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体育职业化初期体育经纪人经纪行为的研究

对我国体育职业化初期体育经纪人经纪行为的研究

李珺[1]2000年在《对我国体育职业化初期体育经纪人经纪行为的研究》文中指出前言在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初期,尽管体育经纪人的重要性和存在的合理性已得到承认,但我国体育经纪人的经纪行为尚未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经纪行为的空间也受到一定限制。目前,这一时期体育经纪人经纪行为的特点、模式构造、影响因素及相应经纪行为选择等内容均未有详细、专门的研究成果。为此,本文通过采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等方法,试图通过对这些内容的研究,为找出适合我国国情、对体育经纪人经纪行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理论提供依据,从而对我国方兴未艾的体育经纪业的规范发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结论1 我国的体育经纪行为,必将随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的完善和体育职业化、商业化程度的提高而同步繁盛,而这只是个时间问题。它既是一种商业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处于产品再加工者的地位上。2 在我国,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部分体育项目的进一步职业化和商业化以及社会各界对体育经纪行为价值的认可都成为我国体育经纪人经纪发展的促进因素。3 体育经纪行为主体职业素质和服务意识的欠缺成为体育经纪人体育经纪行为的约束条件;而体育管理体制、体育产业的开发力度和深度不够、科学系统的培养机制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缺乏以及社会和物质环境等方面的影响成为制约我国体育经纪人经纪行为的客观因素。4 体育经纪人在选择经纪行为时,要从体育运动过程中各方的需要出发,按照经纪行为选择的规律开展体育经纪业务。5 体育经纪人经纪行为的调节与控制,既相互联系也相互区别。利益以满足一定需要为目的而成为调节的杠杆;而法律和规章制度以及道德习俗则成为主要的控制手段。建议1 将我国体育经纪行为主体与政府的职能转变和市场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同步进行。明确各自职责,找准自身位置,把一些应该由体育经纪人承担的社会事务移交给体育经纪 北京体育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 人来管理。 2解决体育经纪人数量少、种类少、人才结构不合理的不正常情况,大力发展企业公司 制经纪人。 3加强体育经纪人自身素质建设,建立适合我国国倩的培养机制,可将体育院校与外校 的经济和法律专业联合办学,利用各自优势培养具有合理知识结构和理论水平的体育经 纪人才。 4市场主体要学会利用体育经纪人来为自己服务,分享社会分工带来的好处。要灵活看 待买方和卖方所针对的对象,同时与代理方、销售方和媒体保持积极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我国体育职业化初期,体育经纪行为主体必须要有明确的主营项目,要有结构合理的 人才队伍,要拥有相对稳定的客户源,还要有与开展主营业务相一致的资本金。_5有关部门有必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来使全社会对体育经纪人及其经纪行为的认识 由模糊到清晰,由抽象到具体,逐渐学会与其开展与自身相关的经纪业务。

靳勇[2]2005年在《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进程中的经纪人管理与培养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体育经纪人是在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进程中发展起来的,作为新生事物,我国的体育经纪人的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体育经纪人的管理对体育经纪人的行为规范化、市场运作规范化,乃至我国体育经纪人的整体发展都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对体育经纪人的管理不仅有来自政府、社会的管理,更要依托管理的运行环境(市场体系)来完成;对体育经纪人的培养,政府不应仅发挥规范、管理的作用,更应在培养和发展上发挥作用。本研究从以上方面进行理论结合实证,全方位、多角度、系统化的研究。 1.从市场营销学以及经济学的角度,对体育经纪人的经纪环境、经纪活动程序进行研究,并对运动员经纪和体育赞助两个主要经纪活动进行了个案研究。体育经纪人的市场营销环境可以分为微观环境和宏观环境。运动员在俱乐部之间的转会符合经济学中的“劳动力移动性”的规律。运动员转会市场存在着“异质劳动市场”问题。体育经纪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与营销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体育经纪人与球队(俱乐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同样引起逆选择问题。克服机会主义是经纪人避免利用信息不对称而谋取私利的手段之一。 2.对我国体育经纪人管理模式、管理主体的分析。我国体育经纪人的管理模式在现阶段应以政府管理为主,社会管理为辅,二者有机结合的管理模式,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向社会管理为主过渡。我国体育经纪人的管理主体可分为由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市体育局构成的政府管理主体和由各项目协会、体育经纪人行业协会构成的社会管理主体。 3.对我国体育经纪人的管理体系的研究。我国体育经纪人的管理体系应包括:立法系统、组织系统、监督系统、信息系统四个系统。其中,立法系统分为立法组织系统和法规系统两个子系统。管理组织系统:分为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两部分。监督系统包括:项目管理中心、单项协会和省市体育局等相关体育机构的业务职能监督;省市工商管理局的市场监督;相关立法机构的法律监督:体育经纪人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以及社会个体和相关团体的自发监督。信息系统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信息中心、项目管理中心或单项协会、各级工商管理局、体育经纪人行业协会。

赵国华[3]2013年在《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研究》文中认为本研究以“发展战略理论”为理论基础,以“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研究”为题,运用文献资料、比较研究、访谈调查、案例分析和数理统计等方法,在界定竞技篮球、职业篮球、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等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影响因素,提炼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原则,最终完成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的系统结构、内容体系和战略对策,主要研究结果如下:职业篮球与篮球职业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职业篮球表述的一种模式状态,在理论上更接近于“职业化篮球”;而篮球职业化表述的是篮球运动的发展过程,在本研究中特指我国竞技篮球从专业模式向职业篮球模式转化的一个动态过程。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是为实现职业化这一任务和目标而制定的带有长期性、方向性和全局性的规划,从实践操作来看,是组织者将战略目标、资源配置和现实环境之间建立的一种可行性的管理过程。行政主导与市场行为的冲突与博弈、对国外职业篮球管理模式的过度模仿、资源配置对政府职能的过分依赖是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竞赛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竞赛类型的开放与封闭缺少长远规划、竞赛阶段的赛季时段衔接不够、竞赛层次彼此脱节、竞赛规模相对偏小、竞赛方式单一、竞赛方式休克运行带来经济负担与赛训矛盾、竞赛方法稳定性不够等;而训练体系中训练系统的尴尬与困扰、训练目标的分化与冲突、不同训练层次脱节、职业化篮球训练理念的设计缺失等问题尤为突出。政府行为、经济基础、体育体制、政策法规、传统文化和运动水平是影响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规划的主要因素。继承与创新、可持续发展、举国体制创新、品牌建设和非均衡发展是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的基本原则。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的系统结构分为主体因素、客体因素和中介要素三部分。系统主体包括决策主体、经营主体和人才主体,系统客体包括联赛与市场,系统中介包括制度、媒体和经纪行为。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指导思想可以归纳为符合国际趋势、发展中国特色、发展职业属性、提高运动水平、挖掘发展动力、完善制度创新、坚持稳定发展、重视基础建设;战略阶段分为准备(1990-1995)、探索(1995-2005)、形成(2005-2015)、提高(2015-2025)和完善(2025-)五个阶段。战略目标分为近景目标、中期目标和远景目标:近景目标可以概括为坚持中心主体、建立经营机制、提高俱乐部经营能力、建立品牌优势,中期目标可以概括为淡化主体职能、发展俱乐部经营、完善联赛布局、打造品牌特色;而远景目标可以概括为联盟主体地位、俱乐部自主经营、联赛整体布局合理、形成品牌系列。战略重点可以归纳为界定政企职能、完善竞赛规模、提高篮球水平、联盟组织创新、建设中国特色。战略路径主要表现为体制与联赛的休克疗法,管理主体职能转变、人才主体建设、训练模式构建、媒体功能发展和经纪机构的渐进式发展。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的战略对策为:政府职能从决策型向引导型转变,形成以联盟为核心的新型决策主体;完善立法机制,健全执法机构,加强制度创新,封闭控制途径;科学规划职业篮球的市场经营,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整合职业篮球资源,提高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的产业规模;完善我国职业篮球的人才结构和素质建设,创新人才输送渠道和模式,坚持科学发展观的人才培养理念;提高联赛对提高篮球水平的驱动,渐进发展联赛的竞赛模式;加强俱乐部实体化建设,建立去行政化的职业篮球俱乐部模式,加强俱乐部造血功能,整体规划俱乐部规模和地域布局。

崔健[4]2011年在《中国体育经纪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体育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体育经纪业也获得了发展的良机,而体育经纪人作为体育市场发展的行为主体之一,在沟通市场供需、加速市场流通、挖掘体育市场潜在因素、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牵线搭桥中担当重要角色,在活跃体育市场和促进体育产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体育经纪人要想快速发展必须有一个健康有序的、规范的法制化社会环境。但是在我国,体育经纪市场十分混乱,体育经纪人的不规范操作处处可见,有关体育经纪人的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无法为体育经纪人的发展提供良性循环的社会环境,鉴于此,笔者试图从法律角度,借助《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运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专家访谈法等研究方法,通过搜集查阅相关研究现状与理论知识,以及走访俱乐部、学院内相关专家、老师,综合多方建议把体育经纪人的的民事法律地位界定为居间人,其经纪行为是居间行为,在此范围内谈体育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其民事法律责任的研究以契约理论为依据,认定其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承担合同责任,经分析、归纳得出以下结论:1.笔者认为体育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是居间人,其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居间行为,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居间人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履行的义务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包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一旦合同生效,体育经纪人必须自觉履行义务,同时也享有应有的权利。2.体育经纪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承担合同责任,是指体育经纪人因违反合同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3.通过研究建议如下:第一是应该重视我国体育中介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充分认识中介市场在体育经纪产业发展中的特殊市场功能;加速社会各种体育资源进入市场,促进体育市场中各类体育资源的有效配置,不断地优化市场环境;做好我国体育中介市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加速市场改革,培育以专业体育中介公司为主的市场竞争主体。第二是要加强体育事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从行政型向服务型转变,实现体育资源的市场化。第三是加快体育市场的法治建设,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与实施措施,逐步将体育市场、体育经纪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推动体育中介业的规范发展。对体育经纪人或组织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处理要严格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第四是要尽快制定有利于体育经纪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国家和地方应出台相关的方针政策,以利于扶持和保护体育经纪业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中介市场,加快体育经纪业的发展速度。第五是要加快体育中介人才的培养,建立体育经纪人人才‘储备库和信息资料库,定期组织体育经纪人的考核和培训,增强其竞争能力。第六是急需建立和完善体育中介市场的监管机制,理顺政府对体育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监管机制,多层次,多渠道进行。保证我国体育中介机构在世界体育市场中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高永刚[5]2008年在《我国体育经纪人管理之现状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体育产业已经成为一些发达国家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并被公认为是21世纪新的经济增长点。作为体育产业市场顺利运转的润滑剂,体育经纪人使体育市场更加公平和高效,并成为体育产业网中不可缺少的因素。体育经纪人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在体育领域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提供中间服务的经济实体。随着体育社会化和体育改革的进程,以及体育经济的发展和体育市场的逐步完善,体育经纪人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他们已经成了体育市场中不可缺少的交易中介。但体育经纪人毕竟还是一个新兴的职业,自由化和社会化程度较高,社会各界对体育经纪人这一事物尚缺乏认识,以致体育经纪人行业无法可依、管理不到位的现象还很严重。因此,面对这种亟待规范的体育经纪人市场,必须提出相应的对策,加强管理。当前我国体育经纪人管理的现状是:(一)在立法的层面上,主体法规是地方体育经纪人管理法规和项目体育经纪人管理法规,而国家立法层面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和作为民间立法的体育经纪人协会管理规范成为了辅助法规,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指导与规范。(二)在管理体制上,以国家体育总局为首的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以国家工商总局为首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权,对体育经纪人及其经纪活动进行统一指导。(三)在具体管理制度上,主要有资格审定制度、注册登记制度、保证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佣金制度、仲裁制度、违法处罚制度和培训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立法不系统,在结构层次存在缺陷;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社会监督不能有效落实;经纪合同存在瑕疵,合同监督不力;体育组织参与经纪现象严重,且项目管理中心与单项协会之间存在权力重合现象;行业管理水平低,存在跨行业经纪、无证经纪、非法经纪现象;缺乏国际合作交流,在国际法律适用问题上有误区。结合当前我国体育经纪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现状出发,借鉴美国及欧洲一些国家的先进管理理念,并参考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从法律的角度对完善我国体育经纪人的管理提出有益建议:(一)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原则;既符合国情又要适应国际化趋势原则;宏观管住与微观搞活相结合原则;监督与保护并行原则;市场规律原则;鼓励发展原则。(二)建立和完善体育经纪人管理立法体系,形成以国家体育经纪人管理法规和经纪人管理办法为指导,地方体育经纪人管理规定和项目管理中心法规为核心,项目协会规章、行业协会章程和市场经营管理法规为补充的多层次管理体系;(三)加大监督力度,建立由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共同组成的社会监督体系;(四)解决合同范本及部分条款的瑕疵问题,加大合同监督力度;(五)合理协调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协会与体育经纪人三者之间的职能关系。(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消除法律适用误区。

石泉[6]2004年在《竞技体育刑法制约论》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刑法学界对竞技体育领域犯罪的研究本来一直限于对比赛中出现的伤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析,直到出现了足球联赛这一高度商业化和广泛社会化的竞技体育分枝,直到出现了足球比赛中的“假球、黑哨”,才引发了刑法学界乃至社会对司法如何介入竞技体育领域及对“黑哨”行为如何定性的重视和讨论。但到目前为止,刑法学者的各种讨论和研究仍然只局限于社会所关注的热点,没有人真正从竞技体育与刑法之间整体的、宏观的关系出发来探索刑法对竞技体育的正式控制,以及如何在竞技体育领域形成一个系统科学指导下的刑法制约机制。这是刑法理论的一个空白。竞技体育是以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社会活动,是受道德与法律双重评判的社会活动,大社会中的各种法律问题会以不同的方式折射到竞技体育这个小社会中来。由于相当长的时间以来,人们对竞技体育领域中的犯罪问题从来没有给予深刻的关注,竞技体育领域无法依靠刑法的力量保护自身的健康发展,这个分歧,或者说是真空,对于正在由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转变的中国刑法来讲,不能不成为一种漏洞和遗憾。竞技体育犯罪不是一个单一的犯罪,它可以散见于刑法二级类罪的所有罪名之中,可能是伤害罪,可能是受贿罪,可能是走私贩毒,也可能是赌博诈骗,因此,对其犯罪成因的分析可以、也只能作为犯罪现象一部分这一宏观层面,以及从作为个体犯罪现象的微观层面进行分析。在宏观层面上,从原因和结果联系的可能性上,我们可以将引起体育犯罪的原因结构层次分为:体育犯罪的经济根源、体育犯罪的社会原因、体育犯罪的自然条件。在微观层面上,<WP=188>我们将个体体育犯罪的原因动态表述为理性经济人的犯罪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选择过程。本文核心研究和关注的,就是竞技体育的犯罪以及如何通过刑法对竞技体育进行系统的犯罪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因此,本文提出竞技体育刑法制约论这一概念。它是以控制论为出发点,结合系统论和信息论理论,以竞技体育为研究载体的刑法学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从刑法的双重构造机能入手,研究竞技体育及其相关领域中已然犯罪的个体刑罚制裁和未然犯罪的社会预防与保障,通过建立完整和可持续性的多重法律控制体系规制体育运动发展。竞技体育中的犯罪问题并不单纯是竞技体育自身的问题,但它们都与竞技体育密切相关,可以说如果没有竞技体育的联系,缺少商业化的操作,这些问题甚至不能上升到犯罪的层面,所以我们有必要加以研究。但个罪的研究只能是点的解决,不可能涵盖所有情况。这在所有刑法研究领域均是如此。对我们无法预计的情况,对我们不能单纯依靠刑法解决的问题,就必须要求建立一个完善的机制来加以控制。这就是竞技体育刑法制约论的基本目的。这一理论的重中之重就是加强对竞技体育犯罪个罪研究。本文集中选取了危害公共安全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经济秩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以及贪污贿赂等体育犯罪进行分析和探讨。特别是对体育比赛中的赛场暴力(恶意伤害他人)、“假球、黑哨”、足球流氓(群体性骚乱)行为、赌球、滥用兴奋剂、体育经纪以及体育俱乐部经营等体育犯罪多发、社会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评析,对非罪界限、罪间界限、司法介入的方向与途径、各种体育犯罪所引发的严重社会后果等等逐一以实例的形式加以解说。通过对体育犯罪违法性内涵的分析来阐述体育犯罪的恶性和打击体育犯罪的必要;通过对未然犯罪的预防性思考来说明社会环境和经济秩序对竞技体育具有何样的刑法要求;通过对竞技体育领域各种“准犯罪”、“边缘犯罪”的探讨来召唤刑法学界对体育犯罪的更进一步的重视;通过对种种不正当竞争体育犯罪的定性剖析来体现刑法对社会诚信原则的保护。竞技体育刑法制约论的提出不仅借鉴了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知<WP=189>识,而且作为一个刑法学概念,它还借鉴了犯罪社会学、刑罚学理论和刑法学其他理论。它不同于其他学者提出的刑法制约论,更着重于从注释刑法学的角度出发来系统的解释、分析体育犯罪,并希望借此来形成一个虽然模糊但却完整、虽没有具体强制力但却严格、严密而且严厉的社会控制体系来保障刑法在竞技体育领域得以存在并发挥作用,并使得竞技体育在刑法的保护下得以生存并且持续稳定的发展。竞技体育是充满竞争性、自主性、利益性、等价交换性、动态发展(淘汰)性的一种开放性的市场经济形式,多元化的权利、利益主体,形成的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决定了其犯罪类型及其样态的五花八门。它不同于一般的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等的直接违反人类道德伦理和社会公共风俗的“自然犯”,其所侵犯的法益是多元性的,其中主要是对社会行政管理的禁止性规定的违反,所以它在很多情况下应该表现为一种“法定犯”(行政犯),也就是说,其刑事违法性主要体现为对体育行政法规、经济管理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违反。所以,在竞技体育刑法制约理论中,以《体育法》为核心的行政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刑法规定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这一部分内容很少,研究的也不够细致,但其发展潜力巨大,在体育商业化充分发展的时代,单纯依靠《刑法》的规定来调控竞技体育是

姜晴云[7]2017年在《中国体育经纪人职能演变历程研究》文中指出近些年来,我国体育产业伴随不断发展的经济和国家政策的鼓励逐渐活跃起来,体育中介市场是体育产业市场的重要纽带,而体育经纪人作为这中间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其发展脉络可以从侧面反映出整个市场和体育产业的发展情况;不仅如此,体育经纪活动的活跃和发展对于体育产业市场的活跃和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还可以带动体育消费。本文以中国体育经纪人的职能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专家访谈法和比较分析法对我国体育经纪人发展过程及不同阶段的职能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其影响因素并提出对策建议。本文的研究首先将中国体育经纪人的发展历程归纳为两个阶段:探索阶段(1983年-1993年)和发展阶段(1994年至今),分别对阶段内的背景和代表案例进行分析;然后结合不同阶段内的发展情况和代表案例等对两个阶段的体育经纪人职能进行概括总结,梳理其演变的历程;而后从推动和制约两个角度对影响中国体育经纪人职能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和总结;最后针对制约中国体育经纪人发展的因素提出建议和对策。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了解到从整体上看,我国体育经纪人职能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在这个过程中经纪人目的不断明确、类别逐渐清晰、内容逐渐完善,但同时也仍存在体育经纪质量不高等问题。推动中国体育经纪人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经济、政治、政策、体育产业环境和经纪行业的自身因素等;而制约其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我国体育产业的整体规模和产业结构、体育管理体制、行业内部的自律机制以及相关从业者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等。我国体育经纪人行业今后的发展需要国家政策、体育产业、体育经纪行业的共同发展来改善。国家发布相应的政策法规鼓励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体育产业环境和体育产业结构完善的同时,体育经纪行业内部成立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完善体育经纪法律法规,高校和社会协调合作,多渠道多层次的进行体育经纪人的人才培养。通过这些方式为今后我国的体育经纪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行业法规,多途径培养符合行业标准和市场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从事体育经纪工作,促进体育经纪人职能的完善,推动整个体育经纪行业的蓬勃发展。

张广龙[8]2014年在《中国职业篮球联赛外援引进管理中存在问题及法律法规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职业篮球联赛不断发展,吸引了大批高水平外援的加盟。外援的加入,增加了对抗性,提升了各队实力,使得比赛观赏性大大增加,增加了上座率,促进了联赛的职业化发展。但是在我国职业篮球联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诸如经纪人哄抬外援价格、外援服用兴奋剂、合同纠纷等问题。这些问题,给我国职业联赛的健康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使俱乐部蒙受巨大损失,也令俱乐部的管理举步维艰。通过对外援引进管理中存在问题及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分析,找出其中的不足之处,对提高比赛效率和联赛质量,促进联赛的职业化发展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也为今后联赛对于外援的引进及管理提供帮助。本文从我国职业篮球联赛外援引进及管理的问题入手,通过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和数理统计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职业篮球联赛外援引进及管理出现的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如下:5.1.1篮球一些行业规范与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俱乐部作为用人单位聘用外援,与之签订合同,属于外援在中国境内就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援需持职业签证入境,并办理相关就业证明,方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外援大部分持旅游签证入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5.1.2目前还没有统一的体育经纪人管理法规,《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属于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等级低,目前缺乏对于篮球经纪人的佣金监管和诚信监管,篮球经纪人的监管体系不完善。5.1.3使用兴奋剂严重危害球员身心健康,严重违反了比赛的公平公正性,损害了球员的各种合法权利。目前对于外援兴奋剂的检查单位为国家体育总局,检查方式是赛内抽检,没有进行赛外检查,检查力度不足。5.1.4我国尚未有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目前针对体育纠纷的法制救济途径奇缺,外援与俱乐部产生的合同纠纷,实践中一般通过国际篮联的篮球仲裁法庭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院,国际体育仲裁院行使“最终判决权”。5.1.5联赛中对外援行为的约束多为中国篮协内部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等级比较低,宣传力度不足,处罚力度不够,执行力不强,监督乏力,流于形式。相关规定针对性不足,权利和义务界定不清,没有英文版本。

宋琰[9]2013年在《新时期我国体育经纪人培养模式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竞技体育和大众体育都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为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而体育市场的繁荣也造就了体育经纪业在我国的产生。体育经纪业的发展同样能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直接的影响。在体育经纪业中作为主导的体育经纪人作为新生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见各式各样的问题。本研究结合现阶段我国现状,对体育经纪人发展历史以及背景现状和发展培养模式进行了研究。1.随着体育职业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体育经纪业相关业务不断在我国体育市场出现。运动员的转会,体育赛事的举办,体育赞助的引进都离不开体育经纪人的相关运作。尤其是运动员无形资产的开发,全部取决于体育经纪人的细心经营。由此可见体育经纪人对于体育市场发展的重要性。2.对我国现阶段体育经纪人的发展培养模式进行分析,我国体育经纪人的培养目前还是以政府体育相关部门的培养为主,社会为辅。我国体育市场面临着体育经纪人严重不足和体育经纪人专业能力较差的问题,体育经纪人的发展培养模式的改革成为了重中之重。3.对政府培养、社会机构培养以及高校培养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学校培养的效果较好。对学校培养体育经纪人的具体模式进行分析:综合大学或师范院校的体育学院与其他经济管理类院校联合培养;体育院校单独培养;体育院校与其他经济管理类院校联合培养。院校培养的专业设置形式:设置其他专业(如体育经纪或体育管理类专业)涵盖体育经纪方向较为合理。4.对社会培训的方式进行研究分析,社会培训的方式主要有:体育局工商局联合培训;体育经纪人行业协会培训;体育经纪人公司内部培训等。在培养的过程中注意优秀方法的运用如:案例法、角色扮演法。我国体育经纪人的考核应该在理论考试的基础上,增加实践的比例。

赵会全[10]2007年在《中美体育经纪人之比较研究》文中认为当今,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稳定,各项大型体育赛事即将在中国陆续上演,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2010年的广州亚运会以及2011年的深圳大运会都将会推动中国的体育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同时,随着体育活动逐渐向市场化、商业化、职业化、产业化的方向发展,体育市场的需求使体育经纪人成为不可或缺的交易中介,他们的出现为体育市场的繁荣和发展注入新鲜的活力。体育经纪人的作用不可低估,他们的参与极大地方便了运动员,借助广播电视的迅猛发展和广告商业赞助,把体育商业比赛搞的丰富多彩,他们的经纪活动极大地推动了体育市场化和商业化进程,进而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近几年,体育经纪人在我国已有快速的发展,这不仅表现在数量上,还表现在质量上。但是,我们与体育经纪人发展体系相对成熟的美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本文通过对体育产业最为发达的美国和体育产业刚刚起步并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国的体育经纪人进行比较分析,以两者的定义,产生和发展,发展状况,管理体制,运作方式和培养方式等方面为比较对象,找出我国与美国体育经纪人存在的差异和不足,有利于我们在一个相对较高的起点上,借鉴美国体育经纪人的经验和优势,避免其不足和缺点在我国发展体育经纪人队伍过程中的重现,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作者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希望能借助我国高校尤其是综合性院校的优势,培养发展一批具有中国特色、高素质、高素养并能为我所用的体育经纪人队伍,同时,要完善我国的体育经纪人管理制度,规范法律法规体系,强化体育经纪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诚信原则,体育行政相关领导部门要为体育经纪人的发展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使他们真正投入到体育经纪的工作中来,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充分发挥其作用,挖掘体育市场的潜力和价值,不断繁荣我们的体育事业,促进我国的体育产业。

参考文献:

[1]. 对我国体育职业化初期体育经纪人经纪行为的研究[D]. 李珺. 北京体育大学. 2000

[2]. 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进程中的经纪人管理与培养体系研究[D]. 靳勇. 苏州大学. 2005

[3]. 我国竞技篮球职业化发展战略研究[D]. 赵国华. 苏州大学. 2013

[4]. 中国体育经纪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D]. 崔健. 西安体育学院. 2011

[5]. 我国体育经纪人管理之现状与对策研究[D]. 高永刚. 山东大学. 2008

[6]. 竞技体育刑法制约论[D]. 石泉. 吉林大学. 2004

[7]. 中国体育经纪人职能演变历程研究[D]. 姜晴云. 北京体育大学. 2017

[8]. 中国职业篮球联赛外援引进管理中存在问题及法律法规的研究[D]. 张广龙. 北京体育大学. 2014

[9]. 新时期我国体育经纪人培养模式的研究[D]. 宋琰. 西安体育学院. 2013

[10]. 中美体育经纪人之比较研究[D]. 赵会全. 河南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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