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领导和政府瘦身--兼谈国资委的改组和国家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设立_政企分开论文

政府领导和政府瘦身--兼谈国资委的改组和国家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设立_政企分开论文

政府主导与政府瘦身——兼论重塑国资委和成立国家资源管理委员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府论文,管理委员会论文,国资论文,瘦身论文,主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目前,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政府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改革应由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这个问题在学术界依然是一个争论不休的热点问题。政府主导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的一大推动力,也是近十年东亚经济“崛起”中的一大特征。近年,我国经济改革趑趄不前,有不少学者将它归咎于政府主导国家资源的配置,甚至有的学者主张用“市场主导”取而代之。笔者认为,这种坚持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精神是可贵的,但对政府主导有误会,把目前我国政企不分、政经不分环境下政府掌控巨额国有资产和国家资源与政府主导混同起来。病灶在于“政企不分”和政府未瘦身,而不在政府主导。至于“市场主导”,这不是可取的选项。

一、政府主导的界限

所谓政府主导,是指政府主动倡导体制改革、培育市场体系,推动市场法制建设,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并确保经济得以较快、平稳、均衡发展。

政府主导一般是相对落后国家为追赶先进国家,想借助政府力量而提出的战略思想和发展模式。德国在19世纪初开始工业化,比英、法等国晚了近百年。为了追赶英法,德国历史学派代表人物李斯特提出了国家主义理论以应对英法古典派用“自由放任”理念推行的“世界主义”,主张实现政治统一,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的日本和广大东亚不发达地区大都采用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战略,先是日本经济崛起,继之“四小龙”腾飞,接着中国和东盟国家也采用政府主导战略来推进市场经济建设。国际社会把东亚经济称为“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政府主导便成为东亚地区取得经济成功的秘诀之一。世界银行在其1993年发表的《东亚经济的奇迹》研究报告中,把东亚经济的崛起归功于政府经济政策的灵活性和主导性。著名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在《政府在东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一书中认为政府在东亚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并提出所谓“市场增进论”,不把政府和市场视为互相排斥的替代物,而认为政府的作用在于补充民间部门的不足,发挥协调职能,但又不是代替民间(私人)部门。东亚经济的崛起,表明政府主导与市场经济并非不可兼容,若运用得当,会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大助力。

我国的改革开放就是由政府主导、启动和推行的。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活了几十年,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经济濒临崩溃,不改革不行,但如何改革,走向何方,是否转向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体制如何建立,国人没有经验。从发达国家的历史看,从商品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到衍生品市场,大约经历了二三百年的历史。每种市场、每种机制、每种制度工具都不是由某个天才设计的,而是千百万群众在经济实践中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创造形成的。像当今世人瞩目的纽约证券市场,最早是200年前由24名商人于1792年在曼哈顿南端一棵梧桐树下签订一份定期交换各州政府发行的债券的协议开始的,经历千万人长期实践才逐渐形成比较规范的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制度与规则。而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允许发展中国家先建立比较成熟、规范的市场经济体系,然后再融入世界经济,发展中国家必须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完成发达国家二三百年完成的任务,这就要求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主导制度创新。在我国,当经济货币化的进程尚未完成时就开始证券化;证券制度尚未发育甚至有关营运法规尚不完善时又开始建立期货及衍生品市场。这一切都是在短短几十年内几乎同时出现的。若不是政府主导体制改革,我国就不可能在短短数十年实现跨越式制度创新,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

然而,政府主导也是有界限的,不是由政府主导一切。记得计划经济时代,不仅所有企业、国家资源均由政府支配,而且人们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生活方式均由政府支配,政府主导被无限扩大,形成“命令经济”。根据东亚国家的经验,政府主导一旦与市场经济结缘,就必须遵循“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原则,政府的主导性作用的发挥须有明确界限或界定。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主导性应主要表现在前瞻性、战略性,规划性、指导性和服务性上,决不能搞经营性活动,不应拥有、经营国有经营性资产和资源。

1.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制定和组织实施发展战略。根据东亚许多国家的经验,它们的“起飞”,首先应归功于政府具有前瞻性,审时度势,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当时的国际环境,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并努力实施。如20世纪50年代日本政府制定了“贸易立国”战略,60年代韩国制定“出口导向”战略。我国在70年代末制定了“改革开放”战略以及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战略。

2.政府基于前瞻性,应致力于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中长期规划具有指导性,绝非计划性的或“指令性”的。如“十二五”规划所指出的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缩小收入差距、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等,都属于中长期规划的重点内容。这些规划,是根据中国的发展实际、人民的长远利益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要求提出的。这类规划只能由政府提出,全国人民共同实施。

3.宏观调控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自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国家干预已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融为一体。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调节经济,乃是“国家干预”的主要表现。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市场机制远不完善,“市场失灵”时有发生,更需要政府发挥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宏观调控虽是短期行为,但这是确保经济得以较快、平稳、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应强调一点,宏观经济调控权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不能也不应奢谈宏观调控,否则会破坏全国市场的统一性。

4.制定、推行“产业政策”,重点在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东亚国家都十分重视产业政策。它们运用产业政策指导、支持一些大财团和广大私人企业先后大力发展电子、汽车、造船等重点行业,不断推进技术革新,从而引领整个经济起飞与发展。政府只从政策上提供指导和支持,但决不经营产业,同时,把产业政策重点放在技术创新、产业创新或升级上。有的重大科技开发具有巨大的风险性,政府可承担风险投资,一旦开发成功,政府便可将新科技按合理价格转让给企业(国有企业或私人企业)。

5.政府须大力建造公共设施和提供各项公共服务,即所谓“建巢引凤”,为各方企业(本地和外地企业以及外资企业)提供一个安全、便利、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及平台。特别是在政府主导下,由政府、企业和私人共同致力于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

尽管政府主导更加突出政府的主动性、前导性和服务性,但这仍限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范围,它不涉足任何经营性领域,这一点非常重要,是任何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它可以弥补“市场失灵”,但决不有损于市场机制发挥其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人指责“政府主导配置社会资源”,这的确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实际情况,是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但问题不在于政府主导,而在于政府越位、越权,在于政企分开原则尚未彻底贯彻,在于政府仍掌控与经营庞大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为了正确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必须将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从“政府所有制”中剥离出来,彻底贯彻“政企分开”。为此,政府必须忍痛割爱,实行瘦身计划。

二、重塑国资委,建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实行政企分开——政府瘦身计划之一

笔者认为,国资委不仅专职管辖经营性国有资产,而且必须从政府部门体系中分离出来,直接归各级人大常委会管辖。为什么应这样?本来,政府作为国家政治实体的组织形式或体制载体,履行公共职能;但我国政府既是政治实体,又是经济实体,是国有经济的体制载体。政府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两者于一身的体制,是新中国建立初期从苏联那里学来的。我们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关键是改革国有企业,要在作为主体的公有制基础上建立起市场经济须臾不可缺的微观基础。我国在改革实践中探索出改革国企的唯一道路是“产权明晰、责任分明、政企分开、科学管理”,其中的要害是“产权明晰、政企分开”。一般讲,这主要是针对广大经营性国企而言的。

我国有两大类性质不同、职能不同、营运原则不同的国企。一是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这类国企体现了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即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它们有以下特性:(1)它们的经营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和公共消费的需要,目的是在政府所辖地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经营环境和生活环境;(2)它们的经营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甚至是福利性的或政策性的,它们不宜由私人经营或私人无力经营;(3)它们的资金来自本地区的财政预算拨款,政府可以为提高公益性、福利性服务而提供财政补贴,按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向民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水、电、公交、保障房和廉租房等)。有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可以通过采购、招标甚至BOT方法吸引民企、外企和经营性国企参与,由政府确保其合理利润,向公众提供,只能作非营利性、公益性甚至福利性经营。这类国企应是各级政府所有制的国企,它们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这类国企靠政府财政补贴,自然归政府所有,谈不上“政企分开”。二是属于经营性或竞争性行业的国企。这类国企体现了作为经济实体的国家的职能。它有以下特性:(1)它们是经营性和营利性的,以营利为经营目的;(2)它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着内在的“成本—收益(Cost-Revenue)”经济原则的硬性约束。这类经营性国企的营运原则,与前一类依赖财政补贴、提供公共产品的国企完全不同,笔者把前一类国企称为“财政账户项目”类国企,把经营性国企称为“资本账户项目”类国企。为了确保这类国企的自主经营权,必须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产权明晰,实行股份制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有制基础上的经营性国企能融入市场经济。所以,政企分开是经营性国企改革的关键所在。

政企分开讲了多年,也成立了国资委,但政府仍是经营性国企的投资人,国资委受政府之托,成为政府的一个部门,“藕似断,丝更缠绵”。问题是,经营性国企要贯彻“政企分开”原则,就必须从政府所有制中解脱出来。要重塑国资委,将它定性定位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独立于政府之外直属各级人大,作为国有经济实体的体制载体。新型国资委只对各级人大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福利性、政策性的国企归各级政府所有,靠政府财政支持;经营性竞争性国企均归各级人大授权的国资委所有,自主经营,摆脱政府所有制的羁绊。这样,两类性质不同、职能不同、营运原则不同的国企,便有了明确的分野。

至于如何在政府之外设置一个作为经济实体的国家载体,成立一个经营性国有企业体系,笔者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曾提出过三种初步设想,后来也有进一步的阐述:(1)由人民权力机构即各级人大授权给专门机构,如国资委,由它来统辖经营性竞争性国有企业,实际上是在作为政治实体的政府之外确立一个作为经济实体的国家载体,这类国企不是归政府所有,但接受政府监督;(2)在政府各部门之外建立一个由国有资产(经营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国有企业三层次管理、营运体系,实际上是通过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在国资委和国有企业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确保政企分开,同时也贯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3)让国家或国家支配的各种公共基金(社保基金、共同基金、保险基金、投资基金、科研基金等)成为国企的主要投资者(控股者),实则把国有企业从政府所有制转为“社会所有制”或基金所有制——一种新形式的公有制。以上三种形式,可以任选一项,也可同时采用。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形式。鉴于国有经营性金融资产有一定的特殊性,可以分别设立国有经营性实业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有经营性金融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国有资产(经营性)管理委员会统辖,或分别直属人大管辖(此问题须另进行专门研究)。

在新型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营运体系中,要确保企业产权明晰与自主经营。为此,政府或新国资委均无权“调拨”国有企业的资金,如需企业资助,可公开发行地方公债。经营性国企将和私人企业、外资企业一样,只给政府缴纳应缴的各种税收,确保国企和私企、外企平等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至于利润如何分配,应由国企董事会决定,主要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升级和股东红利,无须上缴利润(同2007年前一样)。可是,2007年后要求国企(央企)上缴利润给财政,不言而喻,国企(央企)若亏损,则应由财政补贴,这么一来,国企便不是“自主经营”而是躺在财政身上,实行的依然是“政府所有制”,与计划经济条件下政企不分的国企差不多,扼杀了国企的自主性、竞争性及创新精神。至于经营性领域内国企(央企)凭借特殊垄断地位而获取巨额垄断利润,可征收高额垄断税(税率可高达100%),由政府财税部门收取,用于公共开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容许国企坐享垄断利润。

各地国资委可根据政府规划,经当地人大审议通过,可投资兴办新兴产业,但须经过听证会、咨询会等民主程序。此外,央企和地企应相互尊重产权,可相互参股,应鼓励国企做大做强,允许效益突出的地方国企控股央企,也应鼓励私企做大做强,控股或兼并经营性国企。

三、建立国家资源管理委员会——政府瘦身计划之二

目前,政府所有制还覆盖另一大经济领域,即自然资源虽为国家所有,实则也归政府所有(中央或地方)。例如,在土地问题上,我国《宪法》规定,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政府所有),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然而,集体所有的“产权”十分脆弱,地方政府很容易以“征购”名义予以侵占。传统体制长期使人们养成一种习惯意识,“国有”就是“政府所有”,“天经地义”,不容置疑。于是,一些地方政府便凭借权力,在城镇搞拆迁(甚至暴力拆迁),在农村搞土地征购(低价征购),政府垄断了土地的供给、审批、定价,收取巨额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相关税费,作为自身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严重的问题是,政府多有短期行为,土地批租一般为50年或70年,许多现任政府总想在自己任期内把经济搞上去,便把今后几十年要用的土地批租出去,换来巨额资金,形成投资热、开发区热、城镇扩建热,不仅短期造成经济过热,长期造成土地浪费、资源与环境遭到破坏,不利于今后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从体制上革除政府的自然资源所有者的地位。

应强调指出,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一样,属于公共开发、利用、经营的自然财富,应归属于作为经济实体的国家掌管。所以,笔者建议国家应在各级建立国家资源(包括土地)管理委员会,由各级人大授权,作为国有资源的所有者载体,受各级人大管辖,对各级人大负责,接受本地政府监督。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一样,一经开发、利用和经营,便成为经营性资产,如果批租给国有企业经营(也可批租给私有企业经营),就应归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管辖。这符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国家资源管理委员会作为人大授权的所有者,应负责审查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的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审查资源开发人(国有或私有公司)的资格,举行多次听证会,并报人大有关机构审议通过。凡属于用于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用地以及须由国家垄断的重要战略资源(铀、黄金、稀土等),经本地人大及上级国家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交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建部门)开发使用;凡属于用于经营性的商品房建造和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和经营,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向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招标,分别将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开发)权转让给国有企业或私有企业。国家资源管理委员会自身不从事经营,只收取资源使用权转让金,并可用此收入建立国有资源开发基金,此项基金及其收益(经人大同意及上级国家资源管理委员会同意)可用于资助政府的环保工程、保障房建设、购买本地政府发行的债券。而且,国家资源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财政收支项目均须向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报告并经其审议。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治理以及管理属于国家垄断的重要战略资源。

这样,可以彻底解决土地财政及国有资源的政府所有制问题,使政府不得持有或插手土地及任何自然资源的开发与经营,使作为国家政治实体的政府可全力打造公共服务型政府。而国资委和国家资源管理委员会均作为国有经济的体制载体,由人大授权行使作为国有经济所有者的职能。这样,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和作为国有经济实体的国家便截然分开,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和政经分开,泾渭分明,各尽其责,更重要的是从体制上破除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贪腐“温床”。

四、政府瘦身、公有制主体、政府垄断

上述政府瘦身计划,集中到一点就是把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国家资源从政府所有制中剥离出来。笔者曾多次撰文提出,应该退出经营性行业与领域的是政府,而不是国有企业。不仅如此,笔者还不同意泛泛讲国有企业要全部退出经营性行业与领域。为什么?理由很简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即国有经济应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其中包括像金融、航空、通信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和领域。这些重要经营性行业和领域,国有经济不仅不应退出,而且须确保其主体地位,在吸收社会投资情况下确保国家控股。至于其他广大经营性行业和领域,国有经济完全可以逐渐收缩甚至完全退出;但一旦有某一经营性行业或领域为私有大集团公司或外国跨国公司所垄断,国有企业应该重新进入,以平抑垄断,促进竞争。

有人担心,一旦政府瘦身,不能直接掌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源,会使国有企业失去“国有”或“公有制”的社会经济属性,特别是会危及公有制主体地位。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按照《宪法》规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领导人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和任命的,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政治实体的职能。同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或通过修订宪法)设立新型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国有经营性资源管理委员会,授权其作为国家代理人掌管国有经营性资产和资源;尽管其已独立于政府之外,却是国有经营性资产和资源的所有者或出资人,国有经营性企业的国有属性和公有制属性丝毫未变。

同时,另有一些人借口“事关国计民生”,把一些主要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变成国有企业垄断行业,由于政企尚未完全分离,实际上是由政府垄断。例如银行业,存贷业务几乎为四大国有银行(工行、建行、中行、农行)所垄断。整个银行业人民币存款余额突破80万亿元,其中民营银行约有存款2000亿元,微不足道。国有银行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民营中小企业多年来告贷无门,于是地下钱庄盛行,私人融资往往被扣上“非法”帽子,私有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濒临绝路。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决定将温州作为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意义重大。

即使在国有经济须占主体地位的重要经营性竞争性领域中,政府与市场均可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航空业既属于国家必须控制的经济命脉之一,也是一个经营性竞争性行业。为了实现国家控制,作为政治实体的政府须掌握机场、航空调度、航空通信、安全检查等要害部门。国有航空公司虽应是这一市场的主体,但不应垄断。

为了开展竞争和提高竞争力,中央国有航空公司和地方国有航空公司可以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分别组成几个大型航空集团公司,大型国有航空集团公司的控股者可以是中央国有航空公司,也可以是效益好、有实力的地方国有航空公司。还有,各国有航空公司或集团公司不仅可以吸收民企投资和外资企业投资(但须由国有企业控股),而且还应接纳私营航空公司和外国航空公司参与竞争,以期相互促进。这样,在这一事关国家经济命脉的经营性竞争性领域中,可以形成既有控制又有竞争,既有公有制主体地位又有多种所有制共存共荣的格局。

不应该借口“事关国家经济命脉”而把一些重要经营性竞争性行业变成由国有企业或政府直接垄断的行业。目前许多学者群起抨击“垄断”,原因之一就是一些本不该被垄断的经营性竞争性行业或产品,被政府所掌控、支配的国有企业垄断了。其实,该由国企或政府垄断的行业或资源产品是很少的,如黄金、铀、稀土、军工产品等,什么行业或资源产品必须由国企或政府垄断,应该由人大通过垄断立法明确规定。

必须强调指出,“反垄断”既要坚决,也须冷静对待。我们应鼓励和支持企业(国企和民企)做大做强,但决不简单拼凑。要做大做强,须有技术开发、专利品牌、科学管理作后盾;而企业(国企和民企)做大做强后,难免带有一定的垄断性。我们不能因为反垄断而害怕企业做大做强,央企不应担心地方国企做大做强而威胁自己,国企也不该害怕民企做大做强而威胁自己。如今许多国家对我国国企走出去心存疑虑与戒心,我们应该支持有实力的私有资本集团公司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我们要反对的垄断,是经营性竞争性行业或领域内不该由政府或国企实施的垄断,要使经营性企业(国企或民企)有其应有的活动空间。还应看到,即使在极少数属于国家经济命脉而必须由政府或国企垄断的行业中,垄断也可与竞争相结合。以石油为例,这一重要战略资源,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由大型企业集团或政府垄断控制的,但不是由一家而是由少数几家大型石油集团公司所垄断,它们之间也进行竞争,即所谓“寡头竞争”。况且,从勘探、开采到成品油,中间还有一系列开发、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其间有的环节无须垄断,可以放开,垄断与竞争可结合,如加油站完全可交给私人或个体经营。不过,应看到目前国际石油市场上许多国家都通过并购重组,组成几个特大型石油企业集团,驰骋于国际市场,我们也应推出几个特大型石油企业集团来应对。总之,对待垄断问题,我们应持理智态度,一方面坚决反对把经营性行业或领域随意垄断化,应由人大通过立法(“垄断法”、“竞争法”、“公司法”等)予以规范,依法行事;另一方面笔者完全同意李晓西同志“不可盲目反对所有垄断”的主张,尤其不可反对企业做大做强,面对强大的国际竞争对手,切不可盲目反垄断而自缚手脚。

我们所要求的政府主导,是国有经营性资产和资源完全摆脱政府所有制的政府主导,是政府实现瘦身的政府主导,这里出现的是“小政府、大市场”的新局面,但小政府绝非弱政府。问题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行至今,政企似分尚未分,症结在于政府未能忍痛瘦身,唯一出路是深化改革;若半途而废,将为权钱交易、贪腐丛生提供温床,甚至堕入权贵市场经济(新型官僚资本主义)的深渊。过去30多年改革与发展依靠政府主导,今后改革进入深水区,更需顶层设计、顶层规划,国家政治实体与国有经济实体的分野需要有体制、机制创新,需要有一系列新的立法,这一切都需要政府主导。我们更需要政府厉行法治,依法行事,既要做到自身忍痛瘦身,还须力排各个既得利益集团的干扰,建立法治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笔者认为,宜在国务院下恢复“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社会精英进行顶层设计。

我们今后推进改革不仅需要政府主导,而且须强化各级人大的职能,人大授权政府作为国家的政治实体的载体发挥公共服务的职能,还授权国有资产(经营性)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资源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经济的载体,发挥掌管、营运国有资产和国家资源的职能。各级政府制定的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法规,常常难免带有短期行为,因此需要有一个能够和敢于对政府说不、对政府有约束力的人大。特别是基层(市县)人大代表中要有一定比例的代表(譬如30%)是专职的,他们由本地居民直接选举,他们生活于民众中,熟知民情,他们的办公地址及电话应公开,本地居民与政府部门的经济纠纷或其他民事纠纷,如拆迁、征地等,可随时与专职人大代表约见,人大代表有责任将其合理诉求立即转给政府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反馈。人大可就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举行听证会,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并作出说明。这样,不少纠纷可以解决于基层,避免积成民怨而导致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这一改革已不限于政府体制改革,涉及政治体制改革,超出本文讨论范围。

五、关于市场主导

目前,有的学者基于政府尚未瘦身、仍能主导国家资源配置而反对政府主导,这种误会是可以理解的。另有学者坚持“顶层设计”却反对政府主导,则令人匪夷所思,因为“顶层设计”乃政府主导的体现之一。有的学者提出要用市场主导来取代政府主导,笔者则不以为然。

我们知道,最典型的市场主导的市场经济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经济学说史告诉我们,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西方经济学传统理论认为,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非常完善,依靠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市场供求会自然趋势于均衡,可以无为而治。它虽然承认偶尔会出现失业,但认为只要工人把工资要求降下来,愿意接受更低工资,自然会受到雇用。因此,传统古典经济学一般不会承认存在什么非自愿失业,认为失业都是自愿的。

然而,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粉碎了所谓市场经济可以自我调节、可以无为而治的美梦,资本主义无法靠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而不得不求助于国家干预。凯恩斯撰写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的出版,为国家干预特别是为宏观经济调节提供了理论基础。战后,西方主要国家都依靠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经济调节,使西方国家远离了20世纪30年代那种毁灭性的危机。战后几十年的历史表明,当代资本主义已不是传统经济学所宣扬的“自由资本主义”,它已和国家干预融为一体,当代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已离不开政府主导的宏观经济调节。当今经济全球化要求有超越国界的宏观经济调节,G20框架下财长与央行行长联席会议所倡导的“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合作”就是经济全球化所要求的新机制。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美国不仅在国际层面上推行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合作,而且在国内也加强了国家干预,如对“房利美”、“房地美”两大房地产公司实施政府接管,还于2011年通过新的金融法案(《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对金融业加强全面监管。其他国家也多采取强化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等措施。难怪诺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把鼓吹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华盛顿共识”指责为“市场原教旨主义”;英国前首相布朗在任时于2008年声称“华盛顿共识时代已结束”,英国《经济学家》于2012年1月21日发表专辑,认为当代主宰西方的是“国家资本主义”,传统经济学奉行的自由资本主义不合时宜。当今,我国改革亟待进一步深化,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绝不是削弱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是为了进一步推进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法治型市场经济,正确、积极、充分地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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