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加入WTO 5周年主要战略关系调整的评论与思考_wto论文

关于中国加入WTO 5周年主要战略关系调整的评论与思考_wto论文

中国入世五周年主要战略关系调适的评析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五周年论文,中国入世论文,战略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国入世五周年之际,为了在入世过渡期结束后更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推动我国外向型经济有质量、有效益的发展,确保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增长,逐步解决内外经济的不平衡问题,除了就入世对我国经济贸易发展的积极影响和具体利益进行全面评析外,还有必要对入世五年来以及今后我国经济社会和外向型经济发展中的改革与开放、开放与安全、机遇与挑战、内需与外需、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以及法律与文化等重大战略关系调适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剖析,以便能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形势、新环境下,澄清误区,统一认识,解放思想,使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能毫不动摇地沿着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轨道向前发展。

一、中国与WTO整体关系调适的战略认识问题

中国虽是早期多边贸易体制即关贸总协定(GATT)的创始缔约方,但中国在入世前实际上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局外人,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加剧了这种隔阂。所以,中国面对多边贸易体制有很多的困惑和不解,有很多的担心和迷惑。虽然中国已经入世,但人们的思想观念上还游荡在WTO之外,这严重制约了中国参与国际贸易博弈的强度和广度。

(一)权利与义务主要含义的澄清

WTO体系下各成员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框架,是在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的一系列双边、诸边和多边谈判与博弈中,不断地碰撞、摩擦、折衷、妥协积累而成的,特别是经过八轮大规模的多边关税与市场准入谈判而奠定的。如果WTO成员要求那些后加入的或迟到加入的申请方,在入世谈判中一次性地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非常困难的,对那些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和地区来讲更是难上加难(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复关入世谈判历时15年的深层次原因)。所以说,后入世的和迟到入世的成员,无论做出多么大的努力,也无论其他成员的要价压力有多么大,事实上在该成员入世时和入世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其所享受的权益往往是大于或远大于它所承担的义务。在建立开放经济、开放市场这一巨大的系统工程中,其他WTO成员十几年、几十年完成的任务和义务,而对后入世和迟到入世的新成员来讲,是怎么做也不可能在短短的几年内就能完成的,这就是为什么在入世谈判中要谈诸多个不同的过渡期和时间表的缘由,谈判过渡期和时间表同样是整个入世谈判中最实质性,也是最难的谈判过程。

(二)机遇与挑战内涵的全面反思

中国内地从改革开放之初,就开始了机遇与挑战关系的讨论,一直贯穿于28年改革开放的全过程。关于入世机遇与挑战的争论自然也贯穿了复关、入世15年谈判的始终。

关于机遇与挑战、利与弊内涵与评判的标准不仅因人而异,因部门而异的,而且将机遇与挑战人为地分割开来,还渗透着浓厚的部门意识、传统意识和守旧意识。对于机遇与挑战关系的问题,有必要在这里理一理、清一清,以便能客观准确地把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是机遇与挑战相生相伴。机遇中有挑战,挑战中也存在着机遇,机遇与挑战的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兼容的关系,既不能机械的分割,也不能“一分为二”的对待,应该用变化、发展的眼光来处理。

二是机遇与挑战对立统一、相互转化。入世后机遇和挑战的相互转化主要在于中国经济的自身,不能过分强调外在的因素和变量。在同样的世界经济发展的国际环境中,虽然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社会制度,有不同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但有的国家能积极面对机遇和挑战,通过变法维新,走向了富民强国之路;有的成员能充分利用入关、入世的条件和因素求得了对外开放后的经济良性发展;有的成员却白白地呆在关贸总协定内一味地对抗、斗争而耽误了自身经济的开放和发展。这些足以证明了能否把握和利用好机遇与挑战的相互转化、对立统一的关系,关键在于自己如何作为。

三是加快推动入世机遇和挑战从对立走向统一、实现相互转化的动因是行动,是实践,而不是单纯的什么应对政策、讨论、分析和寻求万无一失的预制方案。

(三)学会面对而不是应对入世

有必要对入世五年来以及今后我国经济社会和外向型经济发展中的改革与开放、开放与安全、机遇与挑战、内需与外需、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以及法律与文化等重大战略关系调适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剖析。

置身于入世五周年后的新形势、新环境,只有积极地面对,才能正确地应对。反观入世以来的各项应对工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不能不认识到尚存在以下亟待澄清的问题和误区:

其一,入世应对不是应付、对付,更不是什么规避、逃避。应对的主体,主要是中央政府各部委,即按照入世的各项承诺,通过政策、法律的调整与修改来履行承诺,开放市场,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政法治,把履行承诺与市场经济的培育结合起来。至于地方各级政府应对入世的工作,主要体现在落实中央政府履行各项入世承诺后的实际行动上,重点是培育市场、维护市场、倚重市场、依靠市场、发展市场,为工商企业的发展、生存与壮大提供良好、优质的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

其二,应对入世的内涵的关键是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思维方式与执政观念的根本转变。如果基于长期的传统文化和权力本位意识而形成的思维方式与执政观念没有根本转变,没有确立民贵官轻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现代政治文明理念,要想从根本上转变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并走向行政法治之路是不可能的。

其三,应对入世的制度保证是建立以法治、企业主体和企业家本位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入世通俗地讲就是“入市”,就是融入了市场机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主流意识。所以说加快经济体制转轨,尽快确立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主体地位,是应对入世的最有效的制度保证和制度举措。

其四,应对入世不单单是为了履行谈判下来的承诺,应对入世的主要目标是为了我们自身的经济发展,壮大和发展一大批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企业群和企业家队伍,尽快完成经济转型与发展的双重任务,早日实现由大变强、由穷变富和由富变美的奋斗目标。

二、入世五年后开放与安全关系的战略认识问题

安全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战略问题,制约着国家其他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正因对改革、开放对国家安全影响的认识不清,导致了另一个与WTO相关的认识误区,形成另一个制约中国在WTO下生存发展的战略问题。

(一)改革与开放的辨证互动

在中国入世之前,我们认为改革和开放的关系主要是通过国内的体制改革来推动对外开放,是内部自发自主的体制改革来促动对外开放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在注重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必须对内搞活,为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推动力,似乎改革占据主动主导地位,开放处在被动推导的位置。这种情况主要是说明改革行动主要先从农村开始,然后转向城市改革,先从简单到复杂,先从非国有到国有,先从外围到核心,走了一条先易后难、摸着石头过河的增量改革之路。然后,迫于国内改革深化的需要,必然涉及外贸、外资、技术引进以及特区、开发区建设等问题,其中包括一些与涉外经济贸易相关的政策法规,也是改革进行了几年以后陆续出台并加以完善的,而且外贸的地位也逐步由以往的“调节余缺”、“可有可无”转向了“经济增长的推动器”和“国民经济发展重要组成部分”;外资企业也逐步成为中国外贸增长、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生力军。所以这个时期是由改革来推动开放,就是先有具体的改革政策、步骤与法规,然后再推及开放领域。改革在先,开放稍有滞后。这一时期的对外开放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内改革的步骤和进程,主要沿袭了一条梯度推进、层级开放、由点到面的策略,先特区后沿海,然后向中西部推进。在对外层面上,由于不是WTO成员,不仅在海外出口市场上受到各种歧视性限制,而且在主要双边经贸关系和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中也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

安全只有在开放和发展中获得,封闭、落后就无从谈得上经济安全,就更谈不上国家安全了。

入世后改革和开放的关系正发生很大变化。入世五年来,中国的对外开放格局逐步出现五个方面的重大转折:一是由过去有限范围、局部领域的开放转向全方位的对外开放;二是由以往以试点、试验和特区为基础的开放转向WTO框架下的整体推进的对外开放;三是由以往以计划控制和政府主导型的开放转向以市场经济和民间主导型的对外开放;四是由以往廉价劳动力、自然资源和生产制造为导向的合资、合作型的经济开放转向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和服务生产导向的股权、产权并购型的多元对外开放;五是由以往自我单向的对外开放转向按世界经济发展普遍规律的双向对外开放。对外开放格局出现这五个重大转折标志着中国由改革推动开放迈向了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新阶段。

由改革推动开放转向开放促改革的新阶段,必须正确对待改革与开放的关系及其相互作用和影响,进行科学分析,不能失之偏颇,陷入误区、误导。在此新的发展阶段,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和拓展经济发展空间的新论断的主要内涵,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把握和认识:

一是要真正实现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实现开放和改革两者间相互推动、相互影响,相得益彰的目标,必须认识到改革,特别是国内行政管理的制度创新是第一位的。只有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成制度创新,才能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外开放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如果没有内部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观念创新,要持续地实现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目标是不可能的。

二是必须认识到WTO不是万能的,WTO不是一个超国家、超政府的组织。WTO归根结底是一个相对比较松散的,以游戏规则和成员驱动为基础的国际经济俱乐部。它既不是一个自行决策、自行制定规则的权力组织,也不是一个具有绝对法律强制力(只具有准司法效力)的“国际法院”。

三是有些国内改革虽然与对外开放有联系,但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例如党政关系、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城乡统筹和住房制度改革等。这类改革的深化和完善是很难凭借开放和外力完成的,说到底,主要靠内生力量推动制度创新才能完成。

(二)开放与安全关系的全新认识

安全只有在开放和发展中获得,封闭、落后就无从谈得上经济安全,就更谈不上国家安全了。我们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把握开放和安全的关系平衡:

一是要学会在开放中寻求经济安全,在扩大开放的实践中寻求安全防范机制的建立。

二是要树立在经济发展中寻求经济安全,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实践中构建经济安全预防机制的观念,增强在涉外经济事务中的经济安全意识。

三是开放和安全的关系不是彼此消长的反比关系,更不是互相替代的关系,而是—个正比的关系,这是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实绩已充分证明的。

四是从开放的实质内涵来看,我们目前主要集中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相关的竞争领域。实际上中国的开放度并没有像一些统计数据所说的那样高,而且贸易依存度、外资依存度,只是开放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并非是唯一的指标。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开放度,其全面意义还应包括经济管理制度、法律制度、外部经济环境、市场自由度、文化教育体制以及人文社会的软环境等等方面。如果把这些方面包括进去,中国的开放度不仅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而且也落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目前不过是处于起步、扩大阶段,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格局,仅是在构建、推进之中。

五是要对经济安全的概念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由于经济安全的评价指标和量化指标,至今在国际上并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统一的标准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在评估何谓经济安全、何谓经济不安全的时候,特别的慎重和冷静,不能随意下结论,干扰对外开放事业和应对入世工作的正常开展。从入世承诺涉及的与开放相关的经济安全,主要包括产业安全、市场安全、金融安全、信息安全等内容。

三、中国与WTO法律调适的战略认识问题

在入世应对工作中,如何妥善处理WTO协议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即中国法律(包括立法、执法及司法解释)如何对照WTO协议(包括WTO设立法及其附件协议和作为WTO协议有机组成部分的其他有效文件,包括加入议定书、部长宣言、谅解和决定等,两个诸边协议除外)和中国的对外承诺,进行相应的调整(包括修改、废止与增补),并使之与WTO协议相适应,这直接关系到中国履行WTO义务的能力和享受与之相对应的权利问题。同时,也直接关系到维系WTO成员对中国改革开放信心的重大问题。因为信心事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外经济关系的生命。国际工商界对中国没有信心,贸易要下降,投资要锐减,开放要萎缩,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处理与WTO法律调适问题是一个关系全局的战略问题。

事实上,国家和地区只要申请入世,这说明一开始就基本认可了WTO体制及其协议的积极性和权威性,这算是第一次确认;通过政府代表最后签署入世议定书,这是第二次确认;通过议会或国会或立法机关批准入世议定书等一揽子文件,这等于是对政府前两次行政确认的法律确认,也是对WTO协议的第三次确认。所以说基于三次正式确认而成为WTO正式成员后,似乎没有必要,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再多此一举进行什么转化,搞第四次确认。正如前面提及,根据WTO与其成员法律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无论哪一国家和地区入世后,只存在该成员如何根据谈成的入世条件、议定书和三个减让表的具体规定和WTO协议第16条的要求,使自己的法律同WTO协议调整适应(或者称为“转换适应”)的问题。既然是“调整适应”,那就存在一个调整适应的背景,调整适应的动因,调整适应的原则与内容,调整适应的步骤(如何调整适应)以及调整适应的结果的问题。这一过程决非一朝一夕,一步到位和一蹴而就所能为,而且调整适应的结果也只能是基本适应而非完全适应。关于调整适应的观点,对妥善处理WTO协议与国内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要清楚调整适应的现实背景。背景之一是,GATT作为组织被WTO所取代,并不意味着成员的法律,在无保留、无选择地接受之时,已完全与WTO协议相一致。在WTO取代前,缔约方与GATT的法律关系除了GATT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要无例外地临时适应外,第二部分的实质性内容则做了很大的保留,“即在不违背国内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这就是“祖父条款”(又称“现行立法条款”)。在GATT临时适用的47年中,它之所以由小到大,由弱变强,由不完善到完善,并发挥了事实上的国际贸易组织的作用,这一方面说明“原则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则”,“灵活实施”等原则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因为各缔约方在政治经济体制和价值理念等方面千差万别,甚至变化无常,再者贸易在发展,多边贸易体制在变化,GATT不面对现实不行。同时也说明,不论市场经济多么成熟的缔约方,也不论怎么倡导和奉行贸易自由化的缔约方,其国内现行立法不可能、也不存在与GATT完全适应。自然会有许多立法,有的不一致,有的相违背,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如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301条款。这种情况到1995年1月WTO取代GATT后,即使各国和地区签署“最后文件”,并在入世时无选择、无保留(当然WTO附件协议中规定的例外、灵活和差别待遇除外)地一揽子接受WTO协议(两个诸边协议仅适用签字国),并得到各国议会和立法机构的批准(按建立WTO设立协议第16条4款的规定,已没有“祖父条款”),但这不等于说,WTO各成员法律和政策瞬间就与WTO协议相适应一致了。这既不符合实际,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不用说发展中成员和转型经济成员,就连财力和WTO专业人才雄厚的发达成员也不可能做到,这就是各成员法律与WTO协议关系的实际情况。背景之二是,WTO通过倡导贸易自由化来实现各成员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多边经贸关系从“实力基础走向规则基础”。既然是“走向”,那么现实离“规则基础”的目标尚存较大的距离。实力在WTO活动中依然发挥重要的作用,大国操纵多边贸易谈判、操纵决策和规则制定的局面并未发生根本的转变。实力的基础是贸易大国的巨大市场和发达的经济,也就是说发展中成员需要发达成员的市场远大于发达成员需要发展中成员的市场。

二是要正确认识何为调整适应的法律动因。(1)认真对待成员政府,对WTO的两次确认和立法机关的法律确认,并根据自己的对外承诺履行WTO协议所规定的一系列义务。(2)每一成员都有维护WTO体制和规则权威的义务,都有巩固和强化多边贸易体制的责任。因为近现代史证明,以邻为壑,你死我活,你输我赢的外交哲学和策略只能导致战争和停滞,无益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基于共同义务、共同责任和相互信任、彼此协商的和平与发展才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共同愿望。(3)每一成员的信任、尊重,是构筑WTO权威和准司法效力的基础。WTO自身不可能派生出什么决策的权力,也不可能派生出制定规则的权力,它的一切权力归根结底来源于成员政府,又服务于成员政府。成员信任和尊重WTO体制与规则的具体表现,就是使国内法律与WTO协议调整适应。(4)调整适应本身符合成员内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合作目标,特别是对那些正在进行转型和实施市场取向改革的国家和地区,调整适应的动因就更明显和强烈。因为这不仅可以推动和加速经济体制转型,而且能够有效遏制利益集团对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阻挠。此外,主动调整法律可以确保WTO协议在中国得到有效统一实施,提高履行WTO义务的能力。(5)树立负责任国家的形象。一个国家和地区通过入世,遵守WTO规则并相应地开放市场,其经济发展和贸易扩大对其他成员就不是威胁而是机遇,那么,该成员自然在国际上树立起了遵守通行国际规则和惯例的负责任形象。负责任形象是维系一个成员在国际舞台和世界市场上,赖以成长与发展的“生命线”。中国是世界上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履行国际义务,信守国际条约的历史记录在国际上一直是好的。

三是要明确调整适应的原则与内容。(1)与国防、外交、意识形态和公共道德等有关的法律不在调整适应的范围之内。WTO协议不仅关于一般例外、安全例外都有明文规定,而且如国防、外交、人权等领域也不属于多边贸易体制所管辖的领域。(2)即便与贸易有关的所得税法律体系和立法机关的抽象立法与司法行为也不属于多边贸易体制管辖,因而也没有义务和责任进行调整适应。这就是说,并不是与贸易有关的所有法律都要进行与WTO协议调整适应。(3)属于WTO协议所规定的与贸易(服务贸易、智慧贸易)有关的法律如《进出口管理法》、《贸易法》、《外资法》、《海关法》、《商检与动植卫检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才属于对照WTO协议和对外承诺进行调整适应的范畴。(4)按照建立WTO设立协议第16条的规定,申请入世的国家和地区应无选择、无保留地一揽子接受WTO协议(对WTO 16条设立协议应绝对无选择、无保留地接受,至于WTO的附件协议,应根据每个协议的例外和灵活规定来处理),并确保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符合WTO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有两层涵义,第一证明GATT原有的“祖父条款”已不复存在;第二说明,与WTO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相关的成员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才属于调整适应的范围,并非要求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全部调整与WTO协议完全一致才能入世。WTO既然取消了“祖父条款”,面对WTO创始成员的许多国内法律与WTO协议并非协调一致的历史现实,WTO各个附件协议中又分别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例外和灵活规定,并针对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规定了一些特殊和差别待遇。依据这些例外、灵活和特殊与差别规定,中国同样可以依据自己的对外承诺并考虑自身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区分轻重缓急,按照不同的时间表和过渡期进行分门别类的转换、调整和适应。

四是要制定调整适应的步骤。调整适应的步骤,就是那些与WTO不完全一致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应该修改;违背WTO的应该废止;没有的尽快增补,也就是改、废、立的问题。总体来说就是一个立法工作,具体来讲基本上有四个步骤。(1)在清理、清查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和法规以及行政规章进行审查、评估和判定,那些与WTO协议冲突不大的要进行修改和调整(如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与范围以及三资企业法中的外汇平衡、技术转让要求等要进行修改,后者已做了修改)。那些与WTO协议明显相冲突的,要废止;那些尚为空白的,要尽快对照WTO协议的规则进行增补。(2)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需要调整、修改和废止与WTO协议不大一致和相冲突的司法解释。因为立法机关制定的一些法律若要修改和废止,依照这些法律的司法解释,也应做相应的调整和废止。(3)那些属于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带有明显的“诸侯”经济色彩以及保护地方、部门和垄断利益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直接导致市场和条块分割与不公平竞争,阻碍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应尽快修改和废除。这一调整适应步骤,对建立统一大市场的意义不容低估。(4)加强立法监督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工作。立法监督就是一套纠正机制,下级法规有问题,上级机关有权纠正它;上级法律有问题,应由全国人大代表来行使有关修改、调整和废止的提案权;下级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与上级政府依法行政行为不一致的,由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来予以纠正。

五是要现实地对待调整适应的法律成果。从WTO与其成员关系的发展实践来看,无论一个成员政府的政治意愿有多么强,权威有多么高,做出多么大的努力,该成员的国内法律不可能与WTO协议完全或永远一致。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挪威、新西兰等发达成员概不例外。经过调整适应,国内法律能达到与WTO协议基本一致的成员也为数不多。所以说调整适应和一致,永远是一个动态、相对和较为漫长的过程,很难达到一个终点。

四、中国与WTO体制调适的战略认识问题

新形势下,中国既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又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许多国家利益已经国际化,要靠与世界经济的联系取得。所以,中国偏安于世界一隅的形势改变要求中国经济管理的战略也要进行调整,关键的就是处理好宏观管理与微观搞活的关系、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一)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的协调

人类社会市场经济培育、形成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应是,先有独立自主的生产和交易体系,自然、自发地培育无政府干预的自由市场经济;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再有政府干预的出现以纠正市场机制的偏差,然后再加以完善。也就是说资本力量在先,行政力量在后,行政力量的存在是为资本力量的发展铺路筑桥,提供便利和公共服务。而中国市场经济的培育、形成和发展则正好相反,即庞大的行政力量在先,资本力量严重滞后。这就有必要对28年来一再强调加强宏观调控的主导思想,作一认真分析。

不难发现,中国28年的改革开放,之所以没有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宏观调控体系,之所以中国特有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大力实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是因为没有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微观管理体系,是因为没有独立自主的企业和以企业家为本位的社会环境。很显然,没有独立自主的企业,机动灵活地接受宏观调控的政策信号并作出及时的反应,再系统完备、再威力无比的宏观调控措施也无济于事。其结果只能是,庞大的行政官员队伍忙活着一级一级地向下传达、贯彻,以会议贯彻会议、以命令贯彻命令、以政策贯彻政策,等轮到法人和自然人去接受、反应、反馈时,不仅大大滞后,走了样,而且反应不反应,反馈不反馈都是一个样。所以说,针对中国目前转型发展的经济环境,要加强的不是什么宏观调控,要加强的是尽快铲除条块分割和行业主管所产生的众多的宏观经济政策与信号的“二传手”(也就是诸多“婆婆”);要盘活的不单纯是国有经济,要盘活的是整个微观经济,即真正的企业群。再加上我们天然具有管人财物的特殊禀赋,要建立发达成熟、运作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不能说易如反掌,至少是顺理成章。关键之关键、根本之根本是有没有一大批充满生机活力、创业创新的企业群。

再者,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群,宏观调控调谁、控谁都没了对象,剩下的只是些零散的自然人。所以说,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中国,现在暂时放一放加强所谓的宏观调控,就是为了明天建立真正的宏观调控体系。省出时间、集中精力,搞活微观经济、盘活民营经济,激活民间活力、营造创业环境,尽快建立起有规模的大、中、小关联的企业群。这才是入世后认真分析和妥善处理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关系的正确理念和态度,也是应对好入世的最具现实意义的基础性工作。

面对中国转型调整、改革、发展的稳定与和谐的新环境、新形势和新情况,我们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并改善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的调适关系。

首先,发达、完善、系统的调控体系的建立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来的,应该先有独立自主的企业和市场,后有宏观调控,而不是相反。这样宏观调控才是连接政府意图和市场运作关系的纽带,它基本上能够保证宏观经济运行在长期内不致偏离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不致只单纯为某一部分人的利益服务。对于市场和企业来说政府更像是市场和企业的守夜人,而不是主人,对他们的行为起到应有的协调和监督作用,并使企业和市场按照客观的规律来进行游戏规则,保证整个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

中国要融入全球经济,赢得国际竞争的主导力量,除了要加强对外经贸往来,更多地参与世界经济分工,更重要的是与国际经济规则接轨,在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政府职能的界定等方面,结合中国国情加以清理、修改、完善并使之调整适应。

其次,宏观调控的方式与手段,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而不是行政体制来影响经济过程。国家作为一个外生的经济变量,不应直接控制经济过程,政府的一切干预行为应限于外部条件,并且以公民认可的方式进行。如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法律规范市场秩序,以保证各类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活动中有法可依、有则可循,知道自己的行为范围和手段利用边界,明白在市场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政府对市场竞争起到监督作用,确保市场竞争在规范化的基础上有序进行,减少市场自发竞争的负效应,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

最后,从政府与市场、企业和谐关系上确定宏观调控的职能。随着市场经济发育的程度的不同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变化,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也应有所不同。在市场化的初期发展阶段,政府应发挥“拐杖”的作用,加快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发展。在市场化得到一定发展的情况下,政府的调控职能和范围应逐步转换,调控的侧重点和调控方式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同而不同,主要作用于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外部环境和条件。

中国入世后,不仅是各产业面临激烈的竞争,政府职能也需要按照WTO的规则进行调整和重新定位。中国要参与全球经济,赢得国际竞争的主导力量,除了要加强对外经贸往来,更多地参与世界经济分工,更重要的是与国际经济规则接轨,在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政府职能的界定等方面,结合中国国情加以清理、修改、完善并使之调整适应。对中国来说,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清理各种不合理的隶属关系,打破条块分割,实现城乡统筹,在入世后按照国际规范实行全面对外开放的大环境下,重塑政府的有限职能作用以及政府与企业、市场的和谐关系是一项长期而又紧迫的任务,关系到中国经济发展的速度、质量和可持续性。

(二)内需驱动与外需拉动主次关系的配合

关于内需与外需的关系,不仅仅是涉及到谁为主、谁为次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触及一些指导或主导思想与观点的转变问题。近几年来,我们虽然一再强调扩大内需的重要性,但实际上大部分的注意力和精力还是投入到了如何扩大出口,完成出口指标等上面去了。因为出口指标的完成,不仅关系到各级地方政府负责人的政绩,而且也关系到地方政府的开放形象。事实上,扩大内需只是中央政府关心,而地方政府依然重视完成出口任务、出口创汇,扩大内需的方针政策缺少实施机构和力度,所以大部分只停留在文字或口头上。

近几年来一直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但从扩大内需的作用看,效果和力度是有限的。原因是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偏重于国债资金的投放,没有税收体制的改革,特别是缺乏以减税为主的税制改革与之配合,反而出现了国债投放量的逐年递增和效应的逐年递减,既造成了经济增长率的提升,越来越依赖于国债投放量的增加,同时也减弱了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实绩,致使经济布局、产业结构、区域布局、二元经济结构以及重复建设等结构性问题,出现了严重的固化、僵化倾向。

五、入世后区域合作与多边贸易体制关系的战略认识问题

中国现在已经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同时又面临东亚区域一体化的考验,如何选择应对来自两方面的压力是中国不得不考虑的战略问题。

这里所说的区域和多边的关系,主要是旨在基于对区域经济合作和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在推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以及各成员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为“互补性竞争”的关系的同时,如何解决好中国入世后积极参与和推动周边地区,特别是东亚和东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问题。WTO和区域集团,在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是一种互促互容、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核心不是一种你输我赢、相互替代,也不是一种竞争大于互补或互补大于竞争的“彼此消长”的关系,而是一种互补促动竞争、竞争充实互补、动态发展和相互转化的协同共荣的关系。

基于以上认识,在入世谈判后期提出了在全力着手加快入世谈判的同时,也要积极参与亚太经济合作,并尽快倡导建立东亚经济区域经济合作的政策性观点。对中国所处的地缘政治、经济格局而言,绝对不能顾此失彼。在中国入世后的今天,重提如何妥善处理参与区域合作和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不仅不多余,反而更具重要的战略意义。

六、中国与WTO文化调适的战略认识问题

入世启动了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新征程,同时也引发了一场有关学习和普及WTO规则、国际规范以及市场经济、法治经济和开放经济一般规律的启蒙教育,这其中体现着某种一意义上的思想与文化启蒙。

作为软实力的一部分,战略文化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文化是一个行为的主流文化意识,通过影响国民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模式对国家的整体行为产生作用。所以,国际贸易博弈主体的战略文化因从行为的源头上制约其行为而变得十分重要,中国的战略文化源远流长,本质上是农业文明与军事文化的综合体,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商业文化具有很大的差别。中国加入多边贸易体制意味着中国战略文化转型进入国家建设的战略视野,即需要战略转型。

从中国1986年7月提出复关申请至今20多年来,围绕着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以及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的影响展开了一场场经久不衰的大讨论。其讨论的核心就是复关入世所带来的市场开放、体制改革对中国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会产生什么样的冲击,造成什么样的变迁,会给我们的发展环境、建设环境、创业环境以及日常生活环境形成何种深层次的影响。虽说这些大讨论夹杂一些片面的认识,甚至一些不准确、不客观的议论,但正是这种百家争鸣式的思想与观念的冲撞、激荡,使我们逐步廓清了对复关入世复杂影响的认识,逐步理清了开放与改革、开放与安全的辩证关系,越来越提升了对市场经济意义的认识水准,并在全社会上下形成了一股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和政府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福利的强大舆论监督。一些先进的西方文明理念如“公开透明”、“规则意识”等等也逐步被政府认可,并频频见诸于执政党和政府的文件以及主流媒体。

这些讨论与争鸣所涉及的文明理念与先进思想,也在悄无声息、潜移默化地撞击着我们的传统文化、传统思维、传统意识和传统观念,甚至还在改变着我们的日常文化与生活习俗。这种撞击和影响是无形的,也是最深刻的,它所产生的积极意义远远超出了关税减让、非关税措施取消、国有企业改制、服务业和农业对外开放、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体制与法制改革与调整等所带来的影响。所以我们说中国入世在带来有形的门(市场)开放的同时,也促使我们无形的心扉(思想观念)对外开放。入世启动了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新征程,同时也引发了一场有关学习和普及WTO规则、国际规范以及市场经济、法治经济和开放经济一般规律的启蒙教育,这其中体现着某种一意义上的思想与文化启蒙。

标签:;  ;  ;  ;  ;  ;  ;  ;  ;  ;  ;  ;  ;  

关于中国加入WTO 5周年主要战略关系调整的评论与思考_wto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