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护模式及农业保护水平指标体系构建_保护模式论文

我国农业保护模式与衡量农业保护水平的指标构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国农业论文,指标论文,水平论文,模式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对三种农业保护模式及其相应成本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国特殊的经济社会结构和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指出:现阶段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农业保护模式不是以价格支持为主的农业经济保护,也不是单纯以提高农产品自给率,实现粮食安全为主要目标的国际贸易保护,而是以增加农业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为最终目标的农业产业保护为主,以农业国际贸易保护为辅的适度保护。最后,根据农业保护模式,提出衡量我国农业保护水平的一系列指标。

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对农业进行保护是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阶段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农业也无例外,农业保护制度的形成与运作既有收益,也有成本,过高水平的农业保护不仅政府不堪重负,而且同没有保护时一样,不利于一国农业的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成长。因此,我国农业的保护水平应当而且只能是与我国的国情、国力和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相适应的适度保护。适度农业保护之“度”的确定,必须以我国的农业保护模式选择为依据,构造一整套合理有效的衡量农业保护水平的指标。

一、三种农业保护模式与三种农业保护成本

随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基础十分脆弱的我国农业已构成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严重威胁。近两年来,农业保护问题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决策部门关注和争论的热点。但时至今日,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农业是否应予以保护仍然存在着三种观点。有人认为,对我国农业无论是现在还是今后都不宜实行保护政策,而应选择替代政策——农业贸易自由化政策,以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蔡昉,1993);有人认为,我国目前对农业尚不宜实行保护政策,而应实行工业与农业平等发展的政策,待经济有了进一步发展之后再实行农业保护政策(冯海发,1994);而为多数经济学者所接受的观点是,目前我国就应“实现由歧视农业向保护农业的政策转变”,否则国民经济增长将再次落入“李嘉图陷井”(程国强,1993)。

对我国农业目前是否应实行保护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之所以存在如此重大的分歧,主要是因为人们对农业保护的内容有着不同的理解。目前,我国经济学界对农业保护主要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理解,并由此导致了三种农业保护模式:

第一种农业保护模式——以提高农产品自给率,实现粮食安全为主要目标的国际农业贸易保护模式。如日本的农业保护模式。采用这种农业保护模式,要求政府设置一系列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及价格、收入等支持措施,以造就一个高于国际市场的国内农产品价格,并通过使农业生产有利可图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因此,农业保护政策实质上就是一种使国内农产品价格的形成与国际农产品价格相脱节的扭曲农业政策。实现这种农业保护模式的福利代价一般是很高的,主要表现为:会加重消费者和纳税人的负担;造成一个低效率、难以自立、无法参与国际竞争的农业经济,并妨碍经济结构的调整;加重政府财政负担,妨碍政府经济职能的转换;扭曲产品价格和要素价格,从而扭曲资源配置信号;会造成阻碍经济发展过程中制度变革的既得利益集团。鉴于国际农业贸易保护模式的福利代价极其高昂,并与日益自由化的农产品国际贸易相背,因此,在我国实行这种农业保护模式必须慎之又慎。蔡昉博士所指的农业保护就是农业的国际贸易保护,主张我国农业发展应当建立在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的基础之上,并按市场经济规律和开放经济的特征重建我国农业经济,放弃对农业实行保护的政策意向。

第二种农业保护模式——以实行农产品支持价格、增加和稳定农民收入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济保护模式。如美国的农业保护模式。采纳这种农业保护模式,要求政府制订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农产品支持价格,从而增加和稳定农民收入,借以防止农业波动。从经济发展过程中工农业关系演变的基本规律的角度考察,这种农业保护将意味着,工业剩余回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对农业实施发展补贴。由于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农业保护,既不存在于经济发展的初创阶段,也不存在于经济发展的全过程,而是存在于经济发展的成熟阶段,亦即农业发展政策的取向要经历一个从剥夺农业到工农平等,再到保护农业的规律性转变,所以若忽视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对农业实行超前保护,其经济代价亦将是高昂的。直接表现为:制约国家工业化向更高水平迈进;延缓结构变革和现代化进程;削弱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冯海发博士所指的农业保护就是属于第二种保护模式。

第三种农业保护模式——以增加农业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农业产业保护模式。如以色列的农业保护模式。实行农业产业保护模式,要求政府对作为国民经济基础和母体的农业,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予以支持和保护,使其同非农产业的发展相协调。因此,农业保护政策在本质上是一种产业政策。对农业进行产业保护的理论依据在于:农业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依赖关系,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有赖于农业的健康发展。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若其繁荣,能为经济增长作出巨大的资源贡献和市场贡献;若其萎缩,农产品供给短缺,就会导致经济发展的停滞,从而使经济增长落入“李嘉图陷井”。程国强博士所指的农业保护就是以增加农业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为中心的农业产业保护,这种农业保护模式的实施代价是要在进行利益结构重组,构造一个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制度环境的基础上,增加政府对农业的投入。

二、我国的农业保护模式选择

前述三种不同的农业保护模式,其实施所采用的措施有着显著的区别,与其相适应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一定的差异,其福利代价更是大相径庭。因此,如果对农业保护本身的涵义理解不同,对我国现阶段农业是否应予以保护得出的结论迥异就不足为怪了。那么,我国农业究竟需不需要保护?回答是肯定的,关键是要选择一种成本低,收效大,能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业保护模式。我们认为:

1.我国绝不应放弃对农业国际贸易的适度保护。

我国农业发展必须参与国际分工,以国际市场为导向进行资源配置,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可以完全没有农业的国际贸易保护。这是因为,(1)我国是一个人口还在继续增长的12亿人口的大国,必须把粮食安全保障立足于国内,若将粮食安全完全寄托于国际市场上的农产品供求平衡将是十分危险和不切实际的;(2)适度的农业国际贸易保护并不会妨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并不会妨碍国际市场对国内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国家通过合理地规划,科学地引导,对我国这样幅员辽阔的农业大国来讲,亦可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3)农业特有的政治效益和生态效益表明,我们不能仅按比较优势去配置资源;(4)尽管我国目前还实行着歧视农业的政策,还不存在农业的真正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农业将来也不需要得到国际贸易保护。

当然,我国农业的国际贸易保护应严格限制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所允许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可享受的范围内,只能实行适度保护。同时,为了防止阻碍经济制度变革的既得利益集团的产生,我国农业国际贸易保护的最终享受对象应设定在农业生产者,而不包括农产品贸易商和农产品消费者。

2.我国近期内尚不宜采取以支持价格为主的农业经济保护模式。

上文所指的第二种农业保护模式,是以实行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支持价格为主的农业经济保护模式。有人以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的成功实践为例,试图说明我国也应通过这种保护模式达到保护农业的目的。显然,他们忽略了我国特殊的经济社会结构和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

诚然,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了以支持价格保护为主的农业经济保护措施,问题是他们的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很小,例如,美国占3%,日本为6%,韩国和我国台湾省也只有20%左右,由于他们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保护,分摊到每个人身上的负担就比较轻。但中国情况正好相反,农民占总人口的比例尚高达80%,实行价格保护,就意味着让少数人去保护多数人,显然城市消费者难以承受。加上目前我国财政困难重重,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已从改革开放初的37%下降至目前的约20%,极为有限的财政资源难以从根本上对农业实行支持价格的保护。退一步说,就算无视我国经济现实,对农业实行价格保护也会带来两个棘手的问题:一是农产品过剩;二是刺激高成本的生产方式,削弱了农业生产主体进行组织和管理创新的动力。在我国现阶段农产品供求的总量矛盾尚未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价格支持保护的实际效果就是刺激农民以高成本的方式生产出剩余。如果吸纳剩余的责任由政府承担,财政将不堪重负;如果政府不承担责任,必须出现卖粮难、打白条等一系列问题,农民将因此而蒙受更大的损失(林毅夫、李周,1995)。

另外,很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从短期来看,提高农产品价格对增加农业产量和调动农民积极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农民的预期是理性的,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对农业生产的刺激作用将收效甚微。这是因为,我国农业占GNP的比重尚高达27%,国民的平均恩格尔系数还高居在55%左右,这意味着,在其它产品由市场定价的情况下,农产品的提价将诱发螺旋上升的通货膨胀,最终会使农产品的支持价格失效。

故我国现阶段不宜采用以价格保护为主的农业经济保护模式,最多能考虑的是,建立大宗农产品风险基金,按正常年景的市场均衡价,制定农产品收购保护价。实际上,这一点政府已经做到了。

3.以增加农业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的农业产业保护应是我国农业保护模式的主要内容。

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协调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但我国工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1993年农业增长4%,工业增长20.2%;1994年农业增长3.5%,工业增长18%,即农业和工业的增长比例为1∶5左右,这与很多专家根据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得出的研究结论——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我国农业增长率和工业增长率之间的比较合适的比例1∶2.5~3——相距太大,亦即我国农业发展滞后,工农业发展严重失调;现有的诸种经济统计也表明,我国农业在走向市场的过程中,农业的稀缺资源过度地流向了非农产业。因此,对我国农业必须进行产业保护。

对我国农业进行产业保护,其最终目的在于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这与一些发达国家把农业保护的目标设定为增加和稳定农民收入不同。我们认为,要提高我国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必须在构造一个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制度环境的基础上,实现财政资源向农业的适度倾斜,增加政府对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投入,否则,不仅难以调动作为农业生产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农业投入的积极性,就是政府向农业注入的资金也会很快流向非农产业,其结果是农业仍然得不到保护,工农业发展依然失调。

综上所述,现阶段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农业保护模式不是以价格支持为主的农业经济保护,也不是单纯以追求提高农产品自给率,实现粮食安全为主要目标的国际贸易保护,而是以增加农业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最终目标的农业产业保护为主,以农业国际贸易保护为辅的适度保护。

三、衡量我国农业保护水平的指标构造

由于我国农业保护是以农业贸易保护为辅,以农业产业保护为主的适度保护,衡量农业保护水平的指标体系应由衡量农业国际贸易保护水平的指标和衡量农业产业保护水平的指标组成。

1.衡量农业国际贸易保护水平的指标

鉴于农业的国际贸易保护是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措施,使国内市场价格的形成与国际市场价格相脱节而实现,故可通过比较农产品国内价格和国境价格的差异或通过比较国境保护措施对农民从单位农产品的净所得的影响来衡量农业的保护水平。亦即国际上通过的两个指标:

(1)名义保护率(Nominal Rate of Protection)

名义保护率是反映农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百分率的指标,其计算方法如下:

NRP=(Pd-r·Pw)/r·Pw×100%

其中:NRP为名义保护率;

Pd为国内农产品价格水平;

r为结算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

Pw为国际市场按结算外币标价的农产品价格。

显然,当NRP大于零时,表明国内价格高于国境价格,农业得到了国际贸易保护;反之,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受到了负保护,即限制出口或对出口农产品征税。

(2)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

由于农业的国际贸易保护水平不仅受到对其进口产品征收的关税或其它贸易保护措施的影响,还要受到对所用投入贸易保护水平的影响,所以只用名义保护率指标,有时难以衡量农产品的真实保护水平。为此,经济学家们构造了有效保护率指标。所谓有效保护率,是指以国内价格计算的单位农产品增加值VAd高于以际市场价格计算的单位农产品增加值VAw的百分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ERP=(V[,Ad]-V[,Aw])/V[,Aw]×100%

式中:ERP为有效保护率;

V[,Ad]为按国内价格计算的单位农产品增加值;

V[,Aw]为按国际市场价格计算的单位农产品增加值;

显然,当ERP>0时,农业得到国际贸易的有效保护;

当ERP<0时,农业并未得到真正的国际贸易保护。

2.衡量农业产业保护水平的指标

农业产业保护水平的衡量指标是用以衡量相对于其它产业,农业受到保护程度的指标,常用的有如下两个:

(1)农业相对保护率

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农业和工业都可能受到保护,但农业作为一个产业有没有得到真正保护,可以利用相对保护率这一指标来进行衡量。所谓农业相对保护率是指相对于工业,农业得到的保护程度的指标。计算公式为:

农业相对保护率r=(1+ERP[,a])/(1+ERP[,m])

式中:ERP[,a]表示国际贸易中农业的有效保护率;

ERP[,m]表示国际贸易中工业的有效保护率。

显然,只有当r>1时,农业才算从国际贸易中得到了产业保护;而当r<1时,表示农业作为一个产业在国际贸易中受到歧视。

(2)财政资源的农业倾斜度

由于农业保护是一种政府行为,而在我国农业保护又主要是一种以提高农业生产力为最终目标的农业保护,所以政府投入的农业倾斜程度就成为衡量农业产业保护水平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政府对农业投入倾斜表现在财政农业支出的增加速度超过财政对一、二、三产业总投入的增加速度的加权平均数。

为此,给出如下模型:

不难看出,只有当S>0时,表明财政资源向农业倾斜,农业得到了保护;而当S<0时,表明政府不仅未对农业进行保护,反而在进行剥夺。

由于农业综合生产力是由土地生产力、农业科技水平和劳动者素质三者共同决定的。因此,财政资源的农业倾斜度又可细分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倾斜度、农业科研投入倾斜度和农业领域人力资本投资倾斜度三个子指标。其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A.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倾斜度=国家财政对农业基建投资的增长速度/国家财政基建投资总额增长速度

B.农业科研投入的倾斜度=国家对农业研究与发展投入的增长速度/国家研究与发展总投入增长速度

C.农业领域人力资本投入倾斜度=国家财政对中高等农业教育投资增长速度/国家中高等教育财政支出总额的增长速度

显然,只有当上述三个指标均大于1时,农业才算得到了保护。反之,农业则说不上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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