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有许多的优惠政策,减免了农民建房、办证的各种费用,导致存在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的普遍现象,针对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作一些探讨,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解决对策
近年来,中央对于农民有很多优惠政策,减免了许多相关的税费,导致部分农民用地意识淡薄;有的村民因迁出等原因,形成村内的空闲地和旧宅基地,还有一些村民建了新房,把旧房没有交给集体,卖给外村的搬迁户,有的甚至保留着旧房,而村委会怕得罪人,而没有加强对宅基地严格的管理。在当今农村存在 “一户多宅”的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由于农民因生产生活需求,除建造住房居住外,还占用大量的集体土地建收割、放置农机等杂房;这样一来,建房就需要占用大量的面积的土地。造成超占、多占、“一户多宅”现象的存在。
二、乡镇基层所和村委会在宅基地管理中,只注重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核对,认为只要新建面积不超占批准面积,就验收发了新证。实际上另占地建造了新房,旧房拆除少,保留旧房面积多,有的甚至没有拆除旧房,造成了事实上的一户多宅。基层所没有及时督促村委会到实地现场监督拆除旧房,形成了占新不退旧现象。
三、农村因多种原因,子女长大成家后,子女另建新房和父母分开居住。但父母死亡后,父母的财产归子女继承;子女就会拥有几处宅基地,造成“一户多宅”的现象。
四、有的农民甚至认为现在占有划拨集体土地,占空地只要办理相关手续不用缴费,又不用跑路,手续就由基层所代办,就利用家庭成员中其他人达到18周岁分户年龄,另行占有集体土地建房后卖掉,另行分户后再次建房,这样形成 “一户多宅” 的现象。
五、农民除建大面积的宅基地外,甚至以建生产用地(养殖业)为由建房或圈地,占用大量的土地。发展养殖、畜牧业,虽然没有改变土地性质,有人认为不用办理用地手续,有的甚至占用大量的耕地建养鸡场、香菇棚,造成土地破坏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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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上种种原因,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去杜绝“一户多宅”的现象:
一是严格实行“三到场”制度,即申报前,对其所在村组的旧宅基地进行调查核实后,确认无误符合条件的农户方可受理,做好批前踏勘、选址到场,审核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批后放线、打桩定位到场,确定四址;建议由乡镇所在放线时用JPS把建房户的四至范围定位,以免“批东建西”。房屋建成竣工后验收到场,审核是否超标准用地。经验收符合标准才能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以证管地,村民申请新建住宅,必须签订承诺书,承诺建新房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旧房,退出原来使用的旧宅基地,交给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
二是强化村镇规划,引导村民集中统一建房,加快新农村建设统一布局规划建设居民点的步伐。要严格实行拆旧建新制度,对不居住的废弃、空闲宅基地统一规划、整理,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在原地翻建、改建的,按用地规划要求批准后给予保留或减少用地面积,统一建房。在建房时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建议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严格层层把关,既要不能超过批准的面积,又要不能建永久性建筑物;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三是村民建新房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积极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于荒芜未建的闲置宅基地,超过一年以上未建设的,应当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另行安排。同时对闲置、废弃的宅基地收回程序应由县政府收回合理安排利用;对符合被收回条件拒不配合所属村集体收回的村民,规定相应严厉的制裁措施;已建房户旧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四是制定相关的奖励政策,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各村干部签署层层责任状考核,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减少“一户多宅”现象。对于那些建房户,村民申请新建住房时,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期限内拆除旧房,按城市规划和审批手续建房不得超占面积,建新房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限期将旧宅基地拆除后交村集体。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村干部现场督促拆除旧房,限期交出旧宅基地,这样可以减少在农村大面积占新不退旧的造成 “一户多宅”现象。在村民没有拆除旧宅之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新房发证登记工作。
五是加强宅基地发证工作的管理。虽然所有的宅基地登记发证资料实行网上报批审核发证,发证资料全部扫描存入到电脑里面,便于乡镇所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享,并做到了及时快速查到土地用户的详细信息,给工作带来许多方便、快捷;但是还有人把自家的宅基地出卖、出租以后利用子女达到18周岁分户再次申请宅基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确保登记发证准确无误,对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真正做到严格把关、持证用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的良好社会氛围;严格杜绝“一户多宅”。
笔者认为充分认识和宣传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重要意义,要把通过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帮助农民转变居住观念,充分调动农民节约用地,积极探索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更好地、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土资源管理培训教材》
论文作者:周世恩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0
标签:宅基地论文; 旧宅论文; 村民论文; 现象论文; 旧房论文; 面积论文; 农民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2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