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竞争:从比较优势到竞争优势_比较优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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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商主义以后,古典贸易理论(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的贸易理论)和新古典贸易理论(赫克歇尔—俄琳模型)在解释国际生产分工和贸易方面一直居于主流地位,主张不要政府干预的自由贸易政策,然而,自上个世纪“二战”以来,国际竞争的内容和特征发生了重大转变,政府在国际竞争中的角色日趋重要,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特征的大型跨国公司不断涌现,国际资源配置和竞争主体趋向于多元化,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产生的国际贸易新理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和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在解释这些新现象方面更具说服力。在我国国内,自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政府制订对外贸易政策的实践中,都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和加入WTO,我国建立在原有比较优势基础上的国家竞争优势面临着新的挑战,政府需要重新定位在国际竞争中的角色。为此,我国理论界近几年也围绕这个现实问题展开了讨论。本文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原有理论,从一个新的视角来探讨中国政府在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化过程中的角色定位问题。

一、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及我国理论界近年来的探讨

传统贸易理论是一种“比较优势论”,是国际贸易的理论基础。但从本质上看,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所强调的“比较优势”主要是一种外生的、静态的比较优势,其比较利益能否充分实现依赖于国内要素禀赋丰裕程度决定的商品的价格优势,认为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自由竞争的国际市场机制完全可以实现各国参与国际分工的利益,无需政府干预。新贸易理论,即兴起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和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以不完全竞争的现实为其研究的出发点,更加关注“规模经济”、“产品差异”等非价格因素的竞争。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把一国政府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内生化,从理论上肯定了一国政府参与国际竞争的意义。但是,由政府对外贸的直接干预可能引发的贸易战和保护主义,是该理论所面临的一个实践性难题。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同时产生的还有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该理论认为,“明星企业”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是国际竞争的主体和获得国家竞争优势的主要力量,国家竞争优势的根本源泉在于企业的创新机制,而非政府对国际贸易的直接干预,政府的作用是辅助性的。这种理论实际上是针对以美国为背景的发达国家提出的,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后起国家”的比较优势之一就是政府直接参与国际竞争,从而获得某方面的“后发竞争优势”。

以传统贸易理论为政策依据,我国在确定比较优势产业、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功,外贸出口一度高速增长,较充分地实现了参与国际分工的比较利益。然而,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出口贸易增长减缓,原有比较优势产业一方面面临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另一方面也面临新经济驱动下的升级问题。因此,我国理论界开始就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实践进行了反思。

1.“比较利益陷阱”的提出。洪银兴(1997)对中国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而进口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格局提出质疑,认为从长期来看即使能获得比较利益,也未必能保证产业具有国际竞争力,因为这种比较优势的实现完全依赖价格竞争,缺乏垄断优势。所以,一国单纯以要素禀赋来确定自己的国际贸易结构,就会掉入“比较利益的陷阱”,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静态化,从而很难升级。因此,中国应该依据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创造和引进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产业。

2.资源禀赋与比较优势。刘力(1999)则根据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和巴拉萨的外贸优势转移假说,认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首先立足于资源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对于来自外部的竞争压力,政府应予以适当保护;同时,创造条件,积累资本和技术,推动比较优势升级。

3.从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的转移。在向传统比较优势理论提出挑战的同时,很多学者如盛晓白(1998)等开始转向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并对其进行拓展。认为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优势并非只在于企业,还依赖于整个国家的创新机制,企业的创新能力需要国家多方面行为和政策的协调配合。

4.比较优势从来都是动态的,以国家力量扶持高新技术等战略性产业,推动比较优势升级。扬帆(2001)认为,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很难使现有比较优势升级。由于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国家的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新经济和全球化中的竞争主体不仅是企业,更重要的是国家,甚至是国家集团。所以,以国家力量支持大企业,尤其是那些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战略性企业和产业,以此来创造和发展比较优势。

应该说,这些观点代表了理论界对中国近年来比较优势状况的思考,他们都提出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即如何把静态的比较优势转化为动态的竞争优势。在政策主张上也趋于一致:都强调了政府在获得国家竞争优势方面的关键性作用,认为一国比较优势产业的选择除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外,更应该体现以国家战略为内容的政府意志。可是,现实中的“战略性”政策意味着政府可能对经济进行直接、过多干预,从而导致“政府失灵”和寻租行为;同时,在外部还可能招致其他国家的报复。

二、一种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国家竞争优势

历史和逻辑表明,完全竞争假设条件下的自由贸易政策不可能是最佳政策,无论是从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来看,在国际竞争中,尤其是在工业化进程初期,都存在着某种形式的国家直接干预。但是,如果将政府参与国际竞争仅仅界定为“保护”或者“直接干预”,如前所述,由于内部与外部多方面的因素,政府在促进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化过程中的行为效应是不确定的。原因在于传统的和新的贸易理论对于国际竞争内容的认识有局限,他们关注和论证的中心往往只限于微观的物质技术层次,重视物质效率,即单纯以企业或产业的技术效率作为国际竞争的全部内容,政府或者是国际竞争中无所作为的“守夜人”,或者直接参与到企业的国际竞争中去,缺乏本身独立的主体地位。我们认为,国家竞争优势并非仅仅依靠微观的、物质技术形态的竞争取得,企业或产业之间的竞争只构成了国际竞争的一个维度,另一层次的竞争是一种宏观层次的竞争形态,即代表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的政府之间的竞争。相对于微观形态的企业之间的物质、技术效率竞争而言,宏观形态的政府之间的竞争则表现为一种制度竞争,取得一种制度优势是这种竞争形态的中心,这两种竞争形态共同构成了国际竞争的内容。只有以这种完整形态的国际竞争为研究起点,才能更充分地说明国家竞争优势问题以及一国政府在国家竞争优势获取中的地位和行为特征。

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需要投入两类不同的资源:一类是具有“私人产品”特征的原材料、投资品和劳务,企业可以从要素市场上获得;一类是制度、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提供。(注:公共产品包括制度、基础设施等,本文只讨论与制度有关的内容。)在国内市场上,由于企业面对着与其竞争对手基本相同的制度环境,(注:这里只是一个假设,事实上,一国国内企业所面临的制度环境未必全部相同,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大国经济,由于政府等多方面的原因,不同的企业享受了不同的政策、制度待遇。)其竞争优势主要受第一类资源投入的约束。但是,当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范围展开竞争时,企业之间的竞争优势,不仅体现于第一类要素的不同,还体现为第二类资源投入的不同,即一国政府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微观主体所提供的制度及其相应的绩效与别国政府不同。正是这种差异,不但影响一国第一类要素的供给能力(后文有详细论述),而且还对企业的竞争行为及其绩效产生了不同的约束和激励。因此,国家竞争优势,一方面表现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而建立起来的技术效率优势;另一方面,更深层次的源泉在于政府是否能够提供一套有效约束与激励的制度体系。政府在国际竞争中的独立地位与角色,是通过参与国际制度竞争、建立制度优势来体现的。并且这种行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有加强的趋势。原因在于:首先,无论是诺思的国家理论,还是穆尔多克模型(1995),都指出了政府有利益动机,就是使自身收入最大化。这种国家目标的实现,不但依赖于一个完善而有效率的税收体系,更重要的是微观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收入的能力。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已表明,这种微观效率是以一定的制度尤其是产权制度的效率为前提的,而政府在制度创新方面的作用比个人或其他组织都重要;其次,一国政府面临着来自国内各利益集团和外部竞争者的压力。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各经济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都希望在一个高效率的制度环境中配置其所掌握的资源。因此,要素通过跨国流动可以进行制度选择,这种微观主体的制度选择行为将迫使一国政府寻求建立制度优势。从这种意义上说,外部的任何一种制度优势对于一国政府而言都意味着某种形式的竞争压力,政府领导集团的敏感度越高,对这种竞争压力的反应就越强烈,也就更愿意在国际竞争中赢得制度优势。

制度竞争,作为国际竞争的宏观形态,是各国政府直接相互竞争的表现形式。“既包括对密集国际贸易和大规模要素流动的被动反应,更为主要的是指为成功地竞争市场份额和国际可流动要素而对制度进行的预先调整。”(注: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经济秩序与公共政策》,中译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一种具有某方面优势的制度不仅可以通过减少经济运行中的交易费用和政治运行中的摩擦来降低一国的成本水平,使一国的生产函数曲线整体上移;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为市场中的微观主体提供一套有效率的激励与约束框架,从而在对外竞争中获得整体优势。从内涵来看,国际制度竞争有三重含义:其一是指参与国际竞争的主体,尤其是国家或区域之间选择规则或规则体系的竞争,竞争过程往往伴随着制度体系效率的提高,以制度优势促进社会资本积累,刺激物质资本、人力资本、技术等的投资形成,加强对参与国际竞争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创新激励,同时也形成相应的约束体系,规制经济主体的行为,减少经济运行中的摩擦成本,增强其竞争能力。我们称此为制度竞争的维度Ⅰ,一个国家在这方面获得的竞争力构成了制度优势Ⅰ;其二是指通过制度竞争形成制度优势,加强对全球可流动资源的吸引和利用,促进内部比较优势与外部资源的有效结合。我们称此为制度竞争的维度Ⅱ,一个国家在这方面获得的竞争力构成了制度优势Ⅱ;其三是指国家或区域在国际经济交易规则或共同规范建立的博弈过程中进行竞争,加强自身的谈判能力、影响力和适应能力,减少本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不确定性因素。我们称此为制度竞争的维度Ⅲ,一个国家在这方面获得的竞争力构成了制度优势Ⅲ。国际制度竞争的主体还可以是个人或组织,但政府的制度竞争是决定性的,是决定国家竞争优势的一个独立内生变量。

三、关于制度竞争的一些实证分析

按照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要素供给条件,尤其是经过投资形成的某些高级要素和专门要素,是一国产业获得长久国际竞争力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同时他也强调,拥有良好研究环境的国家,其竞争力也会提高;对国家而言,创造出生产要素的机制(mechanism)远比拥有生产要素的程度重要(波特,1990)。实际上,波特所说的“环境”“机制”应该是指制度而言,尤其是激励物质资本、技术资本、人力资本投资形成的产权制度。所以,从更为宏观的层次来考察,一个国家制度竞争的绩效直接决定了生产要素的可获得性,从深一层说,还直接决定了各种要素结合的方式及其效率。

首先,在要素供给的可获得性方面,制度优势Ⅰ是亚当·斯密和波特所强调的资源中“人造优势”(主要表现为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技术的积累与改进)的源泉。按照制度经济学观点,一种越能够激励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的充分界定的产权制度,就越能够在国际竞争中源源不断地创造出“人造优势”。一个国家在要素供给方面的“后天优势”(相对于自然资源禀赋优势而言)通常是一种特有制度激励下的产物。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等亚洲国家在1950-1980年所经历的经济起飞,主要得益于出口战略导向下的投资增长。其间,日本、韩国的出口额增长率分别为13.17%和26.09%,出口竞争力一度强劲。在这种经济起飞的背后,支持其投资(包括教育投资)高速增长的力量是制度(罗德瑞克,1999)。罗德瑞克(1999)通过一个回归模型分析发现,在东(南)亚诸国中,表现最出色的经济体所取得的成就大部分归功于良好的制度绩效(如公共管理、法制、产权等),而印尼和菲律宾的制度质量低劣是造成绩效不如人意的主要原因。同样,中国在两个不同时期1952-1978年期间和1978-1995年期间,由于改革提高了制度绩效,劳动生产率增长率由1.78%上升为4.74%,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率由-0.78%提高到2.23%(胡鞍钢,1999)。美国的一些传统支柱产业,如汽车制造业、钢铁业等的竞争力,在上个世纪80年代逐渐被日本和欧洲国家赶上并超过,在一些新兴产业领域也面临这些国家的强大竞争压力。然而,其后近二十年的竞争结果表明,美国不但提升了传统产业,而且还创造了新的竞争优势;不但保持了传统部门的市场份额,而且还在新经济领域获得了国家竞争优势。这主要受益于其国内人力资本和企业的微观创新活动。但从宏观角度看,经济主体的创新行为必须在某种制度的激励下才有可能发生。实际上,美国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在政府规制、金融制度、企业的产权制度、分配制度等诸多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创新,如以强化市场功能为目的的市场准入制度的调整,对现代金融体制的改造与重塑,机构投资者的兴起及创业投资的发展等,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促成了美国作为全球新经济发源地对知识、技术及人力资本所需的投资和积累。奥野—藤原认为美国的体制已经发展成为以制度为基础,事前的规则在决定事后的结果方面发挥了相对重要的作用(注:青木昌彦等:《政府在东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比较制度分析》,中译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其次,一国的制度优势Ⅱ可以吸引外部资源,尤其是高质量的外部资源,以弥补国内的要素供给缺口。由于FDI(对外直接投资)有助于提高一国企业的竞争力,并从整体上增强国家竞争优势,世界各国近年来竞相调整与FDI有关的规制制度,都在努力吸引FDI,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持续的制度竞争浪潮,以取得制度优势Ⅱ(如下表所示)。联合国贸发会议的一项研究成果也表明,1998-2000年间世界各国在流入FDI的吸引潜力排名中,排名最前的20个国家,其胜出的主要因素是制度等结构性因素(UNCTAD,2002)。中国在这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指出,在2001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大幅度下降51%的情况下,中国在2001年吸收外国直接投资46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5%,在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排名中由2000年的第九位升至第六位,继续居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吸引外资之首,并于2002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外资流入国。这和中国为吸引外资而专门进行的各种制度创新是分不开的,同时也显示了中国在制度竞争的维度Ⅱ方面所具有的国际竞争力。制度优势Ⅱ的建立可以推动已有要素禀赋和外来瓶颈要素结合,实现互补效应,从而推动静态比较优势向动态竞争优势转化,提升一个国家的比较优势。可以说,中国主要是凭借制度优势Ⅱ吸引了大规模的外来资本要素和技术要素,在发挥劳动要素禀赋丰裕的基础上,已开始逐渐形成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的比较优势。到2001年的时候,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出口总额中所占份额达50.1%,年度出口增加值已占中国出口增加值的81.2%,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中占81%(注:江小涓:《从加工组装向制造基地转变——外商在华投资进入新阶段》,《国际贸易》2002年第3期。)。

1991-2001年各国投资规制的变化

资料来源:http://WWW.unctad.wir

注:1.此处所说的规制包括与投资有关的法律、规章和政策等。

2.a、b表示较少有利于FDI的规制变化的数量。

最后,从各种要素的结合方式来看,企业是各种要素的结合点,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组织形态创新决定了要素结合的效率。一方面,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效益远远超过私人收益,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性质。有关研究结果表明,R&D开支的私人收益率平均为24%,社会收益率却达到66%。(注:张小蒂等:《技术创新、政府干预与竞争优势》,《世界经济》2001年第7期。)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界定或变革相应的制度,如专利保护法规等知识产权制度、补偿制度,以此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激励。正如拉坦所指出的:“导致技术变迁的新知识的产生是制度发展过程的结果,技术变迁反过来又代表了一个制度变迁需求的有力来源。”(注: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经济史表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企业之所以有动力投入大量R&D经费,进行持续的技术创新,根本原因在于,发达国家政府不仅制定和执行熨平商业周期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其经济政策还创造了支持技术变革的制度环境,甚至容忍了大量的创造性破坏行为。另一方面,企业竞争优势是其组织形态的函数。钱德勒通过对西方主要工业国家纵向一体化大企业的兴起与发展的分析,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企业的组织形态是企业和国家经济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但企业的组织形态创新是由一国的产权制度、人力资本激励制度、资本市场制度等直接决定的。其中,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组织形态的一个基础性制度安排,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产权制度是否有效率。1999-2000年,著名咨询公司麦肯锡的一项调查研究显示,公司治理不健全的公司其融资成本要比公司治理健全的公司高出27%。同样因为公司治理原因,中国大陆在香港特区上市的电力公司华能、大唐,2001年的市盈率约在7-8之间,而经营状况与之类似且在同一股市中的几家香港特区公司的市盈率则在10-15之间。这种情况反映到产品市场上则表现为企业间竞争优势的差异。(注:张春霖:《公司治理改革的国际趋势》,《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5期。)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指出,现代企业的中心问题是人力资本尤其是企业家的培养和激励问题,产权明晰的制度及其保障是企业家进行人力资本自我投资和积累的前提。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制度竞争的维度Ⅰ上都不同程度地处于劣势,体制转轨时期特有的制度供给不足(尤其是产权制度),制约了微观部门的创新行为,导致了微观竞争主体在国际竞争中缺乏竞争力。

四、中国的制度竞争及其制度优势

中国的改革开放过程,实际上就是参与国际制度竞争体系的过程,其竞争努力主要是通过内部一系列制度创新构建制度优势Ⅰ,以此激发和培育微观竞争主体的竞争力。同时,更为积极地为吸引和利用外部资源展开竞争,在制度竞争的维度Ⅱ方面获得了极大成功。2001年11月,中国成功地加入WTO则是在制度竞争的维度Ⅲ方面竞争力加强的一个表现。然而,中国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越来越表明,在以往的制度竞争中也存在一些重大缺陷,如果不及时进行调整,将成为我国在新经济浪潮中获得竞争优势的障碍。

首先,在以往的国际制度竞争中出现了制度竞争偏向,即为参与国际制度体系竞争而投入的资源(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在制度优势Ⅰ、Ⅱ、Ⅲ中的配置不均衡,由此导致了各种制度优势在国际竞争体系中表现出的竞争力强弱失衡,并因此对微观竞争形态产生某种负效应。表现之一:由于中国的比较优势是建立在低成本的劳动要素基础之上的,在缺乏资本与技术的情况下,主要依靠低价竞争实现比较利益,在国际上经常遇到各种非关税壁垒障碍。(注: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经常遭到“倾销”指控和技术壁垒等方面的阻挠,起因大多在于中国出口商品“过低”的价格。)政府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进行各种谈判,力求相关国际规则向自己倾斜,由此对制度优势Ⅲ形成了很大的依赖性。微观竞争主体则因得到某种保护而使掉入“比较利益的陷阱”成为可能。表现之二:由于缺乏技术等瓶颈要素,中国现有比较优势的转化不得不依靠外部资源(FDI),即通过制度优势Ⅱ来吸引和利用国际可流动要素。这就要同其他国家尤其是与中国情况相似的发展中国家展开激烈的制度竞争,由此造成了对制度竞争维度Ⅱ的重视程度超过了对制度竞争的维度Ⅰ的重视程度,制度优势Ⅰ的构建显得滞后。在微观竞争形态方面,“三资”企业已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主导力量之一,国内企业除少数外大多缺乏参与非价格竞争的能力。

其次,制度竞争的偏向还导致了国际制度竞争的路径依赖。政府在某一时期的制度竞争行为和竞争力状况决定了该政府下一时期的状况。由于我国劳动力丰富的基本国情,制造业的比较优势一直锁定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如前所述,其比较利益的实现严重依赖于制度优势Ⅱ和制度优势Ⅲ的构建。实践中,我国的资源配置和产业分工格局也是以这种制度竞争状况为背景形成的。在今后一段时期,这种竞争态势仍然是我国参与对外竞争的主要特征,至少它是比较优势升级的一个长期基础。制度优势Ⅰ不可能形成于一朝一夕之间,首先它取决于国内的制度创新进程,而后还要看国际上政府间的博弈情况。

五、结论

在现有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指出了国际竞争的二层次结构形态和国家竞争优势的二层次结构形态,强调了一国政府参与国际竞争的主体角色及其内容。国家竞争优势是建立在宏观竞争形态和微观竞争形态双优势基础之上的。其中宏观竞争形态所取得的优势是微观竞争形态取得优势的前提,国际制度竞争既可影响国内经济主体的技术效率和跨产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又可影响全球可流动资源的流向和配置效率。一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是制度竞争,制度方面的竞争优势将推动企业或产业的比较优势向动态竞争优势转化。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和中国加入WTO,中国现有比较优势若要进一步转化为国家竞争优势,政府作为宏观层次的国际竞争主体,应发挥关键性作用。

2.在未来的国际制度体系竞争中,中国政府应对目前的制度竞争格局进行调整,摆脱路径依赖,强化制度优势Ⅰ的构建。

3.加速国内市场化取向的制度创新,建立完整、灵活的市场经济制度体系,尤其是有效的产权制度,这是参与外部制度竞争的前提。

4.通过制度优势Ⅰ的构建,培育微观竞争形态的国际竞争主体(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创新机制,增强其竞争能力,最终形成国际竞争中宏观与微观二层次协调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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