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博士生导师的审核办法意在兴利除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兴利除弊论文,博士生论文,导师论文,办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的改革,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了学位[1995]20号文件,即《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力度很大。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这个文件,下面谈几点看法和意见。
(一)关于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改革的目的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意见》中指出,“我国自学位制度创立之初,就制订并实行了由国家组织统一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办法”,“这套集中统一且严格的审核办法,对保证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建立完备的博士生培养制度起了重要的作用”。应当肯定,过去对博士生导师集中统一严格的评审,在中国博士生教育发展过程中是有历史功劳的。大家知道,我国的学位制度1981年才开始实施,从零开始;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教授包括研究员具有博士学位者比例很低,并不是所有的教授和研究员都具备指导博士生的水平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的评审,严格掌握博士生导师的条件和标准,对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是完全必要的。事实也证明,由国家审批的8000多名博士生导师的水平和能力总体上是比较高,他们在为国家培养一大批高质量的博士方面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对我国学位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创造和积累培养博士的经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对他们的功绩是应当充分肯定的。
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实践,现在的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博士生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这种集中统一的审核办法也出现了一些弊端,最主要的是由于种种复杂原因,目前在社会上博士生导师实际上已成为教授之上的一个固定的层次,导师变成终身的一种荣誉称号了,而这种称号与实际工作有些是脱节的。有的博士生实际上并不是由博士生导师去指导培养的,而是以他们的名义招,真正实际指导培养博士生的并不是他们,而是别人,这就是大家所说的“奶妈”。这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成长。此外,有的教授本来不需要或不想招博士生,可是在博士生导师成为一个固定层次甚至成为荣誉称号的情况下,他要是不评为博士生导师,心理觉得不平衡。这些弊端,与我们现行的集中、统一的评审办法是直接有关的,所以必须进行改革。
改革的出发点主要是“兴利除弊”。对过去集中、统一、严格的评审办法中一些好的作法和有利的东西(如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的作用等)要保留,对存在的弊端要逐步加以解决和克服。
对于改革的目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通知》中指出:“为适应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扩大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自主权,使博士生指导教师成为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因此,我们希望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要达到《通知》中说的三个有利:一是有利于学科建设和调整学科结构,包括改善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促进年轻一代学术带头人的成长;二是有利于发挥指导集体的作用;三是有利于培养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内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孝文同志在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谈到关于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的改革问题时说:“要达到使博士生导师真正变成一种重要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要把遴选导师与实际指导博士生紧密结合起来,而不是独立地搞导师的评审;二是最终要把国家集中的评审权放给学位授予单位。”这就是改革的基本内容。具体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第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不再审批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也不再评议博士生导师,从1995年起不再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的评审制度,把审批权下放给学位授予单位,或者下放给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二,无论是哪一级审核,都不再单独评审博士生导师,而是在审定各博士点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博士生导师。这是导师审核办法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改革,在观念上要转变过来,即不是单独为审核导师而组织评审,而是将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审定和导师的遴选二者紧密结合,并同时进行。作为博士点的基层单位,在招收博士生以前应该要有一个计划,这个计划包括:(1)学科、专业名称;(2)招生数;(3)设置导师岗位数;(4)拟上岗招收培养博士生导师的名单及其研究方向、科研情况、项目、经费和博士生拟研究的方向及其科研经费落实情况等,以及指导小组名单。
第三,实行博士生导师岗位制,按需设岗,择优上岗。上岗指导博士生的就是博士生导师,不承担指导任务的就不存在是否导师的问题。指导博士生就象讲基础课一样是一种工作任务,既不是一个固定的层次,更不是一种荣誉称号。
综上所述,这次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的改革,不只是下放了审批权,而且是从观念上、具体办法上的一次重大变革。1993年至1994年我们进行了70个单位自行审定博士生导师的试点,当时只是审批权的下放,博士生导师仍然是单独审批,并没能解决一个固定的层次的问题。所以,这次改革不同于那次的自行审定博士生导师的试点,而是全面性的、实质性的改革。
(三)关于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的组织实施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意见》中指出:“在实施中,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在已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分步推开。”根据学位委员会的这一决定,学位办公室提出了《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制定招生培养博士生计划的主要原则和内容、遴选导师条件、计划审定的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
这次改革分两种方式进行:第一种方式,即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组织进行。属这种方式的有122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其中高等学校106所,科研机构16个),占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总数的45.3%,涉及博士点2050个,占博士点总数的85.9%。1993年和1994年批准自行审定博士生导师的试点单位均列入这一范围;第二种方式,即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属这一方式的有148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占单位总数的54.7%,涉及博士点348个,占博士点总数的14.1%,它涉及40个中央部委(局、总公司)和22个省市。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怎样进行自行组织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审定问题,《通知》中也作了具体规定。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审定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这是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权限。招收培养博士生导师的遴选由学位授予单位的主要领导委托本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也就是说,学位授予单位的行政领导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每年根据国家批准的招生计划数,提出博士点的招生名额,博士生导师岗位数,拟招收培养博士生导师名单等;而导师是否可以招收培养博士生则委托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将遴选结果反馈给单位领导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最后由单位审定当年招收培养博士生导师名单。
关于对已是博士生指导教师和准备新担任博士生导师的评议,《实施办法》中也作了规定:已是博士生导师的,评议可以简化,主要看二个方面,一是目前是否有适合招收培养博士生的科研项目与经费,二是是否确有精力从事指导博士生;对准备新担任博士生导师的,则要按照条件进行全面评议和遴选。但遴选办法与过去的统一评审是不同的,应与岗位制相适应。
主管部门如何具体实施对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审定工作,在审定工作中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20号文件和《实施办法》均未做具体规定,这是为了让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制订和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进行审定工作。但是,无论采取哪一种方法,文件有规定的,必须遵照执行。譬如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且同行专家中应该包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中相同或相关学科、专业的2名以上专家,这些要求不能变。考虑到主管部门比较多,有些学科也比较集中,有关学科评议组专家负担比较重,因此,聘请学科评议组专家是采用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评议,还是采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可由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情况,特别是评审工作量的大小来确定。按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行全面评议的是准备新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过去已被评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评议可以简化。20号文件所附的《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表》,不是指授予单位自己确定要招收多少博士生,而是指在国家确定的下一年度博士生招生计划总数、包括允许的计划外招生数的前提下,单位如何在已有博士点中确定招生的博士点以及每个点上的招生名额和指导教师岗位数,并据此进行有关导师的遴选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遴选导师,要做到“按需择优”上岗,且上岗和离岗同步进行,促进招生结构性的合理调整。主要部门在审定工作的组织实施中,一定要注意掌握好学术性和政策性的关系,要多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不能单纯以行政命令来解决问题。主管部门在评审工作结束后,有关评审结果要反馈给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审定的指导教师岗位数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确定并聘任上岗导师,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填写在《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表》中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严格遵照《通知》规定,认真做好改革工作
按照《通知》的精神,改革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并不是要取消导师。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并不是所有的教授和研究员都能指导培养博士生,这是一个客观事实。而同时,培养博士生的工作要有够水平的人去做,就必然有这种工作岗位。所以,导师是取消不掉的,但要择优上岗,要进行适当遴选,就和现在各单位聘硕士生导师一样。我们讲要“淡化”,决不是要取消导师,我们要“淡化”的是把博士生导师作为一种荣誉称号,要“淡化”的是作为教授之上的一个固定层次的做法,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不利于博士生培养工作的状况。我们强调要做到“淡化而不贬值”。因此,下列几点应认真注意。
第一,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充分估计,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实行这样的办法后,还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譬如说:出现轮流当导师、跨学科挂靠当导师等。《通知》中对有些问题是作了明确的规定的,如对新担任招收培养博士生的导师制定了严格的遴选条件,并要求区别不同学科的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标准,其中能量化的应尽量量化。各单位应当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地做好导师的遴选工作。《通知》中强调,承担指导博士生任务的教师,其从事研究的主要研究方向应属于本单位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不能变相地扩大博士学位授权学科范围。
由于情况比较复杂化,各单位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文件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都做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充分估计到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妥善处理,平稳过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放权的同时,也给了各学位授予单位相应的责任,各单位一定要制定好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抓住契机,推动博士生教育的配套改革。
博士生导师审核办法的全面改革,决不只是一个谁当导师的问题。在《通知》中指出,“要以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改革为契机,注意做好博士生教育的规范和教学环节的配套改革工作,切实保证博士生培养的质量”,如加强导师队伍的建设;发挥指导集体的作用;严格有关培养和教学工作管理;加强质量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等。
第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管理。
《通知》指出:“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主管部门对此应高度重视。”应当说,这项改革的力度是比较大的,既涉及到现有9000多名导师(含1994年自审的),又涉及准备担任指导博士生的一大批教授和研究员,还涉及到社会上许多观念上的转变等等。所以,一定要认真做好各个方面的思想工作。关键还在于领导,各单位应加强对这一改革工作的领导,共同努力,把这项改革搞好,推动我国博士生教育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博士质量的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