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职业教育体系与工学结合的宏观研究_校企合作论文

校企合作职业教育体系与工学结合的宏观研究_校企合作论文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制度宏观探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学论文,职业教育论文,校企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18(2010)02-0129-03

“工学结合是高等职业院校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与素质的重要途径。”[1]学生在校内以受教育者的身份,根据专业教学的要求参与各种以理论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活动,在校外根据市场的需求以“职业人”的身份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联的实际工作(陈解放,2006)。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的办学模式,是工学结合的前提和基础。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职业院校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必然要求,是职业教育的核心特色。它的实施需要诸多的硬件和软件,其中,包括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保证。而目前我国无论是立法部门制定的职业教育法规,还是职业院校自身制定的内部规章,都无法适应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实践的需要。

一、组织协调制度

在我国目前学校本位的校企合作教育模式下,就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而言,职业院校存在着一些先天性的缺陷,如无论教师如何提高双师素质,其实践技能总不如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无论学校如何改善校内实训设备,其水平总赶不上企业设备更新换代的步伐,无论校内课堂教学如何贴近生产过程,其总会与企业的生产过程存在一定的差距。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客观上要求走校企合作的道路,需要充分利用企业的相关资源。而在目前大多数企业规模偏小,机械化程度较低,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企业对合作培养人才的积极性不高。在这样的情况下,校企合作需要外力的推动,需要在政府层面建立校企合作的组织协调制度。

虽然我国自2004年起从中央到地方逐步建立了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但由于这种联席会,没有实际的决策权力,没有具体的执行或工作机构,并且成员单位的组成不全面(比如,中央层面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扶贫办组成,却没有税务部门),因此它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地起到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的作用,校企合作工作还没有真正得到税务、财政等部门应有的重视,教育主管部门几乎是唯一的领导者和推动者。吸取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安排和实施的经验教训,需要由政府牵头,建立由教育、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科技、行业等部门联合组成的从中央到省、地(市)的校企合作委员会及其具体工作或执行机构(最好隶属于政府综合部门),研究、制定校企合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措施(如对合作企业的税费减免制度),并为校企双方合作牵线搭桥。

另外,为了推进校企合作工作,职业院校应建立负责校企合作管理与服务的专门机构,并应实现责权利向直接从事校企合作工作的院系、甚至专业下移,扩大院系、专业的办学自主权,以提高学校、院系、专业对外合作的能力和效率。

二、多元办学制度

根据办学是否具有行业依托,可把职业院校分为有行业依托的职业院校和无行业依托的职业院校。有行业依托的职业院校,专业一般比较单一,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有稳定的企业支撑。而无行业依托的职业院校,专业一般具有综合性,各专业一般皆无稳定的企业支撑,实施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较为艰巨,校企合作工作更为重要。而目前由于企业的积极性不高,无行业依托的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工作大多处于浅层次、稳定性差的状态。无行业依托的公立职业院校欲调动企业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实现与企业的深层次合作,应借鉴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经验,积极吸纳与本校专业相关的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入股,与政府一起成为学校的出资人,通过资本的纽带,将学校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另外,也可积极尝试联合办学、国有民办等模式,调动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因此,国家应该与时俱进,制定相关政策或完善《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多元办学制度和职业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模式予以详细规定[2]。

三、经费保障制度

实施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需要联系校外合作企业,需要教师深入企业对学生加以指导,需要与企业合作开展一些活动,需要对校企合作科研课题给予必要的支持。为了使学生能受到企业的欢迎,职业院校在校内还需要设置必要的实训设备和场地,还需要加大对教师专业技能的培训,需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实务训练,使学生具备基本或初步的实践技能。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据统计,高职院校的经费需求是普通本科院校的2.5倍[3]。职业教育是高投入的教育,高投入是发达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普遍做法,对此,在我国已形成广泛共识。但现实是我国大多数省份,高职院校学生财政拨款的年生均费远低于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大多面临着经费困难问题。

造成此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缺乏法律制度的有力保障是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我国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体制应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职业教育法》在经费投入体制上,改变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提法,仅是规定“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在经费增长的要求上,也只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却并没有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另外对于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也只是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

建议在修改《职业教育法》时,明确规定,我国公立职业院校的经费投入应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各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公立高职院校学生财政拨款的年生均费不得低于普通本科院校。明确规定,城市教育费附加应当安排用于职业教育,并规定具体比例的下限。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税,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企业向职业院校学生或本企业职工履行实训或培训义务的,可以不缴或少缴教育培训税[4]。另外,职业院校也应建立校企合作的专项经费,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教学制度

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关键是要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而顶岗实习、工学交替、半工半读等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使得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教学组织形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建立在传统教学组织形式基础之上、以刚性的教学计划为特征的班级集体授课制,即学年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企业生产过程与学校教学过程的不一致,企业需要学生顶岗时,学生正在接受教学计划安排的校内理论教学,学生需要到企业实习时,可是企业当时并不需要。二是传统的教学质量管理关注结果而不关注过程,对分散在校外不同企业实习的学生,缺乏过程管理,对工学结合的运行难以做到实时监控,工学结合的实效难以保障。三是学生在校内接受的课程经考核60分以上,可到企业后还是无法从事与该课程相关的实际工作,反过来,学生在企业工作表现良好,可在校内无法通过与该工作相关的课程考核。四是学生在学期间渴望创业或贫困学生希望通过半工半读获取报酬以交纳学费,其毕业问题又受到学制的严格限制。

欲解决如上问题,职业院校应适应教学组织形式变革的需要,改革班级集体授课制,建立工学结合教学制度:

一是实行真正的学分制。保证选修课的应有数量和质量,是学分制的精髓。明确规定,学生的职业实践经历,在出示有效证明或通过测试后,也可折合成相应的学分,并允许免修相应的课程;学生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可折合成相应的学分,并允许免修相应的课程。企业需要学生顶岗时,学生即使没有在校内接受必修课程的学习,但只要具有有效的职业实践经历,也可以获得该必修课程的学分。为保障学分制的顺利实施,还要建立学分绩点制度、按学分收费制度等。

二是实行弹性学制。弹性学制,能够给学生的学习选择带来前所未有的空间和可能性。我国《高等教育法》虽然规定了各层次高等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但同时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为高等职业院校制定弹性学制留下了空间。实行弹性学制,需要取消补考、留级、试读、退学制(因学习原因),推行课程重修制度。学生能否升级和毕业,完全以课程修读和学分考核为依据[5]。

三是建立工学结合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立足于工学结合对教学质量监控的要求,建立以工作准备、实时监控与及时纠偏为主线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彻底改变仅以学业为导向的学生评价制度,建立由企业参与的学生素质和技能的综合评价体系,把学生到岗率、教师评学、企业评学作为考核学生的主要依据,并采取实际操作、调研报告、文书写作等考核形式,强化对实训的过程考核。

五、学生管理制度

传统的学生管理是以年级、班级为单位进行的,管理形式简单、划一而有规律。学分制的实施打破了班级制和学年制,模糊了专业之间与年级之间的界限,学生以课程的选择为集合,根据不同的课程组成多样化的动态的集体,并且在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下,学生有较长的时间在企业实习或“工作”,而不是在学校。如何实现对多样化的动态集体的管理,如何实现学生管理职责向企业实习或“工作”学生的延伸,并合理界定学校和企业对学生管理的职责界限,成为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制度改革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可尝试通过建立和实施社区化(包括公寓化)教育管理服务制度、校内外的导师制度、在企业实习或“工作”学生的党团组织建设制度,完善社团管理制度,设置素质教育学分等制度措施解决如上问题。

六、人事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独立的职教师资资格认定制度和职称评定体系,对于高等职业教育师资的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基本参照普通高校教师相关标准执行,注重学历和科研导向。这显然不利于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不利于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要充分突出职业教育的办学特色对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与素质要求的个性特征,将动手能力和教学水平的高低量化为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数,制定独立的符合职业教育本质特征的职教师资资格认定制度和职称评定体系。

另外还要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切实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还要建立兼职教师的选聘或培养制度,为院校聘请行业、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还要建立教师的业绩考核、工作计量和津贴分配制度,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实践的积极性,比如把教师到岗率、学生评教、企业评教作为对指导教师考核的主要依据[6]。

七、招生就业制度

职业院校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目标,其需要形象性思维、动手实践能力较强的生源,而现行的招生制度并没有考虑学生的智力类型特点,只是把综合素质较低的学生送进了职业院校。这极不利于职业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职业院校应实行区别于普通中考和高考的单独考试制度,将学生动手能力测试作为入学考试的重要内容,并参考学生入学前的职业实践经历。另外,目前我国知识型人才与技能型人才严重分割的人才评价体系使得技能型人才终身收益现值偏低,抑制了人们对实践技能的追求,影响了职业院校的招生。亟待制定提升技能型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学的技能型人才评价机制,突破工人和干部的二元身份分割,改变技能型和知识型人才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相对价格”,在薪酬、奖金、福利等方面向技能型人才倾斜,实行高技能人才津贴制度,以吸引广大考生报考职业院校。

在就业问题上,虽然我国从1993年起就实施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但在实践中资格鉴定或认证工作却存在层次多样、名目繁杂,标准不统一,通用性和透明度较差,不够严格、不够权威的问题,由于公信力不够,相当一部分职业资格证得不到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的认可,影响职业准入制度的真正实施,影响了职业院校学生的就业,反过来影响了学生参与工学结合和获取职业资格认证的积极性。要通过制度建设,对行政部门在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中的分工进行合理而清晰的界定,避免重复发证、双重标准等不合理现象,并尽早建立统一而权威的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的资质、培训的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严格把关,保证认证质量。在整顿职业资格认证体系,提高职业资格认证的公信力的基础上,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加大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力度,促进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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