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与中国农村治理:中国政治发展的微观分析_现代社会论文

地方组织与中国农村治理:中国政治发展的微观分析_现代社会论文

中国地方组织化与乡村治理——中国政治发展的微观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微观论文,化与论文,乡村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探讨治理和发展的文章很多,然而少有把两者结合起来谈的。这当然与两者的内涵和外延都有很大区别不无关系,然而细究下来,两者无不是以形成一种现代的社会秩序为目的。这样,就有可能而且有必要把两者结合起来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而在把两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为了形成现代社会秩序,无论是治理还是发展,都有必要借助一种组织手段,在组织化的过程中完成。但是,无论是治理还是发展,都是内容非常精深博大的领域,要全部探讨两者在组织化进而生成现代社会秩序的过程中的关系,笔者恐力不能及。因此,本文撷取中国地方组织化与乡村治理这一个小部分,对中国政治发展作一个微观分析。当然,微观分析得出的结论不可能不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但社会生活本来就是纷繁芜杂的,微观层面的社会正是宏观社会的细胞和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在广泛考察各种微观社会的基础上,才能得出更一般的结论而不是相反。

一、组织化与社会秩序生成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来看,单个人的力量和作用是极其有限的。人“筋骨不足以从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然而犹裁万物,制禽兽,服狡虫,寒暑燥湿弗能害,不难先有其备,而以群聚邪!”[1]也就是说,人通过群体的力量来克服自身的不足。然而这种“群聚”不是简单个体的集合,而是人类组织化的过程。人类组织化是指人类结合成组织和以组织为社会行动基本方式的行为特征。它是对人类如下一些基本行为特征的概括:第一,组织成为一个行动的共同体,人成为这个共同体中的一员。第二,人在必经的社会化中,首要的是组织化。第三,接受规则的约束。第四,组织创新进而制度创新,并引发社会的变革。[2](P3~5)

组织化使人成为组织的一员并使人的组织行为成为社会行动的基本方式,这样,社会的行为就更多地是通过人的组织行为而体现出来。个人组织为集体,集体进而组织为社会,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人完成了自己的社会化并形成一定的规则进而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因此,组织化的过程,也就是一定社会秩序生成的过程。

关于社会秩序,哈耶克曾经有过极为精彩的论述。他认为,考察人类活动模式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建构论的唯理主义,一种是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在此基础上,“哈耶克把所有结社、制度和其他社会型构的社会秩序类分为不是生成的就是建构的:前者是指‘自生自发的秩序’,而后者则是指‘组织’或者‘人造的秩序’”。[3](P16~17)“每个人对大多数决定着各个社会成员的行动的特定事实,都处于一种必然的且无从救济的无知(the necessary and irremediable ignorance)状态之中。”而建构论的唯理主义,“要求行动者对所有相关的事实拥有完全的知识”。也就是说,由于“必然的无知”和“理性不及的”(non-rational)状态的存在,“建构论唯理主义的极端形式总是导致对理性的反叛”。[4](P8,P6,P31)

哈耶克批判从古希腊延续而来的“自然与人为”的二分观,这种二分观导致“自然与社会”的二元论,进而导致“一元论的社会观”,最终导致建构论唯理主义的“社会秩序规则一元观”。哈耶克指出,在自然的和人为的现象之外,还存在着一种居间性的范畴,即“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制度或模式”。正是基于此三分观,哈耶克提出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也即社会秩序规则可分为两类:人为的(唯理建构)和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理性自生),或称为“外部规则”和“内部规则”。就社会秩序的生成而言,哈耶克认为道德、宗教、法律、语言、书写、货币、市场以及社会整个秩序,都是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亦即“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内部秩序)遵循的是内部规则,包括阐明的规则与未阐明的规则。这些规则具有一般且抽象的特性。建构的社会秩序(外部秩序)则对应于外部规则。尽管它是人类社会所不能或缺的治理工具,但是它却不能因此而侵扰甚或替代内部秩序得以生成并得以维续的内部规则。[5](P7,P21~42)

在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本文所用的“组织化”概念和哈耶克所谓的“组织”是有区别的。哈耶克的“组织”概念指的是人通过设计来型构社会秩序及其规则,而本文“组织化”概念则是指人们通过一定方式组合成特定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过程。这个过程既可能是建构的,也可能是自生自发的,还可能是建构与自生相互交融在一起的,两种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如前所述,组织化的过程即是社会秩序生成的过程,因此,它也遵循社会秩序生成的原理和机制。

二、政治发展与现代社会秩序生成

发展是长久以来人们一直在探讨的热门话题,尤其是二战以后,广大民族国家纷纷独立,发展问题成为世界性的两大主题之一。对发展问题研究的主流认为,发展问题的实质和核心是现代化问题。然而我们仍应该对发展和现代化作一个简单的区分:发展是一个绝对的概念,指的是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延伸的过程;现代化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指的是从18世纪后期开始的,以工业革命为标志的人类社会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过渡与转化的阶段,它不仅是指工业化,还包括工业化所带来的一系列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心理等涉及人类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变革。[6](P2~3,P19~20)

当代的发展理论主要有三种,即现代化理论、依附理论和世界体系理论。现代化理论也称经典现代化理论,兴起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认为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是决然不同的两种不同社会形态,分别代表着先进的现代性和落后的传统性。这种理论在对欧美现代化发展过程进行抽象概括的基础上,主张内因论的发展观,认为现代性就是资本主义性,现代化就是西化,也即西方现代化的模式是现代化的普适模式。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内部的原因,未能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需遵循西方模式进行现代化。依附理论则是在对现代化理论的批判中出现的,主张外因论的发展观,用“中心”和“外围”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即依附来解释发展中国家的欠发展或未发展。世界体系理论则是沃勒斯坦及其同事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提出的,用系统论的观点来分析整个世界及其组成部分的发展与变化,探讨其总体的发展规律,并从总体的发展过程中探讨作为部分的国家社会发展。[6](P3~4)

政治生活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并日益取得主导地位。政治生活的变迁是社会生活变迁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政治发展理论一直是发展理论的一个重要子系统。政治发展是指“不发达政治系统向发达的政治系统变迁的过程。一般指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在政治领域发生的变化。”[7](P1)自从现代化进程展开以来,政治系统发生的变化是惊人的。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治理理论兴起,使政治系统的发展和变化呈现出与以前不同的新的特色,现代性被解构与重建。这种解构与重建,可从如下一些方面表述:无限政府转向有限政府,专制政府转向民主政府,封闭转向开放,集权转向分权,计划转向市场,统治转向治理,人治转向法治,一元转向多元等等。可以说,治理已经变成当前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和要求。

综观上述发展和政治发展的理论,无论其怎样表述,都无法摆脱这样一个基本命题:经由什么样的路径,通过什么样方式或手段来达至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化?现代化理论提出用西方现代化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依附理论则通过“中心——边缘”模式来解构这个问题,世界体系理论试图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整体把握等等。事实上,归结起来,这个问题也可表述为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化,是通过建构,还是通过内生,或者是建构与内生机制的交相融合的问题。也就是说,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化,实际上是一个现代社会秩序生成的过程,我们可以用社会秩序生成理论来研究它。这将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视角。而建构与自生这两种机制在政治发展的现代性的解构与重建过程中的作用与要求,也很有研究的必要。

当然,我们研究政治发展与现代社会秩序的生成,最终要立足于对中国政治发展和中国现代社会秩序生成的关照上。传统的中国现代化理论认为,中国属于“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中国现代化最初的诱发力和刺激因素,不是像英、美、法等“早发内生型现代化”国家那样,其启动因素源自本社会内部,而是主要源自外部世界的生存挑战和现代化的示范效应。[9]然而正如论者所指出的,“在大部分的时间里,中国面对的主要问题不是外部世界的挑战,而源自内部的传统危机。”[8](P3)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是因为在通过发展形成现代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建构与自生这两种不同的路径的冲突所致。在外部世界的生存挑战和现代化的示范效应下,中国统治者们谋求对中国社会的现代化改造,这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建构的过程。而在传统社会内部,传统的危机在各种冲击下已经到了这样的地步,它必须谋求改变才能继续生存,这种要求则是内生的。然而国家建构所设计的道路和社会内生的要求在实现现代化这个总体目标上可能达成一致,但在具体的内容和方式上并不必然相同,这就产生了冲突。在国家强制力推动下,国家建构的道路在这个过程中是占有优势的,但国家也不得不考虑社会内生的现代化要求与特点,使整个过程呈现出建构与自生交相融合的特征。那种舍弃社会,进行纯国家的唯理建构的模式,在中国已经被历史的发展证明是失败的。因此,建构与自生的交相融合,是中国现代社会秩序生成的特点和必然要求。

三、地方组织化与乡村治理:现代乡村社会秩序的生成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世界上兴起了“治理”(governance)的热潮。治理的兴起源于社会科学各界对原有范式的不满。社会科学中原来流行的过分简单化的非国家即市场的两分法,越来越难以解清日益繁杂的社会生活,于是治理便被视为缺失了的第三项被提了出来,它对非此即彼的两分法既是批判又是补充。[9](P96~97)治理与以前的范式相比,主要区别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治理的权力多元化,其权威来自多个方面。第二,治理的手段强调信任、互利、沟通、开放和协调等而非强制(国家)或“看不见的手”(市场)。第三,治理的动力来自于共同目标和自组织的力量。同时,治理作为一种新的模式,亦存在失败的可能。为了克服治理的失败,人们又进一步提出了元治理(meta governance)和良治(good governance)的理论。元治理即“自组织的组织、治理的治理”。元治理通过设计制度机构,提出远景设想造成这样一个环境,使不同的自组织安排得以实现,而不是为它们制订特定的战略和采取特定的主动措施。[9](P102)因此,元治理实际追求自生的机制,而批判建构的设想。良治理论认为,良治具有五大基点: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和有效性。良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良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9](P105~107)在这里,良治可以说反映了国家对社会自生力量的尊重与合作,反映了人们对现代社会秩序的一种目标追求。总之,治理理论的兴起反映了人们对社会秩序尤其是现代社会秩序的反思。人们试图通过治理来达成一种新的现代社会秩序,这就促使我们对组织化的研究走向深入。治理理论通过对社会自组织力量的阐述也对组织化提出了新的要求。

如本文开始所言,笔者对组织化的关注主要在地方尤其是乡村层面。通过地方组织化的过程来研究乡村社会秩序的生成;在此基础上,引入发展和治理理论,考察乡村现代社会秩序的生成。

在中国地方组织化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有两种主要的动力和两种主要的机制。一种动力来自于国家,一种动力来自于地方社会自身;一种是建构的生成机制,一种是自生自发的生成机制。这两种动力和两种机制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当国家试图把乡村纳入统治体系之中时,可以有两种取向,一种是按一定的理念、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即采取建构机制。这种模式最典型者莫过于人民公社化运动。在特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目标追求下,中共中央在原有的合作化运动基础上,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全国的人民公社化改造。[10](P55~56)另一种则是采纳原有社会自生的组织力量和形式而加以影响或改造,即采取自生机制。如我国历史上统治者用宗族宗法制度来组织和管理乡村,在宋以后尤其如此。在明嘉靖十五年后,官方还给民间提供“联宗立庙”的合法性和推动力。[11](P34)同样,乡土社会中的人们在行动中形成自己的社会组织及网络时,也是存在两种机制的。其一是这种组织化乃“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结果”。如广大农村的宗族组织、宗教组织(地方神的崇拜尤其如此)。[12](第一篇)其二也可见乡村社会在外部势力的影响和示范效应下,自觉运用理性知识进行建构设计,这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单位化村落里尤其明显。[11](P1~19)因此,在中国地方组织化过程中,这两种动力和两种机制是交相融合到一起的,我们研究时就不能有所偏颇,否则不足以正确揭示中国乡村社会发展的进程。

在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有一条明显的线索贯穿其中。那就是,国家总是试图通过现代化的过程来加强对社会的控制。控制成为国家现代化的目标追求,通过控制来掌控现代化的进程,组织和调控现代化所需的国家和社会资源。也就是说,在此过程中,国家建构的倾向是非常明显的。清末新政试图重建国家对地方的控制力,国民党时期,舍乡村自治而推行保甲制,也是出于这种需要,只是两者都没能达到目的。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过程是在1949年建国后完成的,以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为标志,实现了国家在唯理建构方式下的对社会的完全控制。然而正如历史发展所表明的那样,这种唯理建构最终导致了一些非理性的后果,使得国家不得不又退出一部分控制领域。但总的来说,一直到1978年底以前,中国一直处于国家对社会的一种强控制模式之下,中国社会的自生领域非常小,力量也非常薄弱。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中国的乡村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首先,我们需要指明的是,中国地方组织化的进程在此出现了惊人的转折,地方组织化的路径不再只是唯理建构的了。众所周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都是中国农民自己创造出来的。它们的产生,来源于农村社会内部自生自发的力量。然而其在全国的推广,则和国家与政府的积极支持与制度化推行紧密相关。这是因为,农民的这种组织创新所反映的社会秩序要求,与国家整顿和发展农村经济,建构农村乃至整个社会新的社会秩序的要求相吻合,从而在国家建构力量和农村自发力量的共同支持下,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获得极大的成功。这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组织创新推动制度创新进而形成新的社会秩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建构和自生的力量共同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乡村组织化呈现出多元发展的态势,乡村自组织的力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一方面,传统的地方组织如宗族组织和宗教组织重新复兴,在南方地区尤其如此。这和国家力量在乡村一定程度上的退出不无关系。同时,村民们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力量来规范和管理他们的公共生活,而宗族和宗教组织的复兴,不过是传统与这种从乡村社会中自生自发的需要相结合的产物。另一方面,新的地方组织不断涌现出来,如前面提到过的那种已经单位化了的村落组织;这方面的例子还可见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城中村”现象。[13]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越来越多的中国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民,背井离乡,来到东部发达地区打工谋生,他们的组织化程度与方式,也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14]

乡村社会的这些变化表明,在其内部,已经内生出许多新的组织与力量。而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治理已经成为其重要内容和要求。进行乡村治理,就必须重视和依仗乡村自组织的力量,而不是一味只作国家建构的努力。单纯的唯理建构,已被历史证明是不行的。但以此就反对建构力量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也是不全面的,因为这样会有社会失序的可能。当然,也必须警惕乡村自组织的力量被国家所吞没,或者这种力量和国家力量结合在一起形成营利性经纪的可能。[15](P37)总之,乡村现代社会秩序的生成,必然是建构与自生两种机制交相融合的产物。在此过程中,良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得以形成。

收稿日期:200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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