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下国内旅游业竞争力的提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旅游业论文,竞争力论文,国内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WTO框架内旅游服务贸易涵盖的范围和基本原则
中国已成功加入WTO,分析与旅游市场开放相联系的问题,无疑要以WTO准则作为其基本的制度环境。
(一)根据世贸组织对服务贸易的定义,服务贸易共包括12内容:商业性服务、通讯服务、建筑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及社会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服务、其它服务。显然旅游服务被定义在服务贸易范围内。服务贸易是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三大议题,1991年底制定的《服务贸易协定》(GATS),为包括旅游服务贸易在内的世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第一次提出了体制上的安排与保护。
(二)GATS谈判框架中,“旅游及相关服务”是部门分类单中的第九类,代号为MIN.GNS/W/120,这一分类下又分作4个子部门,可以理解为它所涵盖的一般范围,即:A.旅游与餐馆(包括餐饮业);B.旅行代理商和旅游经营部门;C.旅游导游服务;D.其它。
表1 中国关于旅游业开放的承诺表
(三)GATS关于服务贸易的六大原则无一例外地都涉及到对旅游服务贸易的约束,它们是:服务贸易透明度原则、区别于货物贸易的逐步自由化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禁止原则、服务提供申请获准原则。成员国提供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项义务均是以上原则的具体表现。
二、GATS谈判框架内中国对旅游服务业开放的承诺、履行及其评价
(一)虽然中国刚刚正式加入WTO,但在1986年就以原GATT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了GATS的谈判,并是1991年的签字国。就目前透露的情况看,我国在旅游市场准入大致承诺了以下义务(见表1)。
(二)至2001年GATS框架运行整整10年,中国在旅游服务市场开放中逐步履行了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如下:
1.跨境消费方面。中国入境旅游已基本开放。根据1988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的《中国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合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和国内旅游业”。中外合资饭店对入境旅游者的服务业已不存在任何限制。
2.商业方面。中国法律目前不仅允许外商来华通过合资合作形式新建、改造旅游餐馆设施,还允许外商直接或间接地管理饭店。在旅游景点的开发与建设特别是人造景观的建设方面,也已有外资涉足,如上海等地就引进外资建设了数个大型旅游娱乐主题公园。对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的限制已于1998年底取消。
3.自然人存在方面。与中国合资饭店及旅行社签订合同的外国经理、专家、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获准提供服务。
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旅游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已达到200亿美元,超过同期全国旅游投资的50%。其中旅游饭店为150亿美元,旅游度假区20亿美元,旅游景观建设10亿美元,旅游度假别墅、公寓20亿美元,1998年之后准入的合资旅行社投资尚不在其中。
(三)从中国旅游市场开放所作承诺的内容与履行的情况看,有几点值得一提。
1.同其它服务领域相比较,旅游市场开放的时间最早。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对“A.子部门”即旅馆与餐馆业的开放,使国内相关企业过早地承受了外资准入的压力。
2.开放了业务量最大、盈利最丰厚的两个子部门即“A类子部门”和“B类子部门”。尽管C类和D类两个子部门尚未承诺开放,但其并非旅游服务的主导业务,对外资进入的业务范围与收益并没有形成多大的实际影响。
3.外资市场准入的限制及条件极低。如1993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饭店管理公司暂行条例》对国外饭店管理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未设任何门槛。甚至连一些一般适用于合资企业的审批程序都未作要求。这导致国内大多数四、五星级酒店均为外资独资或合资企业。
4.外资进入的总量大、速度快,占全国旅游投资的比例高。承诺的履行使旅游服务所涉及的行、游、住、吃、购、娱六大要素都有外资涌入。应该说,中国旅游市场的开放充分顾及到了GATS其它成员国的利益,出让了较多的市场份额,没有给国内旅游企业特殊的保护政策。
三、国内企业在市场开放中所处的竞争态势
开放旅游市场,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进入了两个不同起点上的竞争。运用竞争优势、劣势对比分析的方法(S/W分析法)可以得出问题的一般结论。
(一)中国旅游企业的根本优势是本土优势,这一优势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表述。
1.从国外来华旅客市场来看,中国旅游企业在拥有满足其需求的资源尤其是核心资源的供给上占有绝对优势。旅游方式分类体系如图1。
图1 旅游方式分类体系
图1是按旅游动机和旅游活动内容描绘的旅游方式的分类体系,其中文化旅游是来华游客的主要方式。如日本来华游客的兴趣构成是:了解中国历史文化、古迹的占49%,体察民俗风情的占22%,观赏文艺美术的占7%,品尝风味佳肴的占17.5%,其它仅占4.5%。
满足文化旅游需求的供给资源,一般来说是不可再造的、有限的、甚至是垄断的,如孔府为曲阜独有,北京烤鸭数“全聚德”正宗。中国企业拥有这些核心资源,无疑在竞争中加重了自己的砝码。
2.从国内游客市场来看,中国企业与国内游客之间存在同源文化基础上的联盟。旅游消费不同于有形产品的消费,游客更重视精神的激发、心理的满足、知识的获得、沟通的愉悦。国内企业更了解游客的需求、行为方式与习惯,更容易形成供需双方的良好沟通,国外企业抢占中国旅游市场则需要付出更多。
(二)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处于竞争中的中国企业存在着明显的劣势。
1.管理的劣势。尽管旅游企业管理的同质性较高,容易模仿。但进入中国的国外旅游企业,无论是数百年的老字号企业还是新起之秀,基本上都是世界顶尖的优秀企业,与它们相比,我们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管理人才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2.机制上的优势。尽管有一定比例国内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与开放的要求,进行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但仍不彻底。一些建立股份制的旅游企业,也大多换汤不换药,多多少少保留了传统管理机制的痕迹和烙印,极大地制约了竞争力的发挥,而国外旅游企业几乎全部按现代企业制度设立,产权明晰,运作规范,有着完善的经营机制、用人机制、分配机制、退出机制,能够激发极大的竞争力。
3.规模上的劣势。国内企业普遍存在散而小的格局。无论资产量还是销售额,远远不能与国外的航母式的旅游企业相比。如1997年我国4986家旅行社全年实现的营业收入的总和为234.8亿元人民币,还不及美国运通旅游公司同期收入的1/3。在如此小的规模上竞争,既难以扩大业务范围,也难以降低营运成本,获得合理的规模效益。
4.品牌上的劣势。同其它产业相比较,国内旅游企业更缺乏品牌企业,尤其是缺乏世界知名企业。在旅行社领域,没有日本交通公社、美国运通、英国托马斯·库克那样的名牌企业。即使是充当主力的国、中、青三大集团的品牌功能也极度分散化。在饭店领域,没有马里奥特、雅高、希尔顿、香格里拉这样的名牌公司,最著名的锦江集团也仅列到世界最大旅馆联号的97位。其它领域的品牌差距则更大。
5.营销上的劣势。国外旅游企业正在提升营销理念,采用全新营销方式紧紧拴住旅客的心。而中国旅游企业基本谈不上现代营销。提供的产品单一、功能低,缺乏灵活的价格策略,销售渠道不畅,很少进行广告宣传活动。
6.服务上的劣势。主要表现为国内旅游企业服务意识淡薄,服务手段与服务设施落后。近两年,国内旅客在“五一”、“十一”两个长假外出旅游花钱买罪受,甚至被坑、被骗的事例不少。从某种程度上说明服务方面存在着严重问题。
(三)以上分析优劣势说明,国内旅游企业所拥有的优势少,且容易丧失。如资源供给上的优势,国外旅游企业通过大规模的资金投入,以合资和收购方式,就可以获得。事实上,已有不少人文景区、自然景区已由外资开发经营。至于与同源文化的国内旅客的联盟也并非不可打破。准入的国外旅游企业一方面会进行成功本土化经营,另一方面会通过产品价格、服务等营销策略争夺国内游客。例如,即使在较难本土化的餐饮业中,美国的肯德鸡、麦当劳两大快餐集团,就已成功地着陆中国市场,给中国餐饮业的冲击是巨大的。相反,中国旅游企业的劣势却是多方面的、明显的,消除这些劣势,需要的时间可能更长。
1998年是我国国民旅游消费增长最快的一年,同时也是旅游市场开放力度较大的一年,而这一年国内旅游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不仅没有增长,反而比1997年下降了3.72个百分点,亏损企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显然,国内旅游企业必须迅速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四、政府如何为国内旅游企业提升竞争力创造环境
进一步开放旅游市场是必然的趋势。政府为国内旅游企业提升竞争力创造环境是完全开放市场的过渡措施。但创造环境应遵循以下原则:不能违背GATS框架谈判中的承诺;只能对局部的严重欠发达的部门予以适度保护;只能是一定时间内的保护,当某一部门的总量达到相当规模时,必须实现完全的开放;不能阻碍先进技术的吸收和旅游产业的技术创新;不能扭曲市场信息,形成新的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根据以上原则,政府在开放市场时应该考虑政策的适度调整:
1.对前期开放程度较高的部门予以总量控制,并设立一定的外资准入的门槛。饭店旅馆是前期开放力度较大、外资数量多、门槛最低的一个部门。这一领域已形成了激烈的竞争局面,即使房费大幅度的降低,许多星级酒店住宿率依然很低,形成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严重地影响了国内该行业企业的效益与生存空间。1997年,国内国有、集体、私营、联营等经济成份饭店共亏损12.25亿元人民币,而同期外商及港澳台投资饭店也仅赢利19.93亿元人民币。
2.对国内尚欠发达的旅行社等中介服务领域逐步实行开放,并设立较高的门槛。国内该领域内的企业规模小、经营管理粗放,毫无竞争力。必须控制外资准入的度和时间,实行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
3.严格控制外资进入资源有限的、垄断的、不可再生的文化风俗景观的经营领域,对亟需利用外资保护和开发的风俗景观和人造景观的经营领域可以适度放宽。并需要有文化部门、旅游管理部门、外贸部门的审查批准。
4.严格控制经营旅游商品的外资准入。旅游商品附加值高,是旅游业最大的附属和补充收入源,创汇能力强。我国旅游商品的策划设计、生产、营销等方面均处于初级阶段,适度保护是有益和很必要的。
5.由于涉及到文化和意识形态的问题,考虑到本国的社会利益,暂不开放娱乐业市场,禁止外资准入,禁止非本国公民从事娱乐业工作。
6.从出境旅游公民的利益和安全出发,对国内公民出境旅游,继续实行限制性管理;只允许国内企业从事公民出境旅游的中介经营服务。
7.最后尤其要强调,政府为国内旅游企业提升竞争力创造环境的另一个思维层面是制定适当的国内旅游企业发展的政策,作好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法规,规范旅游市场行为,加大力度支持旅游企业的改制工作,使旅游企业尽快进行扩张型发展等等。这些促进措施将更快地培育或提升国内旅游企业在开放市场上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