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婚姻法》之女性地位的七十载变迁论文_夏青青 吴秀荣 楚娟

试述《婚姻法》之女性地位的七十载变迁论文_夏青青 吴秀荣 楚娟

(淮安市委党校,江苏 淮安 223001)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女性的地位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婚姻法的出台使女性地位有了前所未有的法律保障。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经历了70年的变革历程,日渐表现出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时代特征,体现了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规范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婚姻法;制度变迁;女性地位

法律是时代文明的标志,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更是对社会存在的直接反映。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共经历了三次比较大的立法变化:即1950年《婚姻法》、1980年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订以及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同时还有针对不同法条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的司法解释,从而实现了法律文本的不断充实和完善。

1、破旧立新——1950年《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体现的是新生的人民政权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和规范、破除旧式婚姻制度、建立并推行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

带有浓厚宗法烙印的旧中国,广大妇女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丈夫来维持生活,这种依赖关系使广大妇女不得不成为男性的附属品,也失去了女性应有的人格尊严及个性。1950年《婚姻法》同土地改革一样,是新政权对社会全面改造的一部分,是新政权力图通过改造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观念,将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从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迫下解放出来,帮助她们建立了属于自己的尊严,全方位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参与也使广大妇女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实施,成为建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它揽括了30年后重新修订的1980年《婚姻法》和50年后修订的2001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共设8章,即“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共计27条,核心法律精神是侧重于调整婚姻关系,以法律制度肯定女性应有的家庭与社会地位,保障妇女与儿童的政治经济权益,结合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现状对离婚后的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废除了包办强迫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禁止重婚、纳妾,实行一夫一妻制,反对男尊女卑,实行男女平等,并通过具体的条文予以详述与规范。如在促进“男女平等”方面,第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9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第10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第11条:“夫妻各有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为确保女性的权益得到保障,1950年6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就第10条“财产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解释:“家庭财产主要有三种:(1)男女婚前财产;(2)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得的财产;(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同时指出:“夫妻双方对于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利与处理权;对于第三种家庭财产有平等的管理权。”这些制度的创制构成了新中国婚姻家庭政策的基本内容,同时也从法理上保障了妇女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领域中的相关权益。

特别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的规定,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文规定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确保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有相同的劳动报酬。对广大妇女来说,劳动报酬是其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劳动报酬的多与少,关系到妇女生活水平的高与低。毛泽东曾说:“中国的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必须发掘这种资源,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要发动妇女参加劳动,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 。据统计,1949年,城镇女职工人数为60万人,仅占全国职工总数的7.5% 。1958—1959年间,女职工人数猛增到700多万 。男女同工同酬制度的推行,使女工收入提高,生活得到保证,确实保障了妇女独立的经济地位。而妇女的广泛就业为其获得经济独立权、消除对丈夫在经济上的依赖奠定了基础。

2、与时俱进——1980年《婚姻法》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以及与其相配套的政策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尤其是“文革”时期法制建设遭受严重破坏,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本已基本破除的旧思想又死灰复燃,包办买卖婚姻、索要高额彩礼的事件屡屡发生,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与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犯。已有的婚姻家庭政策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社会需求,“文革”结束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包括婚姻家庭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适当调整婚姻家庭政策被提到了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1980年9月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版《婚姻法》在新法施行之日起自行废止。

1980年《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婚姻法》执行3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20世纪70~80年代出现的新情况而制定的,标志着我国的婚姻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也标志着中国妇女在家庭中与在社会上的地位进一步发展与巩固。1980年通过的第二部婚姻法,与1950年的婚姻法相比较,主要修改之处为: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即在重申原《婚姻法》各项原则的同时,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4、对离婚条款的增补;5、增加了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人依法制裁和强制执行的条款和有关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的规定。

20世纪80年代,城市家庭中,夫妻双方均有职业的家庭数量占总家庭数量的比重极大,妻子无业居家的占已婚妇女总数的比重不到10% 。这标志着城市妇女已经比较普遍地取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农村,妇女与男子一样有责任田,积极参加农业劳动,虽然“男人话事”(即男人掌权)的传统观念仍然很有土壤,但广大妇女基本上已取得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总之,平等和睦、互帮互助的新型夫妻关系逐渐取得主导地位。1980年《婚姻法》新增“在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可以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条款,以法律形式加强了事实上的夫妻平权、男女平权。

新婚姻法颁布后,国务院于1980年12月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又于1981年12月发出《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通知》。政府和妇联等系统还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攻势,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它们既是对1980年婚姻法的补充完善,也是新时期我国婚姻家庭政策的新发展,推动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在这段时期,国家不断出台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1992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而详细地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94年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1995年,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等。

3、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2001年《婚姻法》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是针对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婚姻家庭出现一系列新问题的回应,也是新世纪之初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的再次规范。与此前婚姻法的修改不同的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的动议来自民间,在获得国家认可后正式启动修改程序。从提出修改动议到最后公布,历时近十年。

上世纪90年代初,婚外情甚至“包二奶”渐渐成为公开话题。随着一些沿海地区先富起来,婚外情有了“经济”基础,婚外包养情人的现象开始从隐蔽走向公开,引发了一些恶性事件和家庭经济纠纷。当时广东某县开展了一次关于婚外性行为的调查,结果发现竟然有1000多起。广东省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就“包二奶”、养情妇等问题向中央写出报告,希望引起重视。此外,家庭暴力增多,并导致不断发生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有调查显示,上世纪90年代的家庭暴力比80年代上升了25.4% 。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出台。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立法过程,被称为“是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人国家观念、法律观念、道德观念、婚姻家庭观念和性观念的一次大普查。”2001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通过的婚姻法中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做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内容共计33项。

修改后的《婚姻法》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写进总则。这一规定,在道德上带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针对“包二奶”现象,添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条款。还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作出明确规定,这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尚属首次。《婚姻法》修改后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为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设计了更多保障性规定。比如,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增加了离婚救济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等。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历时三年起草的新解释,对于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司法解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作出的补充规定,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上增加两款。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重要价值在于,实现了《婚姻法》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变。所谓形式正义是一种起点正义,强调“同等待之”;实质正义则强调对弱者倾斜性保护,真正保护其利益。

总之,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婚姻法》的制定和修改经历了70年的变革历程,从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中国民众的婚姻家庭生活在立法与现实之间不断进行调适和整合的过程中日渐表现出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时代特征,体现了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规范的制度安排;也体现了政府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因势利导,引领社会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和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政策选择,在改造社会的同时,既巩固了国家的政权,又促进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发展和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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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夏青青(1977.07-),淮安市委党校法政教研部主任、副教授;

吴秀荣,江苏省妇女学研究会理事,中共淮安市委党校副教育长,教授;

楚娟(1987.08-),淮安市委党校市情研究中心教师。

论文作者:夏青青 吴秀荣 楚娟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5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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