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声音,两个声音还是多个声音?_伦理学论文

一个声音,两个声音还是多个声音?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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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主义的方法

自然主义的方法已成为一个在认识论、科学哲学和逻辑哲学方面的一个主流方法。这个方法最近在伦理学的研究中亦日益受到重视。正如在认识论等领域一样,自然化伦理学(naturalized ethics)的兴起,是源自道德哲学与其他学科(如认知科学和进化生物学)的濒繁交往和互相影响的结果(May,Friedman and Clark,1996; Goldman, 1993; Johnson,1993), 作者认为这种科际间的交互影响应该扩展到其他社会及人文学科, 包括社会心理学、 社会学和政治科学等(注: Owen Flanagan(1996,p.22 )便认为这个交互关系更应该认扩展至历史、人类学、文学艺术等方面。)。自然主义的方法会有助我们对重要的道德议题(如社会公义、两性平等)建构文化高敏锐度的看法,并且使我们认识到人类的道德观念与道德状况是如何受到两性差异的制约。

二、理性自然化(Rationnality Naturalized)

自然主义的方法在对理性的研究上最能突显其价值,所以,笔者先在这一节简介这个方法对理性研究的贡献;进而在下一节中指出,在伦理学研究上,有相当的论据支持采纳自然主义的方法。

理性思考所应采用的法则是认识论、科学哲学和逻辑哲学的一个主要研究课题。 在过去的一、 二十年, 思维心理学与计算复杂性(computationnal complexity)的分析研究有很大的发展, 使人渐渐意识到不少有关思维的哲学理论(如一些形式逻辑和形式概率理论)有不少不足的地方,并引发两个常见的批评。

(1)复杂论据(Argument from complexity)。 哲学家所建构的理论过于理想化,他们所提供的思考法则是难度极高,而一般人是没法依从的。这个批评源自对计算复杂性(Cherniak,1984,1986)、人工智能(Simons,1972,1983)和心理学(Anderson,1990,1991)的研究。

(2)非理性论据(Argument from irrationality)。不少心理实验题示,人类的思维活动往往违背哲学家所订下的法则(Johnson-Laird,1983;Kahneman,Slovic,and Tversky,1982)。如果这些法则为理性思考订定标准,那么这些实验似乎提示人类基本上是非理性的。这是一个难以接受的结论,因此,不少有关人类理性的哲学理论是不足的。

以上两个批评显示,哲学家在过去建构的理论只刻划神或最完美动物的理性,而不是人的理性。一个有关人类理性思维的理论所订定的法则应该是人类有能力依从的。如果要建构这样一套理论,哲学家便需要仔细了解科学史、心理学和其他认知科学的发现,把哲学自然化。自然化哲学并不等同于理学的一种,因为哲学的研究目标仍是要厘定理性思维的规范,而不是描绘人类的思维表现。但是,哲学要认真对待以上两个批评。在制定理性思维法则时,要预设一套能准确地描绘人类的思考能力、周围环境的生态结构和思维系统认知目标的描述性理论。有了这样一套描述性理论,我们便能认识到即使人类思维活动也往往背离完美理性理论法则,人类所采用的思维策略也往往使他们能凭藉有限的能力有效地在身处的特定环境中满足其认知系统要达到的目标(Funder, 1987; Anderson,1990,1991; Kornblith,1993; Lopes and Oden,1991)。

由此可见,实用主义(Pragmatism)应该作为研究人类理性的指导思想,因为研究的目标是从人类思维活动中抽象出有效的策略。这个抽象过程以一个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过程为基础,在成功的推理实践与思维原则之间进行相互协调,从而找出一套能吸纳最多成功实践的一套原则。整个过程要受制于一套预设的背景理论,以确定得出的法则是人类可以依从,有助他们在身处的环境中达到其认知目标,并能解释为何他们有些时候会违背这些法则(Thagard,1988)。

三、自然化伦理学(Naturalized Ethics)

伦理学的研究亦有类似的情况。直至70年代初期,不少哲学家还相信伦理学可以分为元伦理学(meta —ethics )、 应然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和实然伦理学(descriptive ethics)三个层次,而哲学的任务就是建构一套完善的元伦理理论以厘定道德概念与判断标准。但是,哲学家所建构的元伦理理论(如情感主义)往往是一套隐晦的应然理论,并对人类的道德作不恰当的假设。

罗尔斯(Rawls )的深具影响的社会公义理论对以上的三分法作出挑战(注:Harman(1977)是另一个挑战三分法的代表作。)。罗尔斯基本上与奎因(Quine)同属一个传统。 奎因是自然化认识论的倡导者,并且反对语义命题和经验命题是可以明确区分的。罗尔斯采取了类似的思路,把元伦理问题搁置在一旁,进而直接处理重要的应然伦理问题。他认为一套恰当的道德理论要与可靠的心理学理论相一致,要求自己所推导出的正义原则要与大众深思熟虑的判断(considered judgments)处于一个反思的平衡状态,亦即是说正义原则要基本上与大众深深认同的道德信念相一致,而自己所建构的正义原则一旦为公众所接受,应该能够有助于维持一个具有良好秩序(well—ordered )的和稳定的社会。所以,罗尔斯认为其理论的合理性是与我们在现实生活里的道理信念和一些对社会秩序的实然预测是分不开的。因此,在罗尔斯的伦理系统中,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是没有一个明确分界线的,他的理论有一个很重的自然化倾向。

伦理学与理性思维研究有类似的原因要采纳一种自然主义的方法。一个合理的道德理论不能要求我们依从一些极难实现的原则,这一点与复杂论据相似。其次,如果从一个道德理论可以推导出人总是会不道德的,这个理论的合理性便值得质疑,这一点与非理性论据相似。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活在现实世界的人的道德,它应该关注的是人在生活中面对的问题,提出的道德理想亦是可以实现的。所以,一套完善的道德理论需要建基于一套有关人类行为动机、感情、思考和其他心理活动的实证理论,因此,道德心理学在伦理学中有一个重要的位置。建构道德理论的反思平衡过程亦与建构理性思维理论相似。

但是,伦理学与理性思维研究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差异。虽然还没有完全肯定的证据证明理性思维原则是超越文化差异和具有普遍性的,但是,这个假设已被普遍采纳,以作为对理性研究的指导思想。伦理规范与思维法则不同,它极有可能是特殊的,因为道德规范往往源自于一个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把道德规范强加于一个社群身上,往往会对其成员的自我身份认同构成伤害,扭曲他们的道德人格,使他们的自我形象受损。

道德规范有很深厚的文化根源,其存在价值在于令其追随者可以处理在其文化环境中出现的问题。透过反思的平衡过程建构的道德理论往往是本土化的(local), 因为制约着平衡过程的背景理论是关乎生活在一个特定历史文化空间的道德个体。由于道德与文化之间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所以,不单只是心理学,其他人文及社会科学亦在建构道德理论的过程中担当一个重要角色。

除了文化因素外,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性别会不会是制约人类道德观念或道德状况的另外一个因素呢?不同的女性主义派别均作了肯定的假设。例如,心理分析女性主义(psychoanalytic feminist )认为,男性与女性有两种不同的道德观念或道德声音(moral voices),男的以正义和权利为基础, 女的以关怀和责任为本; 激进女性主义(radical feminist)认为,女性的生理状态与社会家庭结构会无可避免地令妇女处于一个受压迫的道德状况,只有采取分离主义(separatisn),拒绝与男性建立性/婚姻关系及组织家庭,才能摆脱父权主义的压迫,达到两性平等。这两个学派分别作了以下的两个有经验内容的假设:

(1)男人与女人有两种不同的道德声音;

(2 )性/婚姻/家庭关系必然会令妇女处于一个不利的道德状况。

以上两个观点有强烈的本质主义(essentialism)的成份,因为它们假定两性的道德观念/状况是迥然不同甚至是互相对立。另一方面,即使女性主义者能在西方社会证明男性与女性的道德观念或道德状况有明显的差异,并不等于中国社会的男性与女性间有同样的差异(甚至有任何显著差异)。Carol Gilligan(1982)是基于对西方受试者所作的心理测验而得出两种不同道德声音(two different moral voices)的结论,但是,这个结论是否适用与华人社会呢?同样道理,我们可以问:即使激进女性主义者有关两性道德状况的差异的立场符合西方社会的情况,这个立场又可否适用于中国社会呢?心理分析女性主义与激进女性主义所预设的普遍主义(universalism)能否成立呢?

右面的图表只是很简略地表示本质主义和普遍主义的含义。除了性别与文化两个因素之外,我们还需要考虑其他变量,例如社会地位或其他背景因素等。亦有研究显示,对某些变量作控制后,有些两性差异便会消失(Davidson,Steinmann and Wegener,1995)。所以, 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多维空间才可以更准确地表明在什么条件下本质主义和普遍主义才得以成立。

性 别

男 女

文化中V[,cm] V[,cf]

西V[,wm] V[,wf]

本质主义:V[,cm]≠V[,cf];V[,wm]≠V[,wf]

普遍主义:V[,cm]=V[,cf];V[,wm]=V[,wf]

V=道德观念/状况

c=中国文化

w=西方文化

要解答本质主义与普遍主义能否成立的问题,我们不能单靠哲学的思辨或概念分析,还要采纳自然主义的方法并与其他人文和社会科学研究结合在一起。以下笔者将简介解决以上问题时可以采纳的一些研究方向(注:还有其他本文并没有讨论的方向,例如,杜芳琴便从历史与考古学的角度研究中国的社会性别制度。)和简述这些研究所得到的一些成果。

四、文本注释

我们可以采纳的第一个研究方法是对经典著作进行注释。

陶黎宝华在1995年的中国妇女与女性主义学术研讨会上发表的文章便指出(Tao,1995):

1、与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不一样,中国传统没有把关怀、 责任和回报等道德关系边缘化和只能让这些关系在私人空间存在;

2、 关怀和责任等概念在中国传统儒家的道德和政治哲学中占核心地位,这些概念却被排斥在西方主流的道德/政治哲学传统之外;

3、关怀伦理与中国传统道德有不少共通的地方, 由于传统儒家思想家均是男性,显示关怀的声音不是女性所独有,所以,两种声音的本质主义立场并不能成立。

文本注释不应该局限于古典哲学著作,还应该包括古今经典小说、诗歌散文、主流文化作品、政策及法律文件等等,从而使我们能更效地了解两种声音的本质主义观点能否适用于华人社会。

五、社会调查

另一个研究方向是与社会调查相结合。笔者与陶黎宝华在1997年的女性主义哲学与公共政策学术研讨会上汇报了在广州进行的调查(注:调查研究项目为“80年以来经济改革对中国社会发展和价值取向影响的研究”,研究经费由香港城市大学赞助。 )的结果(Tao and Chan,1997)。这些结果提示:

1、虽然女性较男性重视人伦关系、家庭、互相关怀等价值, 但是,两性的差异只是在程度上而不是相互对立的。例如,当被问及什么是最重要的人生目标时,女性比男性较多地把温暖的家庭放在首位的百份比均是最高的。另一方面,对有些问题的回应,例如与父母接触的频率,两性之间甚至并没有显著差别。以上结果可以说没有为Gilligan的两个道德声音观点提供任何有力证据。

2、 女性对家庭价值与人伦关系的肯定与激进女性主义者对家庭的负面看法似乎不一致。

另一项值得参考的社会调查是一个在十二个资本主义和前共产主义国家进行的有关社会正义的比较研究(Kluegel,Mason,and Wegener,1995)。其中一些调查结果显示(Davidson,Steinmann and Wegener,1995), 西欧美洲地区的女性并不比男性更偏向接受以需要作为分配资源的标准。这与Gilligan的观点并不一致,所以,她的观点甚至可能不完全适用于西方社会。东欧地区的妇女却比男性较偏向接受需要这个标准,这可能是受长期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薰陶所致。所以,女性较能关怀别人的需要可能是性别差异与社会文化交互作用的结果,而不是像Gilligan所设想的一样,主要是由性别差异所引致。正如前文所述,研究性别差异时,我们不可以只考虑性别与文化两个变量,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妇女的社会地位。因此,另一个可能的解释是新发展的市场经济可能把东欧妇女置于一个不利的位置,对需要这个分配标准的肯定很可能源自她们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而不是因为她们有其独特的价值观念所致。

六、心理测试与实验

第三个研究方向是与社会心理学研究相结合。Leung和Bond (1984)曾在香港和美国进行过一个比较心理测试。受试者要把一笔款项分给另一位他/她看不见(甚至不存在)的人,测试主理人会告诉受试者这个人的工作量是他/她的二倍或一半。测试结果有趣的地方是,美国的男性与香港的女性倾向以表现作为分配标准,而美国的女性与香港的男性倾向接受平均分配。这个结果提示两性价值观念的差异与文化差异有关。

笔者亦进行了一系列的实验,以测试香港华人的正义意识(注:实验研究项目名为“香港华人的社会公义意识研究”,研究经费由香港城市大学赞助。)。实验采纳了Frohlich和Oppenheimer(1992 )的设计,以模拟罗尔斯所谓“在无知面纱之后的原初状态”,从而测试受试者会否选择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在实验中,参与者要对以下四个原则作选择:

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最符合正义的收入分配方式是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的最低收入。

最大化原则(Principle of maximization ):最符合正义的收入分配方式是尽量增加社会的平均收入。

限定最低收入原则(Floor constraint principle):最符合正义的收入分配方式是尽量增加社会的平均收入,但是要同时保证最低收入不少于一个特定的水平。

限定收入差额原则(Range constraint principle):最符合正义的收入分配方式是尽量增加社会的平均收入,但是要同时保证社会上贫富差距不超过一定的水平。

在选取了原则以后,实验参与者进而选出一符合那个原则的收入分配模式。参与者会随机地被指为属于该个分配模式的那一个阶级,而其在参与实验过程的报酬与那个阶级的收入成正比。亦即是说,实验模拟了无知之幕的效应,在选择公平原则之前,参与者不知道自己最后属于那一个阶级,所以没法刻意作出某些安排以确保自己得到最大利益,但却要承受自己的抉择所带来的后果。

实验结果为最受欢迎的抉择是限定最低收入原则,这与Frohlich和Oppenheimer在美国、加拿大和波兰得出的结果是一致。 数据分析显示,不同地区的参与者的选择均与他们的性别无关,这可以作为正义意识与性别差异无关的证据。亦有其他心理研究结果显示,虽然两性在行为上有一定差异,但是,他们的正义观念是相当一致(Miller 1992)。 所以,没有证据提示女性只注重关怀,因而忽视正义的价值或者对正义观念有不同的理解,这表明Gilligan的观点甚至不适用于西方社会。

参加完心理实验,参与者还要接受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两性之间对财富再分配、政府所应担当的角色和其他社会政治价值等等均没有显著差别。

从参与者小组座谈的内容我们亦可以看到香港华人有一些独特的理论,令他们选择限定最低收入原则。他们与西方人一样觉得要让每一个人有追求自己最大利益的自由,所以反对差别原则与限定贫富收入差额原则,又希望社会能保证每一个人有起码的生活条件,发展自己。但是,他们亦同时提出一些非西方的和非个人主义的理论。不少人引用关怀、爱心、友善的社会和社会和谐等理念解释社会为何要保证每一个人有一个起码的生活条件,但是,这些理论又不是单单由女参与者提出,而这些理论在西方进行的实验报道中是找不到的,并且有浓厚的中国文化特色。

七、本质主义与普遍主义的困境

综合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一些结论:

1、关怀伦理与中国道德传统有不少共通的地方,但是, 这些共通之处似乎不是中国女性所独有的道德价值。

2、两性之间没有两种本质上对立的道德声音, 即使两种声音存在,它们的差异往往是程度上的而不是对抗性的,这个结论尤其是适用于华人社会。这即是本质主义的谬误所在。

3、两性之间在道德观念上即使有差异, 差异的内容往往由文化因素所致而不是单方面由性别差异所决定。这即是普遍主义的谬误所在。

基于对普遍主义和本质主义的不满,不少人提出超越(注:“超越”这个概念是十分含混的。如果它只是指主流文化框架不应该成为个人身份认同发展的桎梏,这是从整个社会或宏观层次来看,并无不妥当地方,是表示对不同生活方式的尊重。但是,正如康德主义所认为,个人的爱与审美经验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如果它是指对个人的自我身份认同的超越,这是从个人或微观层面来看,便是不准确的。)性别的多元化观点,认为社会有多于两类的道德个体,而他们亦有各自不同的声音。无可否认,现代社会是多元化的,但是,在提出多种声音的观点时,我们亦应避免把这些声音对立起来,制造更加多的标签,把不同的生活方式神秘化。我们不可以忽略不同的声音是生活在一个文化共同体内,持有不同声音的人都是人类的一份子。不少异性恋者偶然认识到一些同性恋者时,不是往往觉得他们不外是普通人吗?所以,我们要认真处理分与合、一与多的辩证关系,如果走向极端,便会导致不同的声音受到一种霸权声音所压迫,或者令道德/文化共同体四分五裂,各种不同的声音因而不能进行对话。

虽然没有证据显示两性之间有两种迥然不同的道德观念,但是,各方面调查均提示女性在家庭分工、教育、职业等各个方面受到不公平对待,所以,两性差异往往突显在女性不公平的遭遇多于道德理念上的差别。例如,广州的调查显示,两性在以上各方面均有显著差别。笔者与其他同事最近亦在香港完成了一项对一千三百多名中学教师的调查(注:调查研究项目名为“公共管理上的权力下放重组:本港学校在管理上的创意性策划的研究”,由香港城市大学赞助。),初步的数据分析显示,不论是男教师或是女教师,他们的工作满意程度均与学校管理系统的开放程度有显著关系,但是,女教师觉得自己的参与和对学校管理的影响的程度是低于男教师的。所以,不同性别的教师对学校管理的看法是没有重大分歧,不同的地方在于两性在管理体制内的遭遇。

既然女性往往在社会上遇上不公平的对待,如果把女性主义看成为一种消除两性之间不平等关系的社会运动,应该受到支持。而女性主义作为一个指导这个运动的思想,它的纲领是十分清晰的。不同的女性主义学派,包括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和邀进社会主义等,均对两性不平等的起源和如何消除两性之间不平等关系提出不同的看法。中国亦应该按这个方向发展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女性主义思想。

但是,如果我们把女性主义看成为一种思潮,是表达一种女性独有的声音的思想体系,那末,我们便要弄清楚这一种声音是什么,这样才能为女性主义赋予内容。但是,哪一种声音才可以避免堕入本质主义及普遍主义的陷井呢?既然关怀伦理已没法通过文本注译、调查和实验的严峻考验而慢慢堕入本质主义及普遍主义的陷井,究竟有没有一种声音可以与各种考验的结果处于一个反思平衡状态呢?当然,我们可以摆脱普遍主义的困境而只是寻找某一特定文化体系内的女性声音,但是,如果我们假定这个声音只是该体系内的女性所独有,亦要应付反本质主义者的挑战。

如果我们能够从一个动态和历史的角度来看女性主义思想,或许可以摆脱本质主义和普遍主义的困境。由于女性有其独特的生活经验和长时间处于被压迫的状态,极有可能会使她们的某些道德触觉比男性敏锐。在采纳这个观点时,我们要认识到这是一个历史现象,因为哪些触觉受到压抑或被遗忘是受社会的特殊文化因素所制约的,而男性亦不是本质上缺乏这些所谓“女性的触觉”。这些触觉最终能否受到社会的全面确认,有赖于女性主义者对于使人明了到这些触觉的内容是什么和消除两性不平等的理想得以实现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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