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制度与农村传统体育的发展:以地方社会为视角_武术论文

非正式制度与农村传统体育的发展:以地方社会为视角_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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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90(2009)03-0012-04

自2004年以来,体育总局连续启动了“体育三下乡”、“农民健身工程”、“亿万农民健身活动”等活动,加快了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农村体育设施,健身环境有极大的改善。然而,这些工程和系列活动并没有充分有效地解决广袤乡村社会体育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表现在不少乡镇村体育健身设施遭到人为的破坏或被偷变卖,体育健身站和指导员形同虚设发挥不了作用;以发展农村小城镇为重点,发挥小城镇体育的龙头作用,向农村的最基层组织——村落辐射,以此带动农村体育整体发展的理想方案受到很大的冲击等等,这都表明了我国农村体育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依然任重道远。乡村体育工作难的突出问题是,以政府本位或城市本位制定的农村体育发展计划与乡村社会实情存在明显距离,对乡村体育现代化的改造忽视了乡村社会内生的非正式制度对体育作用的影响,以致于国家推行的农民健身工程和健身计划脱离了乡村社会生活。中国村落是个文化传统底蕴浓厚的乡土社会,是非正式制度根植的土壤和发挥作用的地方,与这种制度和文化传统观念有关的行为方式深刻影响着乡村体育的创新及农村体育现代化的进程,因此,有必要对非正式制度对乡村体育的影响展开讨论。本文从乡土社会的视角,探究非正式制度对乡村传统体育的影响,试以宗族制度和祭祀民俗制度为案例分析对象,深入探讨非正式制度在历史上对乡村传统体育作用和对现实的影响,进而提出如何借助非正式制度的积极因素,对乡村传统体育进行诱致性的改进,推进乡村体育的多元发展。

1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任何制度的安排是源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新制度经济学家将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并以正式形式加以确定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包括有关法律条例、政策法规、经济规则、体育法、正式合约等等明文规定,是属硬性的强制性制度。非正式制度是民间社会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包括价值观念、宗教礼仪、文化传统、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是属于软性的非强制性制度。通常非正式制度也被学者视为社会文化状态,是一种内在的心理约束,它存在于民间社会的风俗习惯和人们的价值信念之中,以无形的表现方式渗透到民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对一定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发挥作用。正式制度在整个社会约束中占小部分,非正式制度占大部分,人们的关系和生活的大部分空间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它深刻影响着社会的许多方面。乡村社会非正式制度包括宗族制度、祭礼制度、习俗惯例、乡约族规等文化传统方面的内容,它是乡村社会内生的、认同并自觉遵守的、不成文的行为准则,对规范乡村社会的稳定秩序发挥极大的作用。当国家推行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全民健身计划符合乡村非正式制度时,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体育、文化就能得到迅速发展。反之,国家所推行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计划在乡村将会遇到阻滞。发展乡村体育,我们必须考虑非正式制度这个因素,了解这个因素对乡村体育发展的影响,才能正确选择乡村体育未来发展的路径,利用非正式制度的积极因素来推进乡村体育现代化的进程。

2 非正式制度对乡村体育的影响

非正式制度是在长期的自然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它根植在文化传统深厚的乡村土壤中,渗透到乡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乡村传统体育繁衍、传播、传承、发展发挥很大的作用。历史上,中国的皇权不下县,传统的中央集权的统治只是达到县一级,县以下乡村社会是由乡绅经由组织严密的宗族制度和宗法文化来管理。传统的乡村社会一般是聚血缘、地缘而居,家庭观念强,社会相对封闭,社会秩序更多的是运用传统的礼俗来调整相互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这个礼俗就是乡村社会内生的、言传身教、不成文的非正式制度。以乡绅为代表的乡村统治阶级,为维护家族存续和稳定乡村社会关系,往往利用乡村传统体育的娱乐、教化功能,达到规范族人的社会行为和社会活动的目的,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它通过岁时年节、民俗节日、宗族祭祀等传统节日的风俗习惯,组织乡村传统体育表演活动,以体现乡村的团聚、太平、欢乐、祥和的气氛。这种体育活动,不仅起到了调节乡村的社会关系,稳定乡村生活秩序的作用,也将乡村传统体育习俗、体育传统文化传播给所有乡民,教化乡民应讲秩序、循规矩、重节制,应循规蹈矩地按照它们行事,可以说,乡村传统体育在历史上曾作为乡村统治阶级推行礼俗教化的工具。为了进一步探讨非正式制度对乡村体育历史发展和对现实的影响,笔者试以宗族制度和祭祀制度为分析案例,深入讨论非正式制度安排对我国传统武术和民俗体育的传承与发展的作用。

2.1 传统宗族制度与传统武术发展

我国传统乡村社会是个累族聚居,相对封闭和稳定的居住区,厚重的宗族传统特征分外明显,乡村的邻里关系最重要的是宗族关系,而维系宗族关系存续的则是乡村共同体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宗法观念。在历史上,宗族组织发展到全盛时期是明清两代,由于明清农民起义连绵不断,明清政府无力管制乡村社会,将乡村的控制权下放给以宗族组织为基础的乡绅,并要求乡绅办团练,形成“族团”,防匪骚乱,保境安民。乡绅常常是宗族组织权力的掌控者和乡里制度的操纵者,为加强宗族组织化的建设和扩大宗族势力范围,出资组建团防卫队,组织家丁乡勇、习武操练,强化宗族管理制度是必然的事情。在乡村大力兴办“族团”形势下,乡村社会涌现出许多武术社、团、馆等民间组织,众多的武术家们兴起“寻师访友”、“以武会友”之风,他们相互切磋技艺,交流经验,传播武术,使乡村传统武术出现了繁荣兴旺景象。在中国武术发展史上,明清是中国武术集大成、大发展时期,武术门派林立,拳种开始分显,形成了南北拳派、内家拳、外家拳、十八般武艺等,各拳种派系自成体系,攻防技术也更成熟。应该说,乡村传统武术的兴盛发展,与当时社会历史背景有很大的关系,也对这时期中国武术的大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乡村传统武术馆社往往充当乡村或宗族自治武装组织的角色,服务于乡村或宗族的政权,当它在维护宗族制度权威的同时,宗族制度也为它的繁衍、传承与发展提供了保障机制。乡村传统武术在宗族制度安排下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一是在对外防御功能上。在传统的乡村社会里,由于宗族之间或村落之间常常因利害关系和争夺自然资源发生矛盾引发械斗,这种械斗陋习不仅在旧中国的乡村常见的现象,即使是当今法治社会的村庄也时有发生,如2009年发生在海南省东方市“3.23”两村民械斗事件。明清时期,在宗族组织盛行的南方福建、广东、广西、江西、湖南等省区,不断发生宗族间的武装械斗,常常造成人员的伤亡。宗族领袖为维护宗族的群体利益,组织族众团结一起防御外族的欺凌,村落武术馆社就承担着对族人传授武功,训练团防自卫队,承担巡逻看守、维护村里治安等职责。二是在维护家族利益功能上。宗族是由许多同氏家族组成的,在大宗族社会里,由于各自家族人丁繁衍和经济发展的差异,家族之间常有强势家族欺凌弱势家族的情况,因此,家族之间召集家族男丁习拳练武,保家防身,显得很重要。小家族家长更是强制规定每家男子都得参加防卫队训练。三是在维护宗族社会秩序功能上。在大宗族社会里,由于常常出现家族之间的强欺弱凌现象,不断引发宗族内容矛盾和宗族社会的失范,各家族的武术社时常拼馆。为整治规范宗族社会的秩序,族长往往会采用某种方式对乡村武馆进行整合。如福建厦门海沧新姲村是我国传统武术之乡,“五祖鹤阳拳”是新姲村传统体育项目,在新姲村流传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历史上在新垵村落里曾有六个武馆传授武术,由宗族海外华侨创办的侨乡学堂也开设乡村武术课,可见乡村武术在新姲社会生活中占有相当的地位。

“新江国术武术馆”是现在新姲村“新江武术馆”的前身,它是新姲村落邱氏宗族里的一个社稷乡村武术组织。邱姓在新姲村落是个大姓家族,在19世纪末新姲邱氏已成为一个宗族力量比较显赫的共同体,在新坡占有主导地位。邱氏宗族结构完整,有“五派、九房、四角头”之分,清末民初,在村落四个角头有六个由各房头武师掌门的武馆传授武功。由于各房头在繁衍生息中的不均衡,形成各房头势力实力不等,及至经常出现以强凌弱现象,各房头武馆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经常发生拼馆,宗族内部矛盾加剧。面对这种内忧外患的局势,邱氏宗族族长特聘请五祖拳宗师蔡玉鸣的关门弟子沈扬德在新姲村传授传统武术,收纳村落有志青年数百人练武,并组织各角头武馆比武斗雄,征服收纳各角头武馆掌门人,统一了新姲各角头的六个武馆,并创建“新江国术馆”,取堂号“鹤阳馆”,立“堂训”“馆规”,规约习武人的行为。至此,族内各房械斗事件大大减少,族内矛盾有所缓解。

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加强了对宗族组织实施了革命性的政策,宗族制度基本上销声匿迹,乡村传统武术作为宗族制度安排下的一种防御自治武装组织的历史功能已退出了历史舞台。但自古流传下的“弄狮顾社里,练拳顾自己”的观念,仍然指导着当代乡民习武练拳的惯习。中国传统武术经过60年来的改良创新,产生出一系列规范化、标准化的现代武术,并以强势的力量在社会推广、普及,使现代武术在城市社会迅速发展。然而,在乡村社会里,现代武术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同,在乡村社会找不到立足之地,乡民们仍然以他们固有的方式,传播着世代相传的传统武术。于是就出现了当今中国武术,城市武术和乡村武术分离的格局。出现这种城乡武术分离状况,是否与非正式制度影响因素有关,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

2.2 祭祀制度与乡村原生态民俗体育活动

祭祀礼制是封建家庙制度的主要活动的主要内容。家庙是宗族政权的象征和宗族活动的场所,它将族权、神权、世俗权、教化权与民俗信仰活动紧紧纽结在一起。祭祖礼仪是封建家庙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是宗族政权打着祖先的旗帜,开展一系列崇祖活动,通过各种祭祀仪式来加强族人对宗族、血缘的认同感,并愉悦、教化村民,促进宗族内部团结,增强凝聚力的需要。祭祀活动最主要的形式是献祭,献祭集中表现在献祭品和举行仪式化献祭表演两个方面。仪式化献祭表演是祖先遗留下来的与神灵有关的一些模式化、程序化、象征性的仪式活动,它是乡村共同体自发的一种群体性、普遍性、节令性、周期性的祭祀民俗活动形式。这种仪式化献祭表演,是仪式表演者通过身体运动的方式来完成一系列固定模式的表演内容,以身体行为活动为主要手段达到愉悦神灵、人神交流、祈求神灵保佑的目的。祭祀活动带动了全民积极参与,对乡村社会的整合功能是不言而喻的,宗族借助于祭祖礼制培育族人的社会身份意识和归属感,这种活动本身突破了村落的边界,通过神灵的跨境巡游,建构一个地方区域社会的信仰圈,不仅如此,各个家族在参与活动中有相互竞争的倾向,会尽显本族的实力和特色,使祭祀活动更有意义。如客家祭祀民俗“走古事”仪式,就有鲜明的献祭竞技竞艺特征。

“走古事”仪式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即在每年的正月十四的抬棚竞跑和正月十五的溪河逆水径走竞赛。“走古事”是由7个“古事”棚台组成的,每个棚台里坐立着两名男童装扮成戏曲“古事”人物,每台约有200多公斤重。正月十四第1天是抬棚竞跑:是由22名青壮年抬着“古事”棚台,奔走在约400米椭圆形的跑道上相互竞速。每跑两圈,休息十分钟,养精蓄锐。鸣一响铳为号,又开始下次竞跑,如此重复四次。第五次改跑为游,走“剪刀叉”,第一圈顺走,第二圈逆行,此次不限圈数,直走到抬夫精疲力尽,让领先的天官棚“古事”同第二棚“古事”脱节,方可鸣数铳走出屋背山坪,进入村中街道巡游,抬棚竞跑方告结束。正月十五第2天的溪河逆水径走竞赛:是在陆地上抬棚竞跑方式后,又到村头河道里逆水径走竞技。7台“古事”列队下河床后,在三响铳号发出时,“古事”棚蜂拥逆水而走,勇超前棚,后棚若能超过前棚,则视为吉利,于是抬夫拼力而为,不顾天寒水深、河石苔滑,跌倒再爬起,情绪高昂,竞赛极为激烈,各棚台抵终点方允遏止。由于每台“古事”都是由家族组成的,代表着1个家族,每个家族成员都为自己的棚台呐喊助威,抬棚族人也在为家庭的荣誉而奋力拼搏。

这种祭祀民俗活动在湖南乡村叫“忆古事”,在闽粤台地区叫“吴蚣阁”。类似这种献祭竞赛活动在南方广袤乡村普遍存在,只是活动内容和形式略有不同。在社会学者、民俗学者的眼里,这种民间信仰活动中献祭竞技仪式只是传神民俗文化中的事项,与民俗体育扯不上关系。但在民俗体育学者的眼里,能从献祭竞技仪式的表征下透视到乡村社会原生态民俗体育活动的雏形,视为我国民俗体育文化的宝贵资源。如果说,这些蕴涵着地方性文化传统特色的原生态民俗体育能根植于乡村社会,是源于风俗习惯,那么乡村社会的祭祀制度安排是为乡村原生态民俗体育能持续稳固地延续提供了保证。祭祀制度不仅使原生态民俗体育在传统复制中得于存续,更是在世代相传中丰富了民俗体育资源,扩大了民俗体育文化的内涵与外延。而附会在祭祀活动中的一系列原生态民俗体育内容,在没有经过现代化手段的改良创新,是不可能从民间信仰活动中脱颖而出,成为乡村社会民俗体育娱乐活动内容。但是,一旦将这种内源性原生态民俗体育资源转化为乡村共享的地方性民俗体育文化,就会构成乡村社会民俗体育认同的要素,成为乡村社会制度性民俗体育活动的主要内容。

3 乡村传统体育发展的途径选择

从以上讨论与分析可以看出,非正式制度对乡村传统体育历时性和现时性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乡村传统体育作为传统文化的载体和非正式制度的表现形式,对乡村社会发挥了积极的控制作用,这种积极的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将会引起正式制度的调适或变革。发展乡村体育不能无视乡土传统文化的特质,不能忽视乡村社会对非正式制度的依赖因素,否则,乡村体育发展之路将会更加艰难曲折而又缓慢漫长。乡村社会相对于城市异质性社会来说,有较高的同质性,其社会控制路径往往不是选择正式制度,更多的是依赖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惯性,习俗礼制是同质性社会生活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乡村传统体育活动形式作为祖先传衍下来的习俗惯例,它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稳固的运行机制,这个社会基础就是对非正式制度路径依赖,运行机制就是对传统文化的复制,它是外来体育无法替代的。那么,如何充分发挥非正式制度的积极作用,选择什么样的发展路径;实现乡村体育的有效发展,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要促进乡村体育快速发展,可选择以下几个发展路径:

3.1 实现乡村传统体育与现代化的耦合

首先,政府在制定发展农村体育政策和选择发展路径时,不能完成以城市社区体育发展经验为准则,应克服对发展城市社会体育的成功路径依赖,避免制定出既不符合乡村人文社会实情又无效于乡村体育发展的新制度或新路径。应借助对发展乡村体育有积极作用的原有制度变化路径和既定的方向,选择开发“乡土体育文化资源”为导向,引导乡民开展原有传统体育文化特色的体育活动,以低成本和有效的发展路径,解决乡村体育发展问题。其次,必须尊重乡村已有的、非规范化、非标准化等非正式形式的传统体育形态,尊重他们特有的体育活动形式和手段。只有在尊重的基础上,才能从乡村社会的角度选择有效的发展路径。再次,要充分发挥非正式制度的积极因素,必须有正式制度的支持与保证,对那些有利于乡村传统体育发展的非正式制度,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提供支持,为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提供保证,并对那些合理的、符合乡村传统体育现代化发展方向的非正式制度,运用诱致性变迁的方式逐渐将其提升为正式制度,促进乡村原有的传统体育与现代体育的融合,实现村落传统体育向现代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3.2 乡村落祭祀类民俗体育的诱致性变迁

乡村民俗体育是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一种乡土文化表现形式,尤其是献祭竞技竞艺类的原生态民俗体育更显现出乡村文化的特征。而这种原生态民俗体育的行为方式,往往被视为封建迷信活动,愚昧落后,不足以认可的民俗体育。但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终极目标上来看,其行为方式都是为了规范人的社会行为,维持社区的秩序稳定,这点与体育运动的社会属性大致趋同,都是通过人的身体运动方式和手段达到娱人、团结凝聚、激励教育、规范行为等建构和谐环境的目的。尽管献祭竞技竞艺仪式内容与形式不符合现代体育的标准,但其潜在的规则和功能与体育的规则和社会功能是相容的,因此,我们应给予重视,应该善于挖掘乡村文化资源中的原生态民俗体育内容,对献祭竞技竞艺类的原生态民俗体育加以研究,从结构、形式、内容、方法上渐进性的改进创新,逐渐从民间宗教活动中诱致性的脱离出来,实现乡村民俗体育的变迁,成为岁时年节开展乡村喜闻乐见,村民乐于参与的民俗体育活动。

3.3 开展多元类型的村落体育模式

关于我国农村社会类型划分的研究,不少社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对村落类型进行进行研究。有的学者从传统性和现代性出发,以传统性和现代性为标准对村落类型进行了划分。将村落划分为四种类型:Ⅰ类型——村落内有宗族集团,同时以宗族集团为单位组成了行政组织力量强大的村落,宗族与村落相比,村落组织占主导,这类村落主要是中国南方地区的宗族村落。Ⅱ类型——村落行政力量强大,集体经济发达,承担着村内主要功能,村内没有宗族集团存在或实际作用不大的村落,这一类型主要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地区。Ⅲ类型——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村落,这种村落没有宗族集团或强大的村落组织,形成了多元的权力分配格局,在经济发达地区,拥有专业功能的组织正在发育和形成之中。Ⅳ类型——宗族集团的力量大于村组织的村落,族长处于村落权威的核心,村落活动以宗族的规范和制度为基础。

借鉴以上四种村落类型的划分,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村落,选择发展不同的村落体育模式。如Ⅰ和Ⅳ类型有宗族集团的村落,具有较强的宗族意识,受传统的宗法文化影响较深,社会同质性较集中的,可选择发展以祭祀民俗体育为重点的村落体育模式。Ⅱ类型没有宗族集团或实际作用不大的村落,集体经济发达,社会异质性集中的,可选择发展以城市社区体育内容为主体育模式,将体育三下乡送到这类型的村落。Ⅲ类型是分权的异质社会,有家族企业的村落,如温州和晋江石狮村落,可发展以家族企业为单位的竞技类体育,如石狮村落的篮球运动开展得很好,以该区域家族企业生产体育服装和体育用品有关系,由某些家族企业精英牵头,以家族企业为单位,组织体育活动与竞赛,对建构企业文化有很大的帮助,每年春节期间的篮球赛已成为晋江石狮区域的体育盛事。依据村落经济发展的水平,科学的选择相应的体育发展模式,是推进乡村体育现代化进程的最有效的路径。

收稿日期:200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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