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夏《天盛律令》的特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律令论文,西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292(2005)01-0089-05
《天盛律令》是西夏仁宗天盛年间(1149-1169年)颁行的一部法典,全称《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共20卷、150门、1461条,包括刑法、诉讼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多方位地反映了西夏社会生活,是研究西夏社会历史弥足珍贵的资料,因此一经公布,立即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但迄今发表的文章多集中在《天盛律令》所反映的西夏社会历史问题,对律令本身研究比较少,其中最重要的是史金波先生的《西夏天盛律令及其法律文献价值》[1]。本文在此基础上,主要讨论《天盛律令》的特点。
西夏制度仿照唐宋,“设官之制,多与宋同,朝贺之仪,杂用唐宋,而乐之器与曲则唐也”[2]。《天盛律令》亦是对唐宋的承袭(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记载,庆历四年六月枢密副使富弼奏言:“拓跋自得灵、夏以西,其间所生豪英皆为其用,得中国土地,役中国人力,称中国位号,仿中国官属,任中国贤才,读中国书籍,用中国车服,行中国法令。”显然,《天盛律令》是在长期“行中国法令”的基础上产生的。)。但作为西北少数民族政权,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与生存环境,决定了该《律令》在承袭唐宋律的同时,又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1.刑罚严酷。立国西陲的西夏国,一方面长期与宋、辽、金等政权处于对立和战争状态,另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斗争不断,阶级矛盾日益激化。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严刑峻法是自然而然的了。
徒刑是封建社会的基本刑罚,《天盛律令》的规定往往重于宋律。宋朝的徒刑最长为3年,有1年、1.5年、2年、2.5年、3年5种。西夏的徒刑最长为无期徒刑,分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4年、5年、6年、8年、10年、12年、无期徒刑,共12种,其中3个月至6年为短期徒刑,8年、10年、12年为长期徒刑。西夏处徒刑的同时还附加杖刑,徒3个月至徒2年时,13杖;徒3年至徒4年,15杖;徒5年至徒6年,17杖;徒8年以上,20杖。可见西夏的短期徒刑比宋的长期徒刑还要重。
西夏刑用重典,动辄处以较长的徒刑,不仅仅是对外战争与对内镇压的需要,还与其劳动力缺乏,处以徒刑去服各种苦役不无关系。与西夏同时代的辽朝的徒刑分为三等,“一曰终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3],基本与西夏一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辽夏社会的共性。辽朝的杖刑比西夏重,有50杖、100杖、150杖、200杖、250杖、300杖等6个档次[4]。唐、宋和西夏的赎刑也不尽相同。《宋刑统》与《唐律疏议》规定无论官庶都可以用铜赎笞、杖、徒、流等刑,西夏的赎刑只限于有官人,一般情况下庶民是不能以财赎罪的。犯同样的罪,往往是有官罚马一,庶人13杖。至于死刑,《唐律疏议》、《宋刑统》、《天盛律令》均规定为绞、斩两种,但十恶罪以外,唐、宋律允许赎铜120斤[5](名例律·五刑),西夏律只规定有官人以官抵死,庶民百姓无权以财抵死。
宋朝对“谋反”罪的处死方法不受刑律的约束,经常是“支解脔割,断截手足,坐钉立钉,悬背烙筋及诸杂受刑者,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体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置之阛阓,以图示众”[6]。辽朝也有凌迟杀之、投高崖杀之、五车轘杀之、以熟铁锥其口杀之、活埋等等。西夏则有沉河(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十四咸平六年五月壬子载:“继迁在灵州东三十里东关镇,树栅居之,所部人骑约三万。去岁伤旱,禾麦不登,又引河水溉田,功毕而防决。凡执役者,有小过则系头投于河,令人就下流接视,蕃人则援以出,汉人则否。”又《东都事略》卷一二七《西夏传》曰:元昊“母米氏族人山喜谋杀元昊,事觉,元昊杀其母,而山喜之族皆沉于河”。)、射杀(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二宝元元年九月己酉:元昊从父山遇降宋,延州不敢受,乃押还元昊,“至摄移坡,元昊集骑射兵,射而杀之”。)等,尚不见凌迟处死的记载。
从量刑轻重来看,犯同样的罪,宋、夏判刑不尽相同,一般来说西夏要比宋朝重。《天盛律令》规定,诸人杀自属马、牛、驼时,“杀一头徒四年,杀二头徒五年,杀三头以上一律徒六年”[7](盗杀牛骆驼马门)。盗杀他人马、牛、驼,“不论大小,一头当徒六年,二头当徒八年,三头以上一律当徒十年”[7](盗杀牛骆驼马门)。《宋刑统》则规定:“诸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主自杀马牛者,徒一年”[5](厩库律)。“诸盗官私马牛而杀者,徒二年半。”[5](贼盗律)还有强盗不得财,宋朝判徒刑2年,西夏则主犯判3年,从犯2年,也比宋朝重。
西夏与辽、金虽都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其主体民族起初均以游牧为生,后进入沿边或内地,逐渐定居下来,但他们的法制,特别是刑法却不尽相同。大体来讲,辽、金刑法重于西夏,西夏刑法重于宋朝。前述辽朝杖刑分50~300杖,分6个等级。金朝在黥刺之外,还有劓刑、刖刑,辽朝也有劓刑,罪犯赎罪后要削去鼻子或耳朵的,这些酷刑是西夏所没有的。
2.军法完备。西夏主体民族党项羌“俗尚武力”,在唐末五代藩镇割据战争中逐渐强大。立国后边防形势十分严峻,与周边宋、辽、金、吐蕃、回鹘、蒙古经常发生战争,特别是与北宋的战争几乎断断续续没有停止过[8]。因此,西夏统治者特别重视军队的建设和军事制度的完善。反映在《天盛律令》上,在20卷、150门、1461条的法律条文中,军事法就占了3卷、16门、198条,约占全书的1/7。而《唐律疏议》与《宋刑统》只有《擅兴律》1卷、24条,仅占全书的1/30。
唐宋律有关军事方面的内容,主要对擅发兵、给兵符违式、大集校阅违期、主将临阵脱逃、私有禁兵器等方面的处罚,并不构成系统的军事法。《天盛律令》则不然,它的军法内容十分丰富,包括边防法、兵役法、战具配备与管理法等等,与唐宋律比较,更具有系统军事法的性质。
首先,它不只是对违反规定的处罚,而许多条目包括了如何操作的程序法。如卷四《敌军寇门》规定:“沿边盗贼入寇者来,守检更口者知觉,来报堡城营垒军溜等时,州主、城守、通判、边检校、营垒主管、军溜、在上正、副溜等,当速告相邻城堡营垒军溜,及邻近家主、监军司等,当相聚。我方畜、人已入未入他人之手,对敌军入寇者力能胜则当打败,力不堪胜,则视其军情,各家当转移,监视军情。若不报告邻近城堡营垒军溜、家主、监军司等,已派报者而不往,传话中断,敌人、盗贼攻入,畜、人入他人手者,依攻入多少,边检校、营垒主管、州主、溜正等,及报告语中断者,与检主管失察及与城守、通判、副将佐等对检人失察等罪相同判断。”又如卷六《官披甲马门》:军卒“无力养治坚甲、马,子嗣已断者,其各披甲、马本院无移换处,则不同院人坚甲、马无有而愿请领者并当领除籍。同院不同院无请领者,则当交官。□无室贫男无力养治坚甲、马而不禀报首领处,其有亡失、宰杀者,十三杖,自当赔偿”。
其次,有关兵役条例系统完整,男子“年十五当及丁,年至七十入老人中”,为了保证兵源,男孩从十岁开始就要登记注册。老弱病残免役时,须经医人看验,知情者担保。如果逃避兵役,“以壮丁入转老弱”,当比及丁不注册之罪加一等判断。还有“诸人现在,而入死者注销,及丁则当绞杀,未及丁则依钱量按偷盗法判断”[7](抄分合除籍门)。这些都是唐宋律所没有的。
其三,战具配备与管理独具特色。配备范围包括西夏社会各个层面,既有各级首领、大小官员,又有农牧民、手工工匠以及具有农奴身份的使军,反映出全民皆兵制的特点。配备的标准因身份而异,一般农牧民、使军不如大小首领、侍卫亲兵。官马只配给正军,独诱、臣僚以及侍卫亲兵配给甲胄。兵器的质地、规格务求一律,甲胄“以毡加褐布、革、兽皮等为之”,枪的“杆部一共长十一尺”[7](军持兵器供给门)。对战具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卷五《季校门》与《官披甲马门》。每年十月一日前夕,由殿前司奏报校验官马、坚甲及其他种种武器。归属经略者,当由经略司遣胜任人校验,“校毕时分别遣归,典册当送殿前司。非系属经略司者,当由殿前司自派遣能胜任人,一齐于十月一日进行季校”。如果天旱岁饥,则不举行大规模校验,只由行监、溜首领进行“小校”,但连续3年必行季校[7](季校门)。
3.重视农田水利与畜牧立法。《唐律疏议》与《宋刑统》不载农田水利法,迄今所能见到的唐、宋水利法有唐代的《水部式》[9],宋代王安石变法期间的《农田水利法》[10](P263-265),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卷四九《农桑门》也有农田水利方面的条文,但都比较简略。西夏则在国家法典中,详细规定了农田水利的开发与管理,这不能不说是《天盛律令》又一重要特点。
西夏境土,东据黄河,西至玉门,北抵大漠,南临萧关,大致包括今宁夏大部,甘肃西部,陕西北部与内蒙古、青海部分地区。冬天是西北干寒季风冲击的方向,夏天是东南温湿季风的末梢地区,这样就造成其大陆性气候,降水稀少且集中于夏季,当时年降水量由西往东只有39毫米~400毫米,而年蒸发量在600毫米~2000毫米。没有灌溉就没有稳定的农业,因此,西夏统治者非常重视农田水利立法,《天盛律令》卷一五的大部分门类,如《春开渠事门》、《养草监水门》、《渠水门》、《桥道门》、《地水杂罪门》等都属于农田水利方面的内容。
春季清淤开渠是灌区的头等大事,由宰相亲自出面主持,“依所属地沿水渠干应有何事”,从三月一日起至四月十日止,40天内令完毕。修渠人工按受益田亩的多寡摊派,所需柳条、柴草亦按田亩多少缴纳。四月十日至入冬结冰前为灌水期,灌水期水利工程的维修、保护及用水分配由夫事小监、渠水巡检、渠主、渠头分别负责。和军事法一样,西夏的农田水利法不只是对违反规定的处罚,也包括如何操作的程序法,如《渠水门》规定:“大都督府至定远县沿诸渠干当为渠水巡检、渠主百五十人。”“诸沿渠干察水渠头、渠主、渠水巡检、夫事小监等,于所属地界当沿线巡行,检视渠口等,当小心为之。渠口垫版、闸口等有不牢而需修治处,当依次由局分立即修治坚固。”“沿唐徕、汉延、新渠、诸大渠等至千步,当明其界,当置土堆,中立一碣,上书监者人之名子而埋之,两边附近租户、官私家主地方所应至处当遣之。”灌溉渠道是公共设施,由于水源有大小、远近、足否之分,得水有早晚,需水有多寡,农户有阶级、强弱之别,因此,往往出现豪强地主霸占水利,或渠头收受贿赂,不依次放水,针对这种情况《天盛律令》明文规定:“节亲、宰相及他有位富贵人等若殴打渠头,令其畏势力而不依次放水,渠断破时,所损失畜物、财产、地苗、庸草之数,量其价,与渠头渎职不好好监察,致渠口破水断,依钱数承罪法相同。”又“诸人予渠头贿赂,未轮至而索水,致渠断时,本罪由渠头承之,未轮至而索水者以从犯法判断”[7](渠水门)。这些法令规则,大多被后世继承了下来(注:《嘉靖宁夏新志》卷一《水利》载:“每岁春三月,发军丁修治之,所费不赀。四月初,开水北流。其分灌之法,自下流而上,官为封禁。修治少不如法,则水利不行,田涸而民困矣,公私无所倚。”)。
畜牧业是西夏的重要经济部门,牲畜特别是大家畜既是生产生活资料,又是重要的军事战略物资,因此统治者特别重视牲畜生产,《天盛律令》是用于整整一卷的篇幅规定畜牧生产的(注:《天盛律令》卷一九前后缺佚,现存13门78条畜牧法。)。此外,卷二《盗杀牛骆驼马门》,卷三《妄劫他人畜驮骑门》、《分持盗畜物门》、《买盗畜人检得门》,卷六《官披甲马门》,卷——《共畜物门》等都涉及到官私牲畜的管理。和唐宋律《厩库》篇相比,《天盛律令》中的畜牧法更为丰富。首先,它增加了牧场管理方面的内容,禁止私家主于官牧场内居住、放牧与耕垦,不许在妨害官畜处凿井等等。其次,对官畜除课驹、犊、羔外,还须缴纳毛绒、乳酥。其中大公驯骆驼纳绒八两,大母驯骆驼三两,旧驯骆驼无论公母一律二两。母骆驼一仔纳二斤酥,“羖春毛绒七两,羊秋毛四两,羔夏毛二两,秋毛四两,羔绒不须纳。母羖以羔羊计,一羊羔三两酥”,“大牛十两、小牛八两、犊五两春毛,于纳羊绒之日交纳”。[7](畜利限门)充分反映了党项以畜牧为生的特点。其三,官畜校验规定详细。校畜官员从“群牧司及诸司大人、承旨、前内侍之空闲臣僚”中派遣,黑水地区因地程遥远,“校畜者当由监军、习判中一人前往校验,完毕时,令执典册,收据种种及一局分言本送上,二月一日以内当来到京师”。校畜官从局分处借领烙畜钢印及相关《律令》,“事毕时当依旧交还”,“制畜册所用小纸应几何,群牧司库中当买,使分领之”;大校所需枷索、大杖等,“当于所属盈能处取,毕时当依旧还之”;“大校处所使用人,于牧监子弟未持取官畜者中,可抽出十五人使用,不许多抽使用人”;大校头监、案头、司吏、随从、马匹的食粮草料,“当自官方领取”[7](校畜磨勘门)。校畜时先“令牧场牲畜一并聚集”,然后对照畜册,——点验齿岁、毛色、公母、瘠肥。其四,重视对大家畜的保护。唐代号为重视大家畜牧养,“故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注:《唐律疏议》卷一五《厩库律》曰:“牛为耕稼之本,马即致远供军,故杀者徒一年半。”)。《天盛律令》则规定:“诸人杀自属牛、骆驼、马时,不论大小,杀一头徒四年,杀二头徒五年,杀三头以上一律徒六年。”远远重于唐律。不仅如此,该律令还不许宰杀骡、驴,“诸人骡、驴,不论大小,杀自属一头徒三个月,杀二头徒六个月,杀三头以上一律徒一年”[7](盗杀牛骆驼马门)。
4.仓库与债务法详备。《天盛律令》有关仓库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卷一七,共有7门58条,是唐宋律相应内容的4倍。许多条文唐宋律不载,或比唐宋律详细。如《库局分转派门》详细规定了各类仓库案头、司吏、提举、小监、出纳、指挥、掌钥匙、掌秤、掌斗、拦头的职数;《供给交还门》对库藏物品的供给、收支制度作了细致的规定;《急用不买门》是关于如何采购物品的规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物离库门》对库藏物品的损耗作了明确的规定,“掌粮食库者,一斛可耗减五升。钱朽烂,绳索断,一缗可耗减二钱。纸大小一律百卷可耗减十卷,毛绒十两中可耗减二两。酥酪十两耗减二两,麻皮十斤耗减一斤,虎骨、枸杞、大黄、甘草等一百余种中草药,一斤可耗减一至二两”。督察审计是《天盛律令》仓库立法又一重要内容,各级主管部门对仓库场务的“借领、供给、交还及偿还、催促损失”负有督察责任,其法定程序为,仓库都检校大人等先核校所属仓库收支账目,然后“依各自本职所行用之地程远近次第,自三个月至一年一番当告中书、枢密所管事处。附属于经略者,当经经略使处依次转告,不附属于经略使处,当各自来状”[7](库局分转派门)。库局分3年迁转时,更要磨勘审计其任职期间仓库收支状况和库藏物品的损耗率,这也是《唐律疏议》和《宋刑统》所没有的。
唐宋律有关债务方面的内容非常少,《唐律疏议》仅在卷二六《杂律》中列有“负债违契不偿”、“负债强牵物”、“以良人为奴婢质债”3条,《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略同,只是增加了唐《杂令》有关借贷利息方面的内容。西夏则不然,《天盛律令》卷三有关债务方面内容达22条之多,包括债务成立、借贷利率、债务清偿等等。诸人因买卖、借贷而形成的债务,只要订立文契,均受到法律的保护,逾期不偿的债务,也由官府出面清欠,“诸人对负债人当催索,不还则告局分处,当以强力搜取问讯。因负债不还给,十缗以下有官罚五缗钱,庶人十杖,十缗以上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债依法当索还,其中不准赖债。若违律时,使与不还债相同判断,当归还原物,债依法当还给”[7](催索债利门)。
5.行政与宗教法独具特色。唐、宋的行政法主要集中在敕令格式之中,《唐律疏议》与《宋刑统》中的《职制》篇实际上是违制律,如“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诸之官限满不赴者,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诸事应奏而不奏,不应奏而奏者,杖八十”。[11]西夏则将行政法纳入王朝法典《天盛律令》里面,第十卷的《续转赏门》为官员3年任职期满后续、转、赏的规定;《失职宽限变告门》,是对诸司大人、承旨、习判、都案、案头、司吏、使人、都监不按期赴的处罚;《官军敕门》共37条,包括承袭官、军、抄的资格,袭官、求官、赐官的方法和程序,官员、司职的级别以及不同级别司印、官印的质地与分量;《司序行文门》将100多个机构,按上、次、中、下、末分为5等,规定出这些行政机构官吏的职数与派遣办法;《遣边司局分门》为沿边经略司与监军司案头、司吏的职数与派遣。
《天盛律令》较为全面而系统的行政法,在中国封建王朝法典中是绝无仅有的,它表明辽宋西夏金时期,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然而,该律令在吸收消化唐、宋敕令格式有关行政法的内容时,没有采取选举法。西夏立国之初即设立蕃学,以西夏文教授学生,培养官吏。后又设立国学,教授汉学。仁宗时行唱名法,立进士科,策试举人并殿试进士[2]。可见在《天盛律令》修订前已有较完备的选举制度,但这些内容却在该律令中没有反映,值得进一步研究。
唐宋律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宗教法,《唐律疏议》与《宋刑统》只有禁止私入道一条规定[5](户婚律·僧道私入道),这一时期的宗教立法主要通过编敕来完成[12]。而西夏则大不一样,《天盛律令·为僧道修寺庙门》就有23条寺观建设与僧道管理的规定,包括赞庆修寺、派遣僧道官、出家变道、度牒发放、僧尼道士与寺观常住物的登记上报、寡妇及未嫁女出家、纳牒还俗、禁止私入道以及不许隐匿他国来投僧众、不允于寺观内杀生和住宿等等,从而构成了《天盛律令》又一特点。
6.维护宗法封建制。西夏长期处于宗法封建制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既大量保留了奴隶制的残余,又发展了封建农奴制,使这两种制度在宗族这个经济实体中纠结在一起。产生于这种社会经济关系之上的《天盛律令》,必然要维护党项宗族首领的政治地位与经济利益,保护宗族首领和国家对农奴与奴隶的占有和剥削。在《天盛律令》中多次出现“家主”一词,所谓“家主”就是同姓之家的家长,也即宗族首领,他们占有大片土地,役使农牧奴乃至奴隶进行生产,而租赋负担却转嫁到农牧奴身上,“租户家主有种种地租庸草,催促中不速纳而住滞时,当捕种地者及门下人,依高低断以杖罪,当令其速纳”[7](地水杂罪门)。这里的种地者及门下人,就是失去土地而耕种地主土地的农奴。
与种地者和门下人身份等同或更低的还有使军,他们除有自己的一点财产外,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当低下的,如果“诸人所属使军不问头监,不取契据,不许将子女、媳、姑、姐妹妇人等自行卖与他人”,使军未问所属头监,不取契据,亦“不许送女、姐妹、姑等与诸人为婚,违律为婚时徒四年,妇人所生之子女当一律还属者”,使军只有“问所属头监,乐意给予契据,则允许将子女、媳、姑、姐妹妇人等卖与他人,及与诸人为婚”[7](无理注销诈言门)。
《天盛律令》除维护贵族首领对土地和劳动者占有外,还规定在政治上享有种种特权,他们的官、军、抄可以世袭,犯罪后可以用“官”来当,“庶人获十三杖,徒三个月时:杂官‘十乘’以上至‘胜监’当受十三杖,应交十缗钱;‘暗监’以上至‘拒邪’罚马一。……庶人获二种死罪时:‘十乘’官至‘胜监’官,官、职、军皆革除,徒八年,日满依旧往;‘暗监’官至‘戏监’官,官、职、军皆革除,徒五年,日满依旧往;‘头主’官至‘柱趣’官,官、职、军皆革除,徒三年,日满依旧往;‘语抵’官至‘真舍’官,官分两半降一分,罚马七,革职、军,依旧往;‘调伏’官至‘拒邪’官,官三分中降一分,罚马七,革职,勿革军,依旧往”[7](罪情与官品当门)。可见官品越高,也即越是大宗族首领,处罚越轻,乃至犯死罪,仅处以罚马革职,由此清楚地看到《天盛律令》的阶级本质。
收稿日期:200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