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社会组织的三种基本形式_黑社会论文

论黑社会组织的三种基本形式_黑社会论文

论黑社会组织的三种基本形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种论文,黑社会论文,形态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6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4860(2004)01-0011-06

本文所称的“形态”一词,是指事物的存在方式或者说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表现形式 。正如一切事物都有其自身产生发展过程一样,黑社会组织也有它自身的产生发展过程 。如果我们对这个发展过程进行历史的考察,就可以看到黑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律是由低 级向高级逐步发展,一般表现为:一般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或前身)→黑社 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跨国黑社会组织。但是我们从总体上指出黑社会组织的这个 发展进程,并不意味着任何黑社会组织都必须沿着这个进程,逐步地顺序前进。有的黑 社会组织可能从其产生的一天起,就是成熟的黑社会组织或者跨国的黑社会组织,无需 经历一般犯罪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过程。也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为黑社 会组织之前就直接演变为跨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这个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进程, 毕竟是现实生活中黑社会组织的几种不同形态。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 的低级形态,或者说不成熟形态,黑社会组织是高级形态和成熟形态,跨国黑社会组织 是黑社会组织的最高级形态。[1]尽管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并未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 黑社会组织犯罪加以区别,我们认为,它们在性质上相同,属于同一事物。但是,它们 也是有很大区别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发展阶段的区别,不同成熟程度 的区别。为此我们有必要研究这三种形态的区别。

一、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素

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由组织、暴力、财力、势力范围四大要素结合而成的 有机整体。研究它们之间的区别就要具体分析这四大组成要素及其整体性能。

(一)组织

组织包括组织规模和组织化程度。组织规模由人数多少决定。在组织规模上,我们采 取巴勒莫公约第2条“由3人或多人所组成的”的规定。但是“多人”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而且是一个没有上限的概念,可以多达数百、数千、数万等等。要用一个具体数字来表 明两者的区别,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科学的。我们认为,可以用“人数众多”和“人数 较多”这两个模糊的概念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规模上的区别。 黑社会组织的人数众多,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多。所谓“人数较多”,是指三人或者 更多一些的人。超越这个范围的就是人数众多。

至于组织化程度,主要取决于其组织结构和组织纪律的严密程度。但是,组织化程度 也与组织规模有一定关系,规模越大,对组织结构和组织纪律的严密性的要求越高。人 数众多的组织,没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组织纪律,就不可能实行有效的领导和管理。因 此,一般来说,黑社会组织比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更为严密组织结构和组织纪律。它们 之间的区别,可以表述如下: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黑社会组织具有较 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组织纪律。

(二)暴力

暴力化程度是区别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因素之一,黑社会组织的暴力 化程度明显高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是人和武器装备的统一,但武器装备是暴力化的 主要标志。武器装备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决定暴力化程度。因此,黑社会组织往往比黑社 会性质组织拥有更多、更先进的武器装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武器装备不仅数量较少、 质量也较差。当然,人的因素也很重要,一般来说,黑社会组织掌握武器的人数更多, 而且训练有素,庞大的黑社会组织还培养专门的杀手,甚至拥有强大的武装力量。两者 在暴力化程度的区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拥有一定的武器装备,已初步实行暴力化;黑 社会组织拥有良好的或精良的武器装备,暴力化程度较高或很高。

(三)财力

即经济实力,不仅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而且还包括其投资经营 范围和经济活动能力。在这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差距较大,黑社会性 质组织一般只有很小的经济实力,最小的黑社会组织的财力只能维持组织的生存和供给 其成员生活。而黑社会组织则拥有雄厚的财力,庞大的黑社会组织的财富甚至可以与大 公司或国家的财富匹敌。两者经济实力上的区别可以概括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 的经济实力;黑社会组织的财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或强大的经济实力。

(四)势力范围

势力范围是黑社会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权力的适用范围,是黑社会的边界。势力范围 以实力为基础。它既是组织,暴力、和财力三者综合实力的结果,又是这种综合实力的 标志。前面已经指出,势力范围可以是行政区域或自然区域,可以是某一段交通运输线 ,或者是城市中的某个街区。但以行业划分的势力范围,则不受地域的限制。黑社会性 质组织的势力范围往往很小,例如某街道、地段或村庄。黑社会组织的势力范围较大, 例如,某区、县、市,或者跨区、县、市甚至跨国。两者的区别可以表述为:黑社会性 质组织的势力范围很小或较小;黑社会组织的势力范围很大或较大。

以上四个要素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它们共同组成一个有机整体 ,并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表现其整体的性质和功能,所谓功能,就是可起的作用或发 生作用的能力。黑社会组织可起的作用或发生作用的能力主要表现为实施犯罪和介入合 法经济或政治的能力,黑社会组织的规模和实力的大小,决定了它们实施犯罪和介入合 法经济和政治的能力的大小,强大的黑社会组织可以收买一个国家的总理,而弱小的黑 社会组织只能收买一个警员。这个简单的例子足以说明黑社会组织之间对社会危害能力 的差异和悬殊。功能是事物性质的实现,事物通过功能表现其价值。从功能对社会实践 的关系看,可分为有益的功能和有害的功能。黑社会组织的功能就是有害的功能,因为 它能危害社会。黑社会组织正是通过它的危害社会的功能而表现其负价值。据此,人们 才对它作出否定的评价。功能,总是在动态中并在与他物的关系中表现或实现的。黑社 会组织的危害社会的整体功能,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得到表现或实现,一方面,通过黑社 会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直接危害社会。另一方面黑社会组织的存在,就是对国家权力以 及整个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的严重破坏和威胁。由于黑社会组织的四大要素的质和量都 高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虽然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国家权力和社会治安的威胁很大, 对社会的危害性很严重,但黑社会组织对国家权力和社会治安的威胁以及对社会的危害 都远远超过黑社会性质组织。越是强大的黑社会组织对国家权力和社会治安的威胁以及 对社会的危害就越大。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典型实例之比较分析

我们把中国警方精选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之一的张永强等为首的“狼帮”黑社会性质 的犯罪集团与90年代中国大陆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之一的长春市梁旭东黑社会组织进行比 较。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

1991年4月,山西省运城地区公安处及其所辖有关市、县公安机关,摧毁了一个号称“ 狼帮”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1988年,以张永强等为首的犯罪人,拉拢社会上一些 无业的青年和失学的学生23人,结拜兄弟,自称“狼”。开始,他们还只是依仗人多势 众干一些酗酒闹事、结伙打架、流氓滋扰等一般的违法犯罪活动,继而发展到聚众赌博 ,盗窃抢夺钱财。为了扩大实力,他们“收编”了9个小犯罪团伙,并把运城市龙居镇 赵村党支部书记姚长红拉入其犯罪集团。姚财大气粗、与公安、政法等部门的干警关系 甚密,有些干警与其还称兄道弟。他们就利用这样一些背景,与西安的一些犯罪集团相 互勾结,互为依托,并与毗邻的临汾市犯罪集团互相倾轧,争夺地盘,以扩大其势力范 围。这样“狼帮”就由小到大,形成了以张永强为首,曲红革、姚长红等为骨干,成员 78人,拥有各种枪械23支、炸药6公斤,自制手榴弹10枚、子弹700多发,以及雷管、导 火索、匕首、对讲机等武器装备;集抢劫、盗窃、伤害、敲诈、贩毒、强奸等罪恶于一 身,作案318起(其中重特大案件100余起)的黑社会势力。1992年,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 永强、曲红革、姚长红等7名骨干分子死刑,其余42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 和有期徒刑。

分析:该组织的第一个特征,组织化程度上:组成了以张永强为首,曲红革等人为骨 干,成员78人的犯罪集团。没有成文的纲领与帮规,但有明确的帮主与核心人物。第二 个特征,在经济目的和经济实力上,强取豪夺,聚敛了大批财富,集团被摧毁后,仅缴 获的犯罪所得就达20多万元。第三个特征,在以腐蚀、威胁手段,拉官员下水方面。先 后把7名党政官员、公安干警拉下水,这些官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通风报信,或提供 作案工具,包庇放纵罪犯,甚至同流合污,成了“狼帮”的靠山。第四个特征,在主要 犯罪活动极其严重危害性方面。购置了各种枪支23支、炸药6公斤、手榴弹10枚、子弹7 00多发,以及雷管、导火索、匕首、对讲机等武器装备;集抢劫、盗窃、伤害、敲诈、 贩毒、强奸等罪恶于一身,作案318起。可以看出此案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提出 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黑社会组织

1998年,长春市一举挖出了以梁旭东为首的,集杀人、抢劫、敲诈勒索、绑架、聚众 斗殴、设赌抽红、组织卖淫等多种犯罪于一身的特大犯罪组织。共抓获涉案人员59人, 收缴枪支8支、子弹2000余发,各种刀具10余把,缴获车辆10台。该犯罪组织自1994年 以来,先后疯狂作案70余起,杀死4人,杀伤33人,抢劫、敲诈、诈骗财务总计人民币 数百万元。这个案件,被公安部列为98年第一号黑社会案件。梁旭东1966年8月30日出 生,初中文化,1987年进入吉林省德会市粮食运输公司当工人。他好逸恶劳,经常有班 不上,倒卖汽车、票据和帮人斗殴。1993年初,梁纠集张泽昊、陈彬等人开始自立“山 头”。后来,长春、德惠等地的孟繁胜等十几人,先后慕名投靠他麾下,实力不断扩大 。他们非法购买“七连发”猎枪、小口径手枪、小口径步枪及弩、战刀等凶器,出入于 长春、德惠等地,大肆进行持枪索债、闹事、斗殴伤人等违法犯罪活动。1995年10月, 梁旭东在某些领导的“关照”下,以假大专文凭和某事业单位“保卫科长”的假身份, 调入长春市公安局,成为朝阳分局刑事侦查员。有了“人民警察”特殊身份的掩护,梁 旭东开始把罪恶之手伸向企业主和经营者,梁指挥手下,先后在松原市、长春市,进行 持枪敲诈、绑架和非法拘禁,获取了大量赃款和赎金,用来开办企业,并以此作为依托 ,网罗吸收犯罪新成员。一个以梁旭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逐步形成。这时候,该 组织成员已达60余人,拥有各类枪支8支、子弹二千余发,各种刀具十余把,轿车十台 ,并且拥有多家企业,资产达二千余万元。该组织除了四处敲诈勒索一些公司老板的钱 财外,还肆意滋事,对其不满意的店铺和人员采取打砸抢、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设赌 局抽红是这个犯罪组织的一项重要经济来源,由梁旭东亲自负责,到梁旭东赌局参赌的 人员基本都是私营企业主和有钱个体户,他们绝大多数是被胁迫来的。每次赌局,他们 从中抽头渔利都达数万元。组织妇女卖淫是其另一项经济来源,该组织从其非法所得中 按40%、50%不等比例提成。梁旭东为了不断扩大其势力范围,巩固其黑社会“霸主”地 位,对异己分子特别是对能够威胁他的“黑道人物”,都设法铲除。以梁旭东为首的黑 社会犯罪组织,建立了金字塔状的严密组织体系,内部等级分工明确,塔尖为老大,“ 分舵”居中间,再下边是“领班”,一般成员为座底。还制定了严厉的“帮规”:下级 有事必须请示报告,对组织要绝对忠诚,不许中途退出,如违“帮规”,轻则剁掉手指 ,重则打折腿。梁旭东黑帮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增大其犯罪能量,极力向党政、司法 机关渗透,与腐败分子相勾结,编制自己的保护网,收买官员,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 庇护和帮助。破获了梁旭东犯罪组织后,初步查清了9起案件,共涉及党员干部35人, 其中处级以上干部12人。35人中有检察官5人,法官4人,警察15人,其他公职人员4人 。2000年8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历时16天的15次公开开庭审理,认定量小明、 张泽昊两案35名被告人共作案58起,涉及罪名15个,杀害、伤害、致残被害人51名。据 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梁旭东犯故意杀人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七项罪名,分别判处死刑和多项有期徒刑,最后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 他犯罪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分析:(1)组织人数众多,梁旭东为首黑帮成员59人,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组织纪律。 梁旭东黑帮是一个金字塔状的严密组织体系,内部等级分工明确,塔尖为老大,中间为 “分舵”,再下是“领班”,一般成员为座底。还制定了严厉的“帮规”。打手王伟只 因说了一句谎话,梁旭东指示其手下按家法剁掉手指。梁把断指泡在酒里,每次例会都 摆在桌子上,以示警戒。梁旭东听说骨干成员孙殿亮在社会上流露不满情绪,便指使手 下对孙实施家法,用镐轮番猛击孙的大腿,直至把腿打折。

(2)暴力:黑社会组织拥有良好的武器装备,暴力化程度较高。梁旭东黑帮拥有“七连 发”猎枪、小口径手枪、小口径步枪8支,子弹2000余发,及弩、战刀等凶器,轿车10 辆。

(3)财力。财力雄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梁旭东黑帮1994年以来,抢劫、敲诈、诈 骗财物总计人民币数百万元。他们把获取的大量赃款和现金,用来开办企业,拥有的各 类企业资产达二千余万元。

(4)势力范围。梁旭东黑帮势力范围及于长春市、德惠市。梁旭东为了巩固其黑社会“ 霸主”地位,扩大势力范围,对威胁他的“黑道人物”,都设法铲除。梁旭东派人持口 径枪和七连发猎枪跟踪长春市另一个黑社会(性质)人物于永庆,朝于连开8枪,当场将 于杀死。

(三)分析结论

通过上述案例比较可以看出,黑社会组织,在组织、暴力、财力、势力范围四大要素 及其整体功能方面,都高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梁旭东犯罪集团就是一种典型的黑社会组 织犯罪。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到,中国内地的黑社会组织比港澳台黑社会的中、小帮派也 毫无逊色。它属于黑社会组织的高级形态和成熟形态。

我们可以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区别总结如下:

(1)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多,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拥有一定的武器装备,已初步 实行暴力化;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势力范围很小或较小;已形成一种危险的威慑力量 ,对社会的危害严重。

(2)黑社会组织:人数众多,具有较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组织纪律;拥有良好的或精良的 武器装备,暴力化程度很高或较高;财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或强大的经济实力;势力范 围很大或较大;是一种极其危险的威慑力量,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

深入分析上述4个要素并进行综合考察和比较研究,就可以在实践中把黑社会组织与黑 社会性质组织加以区别。在这里,特别要强调系统分析的方法,即把它们作为一个社会 系统,深入分析其要素、结构和整体性能,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通过比较上述案例我 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黑社会组织所具有的各方面特点,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不及的。

三、跨国黑社会组织(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

跨国黑社会组织(Transnational Underworld Organization)在国际上的统一名称是跨 国有组织犯罪集团(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inal Group)。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 是最危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虽然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出现较早,但是,跨国有组织 犯罪集团的大量出现并且成为国际社会的严重威胁,则是近一、二十年的事。

“跨国”一词通常用来指信息、金钱、有形物体、人员、其他有形或无形物体跨越国 境的流动。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出现有着两个最基本的原因:首先是全球化。“全球 化”这个概念正在热烈讨论之中,还没有统一的定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9年人的 发展报告》中把它描述为:在金钱和贸易自由流动的同时,还伴随着由新技术驱动的思 想和信息流动的解放力量。[2]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秘书长的报告认 为,“它是指政治疆界的淡化和通过国家的干预,开放原先封闭的或严格管制的经济市 场”。他还指出,全球化为新的和扩大化形式的犯罪创造了成熟的条件、环境,贸易、 金融、通信和信息结构的变化促成了使犯罪活动突破国家界限的一种环境。犯罪活动越 来越多地跨越国界,在许多情况下具有全球性质。犯罪组织以类似于公司企业一般的结 构从事犯罪活动,运用高技能人才和机制协助谋取利润和隐藏利润。犯罪组织完全能够 不断作出调整,使自己适应市场变化,迎合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需要。[3]全球化增加 了国家之间的相互依存性,促进了国际交通和通讯联络空前迅速发展;遍及全球的世界 性大都市的出现,为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提供了活动的基地;出入国界的自由以及金融 网络的全球化,为合法商品和非法商品提供了全球市场。有组织犯罪集团为了利用其他 国家的市场机会必然将国家范围内的活动扩大到跨国范围。此外,为了通过全球金融系 统转移犯罪活动的收益,他们常常把自己的触角伸向避税地和管制相对较松的金融中心 。这一切都促使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大量出现。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出现的第二个基 本原因是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和执法能力不平衡,这意味着风险程度因犯罪组织的地点不 同而有很大区别。为了减少受到执法机构打击的可能性,有组织犯罪集团通常在风险较 低的地区设立基地或据点,向获利丰厚地区的市场提供非法货物和服务。因此,目前仍 然主要在国家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今后会日益扩展到境外活动。跨国有组 织犯罪集团的出现将成为一种国际性的必然趋势。人们担心,在21世纪,国际社会将面 临一个全球性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巨大网络的严重挑战。

关于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概念,目前仍然缺乏一个统一的普遍接受的定义。菲尔· 威廉姆斯Phil Williams认为,所谓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是指把大本营设在一个国家 ,而在另一个或其他几个市场机会有利的国家进行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跨国性犯罪 组织有三大特征:(a)组织性犯罪集团以一国为其基地;(b)选择有利于其发展的一国或 多国犯罪;(c)从事走私洗钱和毒品交易等非法活动,获取不当经济利益,被逮捕的风 险低。[4]这种看法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是不够完整。从目前世界各国跨国有组织犯罪 集团的情况分析,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实施跨国犯罪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这是指其组织机构只设在一个国家, 并以该国家为基地实行跨国犯罪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根据《巴勒莫公约》第3条第2款的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属跨国犯罪:(a)在一个以上国家实施的犯罪;(b)虽在一 国实施,但其准备、筹划、指挥或控制的实质性部分发生在另一国的犯罪;(c)犯罪在 一国实施,但涉及在一个以上国家从事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d)犯罪在一国实 施,但对于另一国有重大影响。

第二种类型:其组织跨越一个以上国家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这是指大本营设在一个国 家,而且在其他国家设有分支机构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一些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如 意大利的玛菲亚、美国的黑手党、日本山口组、俄罗斯的黑手党以及港、台的黑社会组 织都在国外建立了自己的组织。最典型的是歹徒摩托帮(Outlaw Motorcycle Gangs), 它的最大帮派地狱天使(Hells Angels)在17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组织。当然,第二种类型 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也可能实行跨国犯罪。但无论它是否实行跨国犯罪,都是跨国有组 织犯罪集团。

综合上述两种情况,我们认为,所谓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是指实施跨国犯罪的有组 织犯罪集团或者其组织跨越一个以上国家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跨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模式并不是固定的和单一的。在组织 规模、形式以及内部结构等方面各不相同。有的跨国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严密,如玛菲 亚、地狱天使;有的则是灵活多变的网络,如尼日利亚犯罪组织。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 在犯罪种类、结盟机制、活动范围、地理范围、与原籍国和驻在国权力结构的关系、以 及为了促进犯罪活动和保护自己对抗政府而采取的种种手段方面都不尽相同。“不应当 将跨国有组织犯罪认定为仅仅是由意大利黑手党、俄罗斯有组织犯罪集团、华人三合会 、日本野寇崽、哥伦比亚犯罪集团或尼日利亚联网分子等组织所进行的非法活动。也许 这些犯罪集团构成了势力最大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组织,但它们远远没有垄断这种活 动。同样,不应当将注意力仅仅集中在贩毒、贩运人口或盗窃商品和非法收益洗钱等传 统活动上。跨国犯罪很可能会超越这些传统活动,而具有更加复杂的特点。例如,它可 以与企业的不轨行为以及有时候与政府的不轨行为相结合。合法生产的商品非法销售时 就出现这种情况,例如走私核材料、军火、制药产品、烟酒、食品等等。当与一国的受 贿政客串通,支持非法销售在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而这些政客的所在国又正式禁止这 种商品时,也发生这类情况。跨国有组织犯罪包括偷税漏税、伪造服装和电子设备、欺 诈国际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进行不公平的竞争、工业间谍、进出口受保护的动植物、 贩运艺术品和非法倾泄有毒工业废物。它还不仅涉及恐怖主义集团或组织的非法活动, 而且涉及违反国际社会对一些国家施加的制裁和禁运规定,并包括以战争和种族灭绝形 式对一个国家进行的侵略行为。大多数跨国犯罪活动都伴有非法活动,例如贿赂政府官 员为其作案和隐瞒提供方便,通过银行或海外机构进行洗钱活动。最后一个关切是跨国 有组织犯罪的作案者愿意并能够在必要时为追求其利益而使用暴力”。[5]

但是,应当强调指出,并非进行跨国犯罪活动的都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其他组织 或个人(或个人的联合)也可能实施跨国犯罪,但它们不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6]因 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是成立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必要前提。只有有组织犯罪集团实行跨 国犯罪才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集团与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区别在于: 是否实施了跨国犯罪或者是否在一个以上国家建立自己的组织。

在中国,所谓跨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实施跨国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其 组织跨越一个以上国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与跨国黑社会组织的区 别在于:是否实施了跨国犯罪或者是否在一个以上国家建立自己的组织。

收稿日期:2003-09-01

标签:;  ;  ;  ;  

论黑社会组织的三种基本形式_黑社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