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核心跳出历史的“周期率”分析_人民民主论文

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核心跳出历史的“周期率”分析_人民民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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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987(2000)05—0003—05

1945年7月,民主人士黄炎培访问延安后, 向毛泽东提出了历史“周期率”问题,并对中共寄予了厚望。毛泽东曾满怀信心地作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1]自此以来,中共三代领导核心对之进行了许多重要探索。

毛泽东是一位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他为中共跳出历史“周期率”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提出了许多民主理论观点和制度措施。综观毛泽东一生的“民主”思想,始终围绕着“人民”这个核心概念。无论是他早年“忧民”、“重民”、“救民”的“民本”思想,还是他晚年的“群治”思想,“人民”是他一生全部政治理想和实践的起点和归宿。

在新民主主义的革命时期,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2 ]这深刻地揭示出人民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和力量。在毛泽东看来,无产阶级革命要想取得成功,只有依靠“人民”。无产阶级在取得革命政权前,人民是主要依靠力量;取得政权后,人民是政权的主人,是社会的基础力量。对于社会中的腐败现象,人民也是最坚决、最坚定的反对力量,要想彻底地消灭腐败,必须发动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一定的声势。再者,实行民主监督也要依靠人民。这正如毛泽东所说的,“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3]

从建国后至1957年初,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继承了马列主义从阶级社会出发,认为民主的本质“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4],“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5]等有关论述,在民主观上信奉“人民民主”、“人民主权”和“人民权力本位”,在民主实践中不断地从制度上探索并提出人民行使主权以及实行人民民主监督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1、 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使工、农、兵、学、商等各方面代表直接参政议政,广开民主渠道,力求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2、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制,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防止党和国家领导工作人员“独断专行、脱离群众、脱离集体领导、实行命令主义、破坏党和国家的民主制度”[6];3、提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4、重视人民通信,建立信访工作制度, 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7]等等。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颁布了五四宪法,在宪法上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而在国体和政体的层面上,解决了人民当家作主的问题,确立了人民民主政体的宪法地位。作为中共第一代领导核心在这一阶段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沿着正确的道路向前发展,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

1957年4月,党中央发动全党整风运动,但整风以后, 党内仍存在贪污腐化和脱离群众等严重的官僚主义现象。于是,毛泽东改变了中共八大关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正确判断,认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毫无疑问这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8]加上1957年后期,国际形势日趋复杂, 而毛泽东对之又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因而进一步提出“用大民主来对付官僚主义”。[9]至于“大民主”的概念,毛泽东也没有给过确切的定义, 根据他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及1957年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其内容主要包括:1、 “大民主”是从主张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人那里借用过来的概念,但内容不同,指的是一种“千千万万群众政治家”积极参与的“大众民主”,即轰轰烈烈的群众性的阶级斗争。为此,他号召建立“长期的常设的群众组织”作为各级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权力机构”,“要像巴黎公社那样,必须实行全面的选举制”,成为“最好的组织形式”。[10]2、“大民主”的实现途径, 毛泽东指出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3、“大民主”的目的, 毛泽东指出是对所谓的“敌人”实行专政,但亦可以用来对付严重的官僚主义者。

“大民主”最初被毛泽东用来反对官僚主义,其愿望是好的。但是,随着极“左”理论的急剧发展和“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大民主”成了对所谓的“走资派”实行专政的工具。从本质上看,“大民主”是一种小资产阶级的极端民主化倾向和无政府主义思潮。“大民主”崇尚的是群众运动的自发性,对社会具有很大的破坏性。它无视现代民主所要求的秩序与法律,甚至允许公开的人身侮辱和造谣污蔑。“大民主”发展到了极点,必定会变为残酷的人身迫害,走上封建法西斯专政的邪路。这在“文化大革命”中暴露得最为充分。

中共第二代领导集体核心邓小平在毛泽东逝世后,接过其未竟事业,在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问题上继续探索和实践,并取得突破性进展。其中最大的贡献是找到了实现人民民主的有效途径——“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11]笔者将之概括为“民主法治”论。

首先,邓小平指出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手段,更重要的是目的。邓小平深刻地总结了“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的历史教训,提出“继续发扬民主是我们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12]他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 [13]这与毛泽东通常所主张的“民主手段论”不同, 它将民主同社会主义联系起来,同社会主义现代化联系起来,揭示出民主和社会主义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民主不仅是一种手段、一种方法,它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特征之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之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如果不具备民主的政治特征,就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或不完全的社会主义。邓小平这一思想在1982年宪法中予以确认。

其次,在民主形式上,邓小平提出了“小民主”;在实现途径上,提出要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之路。

早在1957年,在毛泽东提出“大民主”主张的同时,邓小平就鲜明地指出,“大民主我们并不提倡,搞大民主并不好。”“大民主是可以避免的,这就是要有小民主”,“有小民主就不会来大民主。群众把气出了,问题尽可能解决了,怎么还会有大民主呢?”。[14]在民主的实现途径上,邓小平坚决否定了毛泽东主张的“四大”,认为“这个四大的做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从来没有产生过积极的作用”。[15]邓小平的这一思想,从人民民主的价值目标、对群众不满采取积极的疏导方针等方面来看,与毛泽东是一致的。但不同之处是,毛泽东认为群众运动是天然合理的,而忽略了现代民主所要求的秩序和法律。所以当邓小平在党内取得领导中心地位后,就果断地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建国以来曾经长期盛行的“群众运动”,提出实现人民民主的有效途径是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之路。

邓小平所提出的民主“制度化”,主要包括:1、 要形成一种民主政治制度体系,即不仅基本制度要好,而且具体制度(政治制度)以及各种与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等都要系统地建立起来;2、 这个制度的体系必须是真正反映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亿万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即民主的;3、这个制度的体系必须具有权威性, 绝不能因领导人的看法或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16]4、努力实现各项制度的“定型化”。 对于“制度”的作用,邓小平提出一个著名观点:“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和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17]所以,邓小平强调要“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18]以确保其长期不变。这样,就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19]

针对我国历史上的“人治”传统和建国以来党在民主建设上的失误,邓小平还提出了民主要走“法律化”之路。邓小平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20]两者有着辩证统一关系。并且,他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揭示出两者的联系,“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象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21]他指出,“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2]在具体的实践中,邓小平主张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晚年主动退居二线。

邓小平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走“制度化、法律化”之路,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从本质上讲就是“法治”。

邓小平退居二线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更加突出强调“法制”的地位,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在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民主”之路上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突出“法制”的极端重要性,提出“依法治国”建国方略。

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江泽民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过去,我们党反复强调“民主”对社会主义及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作用,现在在其中加上“法制”,这就使“法制”与“民主”处于同一层面,并和社会主义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产生互动关系,从而有助于纠正长期以来存在的既不重视民主也不强调法制,或者只重视法制(用以制人)而不重视民主的怪圈,进一步发展了邓小平的民主理论。

江泽民不但突出了“法制”的极端重要性,而且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邓小平的“民主法治”论思想全面展开。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3]这就从依法治国的主体(广大人民群众)、客体(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最重要依据(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关系(相互促进)等角度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内涵。

实行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中国曾有数千年的封建历史传统,信奉的是“为政在人”的“人治”哲学。结果,历代王朝或是“政怠宦成”,或是“人亡政息”,或是“求荣取辱”,始终跳不出王朝兴替的“历史周期率”。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对法律的价值和作用又采取了忽略甚至否定的态度,甚至连毛泽东本人都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24]可以说,正是在法治问题上的偏颇,加上其它一些复杂原因,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巨大灾难。邓小平纠正了毛泽东同志民主的误区,提出“小民主”及“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突出了“法制”的重要性。江泽民的上述思想无疑进一步继承并发展了邓小平的民主思想。

(二)强调全面发展民主并扩大基层民主。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继承了毛泽东、邓小平论述的人民民主,并强调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了全面发展人民民主,主要内容包括:

1、民主选举。随着法制逐步完备, 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人大的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以下的人大代表都进行直接选举;地方人大实行差额选举,并且明确规定大会主席团只按等额提名,代表提名也可按等额提出候选人。近年来,我国农村基层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直接提名,直接选举,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当场开票、唱票,宣布选举结果,这也是民主选举的新发展。

2、民主决策。决策必须民主化, 这是全面发展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A、在领导集体中一定要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事务;B、领导集体作出决定一定要走“群众路线”,不能搞教条主义、经验主义;C、决策必须程序化。程序是对民主的保障。

3、民主管理。针对不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民主管理应有不同的要求。但必须本着从实际出发,对内要形成一套民主管理制度,对外应改进和加强服务职能。总的要求是“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4、民主监督。在十五大报告中, 江泽民多层面强调加强民主监督的措施:A、继续推进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B、工会、 妇联等团体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监督作用。C、加强群众监督。D、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在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还从另一方面突出地强调要“扩大基层民主”。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搞好村民自治,重点是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制度,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为了进一步在广大农村推行村民自治,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而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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