显现性民族问题在一定时期或一定国度得到有效解决,就断言民族问题解决了。
3、潜隐性民族问题具有矛盾发展结果的不确定性。潜隐性民族问题和显现性民族问题,是民族问题存在的两种状态或两个阶段,一般而言,前者发展到一定时期便可能转化为后者,但并非绝对的。在多民族国家中,除了国内民族纷争战火不断的某些国家,民族问题大量的是以潜隐性形式存在着。一个国家的政府和执政党都力求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时,尽可能将其保持在潜隐性状态下,并在此基础上缓解或逐步解决这类矛盾,从而减少潜隐性矛盾转化为显现性矛盾。两种矛盾存在形式的转化,即潜隐性民族问题是否能发展转化为显现性民族问题这种结果,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是不确定的。其转化范围和程度,取决于这一国家人们对国内民族关系特点认识的程度,和对民族问题研究的深度,以及制定民族政策的实效性如何。
三、处理两种形式民族问题的方式
上述对民族问题的显现性和潜隐性两种存在形式的内容、特点所作的分析,其目的在于,我们能根据我国形势发展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调整、协调在发展中民族关系出现的失衡,为各级党政部门制定政策、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指导。
(一)显现性民族问题,反映的是那种人们群体之间或群体与政府之间,直接发生外部对立、冲突的民族矛盾。因为,这种矛盾直接影响人们当前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到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正常秩序,因此,国家和各级政府是十分重视这类矛盾的处理,但如何处理更妥当,事后的负效应更小,需要研究探讨的问题很多。
首先,此类矛盾一旦发生,应立足于化解矛盾,缓解对立,平息冲突。工作要迅速稳妥,决策要果断,措施要得力,防止因工作拖拉,当断不断延误时机,使局势进一步恶化,给社会和人民生活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这类矛盾发生后,如果时间越久,扩展范围越大,它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就越大,而且损失是难以衡量的。特别是冲突和对立给当事的民族感情意识上带来的危害更是难以估量的,事后即使矛盾得到了解决,但无法量化沉淀为潜隐性民族问题的东西也会更多。
其次,在具体解决显现性民族问题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合情合理。矛盾、冲突一旦发生,就不可回避,重要的是从实际出发,事实求是地分析是非,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解决,切不可是非不分,混淆矛盾,或者上纲上线,扣帽子、打棍子,搞行政命令,简单从事。中外实践证明,解决这类矛盾决不可仅仅停留在平息对立和冲突的水平上,而关键在做好人的工作,特别是做好各方主要组织者的思想工作。引起任何一起民族矛盾冲突,都有看似单一的诱因,但深层次上均存在复杂的根源。对于组织者而言更是经过了“深思熟虑”,有其采取行动的“充分理由”。对此,我们各级工作部门的人们,千万马虎不得,应开展积极、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汉族领导干部,做这方面工作时,力戒居高临下,摆出教训人的架子。做人的思想工作,要容许人家讲话,要开城布公地开展思想交流,切不可戴着有色眼镜,带着某种偏见推测分析人家的意见。在做少数民族成员思想工作时,更要懂得和体会他们不同于汉族成员的特殊心理和意识。实践证明,在民族问题上,说服一个人,教育一大片,错批一个人,伤害众多人。同时,对于犯错误的人思想不通,要有耐心,因为任何人的认识提高都会有一个过程,决不可将其推向我们的对立面。我们的工作要尽可能让人心服口服,合情合理,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第三,在处理显现性民族问题的过程中,既要沉得下去,又要出得来。即,我们的各级各族干部要能深入到复杂的矛盾冲突当中,掌握真实的情况,又要能把主要矛盾从复杂的矛盾斗争中抓得出来,提出应对措施。这就要求一定要深入群众,体察大多数人的情怀,了解他们的真正用意,从而分清良莠。如果我们只浮在问题的表面,从现象入手,必然抓不住矛盾的本质,那就拿不出解决问题的良策。在解决这种既复杂又敏感的矛盾冲突中,少数民族干部的不可取代性作用更显突出,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对具体处理矛盾冲突的少数民族干部,一定要支持、信任、理解,如果没有少数民族干部的积极参与和努力,特别是没有当事民族干部的工作,要想妥善解决矛盾是不可能的。在我国许多情况下,显现性民族问题往往是民族矛盾与宗教矛盾相交织,有时甚至是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相混杂,这就要求我们不被现象所迷惑,要站的高,看的远,抓得住主要矛盾,分得清各种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或途径加以解决。
(二)潜隐性民族问题,反映的是隐藏于社会生活之中的一种潜在矛盾,往往不被人们的感官直接感知的民族矛盾。解决这类形式的民族矛盾同解决显现性民族矛盾,从宏观和微观上,战略和策略上,手段和途径上均应有所不同。
首先,国家和政府一定要从战略高度认识这类矛盾的长期性、重要性,把握矛盾发展的大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是社会革命和发展总问题一部分的基本理论,当今中国的民族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化化建设总问题的一部分,正如江泽民所指出:“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革命时期是这样,建设时期仍然是这样。”[2]邓小平也曾讲:发展才是硬道理。民族问题只有在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得到快速发展,地区间、民族间的差距得到逐步消除的基础上,才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江泽民讲:当前我国民族问题集中地反映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发展经济文化上,也是从上述意义而言的。
其次,加强对各民族人民进行科学民族观的教育,并要重视提高教育实效性的研究。江泽民曾强调:“为不断增强民族团结和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必须在全国人民中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民族观的教育,进行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3]特别是要在各族干部和青年中,强化国家意识、民族间合作观念和各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值得强调的一点是,在民族观教育问题上,不仅要求各少数民族人民应牢固树立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民族观,而且对于汉族特别是汉族干部和在民族地区生活的汉族人民群众,更要求要树立科学的民族观。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规定;“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这就是说,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在中国民族关系中,汉族占据着特殊的地位。
在开展民族观教育的具体形式上,要多样性、多层次,生动活泼,人民群众喜闻乐见,要讲求实效,力戒搞形式主义。首先,在原则方向的教育上,一方面,从正面宣传弘扬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热爱社会主义的高尚道德情操;另一方面,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这种教育宣传力求做到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寓教于生活情理之中。其次,在教育内容上,在注重宣传、表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先进典型,介绍、发展各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应加大对在改革开放中,使民族地区和各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得到快速发展的人和事的宣传教育力度。因为,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共同发展,是我们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我们的教育一定要为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缩小民族间和地区间发展差距服务。也只有在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过程中,才能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各民族的大团结,才能有力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防范和抵御国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因此,民族观教育同样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必须坚持教育内容与形式相统一。
综上所述,对民族问题的不同存在形式及其特点进行的分析,目的是要认识矛盾的特殊性,从而更好的去解决矛盾。但是,任何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对复杂社会矛盾的认识和把握,既要有分析,又要有综合。上述更多的阐述了民族问题显现性、潜隐性的不同特点及应对措施,同时,我们还应从二者的相互联系、转化和不可分割性认识其矛盾特点。显现性民族问题的发生,是潜隐性民族问题的转化和发展,是矛盾的一种激化形式。这种形式的矛盾是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的政府和执政党所不希望和不愿看到的。但如果我们综合认识会发现,它的发生能使我们发现工作、政策和社会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为我们敲响警钟,促使我们必须深入思考认真研究问题,并做出科学决策。
对于潜隐性民族问题,除了从根本上解决发展差距问题,国家实现政治民主经济现代化外,在具体的民族工作中,将民族关系的调整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民族关系的社会“安全阀”系统,畅通反映民族矛盾的各种渠道,这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这种社会机制允许人们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民族关系方面的各种问题,并通过各部门的积极工作,随时缓解未激化的各种矛盾,起到“减压”的作用,尽可能减少由潜隐性民族问题转化为显现性的民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