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建构逻辑探析
李 明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一战略任务和实践命题的提出,深刻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把解决好“三农”问题看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在此基础上提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这既是对农村基层治理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对农村发展规律的全面把握,也是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谋划和顶层设计,更是对新时代三治融合和“三农”发展方向的明确指引。
1 科学总结治理经验,推进乡村治理创新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领导人民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成功的起点都是农村,依靠的力量都是农民。在长期的乡村治理实践中,取得了乡村治理的巨大成就,形成了丰富的乡村治理经验。党领导的乡村治理历程是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民,不断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增绿的奋斗历程并行统一的。坚持党的领导,共建共治共享,三治融合协同,一体两翼共进,实现治理有效,达致乡村善治,既是党领导乡村治理的实践创新和经验集成,也是乡村治理的发展方向和理论创新成果。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是核心,法治是保障,德治是基础,法治和德治是辅助性的治理工具,三治融合构成乡村治理体系的一体两翼,缺一不可,并最终在实现乡村善治的基础上完成乡村振兴的治理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初心使命,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明确要求创新乡村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提出一系列乡村治理的新思想、新理念、新观点,推动了乡村治理理论创新。第一,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要以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为优先方向,树立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理念,确保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有序。第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关键。无论农村社会结构如何变化,无论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如何发育成长,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不能动摇,战斗堡垒作用不能削弱,农村党支部在农村各项工作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建立和完善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村民自治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各种经济社会服务组织为补充的农村组织体系,使各类组织各在其位、各司其职。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重点健全农村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第三,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第四,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农业强不强、农村美不美、农民富不富,决定着全面小康社会的成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质量。通过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建设好农民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让农民过上宽裕幸福的生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也是广大的农民的盼望与期待,是党领导人民奋斗的初心与使命。要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化为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推进乡村治理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动力,把惠农强农富农作为“三农”发展的政策基石,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广大农民共同富裕作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第五,大力推动乡村文化振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农耕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我国很多村庄有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历史,至今保持完整。很多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具有深厚的优秀传统文化基因,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要继续进行这方面的探索和创新,并不断总结推广。”乡村治理要根植于乡村文化振兴,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挖掘优秀传统农耕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挖掘乡土文化人才,弘扬主旋律和社会正气,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改善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
习近平总书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心系人民真抓实干,长期身处基层一线,善于总结新鲜经验。1963年,毛泽东同志对浙江省诸暨县枫桥镇“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作出肯定性批示。200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大会上,对“枫桥经验”再次进行肯定,强调要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习近平总书记主政浙江时,坚持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形成“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成为乡村治理有效的策源地,为形成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和实现从自治到三治融合转型提供了先进范本和有益样板。
在当天的论坛上,与会专家围绕“长期照护与智慧养老”“养老产业与资本市场”“生命伦理与人才战略”三大主旨展开研讨和交流,还发布了《中国老年人政策进步指数省级政策创新报告》(以下简称创新报告)。
2 全面把握治理规律,构建乡村治理体系
第一,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坚持自治为基,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第二,建设法治乡村。坚持法治为本,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第三,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坚持德治为先,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结合时代创新精神,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实现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干群融洽。第四,健全三治融合体系,坚持走乡村善治之路,为实现乡村振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奠定“三农”发展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首先要按规律办事。在我们这样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乡村振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伟大创举,没有现成的、可照抄照搬的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乡村治理,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有效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
3 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快实现乡村善治
2019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专设“乡村治理”并明确要求,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强调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建设平安乡村。正确处理好乡村治理和三治之间的协同关系,有利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形成政府调控同社会协调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新型社会共治模式,是创新乡村治理的有效途径和有益探索。
4 落实基层基础工作,实现有效治理下移
通过上述论述可以看到,课内实践、校内实训、校外实习应该相互促进,紧密结合,使各部分的实践内容依次递进,相互衔接。因此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尤为重要,它起到一个衔接和纽带的作用,把学生在校内所学的知识技能和将来要到企业进行的实践锻炼结合起来,起到一个加强和促进的作用。针对我们旅游专业的学生,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跨国旅游人数不断增多,对旅游外语专门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这就要求学生既要掌握旅游服务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又要具有扎实的外语功底、尤其是外语沟通、交流能力。而实践实习无疑对这种沟通能力的培养提供了机会。
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第一,增强乡村治理能力。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群众参与治理的主体作用;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和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加强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推进村级事务公开,加强对村级权力的有效监督,指导农村普遍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推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第二,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做好农民群众的思想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引导农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农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巩固党在农村的思想阵地;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引导和鼓励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采取约束性措施,对婚丧陋习、天价彩礼、孝道式微、老无所养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保护和传承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推进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现代化,不断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第三,推进平安乡村建设。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杜绝“村霸”等黑恶势力对基层政权的侵蚀;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农村基层延伸,坚决查处农民身边的“微腐败”;深化拓展网格化服务管理,提高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农民是实现三治融合的主体力量。1998年10月,《关于农业和农村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必须承认并充分保障农民的自主权、把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作为制定农村政策的首要出发点”作为农村改革基本经验的第一条,强调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
5 积极发挥主体力量,全面推进治理探索
由表12说明,土样2土壤中添加2%土壤修复剂Ⅰ(D)时土壤中的重金属锌、铅、铬、铜、砷、镉含量均有所下降。其中在种有狼尾草的土壤区域主要污染物锌含量下降幅度最大,下降值为142.0mg/L。在种有狼尾草的土壤区域主要污染物砷含量下降幅度最大,最大值为3.15mg/L。
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市场引导、自治向导、法治督导、德治倡导,指导着乡村治理的健康发展。自治是法治、德治的目标,法治是自治、德治的保障,德治是自治、法治的基础。发挥好农民主体作用,为了农民、依靠农民、成果由农民共享是乡村治理的初心。加强制度建设、政策激励、教育引导,把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贯穿乡村治理全过程,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激发和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是乡村有效治理的本根。
治国安邦重在基层,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也在基层,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落实基层基础工作,必须推进治理力量重心下沉,实现有效治理下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乡村组织振兴,打造千千万万个坚强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培养千千万万名优秀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自治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德治是继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基本要求,三者有机结合熔铸一体,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治理体系,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基本政治制度,是开创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借鉴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当家做主的群众自治实践的有益经验,参考了1992年以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治实践,汲取了我国历史上有效的德治传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理念,三者相辅相成、相互支撑、有效互动、合力共生,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6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正确引领治理方向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治理道路,关键在于坚持党对乡村治理的领导,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抓乡促村,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成坚强的战斗堡垒。第一,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善治目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落实优先考虑“三农”干部配备、优先满足“三农”发展要素配置、优先保障“三农”资金投入、优先安排农村公共服务“四个优先”的要求作为做好“三农”工作的头等大事,发挥农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为乡村治理提供基础性、制度性和根本性保障。第二,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抓实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持续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体系建设。第三,发挥村级各类组织作用。理清村级各类组织功能定位,实现各类基层组织按需设置、按职履责、有人办事、有章理事。第四,加强和改进党对乡村治理与自治的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乡村治理与自治的实践充分表明,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当代中国乡村治理和自治发展的过程之中,确保乡村治理和自治发展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推进。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要求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的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为坚持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大政治原则出发,明确规定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行政村党组织全面领导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强调村党组织讨论和决定本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需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并且提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明确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这些规定将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与自治活动的基本定位、组织设置、职责任务、体制机制等重要事项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突出党在乡村治理中的全面领导地位,对新时代推动乡村治理创新发展和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产生深远的影响,标示正确的方向。
还有一个问题是民间组织救助孤儿这一行为的合法性。民间组织收养孤儿称之为民间收养,所谓民间收养主要是指没有经过收养登记的收养行为,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要件,而形成了事实收养。根据现行《收养法》,民间组织若要合法的收养孤儿,必须向福利院提出申请,收养人至少应该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能力,并且不存在传染病或精神智力障碍等条件。而民间收养没有经过一定的收养程序,这就意味着民间收养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民间组织就救助孤儿这一行为实际上处于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地位。
【本文作者为中国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本文系中国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科研能力提升项目《中国共产党"三农"思想与实践研究》“十九大以来习近平‘三农’发展的新论述新观点研究”阶段性成果】
责编:董惠敏/罗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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