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社会认知客体的本体特征_本体论论文

论马克思社会认知客体的本体特征_本体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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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对象的特征决定着认识方法的特征,方法必根源于对象的本体前提。社会认识有着与自然认识不同的特殊方法。这种方法的特殊性并非是由人们主观设定,而是由社会本身有着与自然不同的本体论特性所决定的。社会与自然的本体特性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社会是人的世界、人的活动的世界和人所创造的世界,而自然则是非人的世界。由于这种本体的区别就决定着社会认识与自然认识的方法论分野。探究科学地认识社会何以可能的根据,是研究社会认识方法论清基立本之必要。可以说,社会认识方法论本身就蕴涵在社会本体之中,社会认识方法是社会本体的显露,透过方法亦可把握本体,方法与本体的体用的内在统一,要求我们在科学地、合理地建构和运用社会认识方法时,必须正确地理解社会本身的特点,这是把握社会认识方法的基本前提。从这方面来看,马克思主义哲学引导着我们去关注社会存在和社会运动的如下关系及其特征,以便为科学地认识社会确立其对象前提。

一、自然是社会存在的基础

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史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这是马克思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

自然和社会,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两个基本方面。恩格斯指出:“我们不仅生活在自然界中,而且生活在人类社会中”〔1〕。并且, “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2〕,依赖于自然而生存和活动。 从本体论的意义上说,社会既是相对于自然的特殊的存在形式,又是广义上的自然界的一部分。因此,对社会与自然的关系的考察,应从其联系和区别两方面来进行。对于社会认识方法的本体根据的探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应是其中最基本的对象性关系。

社会与自然的联系具有多方面性。首先,从发生学方面来看,社会是自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社会历史的起源问题,是一个困扰着历代思想家们的哲学和科学的重大问题。在众多的问题的追寻方式和解答中,有一点基本上是思想家们的共识,即人和人类社会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宇宙物质世界长期进化的产物。恩格斯曾科学地指出:“物质从自身中发展出了能思维的人脑,这对机械论来说,是纯粹偶然的事件,虽然在这件事情发生之处是一步步地决定了的。但是事实上,进一步发展出能思维的生物,是物质的本性。因为这是在具备了条件(这些条件并非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必然是一样的)的任何情况下都必然要发生的”〔3〕。 恩格斯说明了人及其人类社会产生的自然物质基础的客观性和必然性,说明了人和人类社会的渊源关系,为唯物主义地解决人和人类社会的起源问题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人和社会的存在依赖于自然界,自然是人与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马克思指出:“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4〕。 但人对自然的依赖不是动物式的简单适应,而是通过自己的以生产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劳动为主的实践活动来影响和改造自然状态,使“自在的自然”转化为“人化的自然”,从而使“人周围的自然”达到满足“人本身的自然”需要的目的。这样,人通过自己的能动的活动在与自然的物质变换过程中形成了主体与客体的“为我而存在的”关系,而“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说来,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5〕,也就是说,动物对他物的关系, 不是作为主体对客体的关系而存在的。在这里,马克思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从以生产劳动为主的实践的主—客体关系的角度来加以理解的。这种理解方式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优胜于其他哲学的最突出的特点和精华,为科学地说明自然与人和人类社会的关系提供了基点。

第三,自然与社会的统一性和差异性。在自然与社会的统一性方面,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深刻地指出过:“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密切相联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6〕在这里, 马克思和恩格斯一方面指出了自然史与人类史的统一和制约,为科学和哲学研究自然与社会关系指出了宏大的理论和方法论视野。另一方面又指明了它们统一的基础和条件是由于人的能动存在。正是因为人的主体性能动存在,人也影响和制约着自然界。人对自然界的影响和制约的正面或负面效应又影响和制约着人自身以及社会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们一方面必须具有正确地认识、利用和保护自然的自觉意识,促进自然、人与社会的协调和谐的发展,使人与自然的本质的统一表现于作为“自然界的真正复合”的“社会”之中。另一方面对社会的研究必须将其纳入到自然—社会的大系统中加以考察才是可能的。同时,也正是因为人的存在,使得社会具有不同于狭义自然的本质特征。对于人的社会认识对象来说,对象就呈现为物性与人性的统一、事实与价值的统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于社会历史的本体论研究应从自然物质本体论转换为社会本体论,从研究方式来看则要从自然物的本体论思考方式转换为社会物和社会关系的本体论思考方式。这两种思考方式及其研究方法既不是完全无关,但也不能完全等同套用。只有在社会本体论的大视野下来统观自然—人—社会的关系系统,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把“历史科学”称为自然史和人类史的统一的“一门唯一的科学”的真谛。

二、人是社会的主体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不是离开个人的独立的实体,而是由个人及其关系构成的有机整体。社会是无数个人交互作用的产物,个人的存在是构成社会有机体的最基本的细胞,是社会生活的最基本单位。“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的发展的历史”〔7〕。因而, 社会存在首先要理解为人的社会存在,这是社会存在区别于其他存在的根本之点。正是这一根本之点才体现出社会的物质基础,体现出社会现象的最基本的特性。按照马克思的思路,社会存在的最基本的前提是人的存在,“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8〕。 以现实的人的存在和人们的实际生活及过程作为“前提”和“出发点”,我们就能找到社会历史存在的基础和根本——人们要能存在和生活,就必须进行生产,就必须以一定的形式结成人与自然、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等,因为“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9〕因此, 不论我们怎样设定社会本体或规定社会存在,都不能离开人的存在这一基本事实和基本前提。“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个人是社会存在物”〔10〕。过去人们一般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或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的维度来理解社会存在,一般来说,这种理解并没有错,但并不全面,因为至少还得承认:生产方式是人们的生产方式,社会关系是人们的社会关系,社会实践是人们的社会实践,人是全部人类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本质和基础。人是社会的主体,但人的主体地位不能只作认识论的理解,而应作存在论的理解,即应把社会理解为人的社会,是人为的社会和为人的社会,社会的一切都与人的存在和活动内在相关联。确立人的社会本体论地位,这应该是一种不证自明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其他的一切。那种不谈人的存在的存在,无主体的生产、实践、社会关系等等都属抽象的议论。只有在承认个人存在的前提下,再谈社会物质生活资料及其生产方式,才是既合乎事实也合乎逻辑的。当然,作为社会历史前提的人并不是无规定的抽象的人,不是纯粹的自然存在物,而是受社会活动、社会关系等规定的社会存在物,在这个意义上,人又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人通过自己的生存活动尤其是人所独有的生产劳动活动,把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历史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社会历史是人的社会历史,人是社会历史的人,互为前提互为因果。“人,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前提,也是人类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而人只有作为自己本身的产物和结果才成为前提”〔11〕。“正象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12〕。马克思在这里实际上是表达了一种个人与社会自相缠绕的类似于解释学循环的关系,正是这种“循环”体现了人与社会的内在同一和统一的关系。正由于人的存在与社会的不可分割的联系,社会存在才既是一个事实的世界,也是一个意义的世界。它是一个与自然世界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世界。

研究社会历史,虽然要以个人的存在作为基本前提,但对于社会的研究决不能仅仅研究个人,而且,孤立的个人也不能作为社会历史的前提。虽然对于人的关注和研究在哲学史上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并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但对于人的本质应作何理解、个人如何成为社会历史的前提以及个人如何构成社会整体等问题,则一直众说纷纭而成为一个难解之谜。当大多数思想家仅在某种自然天性中寻求人的本质,在道德、宗教、心理以及社会契约等视野里寻求社会聚合的解答时,马克思则睿智地发现了人的社会关系这把解谜的钥匙,从而为揭示人的本质、为解决个体与整体的关系难题提供了新型而合理的解释思路和解释模式。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指出:“生命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命的生产(通过劳动)或是他人生命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13〕。马克思在这里所指出的“双重关系”是人们“受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制约的”生命的生产的必要条件。虽然个人的存在是社会存在的基本前提,但个体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物质生产活动并不简单的是单个个体利用工具与自然进行物质变换的个体行为和自然过程,而是在社会中与他人共同进行的超个体的社会活动过程。个体的超个体性来自于人们之间的一种互需互求互利的合作。凡要合作就需交往,在交往中合作,在交往和合作中建立起来的关系即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基本内涵即是指存在于个人之中却又超个人的人们之间的交往和合作。正是由于这种交往与合作的社会关系使个体的人成为社会的人,使人具有社会性而成为社会存在物,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4〕。也正是由于交往和合作而使单个个体的人构成社会,“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社会关系对于个体来说具有超个体性和客观性。社会存在也是一种关系的存在,“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15〕。只有扬弃对人的先验主义、自然主义的规定,扬弃对社会的实体主义和原子主义的理解,把人和社会也看作是关系性存在,在社会关系的视野里,才能对人和社会进行现实的和合理的研究。

虽然人们之间的交往和合作的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诸如家庭、亲属、民族、阶级、群体、经济、政治、伦理、思想的等等各种关系,但其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方面则是在与人们的生存生活直接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中结成的与一定的生产力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物质关系——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马克思强调,生产关系一方面是人们之间的其他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其他社会关系要受到生产关系的基础性的影响和制约,其他各种社会关系只有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得到科学的说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曾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6〕。不过,在强调生产关系的基础性作用时,我们不能将人们之间的广泛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的多方面联系的有机整体仅仅简单地归结为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否则,社会将被单面化为经济的社会,人也将被单面化为经济的人。而对这样的社会和人的把握也将是以物的方式的把握。马克思关于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社会存在和社会关系的基本理论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根据。

首先,以现实的个人作为前提和出发点来把握社会,确立了社会以人为主体的本体论特征,从而找到了社会存在区别于其他存在的根据,也找到了社会认识区别于其他认识的根据——“物性”与“人性”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事实与价值的统一等。

第二,对社会的研究要从“物”的分析中透视出人的社会关系。在马克思看来,在商品经济最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里,人的社会关系异化为物的关系,人的能力异化为物的能力。对于这种人与物之间在目的与手段关系上的异化和颠倒,马克思曾进行过深刻而尖锐的揭露和批判。因此,我们应该善于以“人的眼光”透视出物的社会存在形式实际上所表现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资本不是任何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17〕“实物是人为的存在,是人的实物存在,同时也就是人为他人的定在,是他对他人的人的关系,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18〕。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只“单纯从资本的物质方面来理解资本,把资本看成是生产工具,完全抛开使生产工具变为资本的经济形式,这就使经济学家们纠缠在种种困难之中”〔19〕。

第三,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以现实的个人作为出发点,才能把握个体与整体的统一,把握社会的总体结构和运动。社会作为一个复杂的有机体,其表现纷繁复杂、千头万绪,犹如迷宫。从现实的活动着的个人的存在作为出发点,循此而进,由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到物质资料的生产和精神生产活动,到生产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上层建筑,这样就能对社会的内在过程脉络及其现象结构层次有一个清晰的整体性把握。

第四,从个人来把握社会,从社会来反观个人。个人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既是社会的最基本的单位,又是社会的最基本的现实,因而,从个人的存在来把握社会的存在,应是把握社会的一种最基本的方法。这种方法之所以成立和有效,是因为个人的状况是在社会环境中形成的,个人是他所处的时代和环境的一种凝聚和缩影,这种凝聚和缩影体现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对于现实的活动着的个人的深刻理解和把握,是科学地、合理地认识社会整体的重要方法。同样,对于个人也必须放在社会中,放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来研究。

总之,马克思不满意于传统哲学只关注宇宙本体,把宇宙本体归结于神秘的“绝对”或“抽象的物质”而恰恰忘记了人类世界这一“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的本体论设定,而要求以人的存在和发展为视点和坐标来重新审视和“安排周围世界”,“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20〕,从而实现哲学主题由宇宙本体向人类世界的根本性转换。马克思以人为本的本体论思想为科学地研究社会历史提供了合理的本体论基础和前提。

三、社会历史规律是人的活动规律

认识和研究社会历史,其根本的任务就在于把握社会历史过程的规律性,用思维的逻辑进程反映和再现社会发展过程的历史逻辑。在这里,是否承认社会历史具有规律性以及具有什么样的规律性等问题就成为社会历史研究的一个基本的前提问题。

纷繁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犹如迷宫一样迷惑和困扰着历代思想家们。一些思想家(如波普等)因为强调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差异性,强调社会历史现象的特殊性、不可完全重复性、不能因给出初始条件就能完全准确地预测结果等为由,断然否认社会历史规律的存在。另一些思想家(如一些实证主义者)虽然承认社会历史是有规律的,但却把社会历史规律自然主义地等同于自然规律。还有的思想家(如一些人文主义者)则割裂自然和历史的联系,反对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研究社会历史,认为自然科学研究规律,而历史科学只研究个别事件并对其进行价值评价,从而也否认了社会历史规律的存在。还有的思想家认为,社会历史的突出特点是有人存在和参与,而人又是有意识的,因此他们突出强调社会历史的意识特性,以至把社会历史唯心主义地看成是人的自我意识的产物,等等。

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肯定社会历史是有规律的。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在每一个领域内,都有在这种偶然性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内在的必然性和规律性。然而适用于自然界的,也适用于社会。一种社会活动,一系列社会过程,愈是越出人们的自觉的控制,愈是越出他们支配的范围,愈是显得受纯粹的偶然性的摆布,它所固有的内在规律就愈是以自然的必然性在这种偶然性中为自己开辟道路”〔21〕。历史过程不是纯粹的偶然事件和随机因素的零散联系和杂乱堆砌,人类的社会历史呈现为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已是一个不能否认的事实。人们不能不承认原始社会与当代社会之间的差异及其运动发展过程的联系。因而,社会历史由于生产方式、交往、分工以及人的发展,在其从低级到高级的运动过程中存在着“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和“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22〕等规律性,也就是不能否认的事实。人们认识社会,“归根到底,就是要发现那些作为支配规律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为自己开辟道路的一般运动规律”〔23〕。承认社会历史是有规律的,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观的唯物主义的基本前提。

然而,承认社会历史的规律性是一回事,而承认社会历史具有什么样的规律性则又是一回事。在马克思看来,首先,社会历史的规律与自然世界的规律是有区别的。社会历史的规律性并不是单一、线性因果链条中的自在必然性,历史必然性并不是自然必然性的简单、直接的延伸,社会历史的规律性不是像蒲鲁东所说的那样是“先于人们的生动的活跃的生活而存在”的,“与组成社会的人毫无关系”的外在于人的神秘之物〔24〕,而是由人参与并通过人的活动实现的,它所展示的是世世代代人们的生存活动之间的历史联系,是现实条件同人的活动及其结果之间的本质联系,是人的活动的目的、手段和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等。总之,社会历史的规律展示的是人的世界的规律而不是自然物的世界的规律。所以,不能因社会历史具有规律性就简单地等同于自然规律。

其次,社会历史规律虽然是有人参与人的活动的规律,但却又有着不以人们的纯粹主观愿望和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这是因为,社会历史的规律性是在多种社会因素的非线性相互作用中不断拓展开来的社会运动轨迹和社会发展趋向。这种轨迹和趋向是在众多人们的活动所形成的“合力”中实现的,而不是以个人乃至集团和阶级的意志和愿望为转移的。当人们认识和顺应了这种总体性运动方式和趋向时,它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帮助和促使着人们活动的展开和目的的实现,反之,它则会以自身的“隐秘计划”的客观本性作为异己的消极力量和盲目的自在必然性而制约人们的活动和目的的实现,而使本应是社会结合的主人的人成为规律的奴隶。

再者,社会历史的必然性是与偶然性相关联的。不能把社会历史的必然性理解为脱离偶然性的纯粹必然性。马克思认为,“如果‘偶然性’不起任何作用的话,那末世界历史就会带有非常神秘的性质。这些偶然性本身自然纳入总的发展过程中,并为其他偶然性所补偿。……发展的加速和延缓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这些‘偶然性’的”〔25〕。人们生存和活动于人的世界和外部物质世界之中,而人的活动目的的实现就关涉两个世界及其关系。由于外部世界的客观本性和复杂的普遍联系,也由于人的本性和需要具有多重性,人的活动及其结果就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可能性,在其实现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选择和自由的可能性空间。历史的必然性实际上是包含着人们作某种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的必然性,也必定受到一定的偶然性因素的参与和制约,必然性正是通过偶然性表现和起作用的。那种认为承认必然性就一定要否认偶然性和承认偶然性就一定要否认必然性、承认决定论就一定否认选择和自由的思维方式显然是不妥的,属于那种在对立的两极中作简单的二值选择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历史规律观应该是决定与选择、必然与偶然的统一的人的活动的规律。马克思所承认的决定论并不是要否认社会历史的偶然性和人的自由,而是要通过由纷繁的意识形态、动机和各种偶然性的层层包裹而走向社会历史的深处,去揭示社会历史运动的辩证的基本轨迹和基本趋向。

人们认识社会历史,就是力求把握其运动的基本规律,从而实现人们对自身的社会活动方向和方式的自觉适应、调节、支配和控制。而对社会历史过程及其规律性的观念把握,是通过对社会历史规律的逻辑再现而实现的。为使人们的思想进程及其内在逻辑与社会发展的运动过程和历史逻辑相一致,就必须坚持思维的逻辑进程符合社会发展过程的历史逻辑的唯物主义的客观性原则。这一原则就是恩格斯所强调的“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的原则。这一原则既体现为思想进程与历史进程的一致性的同步性原则,也体现为思想进程必须符合历史进程而不是相反的客观性原则。“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26〕。

四、社会生产是为了社会生活

要科学地研究和理解社会历史,就必须把社会历史当作人类的实际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的活动及其过程。把立足点由关于社会的抽象思辨转向现实的社会生活及社会生产活动,是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观由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的关键的一步,也是区别于其他社会历史观的最基本的研究向度和方法。

人们的社会生活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根本性前提。马克思强调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 必须能够生活”〔27〕。由于人有多重属性, 人的社会生活具有形式的多样性和范围的宽泛性。在过去的理论研究中,重视对社会生产的研究而忽视对人的社会生活的研究,用生产或实践的观点来替代和淹没人的社会生活,或者把生活仅只作经济学意义上的消费或日常生活的意义来理解,这是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弱区或误区。其实,人们的社会生活是一个表征着人的现实生存的概念,它包括社会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政治生活等各方面的人的生存的全面性内容。正是因为人的全面的社会生活的需要,才引起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的进行,所以,人们的社会生活是人们的社会活动的基础性和根源性内容与方面。离开了人们的现实的社会生活来谈论社会生产和实践,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理论上都是不彻底的。“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实证的科学开始的地方”〔28〕。也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把人的社会生活当作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而特别加以强调。

为了使人能够以人的方式从事社会生活,人们必须进行社会生产。马克思指出:“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同时这也是人们仅仅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现在也和几千年前一样)一种历史活动,即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马克思进而还特别提醒道:“因此任何历史观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必须注意上述基本事实的全部意义和全部范围,并给予应有的重视”〔29〕。人以社会生产的方式来实现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满足人的各种需要,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特有的生存方式和行为方式的一个根本标志。人也正是在满足社会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结成了人与人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关系,从而使单个的人组成人的共同体的社会。“社会结构和国家经常是从一定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30〕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要同自然界发生关系,同时他们也必须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相互交换其活动,从而形成人们一定的社会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现实关系,才会有现实的生产活动。人们在与自然的一定关系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样态和性质,构成一定的具有独特特征的社会的基础。正因为生产劳动在社会历史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所以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观认为生产劳动是全部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相应地,生产劳动也是认识、研究和理解社会历史的本体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正是“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31〕。而以生产劳动的观点来研究社会历史也就是其基本的方法论原则和方法论视野。

马克思关于社会生活与社会生产的思想,既是唯物史观的理论基础,也是认识和理解社会历史的方法论基础。它要求我们在认识和研究社会历史时必须面向人的社会生活的实际,把视线和关注点始终集中于和聚放在社会的人、人的社会生存和社会生活以及满足人的需要的社会生产的现实基础之上。这既是社会的现实的经验事实,也是认识和研究社会、建构社会的理论体系的逻辑前提和基点。

在理解马克思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的思想时,我们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不能只谈社会生产而不谈社会生活或以强调社会生产来淹没社会生活,而应该在相关统一的“全部意义和全部范围”里“给予应有的重视”。实际上,人的社会生活及其需要才是社会生产的动因和目的。社会生产是人的社会生产,是为人的社会生产,不能谈无主体的生产和无目的的生产。第二,在对社会生产的理解中,不能只理解为物质生产而忽视人自身的生产和精神生产。应该在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的全面性的基础上来理解人们的社会生产。那种只谈物质生产和把物质生产看作唯一的社会存在或社会本体的观点,显然是一种把“人”的社会错当作“物”的社会的观点。

总之,要科学地认识社会历史,必依赖于一定的认识社会的方法论基础,而一定方法论的建构,又是基于其认识对象的本体特征的。因此,清基立本,弄清社会认识对象的本体特征,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注释:

〔1〕〔7〕〔9〕〔21〕〔25〕〔3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6、321、320、171、393、254页。

〔2〕〔4〕〔10〕〔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7、95、122、121页。

〔3〕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95页。

〔5〕〔8〕〔13〕〔14〕〔15〕〔22〕〔27〕〔28〕〔29〕〔3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5、24、30、 18、363、32、51、31、32、29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页注释〔1〕。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人民出版社1974 年版,第545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第8页。

〔1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54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89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43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4 年版, 第341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9、128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74 年版, 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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