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研究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研究

王贵国[1]2017年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带一路"倡议是一项涉及面极广的跨世纪工程。制订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争端解决机制能为中国实际主导并参与制订相关规则提供强力支撑。现有解决商事争议、国家间经贸争议和投资争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均有其各自的不足,且多体现普通法诉讼程序和技巧,不大符合"一带一路"倡议大部分参与国的实际情况。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国,中国应引领制订、完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应在充分分析国际上现有机制运作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一套涵盖斡旋、调解与仲裁的制度,既充分反映中国传统文化的大智慧,又对国际上的现行制度有所扬弃。

翁曼莉[2]2004年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争端解决制度及解决实践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产品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出口创汇、促进农业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于农业基础设施相对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部分农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的我国而言,融入日益开放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农产品市场必将会带来一定的竞争压力,与其他农产品贸易成员之间发生贸易纠纷而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象将会非常普遍。一方面,我们要善于利用世贸组织规则的有利条件来保护自己,积极主动地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各种争端;另一方面,我国也很可能成为其他WTO成员方诉诸WTO争端解决的申诉对象。那么,如何根据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选择有效、快捷的途径解决农产品贸易争端的问题迫在眉睫。因此深入剖析WTO贸易争端解决制度,有效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认真研究历年来WTO农产品贸易争端的相关案例,对促进我国农业发展,保护国家和农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从这个目的出发,在吸收前辈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国际农产品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及其解决实践进行分析与研究。首先,本文对解决农产品贸易争端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探讨了该解决机制从GATT时期到WTO时期的改进,并运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对WTO争端解决制度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度量,以期为我国在解决农产品贸易争端时选择最经济、有效的途径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其次,本文收集和整理了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的农产品贸易争端案例,并选择了其中一个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从中归纳出一定的规律和特点,为我国今后尽量减少农产品贸易纠纷以及有效运用法律制度解决争端提供可借鉴的意见。最后,根据前两部分对争端解决机制和争端解决实践的分析,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产品对外贸易的发展状况,提出一些有意义的启示。总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成为WTO农产品贸易争端案例中的申诉方和被诉方将日益普遍,那么加强对该机制的了解以及不断跟踪、收集争端案例,将晦涩难懂的WTO法律条款配合上实践中的生动示例,才能逐步增强我国解决农产品贸易争端的实际能力。

蔡岱松[3]2014年在《世贸组织框架下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反倾销法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采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各成员国反倾销措施的公平实施,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规定了司法审查条款。依据此条款,世贸组织成员国均有义务在本国国内司法审查体系中建立起不同形式但实质上是专门针对各自国家实施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以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宣称建立了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原则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但至今为止,中国行政机关做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却没有一例被利益相关方在中国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诉求。而这正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屡屡遭受存在缺陷的质疑的原因。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为何要规定司法审查条款?该条款的实质是什么?我们应该怎么样将其本土化?这样做的意义何在?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就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司法审查条款的历史演化及其在各国国内法上的适用问题,通过以下二个方面的探讨对此问题开展了基础性研究:第一,解读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之司法审查条款,深刻把握其立法精神与制度设计理念,冀在熟悉规则的基础上,更好地适应规则。第二,考察条款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应用。以欧盟和美国为例,深度探析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在欧盟和美国国内法中的转化及在其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从中总结出欧盟和美国国内法中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功能是:在确保履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所要求承担的国际义务前提下,有效保护自身产业利益和维护其国内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该核心功能有两层含义:一是欧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必须体现“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权的相对制约”的理念和原则;二是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是为了对立法与行政行为包括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其次,围绕为履约而构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动态过程进行分析中,发现,我国现行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体现该核心功能时存在一些缺陷。如,“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权的相对制约”的理念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确立和贯彻;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实质是对立法与行政行为包括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等原则的认识存在模糊的现象,因而,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显得准备不足等缺陷。再次,针对这些缺陷,在借鉴欧美履约经验的基础上,以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为基准,深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之对策。即从宏观方面探讨构建和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所需要遵循的国家政策、立法目的及原则,同时又从微观方面探讨如何完善诉讼主体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和救济措施,国际贸易法院的设置及配套规则等内容。特别强调要建立国际贸易法院。指出我国法院现行落后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体制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贸易保护政策的有效实施,已经到了不改革不如废除的程度。还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和世贸组织条约作为组织章程的解释权的理论出发,系统地论证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中司法审查条款如何在成员国国内适用,以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关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判决同各成员国国内司法主权的关系。即国内法不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理由,世贸组织成员国不能依据其宪法和其他国内法来违背其作为成员国的义务。指出这条规则的理念是:防止以国内立法的名义违反国际义务并损害到国际法的有效性。但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如何在国内法产生实施这种有效性的法律效力则留给了世贸组织各成员国自己决定。中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积极履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在充分保障国际贸易自由的前提下确保我国国内产业能够在遭受国外生产商的倾销行为时得到全面及时的保护。中国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对当事人提供的保障因为其没有赋予法院对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的审查权力,而被认为是缺失西方现代司法审查制度的精髓。虽然中国的法治建设一直是将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置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之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治原则在中国不存在,相反中国正在逐步建立法治社会、法治中国。中国的司法改革同经济发展互相影响,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将会推动中国的司法改革和司法独立。

梁鹰[4]2002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中有关世界政治、经济学说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有关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为背景,从政治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通过比较及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入研究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全面阐述这一机制的历史发展、主要内容、运行实践的基础上,对其准司法化性质以及因此而对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产生的重大影响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运用这一机制的政策与实践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入世之后中国利用这一机制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本文分前言、后记和正文九章。第一章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立。作为二战结束后重建国际经济秩序的产物,关贸总协定(GATT)在世界范围内创立起了自由、统一、多边的贸易体制。经过近半个世纪的运作,GATT争端解决机制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为适应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重大调整和变化,经过乌拉圭回合长达八年的谈判,在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创立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第二章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本章阐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法律基础、启动的法律依据等基本内容,并在此基础上重点阐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叁个中心程序:专家组、上诉审以及执行制度。第叁章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主要阐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成立七年多以来的运用情况、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与发展的方向。第四章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在一般性阐述了几个基本原则之后,重点阐述了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合理期待原则、司法节制原则等叁个核心原则。第五章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本章围绕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演变历程中“外交取向”与“规则取向”之争这一中心内容,阐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特征及非司法性表现,得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准司法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结论。第六章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影响。本章通过比较研究,首先阐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叁个方面的重大发展:实践了国际争端解决从“实力导向”向“规则导向”发展的基本理念、对于在国际组织内建立一套相对独立的司法制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尝试、建立了一种以法律方法为主外交与法律方法相结合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新型方法,然后从叁个方面阐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国际法发展的重大影响: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方面、国家主权理论方面、法律一体化进程方面。上述叁章立足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通过历史与现实的分析,融合了二战结束以来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旨在把握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精神、实质及其对国际法发展的重大影响。这是全文的核心所在。第七章研究发达国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主要选取国际经济关系中两支最重要的力量也是WTO最主要成员的美国和欧盟作为研究对象,阐述它们各自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与实践,并从中概括出一些启示。第八章研究发展中国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主要阐述发展中成员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并就应对对策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九章研究中国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全文的落脚点。

刘功文, 肖斐[5]2001年在《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对策》文中提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当代国际经济组织中独特、新颖、复杂的争端解决制度。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 ,该机制必将全方位地影响我国的外贸发展 ,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已成为我国法律理论界和外经贸部门的当务之急。

李鑫[6]2007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补偿制度改革之实质正义》文中指出以“发展”为主题的新一轮多哈会谈的坎坷历程彰显了世界贸易组织(WTO)谈判道路之艰辛,各个成员方之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激烈的利益矛盾冲突。而一轮又一轮谈判失败的深层次原因是发展中国家未能从经济贸易全球化进程中获得实质性的利益,发达国家总是试图利用世界贸易组织所提供的谈判场所创设更有利于他们的贸易规则,而不是平等地反映所有成员方的利益需求。当然,以倡导贸易自由化为宗旨而建立起来的世界贸易组织为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创建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贸易环境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在WTO不平衡的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也渐趋陷入了边缘化危机。如果说贸易自由化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那么公平正义的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则是保证经济健康永续发展的源泉。对于制度的改革包括了对现有的制度评价和将来的制度创设两方面内容,因此任何一项制度的革新,除了对制度本身的合理性研究之外,更应探寻制度背后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才能提纲挈领,保证制度的良性运行。从GATT(关贸总协定)到经过改革之后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向来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免受发达国家双边压力的强有力工具。甚至有学者认为,这是人类解决国际贸易争端进程中法律战胜政治的一个重大历史事件。十几年的运行实践表明,很多发展中国家在争端解决机制生效之初的乐观已经逐渐消退而归于理性,开始反思如何在新的谈判中争取属于自己的利益。任何争端之所以诉诸争端解决机构,其目的无非是解决争端获得救济。然而,纵观DSB(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叁百多个案件中,发展中国家胜诉的比例很小,而且即使胜诉他们能够得到救济的几率也是微乎其微,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DSU救济规则实质性正义的缺失。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的弱小,能否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及时地获得补偿对他们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本文以国际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作为理论的基础,探寻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实质正义在当前形势下的迫切需要,论证了在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框架内,增加金钱补偿作为发展中国家胜诉时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以纠正补偿机制存在的内在缺陷。

胡加祥[7]2005年在《对中美钢铁案的几点思索——兼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执行制度》文中研究指明中美钢铁案所引发的不仅是人们对案件结果的关注,同时,也使人们想通过本案的解决来进一步了解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运作过程。与其它国际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有其鲜明的特色,尤其是其中的执行制度。如何去熟悉并很好地利用这一机制,这是每一个世贸组织成员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从中美钢铁案的发生到解决,我们可以发现美国是如何娴熟地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协调它的许多对内对外政策,以及该机制中的执行制度目前还存在哪些不足。同时,我们也会对今后如何处理中国与其它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多几分思考。

鲍克军[8]2002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文中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关贸总协定(GATT)争端解决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为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之间有效地解决贸易争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中国正式加入WTO,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利用,最大程度地维护我国的经贸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篇论文共叁章,就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国际实践和中国因应策略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第一章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目的是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一全面的了解,为问题的深入研究打基础。首先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产生的原因、历史过程及其重要意义。然后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法律渊源——《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为依据,重点就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作了概括性的分析、比较和阐述。最后就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内容——争端解决程序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论述。第二章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实践,首先简述了机制的适用范围,然后从货物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叁个方面,以争端解决机构(DSB)处理的争端,主要是具有重要影响的“香蕉案”为例,全面而形象地阐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情况。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作了概括性分析,提出了解决现存问题的措施和对策。第叁章为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因应策略,结合前面的论述,从正反两方面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作出了综合评价,即本文的结论。作者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通过政治的或法律的手段解决世贸组织成员间的贸易争端,保障国际经济贸易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世界贸易组织只是一个国际性组织,对拥有国家主权或地方性权利的成员方的约束是通过WTO协定来实现的,这些协定是各成员方协商的结果,缺乏强制性。所以,对争端解决机制要有清醒的认识:产生争端不向争端解决机制寻求帮助,不明智;过分依赖争端解决机制也是不明智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恰当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措施:1、正确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积极研究利用;2、借鉴WTO争端解决机制,完善国内司法体系;3、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护我国对外贸易发展;4、培养专门人才,在争端解决中争取有利地位;5、正确处理WTO体制下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的关系。

高彬[9]2018年在《论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篇论文主要研究了中国介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应对策略,在论述中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应对策略时,还就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之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规则,中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和改革,展开论述,在讲中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时,着重讲了宏观的应对策略和微观的应对策略,这其中宏观的应对策略分为,对WTO重点成员的动态关注机制,政府与企业(行会)和专业律师(团)之间的合作,加强国内立法与WTO各项规则的接轨,积极参与DSU改革的谈判,争取使有关规则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沟通协调,形成强大合力,加强国际合作,调整进出口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实施多元化进出口战略,增强经济实力,建立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专门机制和执行机构。微观的应对策略分为DSB裁定我国胜诉时的策略和DSB裁定我国败诉时的策略。

李双元, 李娟[10]2005年在《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谈国际法效力的强化》文中研究表明国际法一直以来都是以“软法”、“弱法”的形式出现,努力加强国际法的拘束力,以有效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发展的一个方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个司法性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不论是其制度设计,还是其司法实践,都体现了国际法拘束力不断加强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 “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制度研究[J]. 王贵国. 中国法学. 2017

[2]. 国际农产品贸易争端解决制度及解决实践对我国的启示[D]. 翁曼莉. 福州大学. 2004

[3]. 世贸组织框架下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D]. 蔡岱松. 湖南大学. 2014

[4]. 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D]. 梁鹰. 中共中央党校. 2002

[5]. 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对策[J]. 刘功文, 肖斐. 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

[6]. WTO争端解决机制补偿制度改革之实质正义[D]. 李鑫. 上海交通大学. 2007

[7]. 对中美钢铁案的几点思索——兼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执行制度[J]. 胡加祥.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

[8]. 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D]. 鲍克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2

[9]. 论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D]. 高彬. 甘肃政法学院. 2018

[10]. 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谈国际法效力的强化[J]. 李双元, 李娟. 时代法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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