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代理-呼唤实践_外贸推广论文

外贸代理-呼唤实践_外贸推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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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代理制要遵循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积极研究探索外贸代理制的新做法、新经验,从政策上给予明确支持。

宣传·推广·指导

目前企业对外贸代理制的理解普遍比较单一和片面,需要对外贸代理制进行广泛的宣传,介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企业推行代理制进行必要的指导,使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真正从社会分工、互相协作、发挥优势、共同发展的角度自觉开展代理业务。外贸企业要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改变官商作风,以优质的服务和高效率的工作与生产厂家紧密合作。

在市场经济体制比较成熟的国家,代理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产生出很多形式,使代理制始终富有生命力。而目前我国国内企业熟悉的主要是“佣金代理”,即外贸公司充当中介人,按照生产企业指定的价格推销其产品,根据销售额提取佣金或代理费。但代理制的另一种类型——“代理权”代理,我们就比较陌生。在这种方式中,外贸公司从生产企业那里取得销售代理权,被生产企业确定或认可为其产品在某个国家或地区的销售代理公司。双方每年商定一个大致的代理量,生产企业按外贸公司的要求分批发货,并确定产品的出厂价格与市场销售价格的最高限价,由外贸公司承担市场变化产生的风险。外贸公司要想多获利润,只能通过积极开拓市场、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等方式,努力争取客户,多销售多盈利。

此外,外贸公司还可以通过商标使用权转让、知识产权投入、延期买断代理、抵押代理、特许销售权转让代理等多种方式,取得对生产企业产品的代理出口权。关键是要有对国际市场的开拓能力,能抓到订单,这是扩大代理业务的关键。

各级地方政府在推行外贸代理制中,还要认真区别外贸代理和外贸挂靠经营。实践表明,外贸挂靠经营容易产生法人资格不明确等问题,导致法律纠纷。因此,在推行外贸代理制中,绝不能用政府行为来推行名为“代理”但实为挂靠经营的方式。

国家给予必要的支持

可以选择若干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进行试点。中国银行可以将对外贸公司的贷款额度,按照打包贷款的方式,安排给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解决产品有销路、有国际市场的那些生产企业贷款规模不足的问题。对试点企业实行出口退税的“免税、抵扣”政策: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后,生产企业凭与外贸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书、出口报关单等有效凭证,向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免税、抵扣”手续;国税局对有关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进项、销项税额情况严格审核后予以办理抵扣。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完善有关管理、审核制度,然后再扩大试点,最终实现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对实力比较雄厚,有一定进出口规模的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鼓励其拓展国际化经营,放宽其海外建贸易销售点的限制,放宽外派人员编制限制。对企业的海外推销、广告宣传等费用,在财务和外汇管制上给予放宽。放宽其国内、外融资渠道,以利其开展机电产品出口业务。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首先,尽快修改《暂行规定》,制定新的外贸代理条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取消其中具有垄断或强制色彩的规定,修改对委托、代理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失公平的条款。

其次,适时修订有关法律,扩大我国代理的法律概念,完善关于代理的法律制度,为外贸代理制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修订以前,可在制定新的《外贸代理条例》时作出相关规定,如外贸公司在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时,注明自己是代理人,但生产企业的被代理人身份不在合同中注明,当合同发生实际争议时生产企业可以直接介入,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仲裁,并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暂行规定》中要求,委托代理协议应是书面的,但是,实际活动中外贸公司在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时,往往没有与国内的委托方签订正式的书面委托协议。因此,主管部门应制定《外贸代理协议示范文本》,可以专门针对不同性质交易、不同种类商品的特点,分别起草不同的《代理协议》,供有关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参考使用。

国内外逐步一体化

我国流通体制改革的方向,应是逐步放开对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并同时全面扩大外贸公司的内贸经营权。在此基础上,逐步达到国内外市场统一、内外贸同步经营的合理布局。

目前已经授予4000多家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天下并没有大乱,反而形成了外贸新的增长点;另一方面,我国的出口管理体制经过多年改革,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对所有从事外贸进出口的企业来说,外贸政策也趋于完全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竞争,“乱”的基础就没有了。

让外贸企业全面参与国内市场,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大势所趋。当前我国外贸公司虽然有了一部分事实上的内贸权,但在经营范围上并没有明确,还留着不明不白的“小尾巴”;此外,在从事内贸经营中仍然受到多方面限制,比如某些国内专营商品,虽然是外贸公司主营进口的,但不允许外贸公司国内销售;不允许外贸公司进入国内商业零售领域,等等。只有同时放宽对外贸企业这些方面的限制,才能让外贸企业在推行代理制的过程中,统筹经营,实现规模效益。

与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结合

近几年来,我国一直在积极调整出口市场结构,在开拓独联体、东欧市场和亚非拉广大发展中国家市场方面,还有很大的潜力可挖。市场多元化战略之所以奏效不大,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贸易风险太大。如果采取一些扶持政策,鼓励推行出口代理制,开拓新市场,把工贸双方的利益结合在一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将有利于实实在在地推动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1.对在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重点地区实行代理出口,对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可以放宽对其在该地区实行代理出口,对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可以放宽对其在该地区的投资审批及外派人员限制。2.赋予外贸公司一定年限的对新开拓市场的独占权,即凡是首先开拓了某一产品海外销售市场的外贸公司,享受一定时限该产品在这一市场的独家代理权或独家销售权,这可在与生产企业的代理协议中注明并在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在此期间,生产企业如果自己或另行委托别的外贸公司在这一市场经营该产品,必须经原外贸企业同意并向原外贸企业支付一定的市场开拓费用,保证原企业应得利益不受损失。3.使用市场多元化基金,对重点地区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给予支持。4.在进口税收及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上,对实行代理制的外贸公司从多元化战略重点地区的业务,给予减免税及放宽限制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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