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公民社会:理论模式与研究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框架论文,理论论文,模式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06)02-0025-10
近年来英语世界大为关注全球公民社会。从学术界到政界甚至商界,许多人谈论这一概念以及从事相关研究,这反过来又使得全球公民社会作为一个包容性极强的新术语,很快就在全球范围内流行起来了。从学术研究上看,世纪之交的全球公民社会研究已步入成熟,研究涉及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经济、社会学、政治学以及政治哲学等多个学科,研究方法已经从实证考察延及规范性分析;相应的研究成果也较为丰硕,尤其是新世纪以来,一些有影响力的著作和论文相继问世,比如卡尔多等人出版的四部《全球公民社会年鉴》、卡尔多所著的《全球公民社会:对战争的回答》以及基恩的著作《全球公民社会?》,这些著述不仅提供了全球公民社会的生动画卷,更提出了对这一概念做出批判性思考的必要性。
近两三年,国内学术界开始关注全球公民社会理论,部分学者对这一领域进行探索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相对于西方十多年的研究积累,无论是在对现实的认识上还是在理论建树上,我们都处于起步阶段。本文拟从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全球公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全球公民社会的理论模式、全球公民社会的规范性分析框架以及我国的全球公民社会研究等五个方面对这一领域的研究现状作出述评,以有利于研究的深入开展。
一、什么是全球公民社会
艾丽斯·勃丁于1988年在《建立一种全球公民文化》一书中使用了“全球公民文化”(Global civil culture)一词。虽然并非“全球公民社会”这一词汇本身,但因前者准确地描绘了该领域的特征① 而被认为是最早论及“全球公民社会”的学者。(Elise Boulding,1988)1990年和1991年,奥各德(M.Ougaurd)和海登(R.Tandon)等人分别使用过“公民社会的国际化”(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ivil society)和“国际公民社会”的概念(international civil society)。随后,史蒂芬·吉尔首次使用了“全球公民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一词。(Stephen Gill,1991)1992年,让尼·利普舒兹尝试着界定了这一概念。②(R.D.Lipschutz,1992)
目前在西方,全球公民社会一词已被广泛运用。许多学者和实践工作者使用这一概念来描述或分析在较大范围内影响全球事务和全球秩序的公民组织和公民活动领域。(如Lipschutz,1996、2000; Helmut Anheier et al.,2001、2005; Marlies Glasius et al.,2002; Mary Kaldor et al.,2003; Mary Kaldor,2003; John Kean,2003; Giden Baker and Bavid Chandler,2005; Rupert Taylor,2004; Bavid Chandler,2004等)。也有部分学者使用Cosmopolitan civil society(CCS)、World civil society(WCS)、Transnational civil society(TCS)和International civil society(ICS)等概念来表达基本相似的范畴。(Richard Youngs,2004; Alejandro Colás,2002; Ann Florini,2003)并且在相关著作中,存在较为普遍的替代使用现象,比如理查德·扬(Richard Youngs)就在同一本著作中交换使用CCS、TCS和GCS的概念。而TCS和GCS的替代使用就更为常见。但有学者反对用“跨国的”、“世界的”等带有国家中心主义色彩的词语,认为只有使用“全球的”才能最准确地表达全球公民社会的时代性和全球价值内涵。(Helmut Anheier et al.,2001:16-17)另有学者认为公民社会还没有真正成为全球的,用ICS来描述现状可能更为准确。(Ray Kiely,2005)奥那弗(Onuf)则指出,应该用Late modern civil society一词来取代GCS的使用,因为前者更能描述和分析当前走向全球的公民社会的后现代主义特征。(Onuf,2005)
在相应的中文译著中,GCS一般被翻译为“全球公民社会”(戴维·赫尔德,2003,2004,2005;星野昭吉,2004;萨拉蒙,2002),有时也被译为“全球市民社会”(如戴维·赫尔德、安东尼·麦克格鲁,2004:152;玛格丽特·E.凯克、凯瑟琳·辛金克,2005:37)而CCS、WCS、TCS和ICS对照的中译名词则分别为世界性的公民社会、世界公民社会、跨国公民社会和国际公民社会,或者将公民社会替换为市民社会。目前,国内已有学者对“全球公民社会”、“全球市民社会”、“全球民间社会”等概念之间的细微差别作了厘清,认为全球公民社会能较好的反映公民活动的“权利”性而非经济性或民间性特征。(郁建兴、周俊,2005)
概念表达形式的多样性间接反映了学界在“全球公民社会是什么”这个基本问题上的理解差异。在萨拉蒙于2002年写作出版的《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组织的视角》一书中,他所讨论的还是民族国家内部的非政府组织(NGOs),而非跨超国界活动的非政府组织(INGOs)。在该书的理解中,全球公民社会实质上是“全球性”的公民社会。然而,在更多学者的理解中,全球公民社会不仅是指活跃于各主权国家内部的公民社会组织及活动,它更是指跨国家边界活动着的超国家性的公民行为。比如,基恩曾经说过:“全球公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之间没有界限。”(John Keane,2003:27)当然,他在著作《全球公民社会?》中所着力讨论的仍是一种在当代发展起来的现象:快速增长的、极厚密的超国家网络、非政府行为。而其他学者,如卡尔多(Kaldor)、贝克尔(Baker)、安海尔(Anheier)、赫尔德(Held)、星野昭吉、泰勒(Taylor)、坎德勒(Chandler)、扬等则较少讨论主权国家内部的公民社会之于全球公民社会的意义,他们的关注点集中于跨国性的或超越主权国家的公民社会,主要聚焦于跨国非政府组织、跨国倡议网络、跨国社会论坛、跨国社会运动等组织与行为。
具体地,修尔特从实质性要件上来讨论全球公民社会是什么的问题。他认为,全球公民社会的存在以跨国议题、跨国交流、跨国组织和跨国团结为条件,但并不需要四个条件同时具备,只需具备1个或1个以上的条件就可以认为全球公民社会是存在的。(Jan Aart Scholte,2003:180-182)。卡尔多将全球公民社会看作个体得以影响国家内外决策的过程,其活动主体是全球政治中的非国家行为者:全球社会运动、国际非政府组织、超国家的倡议网络、公民社会组织、全球的公共政策网络。(Kaldor,2003:79)《全球公民社会年鉴2003》则修正年鉴2001年中对全球公民社会所作的“一种正在出现的全球的公民行为和联系的现实”的定义,进一步将它理解为“一个思想、价值、组织、网络和个体的领域,它首先外在于家庭、市场和国家的制度化复合体,还超越了民族社会、政治和经济的界限……全球公民社会是关于人民、组织及他们所代表的价值和思想,但首要的区别是,他们至少部分地是置于一些超越国家的地区,而非被民族国家或地方社会所局限或限制。”(Kaldor et al.,2003:3-4)。星野昭吉从世界政治的角度来理解全球公民社会,认为“它是世界范围内为人类共同幸福而展开的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种相互关系与斗争的舞台;它是为以实现处于沉默之中的人们以及集团基本人权为宗旨的社会;它是把个别的民主主义斗争于更高的普遍人权志向相结合的过程……无论怎么看,全球公民社会都是一种与国际体系权力建构的支配相对抗的、反权力的自主权力建构。也就是说,今天在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维护市民社会是很困难的,这就需要在市民社会之间结成的广泛关系基础上建立有法的保证的国际支配。”全球公民社会是由超国家社会运动、非政府组织和市民组成的,它们与其他主体一起构成了世界政治的行为体。(星野昭吉,2004:305-306、307)由此,全球公民社会获得了与国家和国际体系权力相对立的属性,它旨在绕过国家权力实现自主的治理。
修尔特、卡尔多、安海尔、星野昭吉等人初步界定了全球公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即它的全球性或跨国性、非政府性和非市场性,这代表了西方大部分学者的意见,可以说是对这一概念的主导性定义。
但是仍然存在有较大影响的不同认识。比如,韦普纳(Wapner)反对将市场排除在全球公民社会之外。韦普纳将全球市民社会定义为“处于国家之下、个人之上,但又自发地组织起来跨越国家边界的领域”。非政府组织是全球公民社会的主要构成部分,以不受国家疆界的限制为划分标准,它包括几乎所有跨国运作的组织,从国际科学团体到跨国公司到所有其他跨越边界活动的自愿性协会;其中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全球市场是全球公民社会运作的重要经济基础。(俞可平主编,2004:181、190-192)基恩也持与韦普纳相同的意见,认为“社会—经济权力的混战和冲突在全球公民社会内部有规则地进行着。”(Keane,2003:16)
对全球公民社会作统一的定义是困难的。有学者认为,事实上并没有必要探讨全球公民社会的确切概念。对许多评论人员来说,定义并不是最重要的,因为全球公民社会吸引人的地方不是因为它的经验力量,它对现存国际关系的影响,而是因为它的规范和道德涵义。即使是争辩全球公民社会并不存在的人也不反对用这一词汇来强调一个积极的规范的目标或理想。因此,对我们而言,更重要的是理解全球公民社会的主要方面,比如它对政治共同体的影响,对人的行为的强调以及对民主的影响。(Chandler,2004)
二、全球公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
弗洛里尼(Florini)认为,尽管18和19世纪的公民社会主要是国内的,但是有一些仍然有跨国的联系。早在苏格兰启蒙运动之前,传教士和僧侣们就创造了几个世纪的跨国交往的网络,但是之前从来没有人想到过要给这样的行为贴上标签。宗教的联系为第一次现代的跨国政策运动——19世纪的废奴运动,提供了动力。在1839年成立的由18世纪活动于各国的反奴隶制组织结合而成的“英国和国外反奴隶制社会”(the British and Foreigh Anti-Slavery Society),可以看作是19和20世纪充满活力的跨国公民社会(TCS)的开端。(Florini 2003)。因此,继反奴运动之后的以国际红十字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为代表的跨国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发生于19和20世纪的以西方为主要活动场所的社会运动、东西方的跨界交流活动、迅速增长的国际或区域社会论坛活动都是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和表现形式。
但是,更多的学者不愿意将全球公民社会的历史追溯得过于久远。《全球公民社会年鉴2003》一书强调全球公民社会过去五十年的历史。(Kaldor et al.,2003:15)该书认为,全球性的社会运动从1960年代开始不断促进全球公民社会的成长。在1960年代有公民权利和反越战运动等,在1970年代有环境运动和妇女运动等,在1980年代有人权运动和和平运动等,在1990年代各种形式的运动都发展起来,21世纪之初,新形式的全球性和跨国性社会论坛也兴起了。但是该书主编之一卡尔多在自己的著作中却指出,虽然早在19世纪就存在跨国性的组织,并且这种跨国交往的传统在两次大战和冷战时期都没有真正停止过,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公民社会的产生却应该是冷战结束之后的事情。因为冷战的结束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化过程开始了,而且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开放逐渐形成了,这两个条件才使得普遍性的全球交往成为可能。(Kaldor,2003)。麦克尔·肯尼和兰道·日尔曼也赞同卡尔多对于冷战结束前东西方的和平运动点燃了全球公民社会的星星之火的判断,强调冷战结束之于全球公民社会的重要意义。(Randall D.Germain、Michael Kenny,2005:5)。
也有学者将全球公民社会的诞生看作更晚近的事情。罗纳尔多·蒙克(Ronaldo Munch)指出,全球公民社会诞生于1992年的里约地球峰会(the Rio Earth Summit of 1992)。里约的平行的NGOs论坛或替代性的峰会在媒体影响上显然是独一无二的。对许多人来说,它代表了能够网络化的、有发展策略的、甚至对全球治理有影响的全球公民社会真正出现了。在其后召开的北京世界妇女大会(the 1995 Beijing Conference on Women)和同一年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社会发展大会(the Copenhagen Social Development Comference)中,非政府组织的行动证明了这一看法。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报告提出联合国应该重视全球公民社会在全球善治中的作用,报告将全球公民社会主体定位于NGOs,将它的作用定位于咨询。至此,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才广为人知。(Rupert Taylor ed.2004:13-14)
从当前对全球公民社会的研究文献来看,绝大多数学者虽然承认跨国联系的长远性,但更主张将全球公民社会看作一个新名词,它区别于早期的由中央的组织机构统一控制的跨国忠诚、殖民主义和革命运动,(Michael G..Schechter,1999:69)代表着普遍的、广泛的和有影响力的全球公民联系。事实上,绝大多数著述所考察的也主要是全球公民社会在1990代的经验。
具体来看,大多数学者将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作为全球公民社会发展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核心内容;比如伦敦经济政治学院全球治理研究中心和公民社会研究中心正在从事有关非政府组织的长期研究项目“全球公民社会研究”,他们已通过年鉴的方式连续4年提供了国际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总体状况和基础数据。(Global Civil Society 2001、2002、2003、2004\2005)另外,国际社团联合会(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UIA)也提供了国际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基础性数据。这些数据表明,国际非政府组织在1990年以后获得了最快速的发展。1990至1998年间,国际组织以平均每年净增2,500个的速度扩张。到2002年底,各种国际组织多达55,258个,约87.2%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其中惯常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有6,398个,约占总数的13.5%。(UIA 1998-1999:1759-60;2002-2003:1853)各种资料表明,正是迅速发展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及其影响,使越来越多的人感受到了全球公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
另外有一些学者主要关注作为“自下的全球化”的全球公民社会形式。(Falk,1995、1998、1999、2000; Grugel,2003; Clark,2003; Brecher、Costello、Smith,2000)“自下的全球化”针对由国家和资本主导的、由精英实施的“自上的全球化”,它所挑战的是全球资本的权威,意欲通过发展草根民主来建设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替代方案。因此,反全球化运动及与之相关的人权运动、绿色运动、女权运动等跨国社会运动是其主要组织部分。跨国社会运动的存在同样是久远的,但是90年代以来的发展尤其引人注目,尤其是世纪之交世界性的反全球化运动的出现,体现出了社会运动前所未有的深度。研究者们一般认为,大规模全球性的反全球化运动始于1999年11月发生在西雅图的示威游行。此次运动极大鼓舞了全世界数以百万计的人挑战新自由主义的信心,之后,诸多的示威行动涌现出来,矛头直接指向各种国际会议。(阿列克斯·卡利尼科斯,2005:4-5)2001年9·11事件后,由于世界形势的复杂性,反全球化运动开始降温,并逐渐转向全球正义运动,与此同时,一种新的反全球化和全球正义运动的形式出现了,即全球性或区域性的社会论坛。从2001年开始,世界社会论坛(World Social forums)每年召开一次,2002至2004年,区域性社会论坛(Regional social forums)召开了12次,主题性社会论坛(Thematic social forums)召开了8次。(Kaldor et al.,2003:22)
三、全球公民社会的理论模式
目前西方学术界对全球公民社会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领域:(1)具体问题领域的研究。在研究全球公民社会时主要探讨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社会运动、跨国公共领域的活动及影响。(如Daniel Feakes,2001;萨拉蒙,2002)(2)从全球化和全球治理的角度进行研究。主要关注全球公民社会的各组成部分在反抗全球不公正过程的表现及作用,以及全球公民社会之于全球治理的作用和意义。(如Lipschutz Ronnie D.and Judith Mayer,1996; Paul Wapner,1996; Richard Falk,1995; Oran R.Young eds.,1997; Peter Waterman,2001; Jachie Smith et al.,1997; Robin Cohen and Shirin Rai,2000)(3)从国际关系的角度进行研究。主要探讨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发展如何挑战当前的国际关系及国际关系理论,以及在全球公民社会的影响下,国际关系实践及理论的走向问题。(如,David Chandler,2004; Alejandro Colás,2002)(4)从政治学和政治哲学的角度进行研究。主要考察全球公民社会概念的形成和扩展,它对现实民族国家和国际政治的影响,对传统政治概念的挑战,以及与未来的全球秩序之间的关系。(Kaldor,2003; Kean,2003; Giden Baker,2002; Giden Baker and David Chandler,2005; Rupert Taylor,2004; David Chandler2004; Richard Youngs,2004; Florini,2003; Jan Aart Scholte,2003)当然,在通常的研究中,这四个领域是交叉存在的。
在方法论上,对全球公民社会的研究可以分为描述性研究、规范性研究和分析性研究三大类,其中分析性研究是贯穿于描述性与规范性研究之中的,与前两者不可分离。从西方的著述来看,大多数著述偏向于用描述性方法和分析性方法探讨全球公民社会对现实政治的影响,尤其关注个案;而采用规范的方法研究“全球公民社会是好的还是坏的以及为什么、理想的全球公民社会是什么和何以可能”等问题的著述并不多见。
具体到全球公民社会的理论模式上,卡尔多等人曾提出全球公民社会的四种表现类型,可以看作对应的理论研究范式。(1)新公共管理的类型。公民社会被看作是加强国家和国际政府组织决策的辅助者,这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中已是福利政策的一个部分。新公共管理的类型质疑国家在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能力,认为非政府组织具有效率上的优先性。在这种分析类型中,全球公民社会的主要行为者就是专业性的组织,即NGOs及INGOs。根据许多学者的研究,1990年代NGO和INGO增长最快的领域正是服务提供的领域。该分析方法体现了在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寻找平衡点的思想,体现了20世纪末期西方社会的政治发展动向。(2)合作主义的类型。合作主义体现了企业不断进入地方的和全球的公民社会,NGO及IGNO与企业的合作不断增加的现状。合作主义扩展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使国家没能解决的广泛的社会问题获得了合作解决的可能性。(3)社会资本或自组织的类型。这种思想认为互惠规则根植于公民结社的跨国网络,因此,最重要的是在跨国共同体中通过跨边界的自组织创造社会和谐。参与自愿组织、社会运动都将为在思想相似的个体中建设信任创造更大的机会,而这也将扩展到政治和企业领域。该思想强调公民社会创造资本,社会资本既有利于社会也有利于经济发展;而跨国社会资本则既有利于政治稳定也有利于国际事务的处理。(4)激进主义的类型。这种类型的主要行为者是社会运动、跨国公民网络和社会论坛。它们是不满、挑战和革新的源泉,是政府和公司部门的反对力量;它们履行监督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功能,使市场和国家处于检查之中;它们促进并反映了分化、多元主义和现代社会的流动性。
在四种类型中,前两种类型集中反映了“自上的全球化”的研究视角,它们主导了全球公民社会近十年的研究,并且提供了全球公民社会研究的基本构架;而后两种类型则代表了“自下的全球化”的视角,它们在近年来影响甚大,希望为全球公民社会提供动员的力量和议程设置的成份。(Kaldor et al.,2003:8-10)
然而,约翰·伊德和达伦·拜恩却认为,在近年来众多的对全球公民社会的研究中,领导性的理论是理查德·福克开创的传统。在一系列的重要出版物中,福克及其同事勾画了“自下的全球化”的构架,形成了全球公民社会研究的激进民主主义的传统。(John Eade、Darren J.O' Byrne,2005; 同时参见Falk,1995、1998、1999、2000; Brecher、Brown Childs、Cutler1,993; Brecher,Costello、Smith,2000)根据贝克尔(2002)的理解,福克确实代表着全球公民社会的一种主要研究模式,他称之为草根民主模式。该民主模式的代表人除了福克以外,还有韦普纳和沃尔克等人。(Walker,1994; Wapner,1996)草根民主关注初生的全球公民社会本身,关注“自下”的世界民主的可能性,通过超国家运作的社会运动,如人权、环境运动进行道德呼吁。这种全球公民社会的模式主要关注外在于国家和国际法的政治行动方式及组织运作方式。并且,这种模式对以赫尔德为代表的“世界主义民主”提出了疑问。在赫尔德的理论中,全球公民社会并不是世界主义民主的必要构成条件,全球民主治理离开公民社会同样能够形成。因而,世界主义民主是一种从全球政治的完全倒退,其证明就在于它追求一种非双层的公民身份,追求一种作为人这一物种的道德义务。这种追求的内涵是政治中心主义的。尽管赫尔德等人想超越国家主权,但在其理论中,国家仍是实现其建议的唯一行动者。因为他们的理想秩序的建立依赖于政治共同体建立一个联合的规则体系。而沃尔克则认为,对政治作非国家主义的定义才是全球公民社会兴起的原因。全球公民社会是一种超越主权国家的政治生活。福克认为,GCS是“自下的全球化”,而非由世界性的规范网络(由资本——新自由主义控制,由精英实施的)主导的“自上的全球化”。与世界主义民主强调全球自由民主的法制框架不同,草根世界民主更强调全球伦理的确立。
贝克尔还归纳了与草根主义相并列的另外两种全球公民社会的研究模式。第一种即草根民主所批判的世界主义民主模式。该模式认为公民社会提供了一种公共领域,这为全球治理中的主权分散提供了基础,产生了对治理所需要的制度化权力的批判资源,在地方水平上为志愿组织提供了机会。在世界主义民主模式中,公民社会非自愿的受制于世界主义民主法的广泛框架,该民主法限制了在国家和公民组织中个人和集体行为的方式和范围。为使该法具有合法性和权威,世界性的主权组织只是需要的,同时受制于法,尤其受制于主权分散原则,同时保证一批有代表性的全球组织的存在。因此,世界主义民主的形成需要民主的双边进程(国家和公民社会的)。该模式视全球公民社会为民主的全球治理的机构之一,它既是主体也是客体。世界主义民主不改变当前的国际组织,全球公民社会参与决策,只是建议而非执行。因此,世界主义民主模式并没有将全球公民社会看作后主权时代的积极行为者。第三种全球公民社会的模式是新葛兰西主义理论,其代表人物是罗伯特·考克斯(Robert Cox,1983、1999)新葛兰西主义理论认为全球公民社会是一种全球权力的结合,它既是全球资本霸权体系,同时也是反霸权的场所。因为资本霸权正在全球化,因此必须使公民社会的联合全球化。全球公民社会的目标是全球行动有效地挑战和重构国家系统的权威。
另有学者将全球公民社会的研究阵营划分为自由民主的和激进民主主义的两大类,其中上文提到的草根主义和新葛兰西主义都属于后者,除此之外,还包括认为全球公民社会代表一种激进的、解放政治的卡尔多、认为全球公民社会意味着民主的未来的基恩、以及认为全球公民社会代表一种全球伦理可能性的克拉克等人。而主张世界主义民主的赫尔德及集中于NGO研究的萨拉蒙等人则更倾向于用一种自由民主的政治观点来分析全球公民社会。(Ronaldo Munck,2004)
四、全球公民社会的规范性研究框架
全球公民社会的实践和理论之所以在世纪末引起广泛关注,最关键的原因在于它的存在和发展意味着必须对传统的政治概念作出再思考。对此,几乎所有的研究文献,包括针对具体问题领域的论著,都作出了自己的回答。比如,贝克尔和坎德勒认为,全球公民社会所代表的无非是对未来世界政治的勾画,其中国家不再独占主权的位置,而这种地位是欧洲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The Treaty of Westphalia in Europe,1648)赋予的,随后在全球得到实现。因此,全球公民社会正在变革着我们对传统主权及相关概念的认识。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研究者们尤其关注两大问题,一是全球公民社会所造成的民族国家的“公民身份”与新的道德和政治共同体身份之间的断裂,二是将全球公民行动者看作世界伦理行动的来源及其与作为激进政治变革的策略性基础的传统国家政治之间的断裂。(Gideon Baker and David Chandler,2005:1-3)
贝克尔等归纳出的全球公民社会规范研究的主题获得了普遍的认可。Randall(2005)在相似的意义上指出,全球公民社会的规范性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领域:一是全球公民社会对政治共同体的影响;二是它与公民身份的关系;三是作为权力关系、不平等和关键的社会斗争展开的场所,全球公民社会所具有的意义。这三个领域研究的落脚点是:全球公民社会如何改变着全球秩序?广泛的研究资料表明,全球公民社会与主权国家的关系及对政治概念影响、全球公民社会与全球公民身份及全球伦理的关系、全球公民社会之于全球民主秩序的意义正是近十年来这一研究领域的主题词。
(1)全球公民社会与主权国家的关系及对政治概念的影响。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散见于全球公民社会的各种研究范式。比如卡尔多分析了冷战后兴起的全球公民社会开创了超越主权国家活动的空间;基恩将全球公民社会定义为跨越边界的自组织活动;利普舒兹和福格(Fogel)认为国际规制领域私人权威正在出现,而全球公民社会是私人权威的一大拥有者;(Lipschutz and Cathleen Fogel,2002)罗西瑙等人看到以全球公民社会为核心的非国家行为体对国家主权的挑战等等,并据此提出了“无政府的治理”这一新概念等等。(罗西瑙,2001、2004)从总体上看,认为全球公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削弱或限制了国家主权、挑战着主权国家的内外治理能力的观点在全球公民社会研究中占据主流。并且,一些学者将这种认识稍作拓展,得出了全球公民社会正在履行去政治化功能的结论。比如,哈特和内格里(2003)认为,全球公民社会代表着一种对民族国家政治的进步转换。坎德勒(2004)提出,全球公民社会进入国际关系领域代表着一种原先被国际关系所抛弃的道德概念重新返回了,政治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必须重新定位;卡尔多(2003)认为,全球公民社会是实现政治解放的领域,其中个体的权利将获得真正的实现。
与这些乐观主义者相比,一些学者在对待全球公民社会与主权国家和政治的问题上较为慎重。比如,在全球治理理论者对主权国家的分析中,他们也强调国家在当前形势下的变化,但对主权和政治持一种积极和肯定的态度,未曾动摇过主权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以非政府组织为研究主题的学者们也从一系列数据中看到了非政府组织对主权国家的强大依赖性。
弗洛里尼总结说,在对待国家的态度上存在两个极端,一种态度认为在全球化进程中主权国家的地位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它的权力仍是主导性的和绝对的;另一种态度认为在全球化进程中主权国家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变化,它的权威正在被削弱。这两种观点都不尽合理,我们所应认识的是,“统治了几个世纪的国家系统既不是庄严地命定的,也不会轻易被消除。但是,它正在变化,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与跨国公民社会(TCS)相关”。(Florini,2001:29-30)
(2)全球公民社会与公民身份、全球伦理的关系。对公民身份和全球伦理的讨论是在全球化和全球治理的浪潮中复兴的。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被提出,这一讨论的空间获得了空前的拓展。(Nigel Dower、John Williams edt,2002; Rajeev Bhargava and Helmut Reifield ed.,2005; Heater and Derek Benjamin,2002; Richard Münch,2001)一般认为,公民身份与现代的民族国家相对应,而全球公民身份则与后现代的全球公民社会相对应,公民身份的变化所挑战的是主权国家的概念。许多学者认为,公民身份是一种主观的政治建构的结果,它基于多种不同的作用和界定。(Darren J.O' Byren,2003;格罗斯,2003)因此,在全球化进程中,建构一种全球公民身份是可能的,它并不必要排除传统的地方的和国家的身份认同,可以采取复合认同的形式(赫尔德,2004:22-23),或者建立一种新形式的文化意义上的认同(与政治认同并不冲突)。与此相对应,全球伦理的实现也不再是一个神话。克拉克认为,全球公民运动现在正在经历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即伦理全球化的阶段。日益全球化的公民行动需要全球伦理作为指导,以克服内在的局限性和张力,同时,全球公民行动也是推动伦理全球化的重要力量。(Clark,2001:18)道尔(Dower)(2002)在讨论全球伦理和全球公民身份问题时,以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全球社会运动作为已出现的全球公民行为的实例,在分析全球伦理可能实现的基础时,尤其重视全球公民社会的意义。
(3)全球公民社会与全球民主秩序的关系。许多学者重视全球公民社会的讨论,是因为他们相信这种新型的社会结合方式能够弥补民族国家内部和国际领域中存在的民主赤字。比如,吉登斯和哈贝马斯都认为世界性的公民社会将承接民族国家向上转移的许多功能;赫尔德对民主的全球治理充满热望,为实现这一目标,他高度重视全球公民社会的建设。不但如此,一些学者还将全球公民社会看作是建设一种新型的全球民主秩序的希望所在。他指出,非政府组织一方面燃起了草根民主的希望,一方面,它们又将自己与国际民主相联。国际非政府组织不单纯关注持久的人权运动,它们更多的以保证国际规制内关系的民主化为目标,它们通常将目标自我定义为:提高利益相关者的声音。它们宣称自己远非被国内民主所鼓舞,而是为在国际规制中实现“世界主义民主”的要求所激励。(Youngs,2004:161、162)
从总体上看,对全球公民社会与全球民主秩序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对全球公民社会与民主的全球治理之间关系的研究。赫尔德等人主要从全球治理和“世界主义民主”的角度来讨论全球公民社会,将全球公民社会纳入全球治理和“世界主义民主”的体系。罗西瑙提出了“没有政府的治理”概念,强调加强社会力量的建设将极大推进全球秩序的民主化。哈特和内格里则提出了“帝国”理论,认为全球公民社会的作用正在于它是帝国民主制借以实现的载体,与其他的力量一起共同支撑着帝国主权。(赫尔德,2003;罗西瑙,2001;哈特和内格里,2003)修尔特进一步探讨了跨国公民社会(TCS)与全球治理的输入合法性——责任性之间的关系,并指出了跨国公民社会在提高全球治理责任性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Jan Aart Scholte,2005)二是对草根民主或“自下的全球化”的研究。韦普纳结合案例研究提出了“世界公民政治”的概念;福克将针对资本主导的全球化的反对运动称为“自下的全球化”,认为它代表着一种草根民主的希望;克拉克提出了“伦理的全球化”的概念,认为它是一个由全球公民运动推动的过程。三是对全球公共领域的研究。马登使用阿伦特和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概念来分析全球化进程中的全球公民领域的建构,他指出,全球公民社会扩展了政治参与的概念,创造了公共领域的新形式。(Peter Marden,2003)南兹和史蒂弗克提出,全球治理的合法性最终要建立在一个适当的公共领域的基础之上,有组织的公民社会在创造公共领域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Patrizia Nanz and Jens Steffek,2005)
在上述各方面的研究中,许多学者看到了全球公民社会自身的民主化问题并且积极面对这一问题。全球公民社会内部组织和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性和透明性需要迫切提高是一个基本共识。比如,弗洛里尼认为,跨国公民社会或国际公民社会(TCS\ICS)代表着全球的未来,但它要超越单纯倡议者的形象,就必须是负责任的,而首要的是增加透明性。(Florini,2001:29; 2003:142)劳伦斯·汉密尔顿则进一步指出,必须追问公民社会中的各种需求是如何形成的。他认为,特定的体制造就了特别的需要,因此,民主化的第一任务是重建需要和权利体系。(Lawrence Hamilton,2003)
五、当前我国学术界的全球公民社会研究
在汉语著述中,以“全球公民社会”或“全球市民社会”为题名或关键词的文章有杨友孙和胡淑慧(2002)的《全球化与全球市民社会的兴起》、胡学雷(2002)的《全球市民社会与国家:一种功能分析》;刘贞晔的《国际政治视野中的全球市民社会——概念、特征和主要活动内容》(2002)、蔡拓和刘贞晔《全球市民社会与当代国际关系(上、下)》(2002、2003)、何增科(2003)的《全球公民社会引论》、袁祖社(2004)的《“全球公民社会”的生成及文化意义》、庞金友(2003)的《希望还是偶像:全球化视野中的公民社会与民主化》,以及郁建兴、周俊(2005)的《全球公民社会——一个概念性考察》等。另外,蔡拓(2004a、2004b)等人在全球治理的研究文章中也论及了全球公民社会。
其中,杨友孙和胡淑慧的文章指出,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政治民主化、全球市民社会的兴起是全球化的三个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胡学雷的文章认为,国家在市民社会、国家和国际社会三个层次上均对“全球市民社会”起着制约作用。刘贞晔的文章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考察全球市民社会,文章提出,以非政府组织为主要活动主体、公益政治性、网络化和公共行动领域是全球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全球市民社会对推动国际政治朝着整体化、民主化的方向发展及赋予国际政治以伦理价值约束具有重要作用。何增科的文章考察了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原因,全球公民社会的主要活动、资金来源、组织结构和治理方式及其在促进治理、善治和全球民主治理中的作用,还就全球公民社会的局限性和制约因素作了简要的分析。郁建兴等的文章考察了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性特征,分析了全球公民社会与公民社会、全球公民社会与主权国家、全球公民社会与民主的关系。作者认为全球公民社会是新形势下“全球化”与“公民社会”的结合,是区别于公民社会的全新概念;全球公民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依存于主权国家,另一方面它又不断地挑战着主权国家的概念;它既是全球治理的重要推动力,也是全球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它蕴含着建立超越主权国家的全球民主秩序的希望,也存在着强化全球不平等的可能性。
从研究现状来看,虽然我国已有学者分别从国际关系、政治学和政治哲学的角度关注全球公民社会,但在总体上,这一领域的研究力量还比较薄弱,成果不足,与西方的研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六、结语
在过去的十几年间,英语世界学者对全球公民社会的讨论已经由浅入深,达到了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但是,正如弗洛里尼在2001年指出的,在对世界范围内的公民社会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关注某一时期某一国的公民社会,或至多对公民社会进行跨国别的比较研究;很少有学者通过跨国公民社会网络的比较来分析这种跨国集体行动的力量和局限性,更少有学者通过更广泛范围内的事实和议题研究来探讨跨国公民社会应该做什么,它是否能够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在形塑我们的未来的决策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Florini,2001:30)正如我们在前文中所见,全球公民社会的规范性分析现在仍然比较薄弱,在全球公民社会与传统政治概念的关系、与未来全球秩序之间的关系问题上,虽然已有一些学者提出了看法,但远不充分。更为重要的是,虽然存在着学术上的争鸣,但西方学者对全球公民社会的规范性分析主要还是在自由民主的框架内作出来的,这对于深入理解全球公民社会之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意义无疑是一种阻碍。对全球公民社会的讨论应该可以放在一个更宏大的空间中来进行。
遗憾的是,我国学术界尚未承接起这种研究任务。我们对全球公民社会的深入研究和反思性批判还没有展开。因此,基于全球公民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实,在借鉴和反思西方现有理论的前提下,展开与西方学者的对话,进一步探讨全球公民社会与近代以来的政治传统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之于人类发展的重大意义,在目前是重要而且紧迫的任务。
注释:
①勃丁根据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内容,将全球公民社会在国际舞台上所扮演的角色概括为六个方面:游说政府、培育世界公民身份、新的关于国家的思想观念、北方了解南方的新方式、创造和维持信息渠道和作为对国家主义的一副解药。参见勃丁,1988:33-45。
②利普舒兹认为,“全球公民社会……是聚集于那些由当地行为者自觉进行的跨越边界空间的知识和行动网络建构,尽管他们(当地行为者)并不在那里(指跨越边界的空间)。”R.D.Lipschutz,199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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