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完善

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完善

王东勇[1]2004年在《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税务机关在税收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碰到税收法律适用上的困难,这种困难很多来源于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诸多问题。探究造成税收法律体系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引起了笔者的兴趣。这个深层次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不完善。解决好这个问题对于建立科学的税收法律体系、实现税收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就要从法律角度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是指关于税收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即在一个国家中,对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各种税收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认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 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存在以下五个主要问题:一是税收立法权过分集中在中央,地方权力机关实际没有的税收立法权,地方政府拥有的税收立法权只是对一些属于地方税的税种,地方政府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决定税率或停征,因此地方税收立法权过小;二是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不明确;叁是行政部门实际行使的税收立法权的范围过大,税收立法结构显失均衡;四是国务院转授税收立法权严重违反《立法法》;五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有关税收立法的授权,属于空白授权,违反《立法法》规定。英美法系的美国和英国,与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日本等四个国家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实况证明,税收立法权限都是一种相对的集权或分权模式,只不过集权或分权的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罢了。而税收立法权在各类及各级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分配的主要原因也不过以下几点:一是税收及税法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二是灵活多变的经济形势,要求国家不定期随时运用税收等经济杠杆和税法等法律手段及时加以调整;叁是考虑到各个地方的具体特殊性,以及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先以税收行政法规或税收地方性法规进行试验的需要;五是即使是已制定的税收法律,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也需定期予以调整;六是以上诸方面的需要由于最高立法机关在立法时间、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等方面的限制的原因,不能或及时或全面地予以满足。因此,最高立法机关无法包揽所有税法的立法权,而必须进行两方面的委任:一方面委任予行政机关,一方面授权予地方政权机关。西方四国的经验对解决我国税收立法权限实际上存在的问题有二个借鉴之处:一是税收立法权应在中央与地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二是税收立法授权要合法。当前,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是可行的。首先,现有立法权限体制为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完善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其次分税制财政和税收体制改革成果有待纳入税收法律调整;WTO诸原则是完善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动力和外在条件。税收基本法,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目前我国的税收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完善税收立法权限体制,应以制定税收基本法为契机,针对税收立法权限体制存在的问题,在现有立法体制框架下,借鉴外国经验,适应WTO诸原则的要求,吸收分税制财政和税收体制改革成果,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并据此原则确立税收立法授权明确性制度并严禁转授权,从纵向上适当扩大地方立法权限,从横向上缩减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部门税收立法权限,划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收立法权限,最终建立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导的分权式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笔者以从税收实务中发现的问题为逻辑起点,追踪我国税收立法实践,对二大法系四个具有代表性的西方国家相关经验进行比较、总结,以税收法定原则为指导,从现有立法权限体制、分税制财政和税收体制改革、WTO诸原则等方面论证了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可行性,明确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在研究过程中,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以解决我国问题为目的,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展开了实证分析,对问题把握较准确,提出的对策有针对性。围绕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税法框架。1994年税制改革后,初步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的对经济进行多层面调节的税制体系。在1994年确立的新税制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对税法及时进行了调整,在治理通货膨胀和应对通货紧缩趋势中,税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主要作用。西部大开发、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等新情况的出现,呼唤在推进依法治税的过程中税收立法进一步为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发展创造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依法治税是实行法治经济的关键环节,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困扰依法治税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税收立法方面。其中,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不完善尤为突出。这个问题涉及法律、政治、经济、社会诸多领域,解决好它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是对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不断思考的结果。尽管笔者倾注了大量精力,由于能力、文献资料的来源所限,研究还是未能全面系统开展。和其他广大税收工作者一样,笔者期待尽快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并付诸行动,冒昧写就本文,也算是为解决问题所做的一点努力。

董召奎[2]2007年在《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收立法体制是关于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运行、税收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是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已给当前税收立法、执法等带来很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两种极端状况的大量存在,影响了我国税收事业特别是税收法治的健康发展。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税收立法体制进行深入探讨就成了值得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在分析和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提出了非常有针对性的见解,力求有科学性和有说服力。本文共分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分析税收立法、立法体制的定义入手,进而提出了税收立法体制的内涵、税收立法体制的类型和影响税收立法体制的诸因素,围绕税收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叁个方面对税收立法体制展开分析,认为税收立法权的体系和制度是税收立法体制的核心和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对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税收立法体制模式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吸取各种体制模式的优势,取长补短,认为适度分权模式对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有更多的借鉴意义,应实行中央集权为主、地方适度分权的有机统一的税收立法体制。第叁部分首先从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的现状分析,指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税收法定主义在税收立法中未能得到很好贯彻、税收法律的整体效力层次不高、税收立法权限划分和行使不合理等问题,并指出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对策建议,亦即全面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制定税收基本法、合理配置税收立法权、实现税收立法权横向配置适度归位和纵向配置适度分权的统一,同时改进和完善税收立法程序,健全税收立法监督机制。

张流柱[3]2003年在《论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是整个税收立法体制的核心,其不足与缺陷是导致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只有对其加以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才能进一步解决税收立法中的问题,从而解决由税收立法所产生的税法体系的问题,使我国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

周晶琳[4]2010年在《试论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确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健全规范、运转良好的税收体制是一国政府调节地域经济资源,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重要杠杆,也是满足民众公共需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举措。税收立法权作为影响税收体制作用发挥的核心环节,其配置及行使情况则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权限纵向配置不甚合理并引发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成为了影响我国财税体系功能发挥、制约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为此,我们系统分析我国税收立法权限纵向配置中存在的问题,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适时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对于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第一,在明确界定地方立法权、税法的具体内容及其立法主体、地方税收立法权等概念内涵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了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限(纵向)体制设置现状、存在的弊端及其产生原因。第二,对各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各国普遍采取的合理配置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做法进行了借鉴。第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现实需求、理论依据及法律寻源叁个方面对我国现阶段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思考,同时提出了对我国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相关制度进行完善的基本设想。总之,为克服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配置的种种弊端,推动我国财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我们必须适时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以保障地方财税体系功能的有效发挥,促进地方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调动地方利用财税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吕慧[5]2010年在《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研究》文中提出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作为一种侵权性行为,更与公民的切身权益息息相关,因此,世界各国都对税收制度表现出极大的重视。我国为了完善自身的税收体制,从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15年来,全国财政收入实现稳步增长。然而,分税制是一种舶来的制度,我国在实施该制度时的理论准备不够充足,发展至今,面对着税收实践中涌现出的新的社会现象和问题,更凸显出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滞后性。现阶段税收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由于财权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配的极度不统一,地方政府在拥有大量事权的同时并不具备足够的财政支持,由此导致了地方政府更多地着眼于如何保证财政收入,而忽视了自身的政府职能。特别是当今的经济发展阶段,面对楼市的热销,各地政府纷纷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倾注了极大的热情。一时之间,大量的国有土地被非法转让、开发,全国各地的“地王”层出不穷,一方面严重扰乱了国有土地的管理秩序,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于楼市的高温不退也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对现实中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在对税权、税收立法权等相关概念进行厘定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内容,并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新情况进行了着重分析,找出了这些问题得以滋长的深层次原因,即由地方政府事权财权不均衡而发掘出的地方税收立法权限缺失问题。从而,有别于以往学者往往从财政学上探讨我国税权实践的做法,本文尝试从法学的角度对于我国税制改革的完善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以期同时有助于我国税收实践的完善和法律体系的协调。

徐玉梅[6]2004年在《WTO体制下中国税收法制建设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文中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税收法制建设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可靠、正确处理税收关系、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对外经济交流和维护国家权益方面,都发挥重要的作用。中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加入WTO必然对我国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产生影响。为了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需要,改革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不适应国内以及国际经济发展要求的部分,建立一个既顺应WTO贸易自由化基本规则,又兼顾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特有国情的税收制度,已显得十分迫切。本文结合WTO存在的基础及其涉及税收的几项基本原则,参照主要WTO国家税收法制的基本情况和世界各国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与特点,正视我国当前的税收法制建设存在的诸多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关税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2、税法体系结构不合理,缺乏权威性。3、我国现行税制结构虽趋于合理和简化,但税种重复和缺位问题依然存在。4、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内部结构比例失调。加入WTO对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既是一次挑战,也是一次难得的机遇。如果我们抓住这次机遇,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进行全面整顿,就会使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跃上一个新的台阶,使我国的税收法制与世界接轨。这对于加强我国与世界的联系,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税收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1、关税减让在中国的适用与调整关税结构。2、

尹守香[7]2013年在《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税收法律体系是整个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税收对经济的影响日益增大,税收法律体系的地位亦是越来越重要。而税收立法权配置是规范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前提和核心,可以说是税收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在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大背景下,在我国目前税收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在目前税收立法权配置较为混乱的现实下,研究税收立法权的配置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针对税收立法权配置之一问题,前人做了众多研究,主要是从法理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来进行。但总体上来说,法理学角度资料丰富而经济学角度资料则相对匮乏。因此,本文试图以经济学的方法,对税收立法权问题展开研究。笔者从规范税收立法权配置的高度,围绕着税收立法权的横向配置与纵向配置两个方面,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围绕研究主题,本文所作的主要研究工作和创新如下:(1)梳理税收立法权的演化过程,并总结为叁个阶段:税收立法权钦定、税收立法权法定、税收立法权宪定;认为将税收立法权具体内容入宪,实现税收立法权宪定,是一个比税收立法权法定还要高级的阶段。(2)我国税收立法权横向配置存在的问题实质上就是授权立法问题;从政治、法律和经济叁个视角分析了我国目前授权立法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要向解决立法权横向配置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立法权力的适度集权。(3)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存在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问题;指出了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存在着悖论,一方面税收立法权有限,另一方面存在地方收费立法权膨胀和任意扩大征税权力现象。(4)构建博弈论模型,通过动态不一致性研究来支持税收立法权横向的集权。即通过解释资产税减免政策的动态不一致性问题,来说明政府通过颁布行政法规的方式来制定税收政策容易导致动态不一致性问题的出现,因此税收立法权横向上应适度集权。(5)构建捕食者模型。在我国资源强省却不能成为经济强省,似乎陷入了资源的诅咒,但笔者认为出现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地方没有相应税种的税收立法权,认为税收立法权在纵向上应适当分权,通过捕食者模型的构建,表明税收立法权的下放能够刺激地方企业的数量,从而刺激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6)针对政府税收立法权的膨胀和代议民主制存在的弊端,笔者从利益冲突的整合、民意表达机制的建立以及税收立法权的宪法约束叁个方面,构建了我国税收立法权的改革约束机制。

周璐[8]2014年在《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的宪法学分析》文中认为税收是现代国家公共财政的基础,其涉及国家与公民最直接最主要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质上是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服务的。世界各国都对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表现出极大的重视,而税收立法权的分配体制是规范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前提和核心,可以说是税收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自1994年分税制实施以来,我国税收体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在适时的调整,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治税是其题中之义,对税收立法的研究逐渐得到重视。但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税收立法权的分配仍较为混乱,研究税收立法权的分配问题仍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以宪法学角度切入,从税收的宪政本质出发,对税收立法权一般理论及其国际实践进行整理分析,揭示从宪法学角度对税收立法权的分配进行设计与规制的必要性。通过对我国近现代时期税收立法现代化路程的梳理与研究,深入分析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现状的形成原因与历史经验,从横向分配与纵向分配两方面分别提出我国税收立法权所存在的核心问题是缺乏宪法与法律层面的规制,横向方面导致行政授权立法过于膨胀,纵向方面导致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分配不当。以此为基础从宏观、中观、微观叁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的想法与建议——宏观层面以中央权力机关为主导,以税收立宪为基础,为我国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与纵向分配划明原则与制度;中观层面以国务院的授权立法为重点,严格规范税收行政授权立法,加强监督,抑制授权立法的过度膨胀;微观层面立足于保障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理分配与有效行使,强调应坚持中央的统领与划分,结合实际,在完善的监督体制下落实地方税收立法。以此推动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体制的完善,构建协调、科学的税收法律体系。

叶金育[9]2015年在《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文中认为在法学研究中,研究法律解释犹如“蜀道之难”,聚焦税法解释研究则更是“难于上青天”。这一方面源自税法本身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困于有效研究文献的极度匮乏。但是,税法解释作为税收立法和税法实施的重要导管,又不得不认真关注。在中国,税法解释有着域外不完全一样的意义,更多时候税法解释性文件成为税法的一种形式,这是事实,无关承认而否。解释性文件危及了税法威严的传递,但也丰实了税法干瘪的骨架。国税总局解释税法将纳税人权利置于危险境地,但又便利了问题的迅速解决。我们陷入了欲罢不能,而又不得不罢,但却无从罢起的困局。诸如此类的悖论,本不应该出现在税法这一“权利法”与“财产法”领域,却又真实地附体于中国税法之上。这种生态是税收法治中国建设的原点,唯有正视、方可起航。也因如此,论文小心权衡,选择“纳税人主义”这一“微小角度”切入,以其寻找破局之钥匙。论文期望通过纳税人主义立场撬动税法解释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纳税人主义的提出。在解释税法时,不同国家、不同主体选择何种立场,除开受制于一国法治水平外,还会受到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进行税法解释的立场选择时,断不可忽略此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为此,本章首先从法治动因、政治权力、非正式制度等对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影响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税法解释中的两种典型立场(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并展示域外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趋势和已经形成的共识。最后,提出我国税法解释应该坚持的立场,即纳税人主义。第二章纳税人主义的证成。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税制改革,虽以税收公平与正义为追求,但最终都逃不脱“财政收入魔症”。与之相伴相生的是,税务机关主导地位的形成,征纳双方地位失衡的积重难返等“怪现状”。对于一个立志于建设民主与法治的国度而言,此种现象必须有所改变。基于此种认识,本章分别从税法谦抑理念、税收债法制度、税收法治理想与现实等角度,深入挖掘和论述纳税人主义之于税法解释的中国价值,意图论证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绝不只是为了简单地迎合世界趋势、与世界接轨。第叁章纳税人主义的环境检视。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证立以后,重在实施,而这又离不开与其配比的环境和土壤,这些都需要去考量和评估。因此,本章主要围绕纳税人主义确立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重点探讨在中国确立纳税人主义的环境生成度。具体分为叁个层次:其一,从法源环境角度重新厘定税法解释性文件的价值,观测其运行的环境;其二,从法解释的角度剖析已有的税法解释实践,既有对以往解释经验的提炼,也有对现有解释实践的省思;其叁,在现实困境层面,主要以税法的财政功能为考察视角,深度审视纳税人主义与国库收入的关系。第四章纳税人主义的基本诉求——以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为重心。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既有必要性共识,又有可行性基础,剩下的便是如何实现了。本章正为此而设计,但如何实现纳税人主义这一话题过于宏大,可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为避免面面俱到而又蜻蜒点水,特选择“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这一角度进行深度研讨,只要控制好了国税总局解释权,纳税人主义多半便可实现。具体从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实践与问题、国税总局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国税总局解释性文件的监控等角度,层层推进,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回应税法解释现实,旨在探求一条更加能动的、契合中国国情的税收法治建设之路。第五章纳税入主义的运用。确立纳税人主义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以其导引税法解释的开展。纳税人主义绝不意味着任何时候,任何情境都能直接运用,其运用应恪守和满足特有的解释条件和解释序位。本章关注纳税人主义的运用,具体以纳税人主义的前置原则为分析起点,以纳税人主义的一般性运用为研究重点,止笔于纳税人主义的适用边界。意图说明纳税人主义作为税法解释的基础立场,同样存在适用的边界。在避税领域奉行国库主义解释税法,也有其必要的解释限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在税法解释中最大限度地衡平纳税人权益与国库利益。

李小华, 唐京[10]2008年在《论我国税收立法权体制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分税制的真正涵义要求按照税种实现"叁分":分权、分税、分管。正确划分税收立法权是实行分税制的逻辑前提。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存在着明显的的弊端,典型表现为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的税收立法体系,降低了税收的立法级次,影响了税法的公正性、科学性及权威性;税收立法主体多元化及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导致税收法律法规不统一、不完善和过分原则化以及地方缺乏适度的税收立法权。尽快颁布税收基本法;逐步建立以税收法律为主、行政法规为辅的科学统一的税收立法体制;合理划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税收立法权限;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等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完善[D]. 王东勇. 吉林大学. 2004

[2]. 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完善研究[D]. 董召奎. 安徽大学. 2007

[3]. 论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J]. 张流柱.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

[4]. 试论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确立[D]. 周晶琳. 山东科技大学. 2010

[5]. 我国税收立法体制研究[D]. 吕慧. 郑州大学. 2010

[6]. WTO体制下中国税收法制建设面临的挑战与对策[D]. 徐玉梅.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4

[7]. 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问题研究[D]. 尹守香.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3

[8]. 我国税收立法权分配的宪法学分析[D]. 周璐.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4

[9]. 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D]. 叶金育. 武汉大学. 2015

[10]. 论我国税收立法权体制的完善[J]. 李小华, 唐京. 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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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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