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因素与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_经济增长方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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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01(2008)03-0040 04

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取得的经济成果令世界瞩目,经济增长方式亦在不断升级。但“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问题依然严峻,因此,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已经成为共识。种种旨在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发生根本转变的措施也被广泛应用于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与人才培养之中,但收效并不明显,相反粗放式增长所引发的问题愈加严重。于是,在人们重新思索前苏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失败原因与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现状时,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人们开始认识到“制度提供了一种经济刺激结构,随着该结构的演进,它规划了经济增长、停滞或衰退变化的方向”[1]。

一、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制度是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生活中所遵循的规则和习惯的总和。其作用在于可以确立生产与分配的框架,明确个人的收益与风险安排,降低经济生活不确定性,从而能给微观主体以合理预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因此,制度存在的意义在于它能够通过强制人们遵守履行共同的准则,以简化交换和谈判的过程,节省交易费用[2]13。

然而,现实中的制度安排并不总是对经济增长起积极作用的,从历史实践来看,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无效制度是客观存在的。诺斯曾指出:“政府的财政要求可能导致对某些不是促进增长而是有碍增长的所有权的保护,因此我们不能担保一定出现生产性的制度安排。”[3]而且,由于制度具有自我强化机制,即使一个社会采用了非效率制度,也很难从中摆脱出来,这被称为诺斯路径依赖Ⅱ。路径依赖的特性可能会导致低效率制度均衡的长期存在。因为即使均衡是低效甚至是无效的,但放弃它的成本却非常高,从而使得低效制度均衡长期存留许多发展中国家,而无法产生帕累托最优的制度变迁。正如前苏联经济学家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就指出苏联经济问题的根源在于采用了粗放增长方式,前苏联也从第九个五年发展规划时起,确定经济工作的重点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外延为主导向内涵为主的转变,但这种转变直至1991年苏联解体也未能实现[4]47。

制度变迁改变了经济增长方式。制度经济学者已经证明了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因素,格莱尔德·斯库利的研究发现:“制度结构的选择对经济效率和增长有深远的影响。与法律条件、个人财产、资源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开放社会,与那些自由被限制和剥夺的社会相比,其增长率是后者的3倍,其效率是后者的2.5倍。”[5]9-10诺斯的研究证实在1600年至1850年这250年间,海洋运输的技术并没有发生多大变化,而运输成本却下降了50%,其中原因就在于有关海运制度发生了变化。而前苏联曾在差不多30年的时间里,对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但这些探索局限在只受生产力本身的影响因素及其发展规律的影响上,偏重科技进步、优化结构、改善管理、提高要素质量等方面的工作。从实践效果来看,客观地说,在短期内出现了改善的迹象,对生产效率的提高也产生过一定的功效,但这些转变措施和实际工作并未触及导致低效率的传统集权计划体制这一要害,缺乏经济体制改革的动力机制和制度保障。因而,也就难以从根本上遏制和扭转效率下降的粗放增长趋势[6]。不触动体制上和经济增长模式上的根源,只靠研究开发投入的增加,虽然在少数领域取得了世界性成就,但总体上却一直缺乏技术进步和效率的改进[4]68。总之,制度与制度变迁作为经济增长的内生解释变量之一已经为人们所接受。诺思在解释现代意义的经济增长为何出现在荷兰和英国,而非法国和西班牙时认为,是“因为荷兰(前西班牙省份)和英国是当时在确定制度和所有权体系——以有效发挥个人积极性,保证把资本和精力都用于对社会最有益的活动——这方面走在最前面的两个欧洲国家”[2]100。因此,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首先要建立和完善旨在推进集约式增长的制度安排。

二、不利的制度安排——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桎梏

与前苏联相似,一直以来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问题上,中国将更多的努力放在了技术的改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劳动力素质的提高等方面,正如詹姆士·A·道与史迪夫·H·汉科指出的那样:“许多发展‘专家’们忽视了现实,忽略了产权和市场价格在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恰当的经济推理被社会工程化和过于简单的模式所代替,这种模式强调了资本积累和外援是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但没把对资本有效利用和动态贸易收益等至关重要的制度体系考虑进去。”[5]1而在种种促进技术提高、效率改进的努力都没能有效转变增长方式时,人们发现博弈规则是制约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因素。

(一)意识形态上的瓶颈。属于“非正式约束”制度的意识形态是经过长期渐进式反映和调整中形成的,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特性。它在非正式约束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其不仅可以蕴涵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而且还可以构成各种正式制度安排的“先验”模式[7],同时它也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传统经济发展观中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是粗放式增长的思想根源,在此指引下,人们只关注当代人的直接利益,忽视了后代及人类的长远发展,单纯地将经济增长率作为衡量增长与发展的指标,为追求高增长,人们对自然资源进行了掠夺式的开发,只讲开采,不讲保护;同时将环境成本排除在生产成本之外,从而为环境破坏式的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了理论依据。这种发展观念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客观上对非持续发展产生了导向作用。在这些发展思路的指导下,许多国家都选择了“先发展,后治理”的错误思路[8]。

(二)“政绩”考核制度的不良导向。多年来,GDP一直作为衡量各地和全国经济发展的惟一综合性指标,即把社会发展简单地归结为GDP的增长。因而漠视消耗、环境与增长的质量,“无发展”的“增长”成为必然。所以,尽管中国近20多年的年均经济增长率超过了9%,但高速增长背后却隐藏着对投资的过度依赖——多年来一直在40%左右的高位盘桓,世所罕见[9];隐藏着技术进步慢,产出率低,能耗高与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等带来的低效率。在汲取高增长、低效率和经济社会发展脱节的苏联发展模式最终导致国家分裂瓦解的国际教训时,人们更应该看到的是忽视体制完善、效率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仅使前苏联没能成功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而且加快了前苏联的衰退和解体。地域广袤、资源丰富的前苏联尚难以为继粗放式增长,对于人均资源贫乏的中国来讲,粗放式增长道路会更难走通、走远。

(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错误支持。不尽完善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支持了经济增长对资源投入的过分依赖。粗放式增长方式得以延续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自然资源产权界定不清和产权关系不明确。我国《民法通则》第81条和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的公有产权制度。作为资源的公共产权主体——国家不仅享有对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积极的权利,也拥有行使排除一切非法的侵犯其消极的权利。但国家是个抽象的集合,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行使需要通过中央政府逐级向下委托,直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然而,各级委托代理人都有着不同的行为和利益目标。从国家到最后代理人,利益目标差异可能会越来越大。这样就存在着代理人行为严重背离自然资源公共产权主体和终极所有权人利益的可能。

(四)科研体制的严重阻碍。在破解中国为什么没有成功地从前现代时期的科学跃升到现代科学这一“李约瑟之谜”时,林毅夫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科举制度的机理结构将人们的创造力引离了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抑制了人们从事技术创新的活力,从而阻碍了现代科学在中国的成长[10]。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技术进步源于R&D投入,只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投入就能够解决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的“技术瓶颈”。但在考察前苏联发展模式转变失败原因时,可以发现资源的大量投入、世界上规模最为宏大的官办教育体系和科研体系并没能改变其技术增长缓慢的状况。究其原因,在于它建立了一种封闭、僵化、等级制和官僚化的科研体制,抑制了科学家和其他专业人员创造性的自由发挥。诺斯认为:改进技术的持续努力只有通过建立一个能持续激励人们创新的产权制度以提高人们的收益时才出现。也就是说技术进步的水平及其对经济发展的持续贡献取决于相应的制度安排。但中国现有的制度安排恰恰在这些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因而无法使个人收益接近社会收益。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存在差异,就意味着第三方(或更多方)在没有得到许可情况下,获得收益。所以,在创新与模仿的博弈中,企业要规避创新可能带来的巨大的、不可预知的风险,选择模仿。从而导致了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的技术源不足。

三、实现增长方式转变的制度安排

从根本上说,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赖于市场机制的利益杠杆、调节机能及与此相关的各种保护经济主体合法权利的制度安排。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确定企业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的主体地位,使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由依靠政府决策和中央号召,转移到依靠竞争性市场制度调节下经济增长主体行为的理性选择和利益驱动的创造性活动上,进而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结构转化,从而实现经济资源更为有效地配置。

(一)转变发展的观念,强化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如前文所述,以单纯GDP增长为工业文明和现代化标志的传统经济发展观使粗放式增长得以长期延续,因此带来了环境恶化、资源缺乏、福利水平下降、外部成本增加等一系列严重的后果。因此要实现集约式增长,首先要树立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观。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相互关系,把环境保护作为发展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改变不清洁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改变过去那种依靠高消耗、高投入、高污染和高消费来推动和刺激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在保护自然、尊重自然,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过程中来实现经济的增长与发展[11]。要利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环境多项指标的协同来衡量经济发展。鼓励依靠技术进步来促进经济增长的新模式。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行为。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中,政府主导型特征仍很突出,主要表现为各级政府对资源配置干预过多,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土地、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向和用途,这是政府“越位”的突出表现,也是我国资源配置效率低、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必须加快政府职能从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变,优化政府行为,使政府由直接干预经济运行转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在实践中来看,首先要理顺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各种关系,明确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建立合乎市场经济规律的资源管理体制,并设立专门的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实施对资源使用的管理、调节和监督等职能。使资源的浪费得到抑制。同时,政府要加强宏观调节,充分发挥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经济杠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12],通过完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把节约资源、合理利用资源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调动企业节约资源、合理利用资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建立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要实现集约型增长则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财政收入、招商引资数量等经济指标考核干部政绩,会使基层政府领导热衷于上项目、办企业,甚至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干部考核指标的确立要速度、质量、效益并重,经济、社会、人文、环境指标兼顾。以便全面、客观、动态地评估各级政府绩效,以校正经济核算制度落后、干部考核与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促使领导干部更多地关注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建设,更多地关注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使各级政府发挥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的积极作用,以有效解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中的“政府失灵”问题。

(四)建立健全资源市场。加强资源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保证。运用一系列制度来明确环境资源要素的归属,产权明晰是建立资源市场的基础;要建立包含环境在内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13]。针对目前土地、水、空气、矿产等自然资源价格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尚不能对自然资源生产和消费行为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和调节作用的现状,加快自然资源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彻底理顺资源价格,逐步建立起能够体现自然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真正将资源纳入市场体系,使外部效应内部化,克服资源滥用,以此促进资源开发和使用效率的提高。

(五)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依法管理,是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要根据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强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立法,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上升为法规。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和严格依法管理,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要真正实现由粗放式增长到集约式增长的转变,根本出路在于消除体制性障碍,形成推动学术繁荣和技术创新的良好制度环境,使技术创新所带来的个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才能最终实现增长方式的切实转变。但建立一个能够有效支持增长方式转变的完备制度基础要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全社会为之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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