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广州十三行商馆区的兴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商论文,广州论文,清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11)-03-0025-12
学界对十三行进行研究已有百余年历史,但关注对象多偏重于行商及其经济活动,而对十三行商馆区则研究不多。上世纪30年代出版的梁嘉彬著《广东十三行考》,是国内研究十三行的奠基性著作,其中对行商事迹、十三行制度之沿革考订甚详,而对十三行商馆区,则仅在尾篇中列一小节“十三行与十三夷馆”略述之,文字甚为简单①。近年来国内外一些学者开始注意对十三行商馆区的研究,陆续发表了若干研究成果②。但是对于十三行商馆区如何兴起、如何演变以及其最后毁弃的历史过程,迄今仍然缺乏具体深入的探究;对它在存续期间所发挥的社会功能、与广州城市发展变化之间的关系,以及其所带来的中外关系中的诸多新问题,更甚少有人加以措意。这不能不说是迄今为止十三行学术研究中一个有待加强的薄弱点,也是深入研究清代中外关系、中国城市历史地理以及广州社会文化史所必须重视的课题。有感于此,我们拟分步骤地对这一课题进行系统性的考察与分析,本文首先围绕十三行商馆区的兴起过程展开论述,以求教于方家。
一、十三行商馆区的初建
清代“十三行”这个名称具有双重含义,它既可以是指广州的行商群体,也可以是指行商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一个特定的地域,即广州十三行商馆区。作为牙行或对外贸易商行群体的名称,“十三行”容或如一些学者所论,在清初甚至明代就已经出现③。但是作为商馆区而言,其兴起则是清代开海禁、设立粤海关之后的事情。
本来,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对外贸易主要实行的是一种贡舶贸易的制度,即只允许前来中国朝贡的国家与地区的船只携带一定的商品与中国商人交易。如明朝政府就明确规定了各朝贡国家的贡期、贡道、贡品数、贡舶数等,而且“凡外夷贡者……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凡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互市”④。清初承袭明制,也不例外。根据清政府的规定,凡由海路来华之贡使,被安置在广州西关十八甫的怀远驿,贡舶所携货物,“在馆交易,不得于海上私自挥卖”⑤。而所谓的“在馆交易”,即交易只能在明代旧有的由广东官府管理的怀远驿进行,贡使必须将所带货物的种类、数目“由司详候督、抚会疏题报,俟题允日招商发卖。其应纳货饷,候奉部行分别免征……所买回国货物,一切违禁物件不许买带外,其应买货物,俱照定例听其买回”⑥。清政府对贡舶贸易有严格的限制,整个交易过程也都必须在广东地方官府的严格管理下进行,因此贡舶贸易的规模不大。而且,为了对付占据东南沿海的反清势力,清廷从顺治十二年(1655)开始五次颁布禁海令,禁绝沿海商民出海贸易,顺治十八年(1661)开始,更三次下达迁海令,强迫沿海居民迁往内地。此时广东的对外贸易虽没有完全停顿,仍保持着与暹罗、荷兰等国的贡舶贸易,平南王父子尚可喜、尚之信还任用沈上达等人为“王商”进行海上走私,康熙十七年(1678)清廷又应葡萄牙人的请求,暂时开放澳门至广州的陆路贸易,但总的来说,由于处在海禁状态,正规贸易限制在传统的朝贡体制之下,海上走私又不被朝廷所认可,无规章可言。在此状态之下,广州不允许西方商人侨居,自然不会有外国商馆的出现,更遑论商馆区的存在了⑦。
台湾成功收复之后,清廷为增加政府财政税收、安辑沿海百姓生活,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下令解除海禁,准许中外商人进行贸易,并决定在广东、福建、浙江和江苏四省设立海关。次年,粤海关在广州正式设立,管理对外贸易及征收关税。粤海关建立以后,清政府为规范和促进中外贸易采取了若干措施。首先,停止了原来广州与澳门之间的陆路贸易,规定“到粤洋船及内地商民货物,俱由海运直抵粤门,不复仍由旱路贸易”⑧。同时,废除原来由市舶提举司征税的定制,规定以后所有商人必须向粤海关纳税,由粤海关监督“征收海上出入洋船之货税”⑨。其次,清政府规定了新的税收办法,对于贡舶贸易准其免税,“其余私来贸易者,准其贸易。贸易商人,部臣照例收税”⑩。具体的征收标准,则仍徇旧例,按照船只大小“照例丈抽”,但考虑到商船“往日多载奇珍,今系杂货”,因此准其减免二成税额(11)。再次,清政府加强了对从事中外贸易的中国商人的管理。康熙二十五年(1686),两广总督、广东巡抚与粤海关监督经商议后发布《分别住行货税》文告,决定“设立金丝行、洋货行两项货店”,“如来广省本地兴贩一切落地货物分为住税,报单皆投金丝行,赴税课司纳税;其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分为行税,报单皆投洋货行,候出海时洋商自赴关部纳税”。并规定“如有身家殷实之人愿克洋货行者,或呈明地方官承充,或改换招牌,各具呈认明给帖”,但是两行不能混杂,“即有一人愿克二行者,亦必分别二店,各立招牌,不许混乱一处,影射朦混,商课俱有违碍”(12)。这样,外贸就从整个贸易行业中被单独分离出来,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此即广东洋行制度之起始(13)。最后,清政府还加强了对外国商人及商船的管理。粤海关最初规定外国商船在澳门停泊并进行交易,但这样无论对粤海关的征税还是对商人的贸易都有不便,同时又受到澳门葡人的抵制,因此经粤海关首任监督宜尔格图等的题请,清廷批准将各国来广贸易商船“移泊黄埔”(14),规定外国商船在澳门经过检查后,由虎门沿珠江河道航行至黄埔停泊,其所携货物另雇船只运载至广州交易。由于完成交易需较长时间,清政府准许外商在广州租赁民房居住,作为其交易场所及储货仓库。对于外商人数,清政府规定,“洋船到日,止许正商数人与行客交易,其余水手人等俱在船上等候,不得登岸行走”,并由清政府“拨兵防卫看守”(15)。对于外商居住停留时间,清政府规定,“番船贸易完日,外国人员一并遣还,不许久留内地”(16)。如果遇有特殊情形,“或因货物未销,或有欠项未清,准在海关请照住冬,于次年催令回国”(17)。以上规定的实施,是中国的对外贸易由贡舶贸易为主转向商舶贸易为主的重大过渡,同时它也是广东洋行制度和商馆区建设的开始。
正是在这样的变化下,外国商馆开始在广州出现。据西方史料记载,最早在广州建立商馆的是英国东印度公司。早在1682年10月,英国东印度公司就训令来华的“卡罗莱娜号”商船,试图在广州设立一座商馆,但未获成功(18)。此后东印度公司不断派商船来华,“在给开出商船的训令上多有包括前往广州建立商馆的指示,但各船最终还是到了别的口岸”(19)。康熙二十八年(1689),东印度公司派遣“防卫号”商船来华,但商船在抵达澳门后不久就与粤海关监督因为应缴税额问题发生争论,随后又与清兵发生严重冲突,未能得到粤海关的允许进入黄埔贸易(20)。1699年10月,东印度公司派出的“麦士里菲尔德号”抵达广州,商人们发现“广州的政策有显著的变化”,“即使是满洲人(海关监督经常是满洲人),也已经知道鼓励贸易比之阻塞它更为有利”。这些英国商人在广州期间住在行商洪顺官提供的寓所,并且“和一些商人会谈,又和其他商人在法国代理人寓所会谈”。他们还“自行进入城内,询问店铺的货物价钱”。10月10日,“麦士里菲尔德号”的商人在广州租赁了一间房屋,“整个季风期只需50两,并雇请仆役”。他们将“湾泊黄埔的船舱板打开,起卸铅,将毛织品的包裹封口运到广州‘我们的房子’”。这应是英国商人在广州租赁房屋居住的开始(21)。此后,于1703年率领一艘大的“散商”船抵达广州的英国商人汉密尔顿和1704年12月到达广州的“斯特雷特姆号”商船的大班洛克耶,都曾记述与当地行商进行交易以及租住“行馆”的情况,洛克耶还特别提醒英国同行,如果要在广州租赁房屋作为商馆,“对你的协议要特别留意,不要让你的房东在你的住处保留房间或部分地给他自己或他的朋友住进去;因为他会窥探你的行动,他会要求从商馆中运出运入的货物中收取3%的权利”(22)。当然以上所述英人在广州的“商馆”,还只是英商每次前来贸易时临时租赁的房屋,尚非正规意义之商馆。直到1715年,随着来华商船的不断增加,英国东印度公司“决心要把对中国的贸易建立在一个正常基础之上”,于是才在广州设置了一个有固定员司的商馆,长期驻守,“并且定期派遣船只”(23)。按照英国东印度公司规定,广州商馆的固定员司有主席、司库、出口货物总管和入口货物总管,并由这四人组成特别委员会。此外是三位船货管理员,第一位执行副司库及买办的事务,第二位执行司帐职务,第三位执行秘书职务。经常还有十位录事,为首的一位担任助理秘书,其次是办公室总管、校对员及进出口货物管理员助理,三位是名副其实的抄写文卷的录事(24)。这个广州商馆的建立,表明英国对华贸易的新进展,可以说是中英贸易进入新阶段的标志之一。“从此以后,英国在中国的贸易史,以及英属东印度公司在中国的贸易史,实际上就是广州商馆的历史”(25)。
由于明末清初有许多法国耶稣会传教士长期居住在中国,与清政府关系密切,因此法国也较早在广州建立了商馆。康熙三十七年(1698),法国商船“安菲特里特号”到达广州,是为第一艘到达中国的法国商船(26),并且法国此年“在广州留驻一位代理人”(27)。在1699年英国商船“麦士里菲尔德号”抵达广州时,英国商人就曾到法国代理人邦纳克的寓所与其会谈,并认为“法国人有大的优势,他们在此处的利益比我们现在所有的大得多”(28)。1700年,法国商人为发展中法贸易组织了中国公司,并于1704年派遣“法国总理号”及“圣法兰西斯号”两艘商船来华,试图在广州建立巨大货栈,但无功而返。1712年,法国又成立了一个新的对华贸易公司,并于1713年及1714年先后派出“尚武号”、“杜路斯伯爵号”和“木星号”三艘商船赴华贸易(29)。1719年5月,该公司与法国印度公司合并,并正式在广州设立商馆,经营对华贸易(30)。但是当时中法贸易的规模远小于中英贸易,“在整个十八世纪中,它的贸易仅限于很小的规模”(31)。
除英、法之外,1727年(雍正五年),“荷兰人才得准在广州设立一个商馆”。(32) 1730年,西班牙在广州设立商馆。1731年,丹麦在广州设立商馆。(33) 1732年,瑞典东印度公司派遣“弗雷德里刻国王号”商船抵达广州后,首席大班科林·坎贝尔向崇义行陈汀官租赁房屋,在广州设立了瑞典商馆(34)。在科林·坎贝尔的日记中,他提到当时西方国家在广州的商馆除英国馆、法国馆外,还有荷兰馆、丹麦馆、奥斯坦德馆等。
这些外国商馆皆为租用行商所提供的房屋,其地理位置集中在广州城西南郊西濠西岸临珠江之地,即今十三行路以南至江边一带。行商之所以选择这一地区供外国设立商馆之用,首先是考虑到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及便利的交通条件。十三行商馆区邻近后来的西堤,“这段江岸河水较深,为广州主要码头区,如西濠口西侧即有新荳栏码头”(35),此地易于兴建码头,便利于船舶上落货物,这对于主要依赖船只运送货物的外国商人来说是极为有利的。而且此地接近广州西关及新城区,周围商贸已有一定基础,也有利于洋商的货物采购。另外,这里邻近怀远驿,是广州传统上的外贸区域,也是行商选择在此地兴建商馆的重要原因。
外国商馆相继建立后,以其为中心,周围建有行商的行栈,此外还有许多房屋,“包括商铺、作坊和离开街道很远的妇女居住的房子”(36)。这些商铺和作坊主要也是为远道而来的外国商人服务的,他们可以在这里购买到所需的生活用品及大量中国特产,甚至还可以理发、缝纫等。这一区域不仅是外国商人的侨居地,而且成为中外贸易的交易中心。
此时期外国商馆在广州设立的经过,在中文史料中尚未见有明确的记载,不过西人在广州租住房屋及与行商进行交易的情况,还是有所反映的。如雍正二年(1724)十月,两广总督孔毓珣奏称:“外来洋船,向俱舶于近省黄埔地方,来回输纳关税……臣饬令洋船到日,止许正商数人与行客交易,其余水手人等俱在船上等候,不得登岸行走,拨兵防卫看守。仍饬行家公平交易,毋得欺骗。定于十一、十二两月内乘风信便利,将银货交清,尽发回国,不许误其风信,致令守候。”(37) 雍正八年(1730)十月,粤海关监督祖秉圭奏报来广外国商船有在阳江海岸遇风沉没者,“随将难商安置行家住歇”(38)。雍正十三年(1735)八月广东巡抚杨应彬、粤海关副监督郑伍赛为了规范中外贸易,制定了《海关八条事宜》,其中称:“洋船进口俱在黄埔湾泊”,“夷商到省赁行居住,每有各色小艇湾泊行后,引诱走私。臣等严行示禁,凡一切小艇不许附近洋行湾泊,以杜弊端”,“夷商置齐货物,必雇西瓜扁艇运赴黄埔下船,每有偷窃之弊。……臣等饬令押船人役,于夷商落货之时,先将船舱验明,舱板封钉紧密,随后将货箱堆实,不许仍留舱罅”(39)。直到18世纪40年代,中文史料中才开始有广州外国商馆和商馆区的具体记载与描述。如乾隆八年(1743)十月二十二日夜,十三行商馆区发生大火,目睹这场大火的顺德文士罗天尺曾作有《冬夜珠江舟中观火烧十三行》长诗,除在诗序中明言“十三行在羊城太平门外,夷商贸易处也。洋货山积,中构番楼,备极华丽”,还有描述当时商馆区景象的诗句:“广州城郭天下雄,岛夷丹服居其中。香珠银钱堆满市,火布羽缎哆哪绒。碧眼蕃官占楼住,红毛鬼子经年寓。濠畔街连西角楼,洋货如山纷杂处。”(40) 署两广总督策楞和广东巡抚王安国在有关这次十三行火灾的奏报中,也分别对该街区的情况有所介绍,曰:“广州府太平门外于十月二十二日夜民房失火……缘是夜风势甚大,延烧居民行铺共一百三十家,幸未伤人,惟失火之地俱系洋行,商货被烧尤多。”(41) “是夜南海县属太平门外十三行街成衣梁子昌铺内失火……因街道窄狭,铺店稠密,更值风势巨大,人力难施,以致延烧铺面一百三十余座,又拆毁二十六座,方得止息。”(42) 这些皆可反映初建时期十三行商馆区的一些情况。
关于十三行商馆区的兴起,在时人的艺术作品中亦可找到若干证据。现存创作于1730年前后的一幅绘画,描绘了从珠江上所看到的外国商馆建筑,其中有英国、瑞典、荷兰等四个国家的旗帜(43)。另有一幅广州瑞典商馆的立面图,系1740年绘制,图中可见其建筑形式仍为中式(44)。
从上述情况可见,至迟到18世纪40年代初,广州商馆区已粗具雏形。当然,初建时期的广州商馆区还甚为简陋,“夷馆”基本上仍为中式建筑。除少数几个国家的商人长期租赁行商的房屋建立商馆外,此时期大部分外国商人只是在贸易期内临时租赁房屋,贸易结束后就退租,直至下次来华贸易才再次租赁,因此这些商馆存在不确定性,每年所租赁的房屋可能会有变化,甚至时断时续。另外,在清朝政府方面,对于新出现的外国商馆及商馆区,还缺乏应有的重视和周密的管理,洋行制度亦欠完备。
二、十三行商馆区的成型
18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是广州十三行商馆区的成型年代。这时一方面西人对于来华贸易以及广州商馆的建设更为积极,另一方面广东洋行制度以及商馆区的管理规章也日趋严密,广州十三行商馆区遂有进一步的建设。
就西人的对华贸易特别是广州贸易而言,18世纪总体呈上升的趋势,其中英国占据主要的地位。英国东印度公司于1715年正式在广州建立商馆后,每年都派有商船来广州贸易,而且船只的数量和吨位递年多在增加。有学者统计18世纪20年代到70年代东印度公司进入广州港船只的年平均吨位数,1711年—1720年为每年690吨,1721年—1730年为1380吨,1731年—1740年为1650吨,1741年—1750年为2350吨,1751年—1760年为3300吨,1761年—1770年为5850吨,1771年—1780年为6940吨,“六十年间,整整增长十倍”(45)。其他一些西方国家对华贸易的积极性也在增加,除丹麦、瑞典、荷兰、法国、西班牙等国商人继续在广州进行贸易活动外,又有普鲁士于1752年派遣商船到广州,其后“普鲁士王家艾姆敦对华亚洲贸易公司的船只在1752—1757年间到达中国的共计十数次”(46)。此外,“德意志的汉堡(Hamhurg)、不来梅(Bremen),意大利的来航(Leghorn)、热那亚(Genova)、托斯卡纳(Toscana)都在18世纪中叶进入广州贸易。”(47)
中外之间的广州贸易在发展,西方各国贸易公司和商人们对广州贸易税制、洋行制度的不满和对商馆区居住与活动条件改善的要求也与日俱增。1732年瑞典东印度公司首次来华商船上的首席大班坎贝尔,就曾针对当时广州贸易税制、商馆的货物驳运等“多次联合各国商人或者独自向粤海关告状,甚至谋求直接向两广总督告状,以获取更大的贸易利益”(48)。其后不久,广州十三行实行保商制度,禁止非保商参与对外贸易,加强对商馆区外人的管理约束,以英国东印度公司为首的外国商人更屡次向广东的清朝官员提出申诉,要求“尽力废除一种使我们继续受到极大不便的制度”(49)。1759年还发生了英国东印度公司派遣职员洪仁辉北上天津呈词、状告粤海关勒索陋规、海关监督不准外商禀见、行商拖欠货银不还等问题的事件,在朝廷中引起轩然大波。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广州商馆区的前途与走向。在商馆建筑方面,由于1743年的火灾,不少外国商馆和周边的店铺、房屋被焚,行商不得不在灾后重新进行建设,外国公司和商人也乘机参与到商馆的重建中,“开始建造半西式的居所”(50),使得以夷馆为标志的商馆区建筑风格开始发生明显的变化。
而从清朝方面而言,商舶贸易所带来的利益固然越来越引起朝廷的重视和各利益集团的关注,广州十三行商馆区的出现及产生的问题也引发了一些官员的疑虑。乾隆十五年(1750)香山知县张甄陶在《论澳门形势状》中,就曾忧心忡忡地写道:“近日宿冬,夷人住省竟不回澳,即在十三行列屋而居。危楼相望,明树番旗,十字飘扬,一望眩目。杂居狎处,既恐事端;射利钩奇,又妨商业。澳门在远,犹恐他虞;渐入省城,殊难操纵。”(51) 这促使广东的洋行制度续有变化,对于外商及广州商馆区的管理也日趋严格。
早在康熙朝末年,有鉴于行商在承办中外贸易过程中各行其是,常常因为争揽生意彼此竞争,使外商从中得利的情况,广州的十六家行商即于康熙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720年12月25日)举行隆重仪式,成立公行,订立盟约,要求参与贸易的所有行商都必须严格遵守。盟约共计13条,其主要内容是,凡属外洋进口货物,统一由公行承销;内地出口货物,由公行划一价格代办,平均支配,不许竞争。但这种公行组织受到英国东印度公司商船大班的抗议,同时未能参加公行的少数中国行商也与东印度公司大班合谋“推翻公行”,使得公行制度一时无法推行(52)。
到了雍正六年(1728),两广总督下令行商必须“选出殷实可信之人为总行商”,以总揽对外贸易。当时实际有四位大行商,即秀官、康官、廷官及启官,“现在他们联合起来,并有海关监督及其他官员支持”(53)。这些大行商承担了当时大部分的对外贸易,他们实际上组成了一个变相的公行组织。这种情形延续了很长时间,而当时外国商人在广州陆续设立的大部分商馆的房屋实际上也属于这些大行商所有。
但是此后不断有行商由于种种原因而破产,中外贸易纠纷不断。乾隆十年(1745),两广总督兼粤海关监督策楞为加强对外商的管制及保证海关税收,决定实行保商制度(54),即“于各行商内选择殷实之人,作为保商,以专责成,亦属慎重钱粮之意”(55)。按照保商制度的要求,每艘外国商船进港后都必须有一名保商作保,负责外商和船员的一切行动,包括外商应纳税款也要由保商担保。所有进口货物,要由保商确定价格后,再由各行商分领销售(56)。这意味着清政府对外商的限制更加严厉,“围绕着外国商人的圈子越来越紧”(57)。但即便如此,外国商人也想方设法以图突破限制。乾隆十六年闰五月十六日(1751年7月8日),还发生了荷兰商人将三名妇女带至广州商馆区、在瑞丰洋行居住的事。广东地方官员对此极为恼怒,认为“携带番妇同行,例当驱逐”,饬令荷兰人将番妇带到澳门,等贸易完成后一同带领回国。事后清廷严令:“嗣后有夷船到澳,先令委员查明有无妇女在船,有则立将妇女先行就澳寓居,方准船只入口;若藏匿不遵,即报明押令该夷船另往他处贸易,不许进口;倘委员徇隐不报,任其携带番妇来省,行商故违接待,取悦夷人,除将委员严参、行商重处外,定将夷人船货一并驱回本国,以为违犯禁令者戒”。(58)
由于广州对外国商人的限制日趋严厉,且官员勒索不断增加,因此英国东印度公司在乾隆二十年(1755)以后逐渐增派商船前往浙江定海、宁波等地贸易,这引起清政府的警惕。乾隆帝命令将浙江等地的关税提高一倍,以求达到不禁自绝的效果,但是英国商船还是不断前往定海等地。浙江巡抚杨廷璋因此上奏清廷,认为“粤省海关向为外番贸易市舶,设有监督,稽查周密,十三洋行世业克牙,番情熟谙,交易颇属相宜”,要求加重关税,阻止外国商船来浙贸易。(59) 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乾隆帝下旨,明令禁止外国商船赴浙,“止许在广东收泊交易”(60)。此后广州成为中国唯一对西方开放通商的口岸,独占中西贸易八十余年。
西方商人在得知只准广州一口通商之后,极为不满,决定继续派船北上。乾隆二十四年(1759),英国东印度公司派出洪仁辉等人前往浙江定海及天津,控诉粤海关的腐败。乾隆帝接到状词后,派人前往广州调查,对粤海关进行了整顿。但是他对洪仁辉违令擅自远赴天津投诉之事深为不满,称其“外借递呈之名,阴为试探之计”,决定将内地AI写作呈词之人正法,并将洪仁辉“在澳门圈禁三年,满日逐回本国,不许逗留生事”(61)。
洪仁辉事件发生之后,清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广州外国商人的管理与防范。乾隆二十四年底,清廷批准了两广总督李侍尧所提出的五条《防范外夷规条》,主要内容是:第一,“夷商在省过冬,应请永行禁止”;第二,“夷人到粤,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第三,“借领外夷资本及雇请汉人役使,并应查禁”;第四,“外夷雇人传递信息之积弊,宜请永除”;第五,“夷船进泊处,应请酌拨营员弹压稽查”。其中尤其加强了对外国商馆的管理:“查历来夷商到广,俱系寓歇行商馆内。乃近来嗜利之徒,多有将房屋改造华丽,招留夷商,图得厚租,任听汉奸出入,教唆引诱,纵令出外闲行,以致私行交易,走漏税饷,无弊不作。请嗣后凡非开洋行之家,概不许寓歇,其买卖货物,必令行商经手,方许交易。如有纵夷人出入,以致作奸犯法者,分别究拟。地方官不实力稽查饬禁,一并参处。查夷商到粤,寓歇行商馆内,稽查管束,原不许任意出入。若非官充行商招引投寓,不独勾引出入无从觉察,而交易货物多寡,不经行商、通事之手,更滋弊窦。应如该督所请,嗣后令夷商歇寓,责成现充行商馆内送寓居住,加谨管束,房屋或有不敷,并令行商自行租赁,拨人照看,毋许出入汉奸,私相交易。但行商等不得以操纵在己,遂有把持,短价勒掯,并令地方官留心访察,严加查禁,则奸夤既可永杜,而远夷亦不致苦累矣。”(62) 其后不久,清政府又对外商颁布九条禁令,进一步规范外人在广州商馆活动及居住的行为准则:“(一)外洋战舰不得驶进虎门水道;(二)妇女不得携入夷馆,一切凶械火器亦不许携带来省;(三)公行不得负欠外商债务;(四)外人不许雇用汉人婢仆;(五)外人不得乘轿;(六)外人不得乘船游河;(七)外人不得申诉大府,事无大小有需申诉者亦必经行商转递;(八)在公行所有之夷馆内寓居之外人须受行商管束,购买货物须经行商之手,尔后外人不得随时自由出入,以免与汉奸结交私贸;(九)通商期间过后,外商不得在省住冬,即在通商期间内,如货物购齐及已卖清,便须随同原船回国,否则(即间有因洋货一时难于变卖,未能收清原本,不得已留住粤东者)亦须前往澳门居住。”(63) 与此差不多同时,广东洋行制度亦有进一步的变化。同文行潘振承等九家行商呈请再立公行,专办欧西商船事务,谓之“外洋行”,以与专管暹罗贡使及贸易的“本港行”、负责本省潮州及福建贸易的“福潮行”相区分,“广东十三行行商遂转入专对欧西诸国贸易之时期”(64)。至此,广东洋行制度和十三行商馆区的管理规则都已基本成型。
关于这一时期十三行商馆区的情况,西方文献留有不少记载。如1751年(乾隆十六年)8月到达广州的瑞典商船“查尔斯王子号”上的教士彼得·奥斯贝克,在其所著的《中国和东印度群岛旅行记》里记述道:“商馆是欧洲人在城郊到达的第一个地方。商馆是对一批建在河岸边和河桩上的房子的统称,是欧洲商船在此停留时,中国商人出租给他们的,租期可以是5个月,也可以是一年。长时间的逗留可能是因为偶然因素,但更多的是故意如此,这是为了避免商船由于要立刻返回而不得不在短时间内将全部货物卖出,以至于同中国本地商品一道充斥市场而造成大量存货。”“商馆楼只有两层高,但非常长,一头伸延到河边,另一头对着的是十三行街(factory-street)。一些是用烧过的砖建造,另一些是由砖和木头建造,有时隔板和楼层地板都是用木头做成的,因此非常容易引起火灾。……商馆看上去像是两座平行相邻的楼,它们之间有一个花园。底层的地板和院子一样是方形或长方形的石头,这些石头上布满洞,水可以从这些洞中流到河里。楼梯是用石头或木材做的,屋子很高,屋顶是斜的,覆盖瓦片,就像西班牙的屋顶那样。”他还描述了商馆区内的其他情况,指出商馆区内有“商铺、作坊和离开街道很远的妇女居住的房子”,外国商人可以在这里购买到所需的生活用品及大量中国特产,甚至还可以理发、缝纫,而且“在这里做生意除了欧洲人以外,还有当地人、亚美尼亚人以及亚洲其他国家的人”(65)。
1769年(乾隆三十四年)8月,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商船“普拉赛号”抵达广州,乘坐此船的威廉·希基后来回忆他当时在广州的见闻:“在(黄埔)碇泊处看到了5艘英国船、4艘瑞典船、6艘法国船、4艘丹麦船及3艘荷兰船,所有外国船都运载1200吨—1500吨的大量货物。……从黄埔往城郊约半英里有一个码头或堤坝,是用砖和灰泥整齐修筑而成的,半英里长,码头上是各个商馆或者是货物经管员的住处。每个商馆都在门前立一根高高的旗杆,升起本国的旗帜。我在中国的时候,它们的顺序是:荷兰第一,接着是法国、英国、瑞典,最后是丹麦。这些商馆,除了有一流的供餐饮的宴会厅,即公共场所之外,还配有大小不同的套房。英国和中国之间的贸易远比其他国家多,所以其建筑群的范围也是最大的。每名货物经管员有四个漂亮的房间;公共公寓在前面,面向河流;其他房间在陆上二三百英尺处,宽阔的院子内,两边是套房,每套又各自有独立的门户,附带一个小花园,及各种便利的设施。除了属于东印度公司的商馆外,还有其他商馆,系中国人的财产,出租给欧洲各国的船长,以及到广州做生意的商人和外国人。”(66)
1779年—1793年间曾三次来华、长期在广州担任法国东印度公司职员的贡斯当,在所著《中国18世纪广州对外贸易回忆录》中,对当时广州外国商馆和商馆区的情况也多有记述,他写道:“广州当局指定给外侨居住的区域,只占全城的1/4,与华人区没有任何分隔,也没有任何区别。外侨每年被迫两次往返于广州与澳门之间,当然要经过珠江的多条支流而到达香山以西,穿越数个村庄和城镇,并且可以在澳门附近有人居住的岛屿自由活动。在广州和澳门,甚至允许外国人自由进入私人家庭,以观察其中所发生的一切,外国人可以生活在中国人中间并与他们打交道、由中国人服务、参与中国人的公共节庆、宗教礼仪,自由进出其寺庙和衙门,故能自由地搜集准确而不容置疑的资料。”“欧洲商行因其挂在高杆上的旗帜而与众不同,每家商行门前都有一面这样的‘幌子’。建筑这些商行的地方叫做‘十三行’,该街就被称为‘十三行街’。尽管中国政府不允许任何外国人获取地产,但只要他们交纳租金,便不会被以任何借口剥夺居住权。欧洲人自己也建商行,而且是以欧洲的方式布置的,中国人对此极为欣赏。”贡斯当还评论道:“中国政府对欧洲贸易体制在开始时是相当自由和开放的,由于苛刻的税收,官吏们贪婪的敲诈勒索和追逐一己私利,才严重束缚了这种贸易的顺利发展……中国行商们并不是惟一与欧洲谈判交易的人,他们有时作为业主,有时又作为中介商而与夷馆谈判。另外还有被称为‘半行商’的人,这些人聚敛或铸造钱币,或者是经营广州夷馆需求的土特产品,他们也与浙江、江苏、福建的地主们联营,这些省份生产可供欧洲船舶装舱的所有产品。”(67)
中文史料关于广州十三行商馆区的记述在此时期仍然比较稀少,所见者基本局限于一些官方文书和文士们用艺术笔调所写作的诗文。如乾隆四十二年(1777)兼管粤海关的广东巡抚李湖向行商调查外商来广贸易和商馆区情况,广州八家行商联名禀复,写道:“奉查‘外洋夷商到广,现在该行商等,有元货已销售,不即交价,掯留夷商守候之弊’一款。商等查外洋各国夷船到广贸易,每于夏末秋初进口,至冬季即行扬帆回国,为期不过四五个月之久;而每年所到夷船,自二十余只至三十余只不等,所带货物充塞繁多,价值累累,商等既难先为代填,又势难按期售清,必须代为运往各省发卖,始能陆续归楚。故向来各国俱有住班夷人,凡洋船带来各货,皆起贮各该夷馆,一面将出口货置买明白,装载原船回国。如有未经销售货物,即交该住班夷人留粤料理,随时附带。是以乾隆二十四年间奏定章程条内,曾经核准各国夷人数名在粤住班,于各船出口后往嶴居住,候该国船到,仍复来省料理各船未清事务。是价从货出,货壅难销,势所必然。商等实无货已销售、不即交价,致措留远夷藉口逗留之弊。又奉查‘现在夷商到广是否俱在该行馆寓歇?该行商如何稽查出入?有无奸猾之徒擅入行馆引诱,及夷商自雇内地民人服务’一款。查夷商到广,现在俱已遵照定例,在于商等行馆寓歇居住;并于行馆适中之处,开辟新街一条(68),以作范围。街内两旁盖筑小铺,列市其间,凡夷人等水梢等所需零星什物,以便就近买用,免其外出滋事。其新街及总要路口,俱派拨行丁数十名,常川把守;一切夷人行走概不许越出范围之外。其闲杂人等,亦不许混行入内。至各该夷馆如搬运起下货物,及看守行门等项,系责成通事选派管店数人料理。其逐日所需菜蔬食物,亦系通事结保,买办数名代为购买。一切管店买办人等,俱系慎择老成信用之人充当,不敢从中引诱。夷人并无自雇内地民人服役;倘有其事,商等随时查知,立即驱斥,毋任容留。……奉查‘夷商寓歇行馆,嗣后凡内地民人俱不许擅入与夷商见面,即在行司事伙伴,亦不得与夷商闲谈勾结。如有铺户自向夷商赊货借货,及领本代置货物,将行商一并拿究。其拖欠价银,即于该行商名上追赔’一款。商等遵照向例,凡夷商一切交易事宜,俱系责成行商经手,以杜内地民人勾结滋事,立法最为尽善。无如日久玩生,内中一二庸阘之行商,懈于稽查,遂间有铺户潜入行馆,妄生觊觎,实属抗玩。兹夷船将次陆续进口,吁恳宪恩俯察定例,给示严行申禁,庶共知儆畏,实为恩便!至不法铺户民人乘间混入夷馆者,均系无籍之徒,不过些少什物私与贸易。至于大宗货物及资本银两,夷人亦不敢轻为信托,断不肯赊价,并无给本倩其前往别处置货。但商等专司防范,嗣后并当加谨稽查,一概闲人,均不得与夷人聚谈交结,倘有故违,随时禀请拿究。并谆切开导各夷,毋致受愚被累,仰副宪天体恤栽培。”(69) 其中所述基本可反映当时广州商馆区的管理和规章执行情况,唯因属于奉查禀复,不免有官样文章,与实际情况可能会有一些出入,需加以辨析。另如湖南诗人张九钺在乾隆三十五年(1770)游览广州时,曾作《番行篇》长诗,其中有对十三行商馆区及中外贸易情况的形象描述:“广州舶市十三行,雁翅排成蜂缀房。珠海珠江前浩淼,锦帆锦缆日翱翔。蜃街珊树移瑶岛,鲛织冰绡画白洋。别起危楼濠镜仿,别英奥室贾胡藏。危楼奥市多殊式,瑰卉奇葩非一色。靺鞨丹穿箔对圆,琉璃绿嵌窗斜勒。莎罗彩纛天中袅,碧玉阑干云外直。”“红毛鬼子黄埔到,纳料开舱争走告。蜈蚣锐艇浆横飞,婆兰巨捆山笼罩。相呼相唤各不闻,或喜或嗔讵能料!舶商色喜洋商陕,合乐张筵瓶碗赛。何船火齐木难多,何地驼鸡佛鹿怪。散入民廛旅贾招,居中驵侩公行大。公行阳奉私饱囊,内外操赢智相若。湖丝粤缎采离披,瓯若饶瓷光错落。顷刻珠玑走大官,待时深玩筹奇作。”(70)
这一时期的广州商馆和商馆区,在中外绘画及工艺品中有较前一时期更多的反映。如现存大英博物馆的一幅由中国人绘制的广州商馆写实图画,约作于1760年,画中“外国建筑从左端即西面开始,先是丹麦商馆及其前面旗杆上的国旗,接着是其他商馆及中华街和猪巷,商馆的位置与1840年布朗斯通先生的地图所标示的完全吻合”,“瑞典、英国和荷兰的旗帜都在各自的建筑物前。只有这些建筑物具有外国风格,其余的则是中国风格。有一道墙把左面的馆址隔开,而且,在英国和荷兰商馆的范围内,有一条一直延伸到河岸的栅栏。河岸前是木桩,到处都铺着通往河边的石阶。商馆前的地盘并不宽,前面大面积的扩展必定是后期所为。图中,岸上的几个洋人的穿着是18世纪的风格——短裤、长外套,并佩剑。河上有许多帆船和舢板。”(71) 另有一幅中国画家画的也是作于1760年前后的水彩画,分为四张,描绘从海珠炮台到广州“夷馆”之间的珠江航道全景,其第四张所绘“建筑物前面的旗帜显示里面不同的贸易国。从左到右分别是:丹麦、法国、奥地利(来自现代比利时奥斯坦德的奥地利人)、瑞典、英国和荷兰”(72)。而大约于1780年绘于广州的一幅图画,图中英国、荷兰等商馆的西式建筑已清晰可见,明显具有欧洲正在流行的帕拉第奥主义风格(73)。
上述情况表明,广州十三行商馆区在18世纪60年代—70年代已基本成型。这一新兴起的广州城市街区,地理范围和区内商馆分布已基本如后来马礼逊于19世纪前期所作之文字简图,即“北以十三行街为界,南以珠江为界,东以西濠为界,西以联兴街为界”,区内有多家外国商馆和数条街道,占地“约51000平方米”(74)。在这个城市街区里,居住着当时来华的(被葡人占据的澳门不计在内)几乎所有的西方人士,聚集着大量从事中外贸易的中国商号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店铺、作坊,进行着在世界上几乎是别无二处的中西之间的贸易往来。它是当时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的中心地,是当时广州乃至整个中国最富有活力和特色的城市街区。
三、几点认识
通过上述对十三行商馆区兴起过程的考察分析,我们可以初步得出以下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作为体现广东洋行制度并具有完整含义的“十三行”(即不但是指外贸商行、同时也是商馆区地理称谓),实起源于清代开海禁、建立粤海关之后。而此前历史上即便有“十三行”之名称存在,也是与其性质有别之事物,两者至多只能算是具有一定的渊源关系而已,不可彼此混淆。
(二)十三行商馆区的兴起与广东洋行制度的形成相同步,并互相影响。只有开始推行特许行商经营对外贸易并负责外商居住、纳税等事务的洋行制度,外人在广赁居行栈、设立商馆方有可能,商馆区才得以出现;而随着外国商馆的建立和商馆区的发展,产生出诸多贸易、居住上的问题,使得洋行制度也随之发生变化,逐步走向规范。
(三)十三行商馆区是经长时间逐步积累而兴起(时间长达近一个世纪),是在中西之间基本保持正常贸易关系的状态下自然生成的。它既非清中央或地方政府在某一时间、划定某一区域而突然出现,也非西人通过强力或者其他手段所刻意造成。清政府在决定开海贸易并设立粤海关之初,只是规定了外国商人必须租住与其交易的行商房屋,并未限定外人居住及商馆修建的地理范围;十三行商馆区兴起后,区内的政治、司法主权完全由中国官府所掌握,土地亦为中国人所有;十三行商馆区内中外民人杂居,众多国家人士聚集,基本上和平、友好相处。这些都与中国唐宋时期居留“化外人”的“蕃坊”相类似,而与近代中国通商口岸出现之“租界”有别。
(四)十三行商馆区的建立和行商制度的推行,在其兴起阶段,无疑是一种历史进步。它是中国对外贸易从传统的贡舶贸易过渡到商舶贸易的产物,同时又对中外之间的贸易以及人际、文化上的交流起了积极的作用,正如后来同治十一年(1872)之《南海续志》所言:“十三行互市,天下大利也,中外之货坌集。乾嘉之际,其极盛者乎!”(75) 当然,这样的商馆区和贸易制度,相比中国历史上的贡舶贸易来固然有所进步,却因其封建性、垄断性的存在,并不能满足西方政府和商人的胃口,故此亦有诸多不满以及纠纷发生,并为其最终毁弃埋下了祸根。
[收稿日期]2011-05-17
注释:
① 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07-315页。
② 其中代表性论著有:[日]田代辉久:《广州十三夷馆研究》,载马秀之等主编《中国近代建筑总览·广州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年版;查时杰:《马礼逊与广州十三夷馆》,载胡春惠主编《〈近代中国与亚洲〉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下),香港珠海书院亚洲研究中心1995年出版;曾昭璇、曾新、曾宪珊:《广州十三行商馆区的历史地理——我国租界的萌芽》,《岭南文史》1999年第1期;彭长歆:《岭南建筑的近代化历程研究》,华南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李穗梅:《“楼阑粉白旗杆长”——艺术品中的广州“十三行商馆区”》,载氏著《穗垣汇编》,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王尔敏:《广州对外通商港埠地区之演变》,载氏著《五口通商变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杨宏烈:《广州泛十三行商埠文化遗址开发研究》,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Patrick Conner,The Hongs of Canton,Engish Art Books,2009。
③ 如梁嘉彬先生认为十三行在明代嘉靖三十六年(1557)以前就产生了(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385页),邓端本也认为“十三行在嘉靖时期就已经诞生”(邓端本:《广州十三行名称及其起源考辨》,甄人、饶展雄编:《广州史志研究》,广州出版社1993年版)。赵立人认为“十三行始于明代,殆为事实”,“从明代至清初海禁解除之前,十三行商人亦被称为‘揽头’。”(赵立人:《广州古代海外贸易若干问题探索》,王晓玲主编:《歌德堡号与广州海上丝绸之路》,中国评论学术出版社2008年版)
④ 王圻:《续文献通考》(第一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447页。
⑤ 梁廷枏总纂、袁钟仁校注:《粤海关志》,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42页。
⑥ 梁廷枏总纂、袁钟仁校注:《粤海关志》第422-423页。
⑦ 明代末期曾开放针对葡萄牙商人的“广州交易会”,从万历八年(1580)开始,葡萄牙商人于每年的正月及六月前往广州与中国商人交易,“这些市集不再像从前那样在澳门港或岛上举行,而是在省城本身之内举行”。两次集市贸易的地点在怀远驿附近的濠畔街一带,“每番船一到,则通同濠畔街外富商搬瓷器、丝绵、私钱火药违禁等物,满载而去,满载而还”。但是,“在这里他们必须晚间呆在他们的船上,白天允许他们在城内的街道上进行贸易”,因此当时除了参与贡舶贸易的外国商人可在怀远驿居住外,并无其他的外国商馆存在。至明末时,这种集市贸易也被政府禁止了(详见汤开建:《委黎多〈报效始末疏〉笺正》,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6-76页)。
⑧ 李士桢:《抚粤政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三十九辑),文海出版社1989年版,第214页。
⑨ 李士桢:《抚粤政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三十九辑),第250页。
⑩ 梁廷枏总纂、袁钟仁校注:《粤海关志》,第152页。
(11) 梁廷枏总纂、袁钟仁校注:《粤海关志》,第448页。
(12) 李士桢:《抚粤政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三十九辑),第729-732页。
(13) 彭泽益最早提出这一认识,并作了精辟论证,见其《清代广东洋行制度的起源》一文(《历史研究》1957年第1期)。
(14) 《兼管广东海关税务毛克明奏折:洋船湾泊黄埔已四十余年不应更改成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合编:《明清皇宫黄埔秘档图鉴》,第56页;又见王之春著、赵春晨点校《清朝柔远记》,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85页。
(15) 《两广总督孔毓珣奏覆西洋人居住情形并缴朱谕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辑整理:《清宫粤港澳商贸档案全集》(第1册),中国书店2002年版,第234-235页。
(16) 梁廷枏总纂、袁钟仁校注:《粤海关志》,第123页。
(17) (道光)《广东通志》卷180,经政略23,第24页。
(18) 马士著、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0-52页。
(19) 马士著、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77页。
(20) 马士著、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77-83页。
(21) 马士著、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87-92页。
(22) 马士著、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101-105页。
(23) 马士著、张汇文、姚曾廙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56页。
(24) 萧致治、杨卫东:《鸦片战争前中西关系纪事》,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64页。
(25) 马士著、张汇文、姚曾廙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56页。
(26) 鲜于浩、田永秀:《近代中法关系史稿》,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27) 马士著、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180页。
(28) 马士著、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88、91页。
(29) 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6页。
(30) 鲜于浩、田永秀:《近代中法关系史稿》,第61页;萧致治、杨卫东:《鸦片战争前中西关系纪事》,第160-161页。又,学术界亦有认为法国广州商馆设立于1728年的看法,但据马士的《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中记载,1728年6月英国东印度公司大班管理会主任戈弗雷率领“恺撒号”商船抵达广州后,“住进法国馆,他们向康官交付租金,按季是400两——这个数目现在是通常的;另外他们又租了相连的行馆一部分,租金是370两”(马士著、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186、187页),可见法国广州商馆设立于1728年的说法难以成立。
(31) 马士著、张汇文、姚曾廙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61页。
(32) 包乐史著、庄国土、程绍刚译:《中荷交往史》,香港:路口店出版社1989年版,第10页。
(33) 田代辉久:《广州十三夷馆研究》,载马秀之等主编:《中国近代建筑总览·广州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年版,第14页;黄启臣主编:《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史》,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545页。
(34) Patrick Conner,The Hongs of Canton,English Art Books,2009,p.31;江滢河:《科林·坎贝尔日记初探》,载《十三行与广州城市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58、68页。
(35) 曾昭璇、曾新等:《广州十三行商馆区的历史地理》,载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广州市荔湾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广州十三行沧桑》,广东省地图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36) 彼得·奥斯贝克著、倪文君译:《中国和东印度群岛旅行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7-96页。
(37) 《两广总督孔毓珣奏覆西洋人居住情形并缴朱谕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辑整理:《清宫粤港澳商贸档案全集》(第1册),第234-235页。
(3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合编:《明清皇宫黄埔秘档图鉴》(上册),第48-49页。
(3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合编:《清宫广州十三行档案精选》,第83-84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辑整理:《清宫粤港澳商贸档案全集》(第1册),第582-583页。
(40) 罗天尺:《罗瘿晕集》,载罗云山编:《广东文献》(第4册),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4年版,第68页。
(41) 《署理两广总督策楞奏报通省收成分数并英船开行广州民房失火等事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辑整理:《清宫粤港澳商贸档案全集》(第2册),第880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合编:《清宫广州十三行档案精选》,第96页。
(4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合编:《明清皇宫黄埔秘档图鉴》(上册),第171页。
(43) 詹姆士·奥朗奇编著、何高济译:《中国通商图》,北京理工大学2008年版,第160页。唯该图说明文字称图中绘有美国旗,与所标注的绘画创作时间不符,此存疑。
(44) 李国荣、林伟森主编:《清代广州十三行纪略》,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
(45) 萧致治、杨卫东:《鸦片战争前中西关系纪事》,第165-166页。
(46) 萧致治、杨卫东:《鸦片战争前中西关系纪事》,第586-587页。
(47) 章文钦:《广东十三行与早期中西关系》,广东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373页。
(48) 江滢河:《科林·坎贝尔日记初探》,载《十三行与广州城市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64页。
(49) 马士著、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五卷),第424页。
(50) 香港艺术馆:《珠江风貌——澳门、广州及香港》,香港市政局2002年,第23页。
(51) 梁廷枏总纂、袁钟仁校注:《粤海关志》,第540页。
(52) 马士著、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161-167页;萧致治、杨卫东:《鸦片战争前中西关系纪事》,第148页。
(53) 马士著、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一、二卷),第187-194页。
(54) 马士则认为保商制度是在1754年或1755年建立的。见马士著、张汇文、姚曾廙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72页;马士、宓亨利著,姚曾廙等译:《远东国际关系史》,第59页。
(55) 《史料旬刊》第四期,第122页,转引自萧致治、杨卫东:《鸦片战争前中西关系纪事》,第148页。
(56) 萧致治、杨卫东:《鸦片战争前中西关系纪事》,第148页。
(57) 马士著、张汇文、姚曾廙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71页。
(58) 梁廷枏:《广东海防汇览》卷三七,《驳夷》二,转引自萧致治、杨卫东:《鸦片战争前中西关系纪事》,第210页。
(5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合编:《清宫广州十三行档案精选》,第103页。
(60) 王之春著、赵春晨点校:《清朝柔远记》,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03页。
(61) 萧致治、杨卫东:《鸦片战争前中西关系纪事》,第216-217页。
(6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研究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36-338页;梁廷枏总纂、袁钟仁校注:《粤海关志》,第545-547页。
(63) 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100页。
(64) 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100-101页。
(65) 彼得·奥斯贝克著、倪文君译:《中国和东印度群岛旅行记》,第80-81、87-96页。
(66) 詹姆士·奥朗奇编著、何高济译:《中国通商图》,第130-131页。
(67) 耿昇:《贡斯当与〈中国18世纪广州对外贸易回忆录〉》,载纪宗安、汤开建主编《暨南史学》第二辑,第368-373页。
(68) 梁嘉彬谓此处提到的“新街”,“或即十三行街”(《广东十三行考》,第139页)。章文钦认为其“就是同文街”(《广东十三行与早期中西关系》,第202页)。
(69) 许地山校录:《达衷集》卷下,第139-146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
(70) 张九钺:《紫岘山人诗集》卷十一,转引自蔡鸿生主编:《广州与海洋文明》,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1-342页。
(71) 詹姆士·奥朗奇编著、何高济译:《中国通商图》,第159-161页。
(72) 史密斯编、《广州日报》国际新闻部/法律室译:《中国皇后号》,广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页。
(73) 詹姆士·奥朗奇编著、何高济译:《中国通商图》,第161页。
(74) 曾昭璇、曾新、曾宪珊:《广州十三行商馆区的历史地理——我国租界的萌芽》,《岭南文史》1999年第1期。
(75) 转引自黄佛颐撰、钟文点校:《广州城坊志》,暨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