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论述的几点思考——向陆梅林先生请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论述论文,规律论文,几点思考论文,林先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今年第一期《文艺研究》发表了陆梅林先生《〈巴黎手稿〉美学思想探微》〔1〕一文,读后获益匪浅, 特别是对《巴黎手稿》关于“美的规律”论述的一段译文的辨析与重译,确实论据充分,令人信服,纠正了我以往的误解(误把“内在尺度”看成是人或主体的尺度),这对于全面、准确地理解马克思的原意至为重要。不过,梅林先生对马克思这段论述的阐释和由此得出的结论却不完全能说服人,现就其中三点提出一些疑议,向梅林先生求教。
关于美的规律的客观性问题
梅林先生说,由于有些人把“内在尺度”理解为主体或“人的尺度”,因而得出了人类社会产生以前无所谓“美”、也无所谓“美的规律”的看法,这是对“美的规律”的客观性的否定。
我认为这里首先要分清“美的规律”是自然规律,还是社会历史的规律。自然规律在人类产生之前已然存在并在人类产生以后依然发挥着其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作用;而社会历史规律则是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后才形成的,它虽然同样具有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作用,但它的内容本身包含着人的主观目的意图和能动性方面。正如马克思所说“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2〕。 恩格斯更是对此作了明确的论述:“社会发展史却有一点是和自然发展史根本不相同的。在自然界中……全是不自觉的盲目的动力,这些动力彼此发生作用,而一般规律就表现在这些动力的相互作用中。……反之,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目的的。但是,……它丝毫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3〕。 很清楚后一个“一般规律”即社会历史规律本身是人类社会产生以后的规律,它同样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但这一般规律内包含着每一个个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活动。
而“美的规律”,在我看来,无疑是属于社会历史范畴的,因为它无论如何同人、同人的有目的的活动分不开来。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是这样谈“美的规律”的(采用梅林先生的新译文):
动物只是适应它所属的那个物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会按照任何物种的尺度来生产,并且处处会对对象运用固有的尺度来建造:因此,人也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
这里,我们完全同意梅林先生把原文中“inhrente Ma β”(旧译为“内在尺度”)改译为对象“固有的尺度”,而非人的主体尺度。但是有一点极为重要,即本段马克思是将人与动物的生产进行对比,突出人不同于、高于动物的本质,全段主语是“人”(主体),“按照任何物种尺度来生产”也好,“对对象运用固有的尺度来建造”也好,都是人的有目的的、自觉的活动。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在于人能在正确认识和遵循其他物种、一切对象的固有尺度和规律的基础上,按自己的需要和目的来对其进行加工和改造,“生产”或“建造”。这里,仅仅按照对象的尺度还远远不够,还须注入人的主观目的、意图,才能现实地进行生产,以满足人自身的需要。梅林先生在文中也明确肯定“人的生产是有一定的目的和某种需要”,但又说“马克思并没有把它作为主体的尺度”。我以为这并不符合马克思原文的意思。从上引这段文字中,作为主词的“人”,处处“按照”对象尺度来生产,完全是一种自觉的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其中不言而喻包含着人的主体能动性在内。马克思虽未用“主体尺度”一词,但他讲的人的生产区别于动物之处正在于人的自觉性、目的性和主体性,包括人能认识、运用对象的尺度来改造对象本身也体现了人的这种主体性。因此,马克思最后讲的“美的规律”,其内容应包含人的生产的主体目的与客体尺度的两个方面及其辩证统一,而不只是物种或对象的客体尺度一个方面。
如果这个理解能够成立,那么,美的规律显然是与人不能分离的,是人类社会的规律,而不是与人无关的自然规律。当马克思说“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时,毫无疑问他是否认动物也能按美的规律来建造的。也就是说,对动物而言,不存在美与不美,也无所谓美的规律。美的规律只对人才有意义,只是在人脱离动物界组成人类社会以后才逐步形成并发挥其客观规律的作用,它只能是人类社会的规律,历史的规律,而不是自然的规律。社会规律离不开人的主观意图和目的,但并不妨碍它作为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而发挥作用,它的客观性就体现在无数个人主观目的和行动交织而成的“合力”中。
关于美的规律是否属于社会历史领域的问题,我还可以举一重要旁证:梅林先生谈到马克思对美的规律的论述时明确指出,它“科学地阐述了人类特有的审美活动的规律性”,“把美学理论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我完全同意这一看法。这里,梅林先生事实上已明确把美的规律定位在“人类特有的”规律这一范围内,也即社会历史规律的范围内,这是完全正确的。既然如此,说人类社会以前无所谓“美的规律”,又何错之有呢?由此,又怎么能得出这种观点否认美的规律的客观性的结论呢?
其实,美的规律作为美学理论无法回避的重要研究内容与课题,应属于社会历史领域,这一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实际上已间接论述到了。如恩格斯在评价黑格尔体系时指出,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又分成各个历史部门来研究,如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哲学史、美学等等,——在所有这些不同的历史领域中,黑格尔都力求找出并指出贯穿这些领域的发展线索”〔4〕。显然, 恩格斯把美学也放在“历史部门”或“历史领域”中,即放在社会历史领域的范围内。美的规律应是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它当然只能在社会历史领域这一明确的范围内加以考察和研究。恩格斯虽然没有明确这样提,但从上面这段话不难作出美的规律问题属于社会历史领域、从而美的规律是社会历史规律(而非自然规律)的推论。
综上所述,第一,我觉得梅林先生对美的规律的理解有点自相矛盾:一方面承认审美的规律性是“人类特有的”,另一方面却认为美的规律在人类社会产生以前就存在并起作用了。这是令人困惑的。对美的规律到底定位在自然领域还是社会历史领域,是有着根本区别的,这一点至关重要,不可不辨析清楚。第二,承认美的规律是人类社会历史的规律,承认其中包含有人(主体)的目的、意图因素,并不否定美的规律的客观性,不否定美的规律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客观地发生着作用。
关于“美的规律”的含义问题
梅林先生在阐释“尺度”一词的含义时也谈及对“美的规律”的理解,他说:
所谓“尺度”,原是度量衡的单位,是按照客观规律概括出来的衡量客观事物的标准。此处泛指生产对象的性能、质地、属性、结构、外观、形状,等等。简而言之,它包括物象的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美的规律则指二者的有机统一。
我觉得,这里有几点值得研究:第一,梅林先生前一句话对“尺度”一词的界定,我以为是准确的。不管是物种的尺度还是对象固有的尺度,实际上都是人按照客观规律概括出来衡量事物(也包括人自身)的标准。譬如衡量有形事物的大小尺寸或人的高度,都可用尺或公尺为尺度:譬如对有心脏的动物(包括人)可以以心脏是否停止跳动作为衡量其死或未死的尺度,当然,不同动物(包括人)心跳速率不同,又可概括出每分钟跳多少次作为衡量某种动物心跳正常与否的尺度;如此等等。但是需要强调,尺度是人概括出来的,它受到人对事物(包括人自身)认识的程度和准确度的限制,它有时也可能不完全正确、甚至错误,譬如一些儿童智商测定标准就有不同程度的片面性,并不能完全准确反映儿童的智能水平。所以,尺度不等同于客观规律,它是人对客观规律认识的一种成果,显然包含着主体因素在内。这一点梅林先生并未指明。第二,紧接下来第二句话梅林先生以“此处泛指”为一转折,一下子把“尺度”从人(主体)所概括出来的衡量事物标准变为纯客观事物(对象)的属性、结构、外观等,即不含任何主体因素。所以,“此处泛指”只能是梅林先生个人的理解。紧接着在“简而言之”引导下,进一步说“尺度”“包括物象的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这同前一句含义又大不一样,它从讲事物、对象的性质转为“物象”的“内容与形式”。这些含义,我们从马克思的原话中怎么也体会不出,更无法推导出来,其中似乎包含着梅林先生过多的随意性吧。当然由“对象”变为“物象”(但愿是笔误或印刷错误)与“美”似乎接近了一些,但这种语词转义与解释的跳跃,无论如何是违反起码的形式逻辑的,由此作出的任何推导与结论在逻辑上都是站不住脚的。因此,第三,梅林先生看似很顺理成章地说出的“美的规律则指二者的有机统一”就缺乏根据了。
从上下文看,梅林先生是把“美的规律”界定为物象(对象?)的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的。这当然不是马克思的观点,从我上文转引的梅林先生对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的那段话的译文看,是无论如何也推导不出这个界定的。实际上,用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来界定美的规律,实在是太普泛,太一般化了。固然,这种统一应是美的规律所要求的,但有了这种统一并不一定能达到美;反过来说,真的规律、善的规律难道就可以不要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了吗?这与蔡仪先生过去的“美在典型”论有点相似,典型是个性与共性的有机统一,凡是达到了一类事物中典型的就是美的。但是,这种说法是经不起诘难与驳论的。因为一般而论,几乎任何事物都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如果加上在同类事物中最有代表性的说法也不能改变其立论的困难。如说一个典型的癞蛤蟆是否美呢?同样,说美的规律为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也难圆其说,一只癞蛤蟆就其本身而言,完全可以是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其形式(外在形状、颜色、叫声等)完全适合于其物种生存的需要、特性等内容,但很难说符合“美的规律”;相反,内容与形式并不统一,有时脱离内容的单纯形式也可以是美的,譬如符合黄金分割的外观形式往往是美的,又譬如一个女子的身材、体态、容貌等外在“形式”任何人都认为是美的,但其心灵(内容)也许不美,甚至邪恶,这就同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无关。实际上,内容与形式这一对抽象程度很高的哲学范畴未必适合于用来探讨美的规律。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如上所述梅林先生对“美的规律”的阐释完全离开了主体,离开了社会的人。其实,任何事物的内容与形式,如果离开了人,就无所谓美丑,无论其统一程度如何,均与“美的规律”无关。在西方美学史上,黑格尔是用内容与形式这对范畴的统一来阐释美用得最多的一个(当然不仅仅用这一对范畴,还用了其他许多范畴)。他的“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的著名定义就是把理念看成内容,感性显现(形象)看成形式,美就是这两者的有机统一。但是,黑格尔论美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认为美只对人的心灵有意义,他从未离开过人的审美意识和能力来谈美,谈理念内容与感性形式的统一。譬如说自然美吧,在梅林先生看来,那是与人无关的,甚至在人类产生之前就早已存在了。但黑格尔却明确地指出:“有生命的自然事物之所以美,既不是为它本身,也不是由它本身为着要显现美而创造出来的。自然美只是为其他对象而美,这就是说,为我们,为审美的意识而美。”〔5 〕就是说,自然美只对有审美意识的人有意义,只有与人发生审美关系时,自然事物才可能呈现为美的。只有在与社会的人有关这个大前提下,才可以进一步探讨事物何以会美,包括从内容与形式关系的角度去探讨。现在,梅林先生首先排除了这个大前提,那么,无论从什么角度去探讨美和美的规律,都不可能有成果的。就说梅林先生仅用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去界定美的规律吧,我以为比黑格尔还大大倒退了。因为黑格尔还肯定了这个大前提,而且他毕竟把内容与形式这对太一般的范畴具体化为理念内容与感性形式这样一对内涵十分具体丰富的范畴,并结合其他多个范畴来综合探讨美和美的规律。
何为美的规律?我想,应该是事物(包括人)何以成为美的事物、何以具有审美特性、何以成为审美对象的规律。在《巴黎手稿》关于美的规律的这段话中,马克思并未正面回答何为美的规律的问题。但从上下文中,我们可以领悟、捕捉到马克思思考美的规律问题的某些思路、踪迹。
首先,马克思是在人与动物的比较中来思考美的规律的。他从动物的局限性与人的主体能动性的对比中推出人按照美的规律建造的结论。这实际上确凿无疑地把美的规律的作用确定在人类的范围内。换言之,美的规律是属人的规律,只对人有意义,只有人能认识和应用美的规律;对动物来说,无所谓美不美,不存在美的规律,也不可能按照美的规律建造。
其次,马克思着重比较了人与动物的生产活动,在讲人的生产时主要讲人的物质生产实践,这种实践活动是根据人的需求,按照预定的目的对对象世界的改造。 这是一种“自由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6〕,它使人的本质力量得以对象化,使对象世界也打上人的烙印,凝结起人的种种本质力量。正是人的实践活动使对象、事物具有了转化为美的可能性。人的这种生产实践,与动物无目的的本能活动根本不同,前者是通向美的必由之路。马克思在比较了人与动物的生产之后,用了一个连词“因此”,带出“人也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结论。这个“因此”,提示我们美的规律与人的自由自觉的生产活动有着内在的因果性联系。虽然人的生产实践活动的规律并不直接等同于美的规律,但与美的规律息息相关,或者说是美的规律的重要基础。
再次,在两种生产的比较中,马克思着重强调了人的生产的全面性、自觉性、有目的性,即能动性。“而人却会按照任何物种的尺度来生产,并且处处会对对象运用固有的尺度来建造”,这句话突出了人的生产的全面性,这是一目了然的;但同时也包含着人的生产的自觉性与目的性的内涵,这却常常被人们忽视。其实,只要仔细体会这句话就会发现,马克思这里使用了人“按照……尺度”,对对象“运用……尺度”来生产等主动性语词和语句,已清楚地告诉我们,人之所以能按照任何物种尺度和运用对象固有尺度来生产,乃是因为其生产活动是自觉的、有目的的。这种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是对物种和对象尺度的正确认识和把握,而这是完全自觉的;同时,按照或运用对象尺度进行生产的另一个不言而喻的基本前提是从人的某种需要或为实现某种目的出发的,否则生产本身缺乏动力。按照或运用对象尺度是生产活动中的合规律性方面,而其中必然暗含着合目的性的另一方面。正是人的生产的这种自觉性、有目的性即自由自觉性,同“美的规律”有着内在必然的联系,或者说是“美的规律”得以成立的最深刻的基础。马克思这里用“因此”来引出“美的规律”来决非偶然、随意的,而是表达了马克思思考美的规律的基本思路,即紧紧扣住人的生产不同于动物生产的全面性、自由自觉性和有目的性。离开了这一点,抽象地谈论美的规律,是南其辕而北其辙的。
笔者这里不打算探讨“美的规律”的具体含义,更不拟具体界定“美的规律”,只想指出,梅林先生把美的规律界定为物象的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似乎离马克思的原意甚远。
关于价值和审美价值问题
在论述“美的规律”时,梅林先生又提出对价值和审美价值的看法,他首先说:“价值是物的客观属性,也可以说是物的物质属性。”
我以为,这是对“价值”范畴的误解。这里有必要简单讨论一下“价值”的一般涵义。马克思说过:“‘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7 〕马克思在此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价值”概念的最一般思路,即从人的需要与外界物(客体)满足这种需要的关系来把握价值的含义。具体来说,就是:(1)价值不是一个单独的实体范畴,而是一个关系范畴;(2)价值不是主体之间或客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对主体(人)与客体之间一种关系的表述;(3)价值不直接是主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或实践关系, 而是主客体间需求与满足需求的一种特殊关系。客体如对主体的某种需求能够发生满足与否的关系,就与主体形成了某种价值关系。换言之,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求所具有的作用与意义。
据此,价值范畴只有当物(客体)与人(主体)发生特定关系时才形成,才有意义。它决不仅仅是“物的客观属性”。物可以有这样、那样的客观属性,但如不与人发生满足需求与否的特定关系,就不存在有无“价值”的问题。譬如在人类产生以前,太阳、月球、山、水等物质实体早已存在,它们都有自己的属性,虽然由于在无主体(人)的情况下,它们的属性也无所谓“客观”性。但这些物质属性决不可能转化为价值,因为无主体需求与之发生关系,就无所谓价值。实际上,最初的价值关系就是在物的属性对人的有用性中形成的。梅林先生引述的马克思的观点就是如此。马克思说,价值的表现,最初无非是表示物对人有使用价值,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8〕。 只有当物的属性对人有用时才形成价值。
我这里决无否定价值的客观依据之意。价值虽是客体与主体间的一种特定关系,但客体一定要有某种特性或属性能与主体发生满足需求的关系,才会形成价值关系。这可以说是价值形成的客观因素、客观源泉或依据。我们只应在这个意义上理解梅林先生文中所引的马克思的两段话:“珍珠或金刚石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们是珍珠或金刚石,也就是由于它们的属性,由于对人有使用价值〔9〕”, “如果去掉使葡萄成为葡萄的那些属性,那么它作为葡萄对人的价值就消失了,它就不再(作为葡萄)是价值的要素了。”〔10〕就是说,珍珠、金刚石或葡萄各自的价值来源于它们各自的属性,这些属性是它们对人有价值的客观依据或要素。否定价值的客观因素或源泉是不对的。但是,这两段话同时还告诉我们:第一,这些客观属性只是“对人”才有“价值”,离开与人的需求关系,这些客观属性并不必然成为价值。马克思在两段话中都突出了物的属性“对人”的意义、效用即价值,可见马克思始终把“价值”看成物的属性与人的需求关系的范畴,而不是与人无关的、孤立的物的属性范畴。第二,马克思强调了价值范畴的客观要素(即物的属性)和源泉,这是完全正确的,但同时,马克思把物的属性只看成价值关系中的一个“要素”,即客观要素,但有这个要素而无人这个主体要素,仍然形不成价值关系。第三,因此,价值不等于(大于)价值的客观要素(物的客观属性),我们不应在价值与构成价值的一个要素的物的客观属性之间划等号,把两者混为一谈。梅林先生的失误就在这里。他误把物的客观属性即价值的客观依据方面或构成价值关系的要素之一(客观要素)简单地直接等同于价值整体,而把构成价值关系的主体方面(人)完全排除在外,而无人(主体)的价值是不存在的。
梅林先生对“价值”持这样一种客观主义的观点,必然影响到对审美价值的看法。果然,他说道:“美是一种正面的(积极的)审美价值,它也是物的客观属性”;他并批评“讲审美价值和美是审美关系产生的”观点,认为这“还是把美看作是审美对象的身外之物,而没有把它看成是物的客观属性。”
我觉得,梅林先生这里概念比较混乱,他把美、审美价值(积极的)和物的客观属性等三个不同的概念混淆在一起了。首先,“美是一种正面的审美价值”的观点,早在50年代就有人提出过了,这是从价值论角度探讨美的本质,自然可以成为一说。但讨论美的本质问题时引入价值论,实际上就已同人的审美需求联系起来了,就已把美置于与人的审美关系中了。同价值范畴一样,“审美价值”也是一个关系范畴,它只有在能否满足人(主体)的审美需求的意义上才能成立,也就是说,一个对象(物),只有在同人建立起一定的审美关系时,其属性只有对人的审美需求有正面(或负面)的效应时,才具有审美的(正或负)价值。因此,从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出发,肯定“美是一种正面的审美价值”,实际上应已暗含着承认审美价值是对象特性满足人的审美需求的特定关系这样一个前提。但梅林先生由于前述对“价值”作了客观主义的不正确解释,就把对审美价值的理解从人与对象(物)的审美关系中孤立、割裂、抽象出来,切断了审美价值范畴与人的联系,实际上也就抽空了其“价值”关系的本质。
其次,梅林先生从“美是一种正面的审美价值”出发,直接推论出美“也是物的客观属性”的结论,在逻辑上比较混乱,在理论上也说不通。如前所述,他把价值等同于物的客观属性是站不住脚的,他进而把审美价值归结为物的客观属性同样是说不通的,由此推出美也是物的客观属性更是难以成立的。严格地说,“美”、“审美价值”(正面)和“物的客观属性”是三个内涵、外延不同的概念:即使用“审美价值”来界定“美”,具有正面(积极)的审美价值的对象也不一定都“美”,也可以是“崇高”、“悲剧性”、“典型”、“意境”、“神韵”等等,就是说,“审美价值”的范围远大于“美”;关于“美”的本质,由于笔者与梅林先生的理解不同,不可勉强,这里只从语用学角度指出,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就是在纯审美(对艺术与自然)活动中,人们作出“美”的审美判断的语境与实际含义是千差万别的,如果把“美”简单归结为“物的客观属性”一个方面,而把审美主体及相关语境完全排除在外,是无论如何也说不通的。
以上三个方面是笔者读了梅林先生大作的几点粗浅的想法,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欢迎梅林先生与同行专家批评赐教。
本专题责任编辑注:
陆梅林《〈巴黎手稿〉美学思想探微》一文见本专题1997年第3期。
注释:
〔1〕见《文艺研究》1997年第1期。本文凡引陆梅林先生的话,均出自该文,不再一一注明。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19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3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页。
〔5〕黑格尔:《美学》第1卷,第160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96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6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326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176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1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