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规定节录_种子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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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条款摘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款论文,种子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0年7月8日,我国第一部《种子法》获全国人大通过,并于12月1日起实施。《种子法》出台之后,农民在购买种子和受到假劣种子侵害时便有了法律保护。现将农民比较关心的有关条款摘录如下:

什么是假劣种子?

《种子法》第46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准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假、劣种子由谁处罚、如何处罚?

《种子法》第5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应向谁索赔?

《种子法》第41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

联系电话:0371-572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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