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条款可读性分析及其通俗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可读性论文,保险条款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保险条款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条文,保险条款一旦订立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保险人只对保险条款上的规定负相关责任和享受相应权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依据条款内容履行义务并享有相应保障。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保险条款都是由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事先制定好,因此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是标准化、格式化的条款,这一因素再加上历史与传统的原因,保险条款如同“天书”一样晦涩难懂就不奇怪了,而且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这一问题便日益凸现出来了。
一、我国保险条款可读性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很大一部分保险条款,在用语、表达、结构等方面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给消费者的阅读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从这一方面看,我国的保险条款在可读性问题上就值得深入研究。
首先,我国保险条款中汇集了大量的专业词汇,严重阻碍了消费者对保险条款的准确理解。从世界范围上来看,保险业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其业务涵盖了经济和生活的各个领域,保险条款不仅囊括了保险、精算、经济、法律方面的内容,还包括医学、建筑、天文、地理等方面的知识,因此保险条款的专业性是不可避免的。比如,人寿保险单中,常常出现“标准体”、“次标准体”、“现金价值”、“第三度烧伤”、“心脏搭桥手术”等术语;财产保险保单中也有“重置价值”“公允价值”等专业词汇。这些术语,如果不是专业人士,又有谁能明白呢?如果不加以解释,就是连保险营销人员也不一定都能清楚,更何况是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的消费者了。
其次,保险条款中繁琐冗长的语句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的理解带来不少麻烦。比如,在某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中写道: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几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这一长句如果分为几个短句加以描述,在不失严密性基础上,对于阅读和理解岂不更加方便。
再次,在保险合同的条款释义中,虽然对于一些专业术语进行了阐述,但其用语仍然包含许多专业词汇或极其书面的语言,即在解释原有专业词汇的时候又有新的专业词汇出现,解释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比如在对“不可抗力”进行解释的时候,多数条款都解释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解释都是用了书面语,“不可预见”,“客观情况”,这些用语虽然严密,但对于消费者,有多少人能够准确理解呢?再比如对“生效对应日”的解释中,“生效每年对应日为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这一释义跟没有解释又有何不同呢?而且又有重复解释的嫌疑。
最后,现行某些保险条款在结构安排上也不尽合理。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面向的是消费者,所以应当是根据消费者的心理,合理安排条款的内容和顺序,特别是消费者最关心的内容。而现行的条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把这些内容散落在各处,又没有特别标识,因而消费者常常是翻来覆去,好不容易才能找到自己所关心的内容。
二、我国进行保险条款通俗化的迫切性和思路构想
保险条款的晦涩难懂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人们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同时由于理解上的失误与偏差也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诱发了大量保险纠纷和保险欺诈,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我国保险条款进行通俗化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其一,保险条款通俗化是减少保险纠纷和保险欺诈的需要,这是因为保险条款在经过多次案例判决之后,逐渐地充实和完善,在表达上也应根据多数人的理解方式进行修订,其内含的歧义或语义含糊的语句都已经得到了确认,不会再有争议,“没有必要再经过昂贵而冗长的法律诉讼寻求新的解释”。
其二,从消费者心理的角度来看,人们比较容易接收自己熟悉或明白的东西,通俗化的保险条款正符合了消费者的这一心理,对提高消费者购买保险的积极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三,保险是一个诚信行业,最大诚信原则不仅仅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约束,也是对保险人的要求,而进行保险条款通俗化,使消费者能清楚明白自己所购买的商品(保险),也正是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所以保险条款通俗化问题,不单只是一个文字表达的问题,也是关乎整个行业诚信建设的大事。
为此,我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下发了《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寿险公司在制定人身保险条款时,应该使得保险条款语言流畅、语句通顺、文字浅显易懂,并且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合理地安排保险条款内容的顺序、设计版面、格式和字体,通过增加目录、索引、提示等方便消费者阅读;同时应尽量减少生僻术语的使用,对于条款中必须使用的专业术语,应用浅显的非专业语言进行解释。根据这一指导意见,针对我国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我国保险条款通俗化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第一,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尽量减少专业术语的使用,在非用不可的情况下,应在条款释义中进行解释,并且解释用语应当浅显易懂,特别要避免出现新的专业词汇;同时,在不失严密与规范的前提下,尽量使用短句,避免使用含义模糊的词汇,尽量多用口语化的语言和称谓,使条款更具人性化。
第二,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合理编排条款的内容和顺序,将消费者关心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保险费等内容用醒目的字体标识,建议可以把专业术语解释的部分置于保险条款的最前面。
第三,在保险条款的内容和层次过多时,应使用目录或索引,以方便读者阅读。建议可以将保险条款分为名词释义、公共条款和特定条款,把这三类条款设为一级目录,再在其下分别设置子目录。其中,名词释义部分记载保险条款中一些非用不可的专业词汇或专业术语的释义和说明,包括一些名词内涵和范围的界定,比如人寿保险条款中对年龄的界定以及疾病的确认;公共条款记载各类保险条款中共有的内容和规定,包括保险合同构成、收益人指定与变更、事故通知、争议处理等条款;特定条款记载本险种区别于其他险种的约定事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责任免除等条款。
第四,由于保险是外来品,我国现行的保险条款有很大一部分是从国外现行条款翻译过来的,这就有一个翻译准确性问题,如何更好更准确地翻译国外的保险条款,使得在消化与吸收国外优秀条款的基础上,又能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最后,在我国保险条款经过了上述修订后,应该针对不同的人群进行可读性测试,找出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更进一步调整。建议在进行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初期,选定一定范围人群,以文化程度高低将其分为不同的群体进行测试,比如将所测试的人群划分为小学文化及以下、初中、高中及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五个层次分别进行测试,并赋予不同的分数标准来衡量。而从长远角度看,应该制定一套样板,确定各类险种条款通俗化的最低标准,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作为各类保险条款制定的依据之一。
总之,保险条款通俗化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与保险条款的通俗化要求,使得保险公司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什么程度才算做到了通俗化,又怎样保证通俗化而又不失专业性,这些都不是靠单个部门就能解决的,所以,保险条款通俗化是一个集公众、保险公司、政府监管部门等多方面努力为一体的复杂过程,只有各方面工作有机地结合,才能保证预期效果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