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制现代化与廉政政治建设_政治论文

国家治理体制现代化与廉政政治建设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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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14)10-0012-10

      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廉洁政治首次呈现在纲领性文件之中,这意味着执政党对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全局性、系统性有了更为全面的把握,对未来反腐倡廉工作的目标导向与远景规划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与此同时,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执政党的在治国理念和施政方略上的新发展,是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

      一、廉洁政治建设对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意义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一个具有目标、任务与能力要求的综合体,廉洁政治的意义正在于对其本质目标、核心任务和能力建设要求的体现与回应。

      (一)廉洁政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本质目标的体现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本质并不在于其外在形式与手段,而在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与维护。从根本上来说,“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①。公共利益是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出发点与最终归宿,也是廉洁政治合理性、必要性的依据所在。

      是否从公共利益出发来看待国家治理是现代政治与前现代政治的根本分野。恩格斯曾敏锐指出,国家为了实现政治统治总是以履行某种社会职能作为前提和基础②,这使国家与生俱来便具有某种治理色彩。然而,即使如此,前现代国家与现代国家之间,在治理上依然具有本质区别。前现代社会国家治理的本质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边界模糊,公共权力掌握者的私人利益实际上实现对了公共利益的同构与替代。在前现代社会,王朝、部族、家族乃至于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中国传统社会所言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和路易十六所宣称的“朕即国家”便是此种现象的生动写照。这就决定了前现代国家的反腐最终只是由私人和个别利益来决定,这种反腐总是带有挥之不去的偶然性、随机性和选择性特点。而现代政治则将公共利益视为国家建构与国家治理的基础与治理的根本指向。“现代国家治理语境中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其公共性”。③无论是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抑或是我们熟知的天下为公、为人民服务无不蕴含着“对现代国家需要落实公共利益”的深刻理解。现代政治理念将国家视为实现公共利益的工具,将治理视为谋求公共利益的方法,将公职人员视为维护公共利益的人格承担者。维护公共利益成为现代国家治理和政府运作的基本伦理规范与价值要求。这意味着“政府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有责任确保公共利益居于支配地位,其所有的行政决策和活动必须能够有效凝聚、表达和实现公共利益”④。腐败是对公共利益的明显背离,是个别利益、局部利益、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僭越,这从根本上与现代国家治理的本质相违背。而廉政则成为捍卫公共利益这一现代国家治理本质规定的逻辑结论与必然体现。这就是说,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不再是以往维护王朝统治、缓和阶级矛盾的策略性选择,而是具有本质性、内在性的一个规定性要求,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普遍要求与持续目标。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公职人员与政府行为势必要受到廉洁约束,从而使其行为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廉洁政治说到底就是通过对官员、政府与政治的廉洁再造,使之清正、廉洁、清明,从而更好地实现落实公共利益的目的。

      (二)廉洁政治是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核心任务的正面回应

      政治学家罗金斯曾经指出“权力是政治的最主要组成部分”⑤。现代国家治理虽然试图对公共权力的运作方法和适用范围做出某些调整,却并不在根本上挑战公共权力对于治理的重要意义。这是因为国家的存在必然需要公共权力作为基础,从而汲取资源、分配利益、实施政策、协调关系、维护稳定、捍卫国家安全。公共权力是社会有序发展、国家善治的前提与基础,没有公共权力的社会,就会堕入霍布斯所描述的丛林状态。然而,与此同时,理论与现实一再揭示,公共权力往往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成为现代政治学中少数得到广泛认同的基本规律。休谟的无赖假设、联邦党人对掌权者并非天使的教诲、公共选择学派视公职人员为“经济人”的主张,无不揭示出公权力的行使者存在着“因私废公”的可能性。一旦缺乏必要的监督、制衡与规范,便会具备腐败机会,诱发腐败行为。在现代社会之中,公共权力的作用与影响都是往昔所无可比拟的,腐败所导致的危害与负面效应也与日俱增。如果说,霍布斯的利维坦印证了公共权力必要性的话,那么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则为人们形象地勾勒出公共权力滥用、异化所导致的恶果。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所要面对的一个核心问题便在于如何化解既要保留公共权力,又要对其有效制约的悖论性要求。这意味着国家治理需要适当处理公共权力的存在形式、界定公共权力运行边界、规范行使方式,从而使其与市场、社会相互协调与配合。故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就涉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领域。因为,无论我们对这一治理体系作何种解释,权力都构成它的核心要素”⑥。廉洁政治正是对核心问题的应对方式之一。廉洁政治实施的前提是承认公共权力的存在,而廉洁政治实施的核心环节便是对公共权力运作的监督与约束。廉洁政治实施的价值就在于通过观念性、制度性和技术性的方法与策略,试图构筑防腐网络,完善廉政系统,强化反腐机制,进而实现防范公共权力异化。

      (三)廉洁政治是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必然选择

      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各方面事务的能力”⑦,是国家治理体系与社会事务的对接点,是国家治理体系执行力的具体体现。从国家治理体系的实施过程看,国家治理能力具体可以划分为规划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和监督能力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廉洁与否对上述三个方面都具重大影响:首先,国家治理规划与决策是否科学不仅取决于掌握信息是否完备、决策方法是否科学,而且取决于决策过程是否存在着“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是否存在着“为其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利益的不当行为”⑧。据经验看,决策失误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决策腐败问题。腐败是影响国家治理决策水平和质量的重要因素,而廉洁政治则是保证决策合理、科学的必要条件。其次,在国家治理执行过程中,廉洁政治一方面能够通过抑制治理执行者试图变更治理目标而从中谋利的腐败行为,从而确保治理目标不因贪腐发生偏移;另一方面,廉洁政治通过反对奢靡、崇尚节俭、削减不必要支出,将降低国家治理成本,打造廉价政府。概言之,廉洁政治能够在相对经济的情况下,使国家治理行为与国家治理意志相符合。再次,廉洁政治对国家治理监督能力的影响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治理结果的评估能力。这是指监督主体通过程序与指标,运用一定的方式对治理结果进行评价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廉洁政治是排除外部干扰,确保信息真实有效的屏障。其二是问责能力。问责制本身就是廉洁政治的组成部分,而廉洁政治的整体提升在此就具体意味着问责规程明晰、问责主体明确、问责过程有力和责任切实落实等方面,从而使问责能力不至软弱无力、流于形式。综上所述,廉洁政治对国家治理能力的加强与完善具有重大意义,廉洁政治的开展不仅有助于国家治理决策水平的提升、推进国家治理过程的有效与经济,而且对国家治理结果的反馈与监督具有积极的正面意义。

      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特质对廉洁政治建设的要求

      中国语境中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在对人类现代化治理经验的借鉴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结的基础上而提出的。它具有深刻的理论与实践内涵,进而对廉洁政治建设形成若干规定性要求。

      (一)国家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对廉洁政治建设的要求

      国家治理理论是对以往人们过于强调政府和市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二分这些两极思维的突破,其认识到政府与市场都可能存在失灵状态,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并不能截然划分。尽管学界对治理的精确含义依旧没能达成共识,但国家治理在最基本的意义上可以被理解为“一个由聚焦于正式领域和公共部门……的治理结构转向不断增加私人部门和公民社会参与并融入他们利益的过程”⑨。这样,国家治理的主体突破了政府一元的藩篱,却没有落入市场至上的窠臼,而是试图将公共部门、私人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体都纳入到治理主体行列。治理主体的立体、多元与丰富是国家治理理论的重要特质。廉洁政治建设具有复杂性、动态性的特征,同样需要多元主体在治理中的介入与持续作用。这就要求廉洁政治建设不能仅仅是政府的单边突进,而应尽可能地发挥多元主体的优势与长处,从而构成趋向廉洁的合力。

      由于腐败的隐秘性特征和廉政建设的主要聚焦领域,公共部门势必在廉洁政治建设中占据突出地位,并承担主导作用。同时,包括私人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在内的诸多主体也对廉洁政治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反腐所必需的信息搜集、廉政建设的动力支持、廉洁政治的环境塑造都离不开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有研究者指出公共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着相互影响的三角关系,“腐败能够在这一关系的所有三部分滋生。因此,不管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来看,三方中只有一方面凭借其自身力量来处理腐败问题而没有另外两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⑩。廉洁政治能够持续发展的基础就在于,在公共部门与其他主体适当分工的基础上,政府能够通过制度安排与机构保障,从而培育其他主体参与廉洁政治建设的热情和有序参与廉洁政治建设的行动能力。

      (二)国家治理过程的复合化对廉洁政治建设的要求

      国家治理强调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过程注重参与、沟通、互动与协商,这与以往在国家管理过程中,人们强调政府权力的唯一性、强调严守命令与服从的科层制规范形成鲜明对照。然而,就国家治理体系现实运作而言,治理与管理并非截然排斥,而是共同存在,共同发挥作用的。“国家治理与国家管理之间的联系、相通性远比差异性多,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所谓根本性差异,也不是一破一立的关系,即只有在否定一个概念的基础上才能确立起另一个概念”。(11)这意味着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以理性化为特征、以正式制度为基础,以命令-服从为纽带的科层制体系并没有被完全抛弃,反而在某些领域和环节得到强化和完善。与此同时,针对科层制可能所存在的僵化、低效、敷衍推诿等弊端,通过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引入互动、开放、参与、协商等治理机制,从而使得整个国家治理体系更具活力、更为灵活,更有效力。理想的国家治理体系内部是治理与管理的某种动态平衡状态,是一个科层制管理与水平化治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命令与协商、控制与参与之间和谐共生,彼此补充、相互完善的系统。国家治理过程理应具有复合化特征。国家治理过程的复合化要求廉洁政治建设既要注重科层制建设,也要注意完善多元主体在廉洁政治建设中的参与互动渠道,两方面的动态复合平衡是廉洁政治健康发展的保障。廉洁政治建设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与组织建设,从而形成正式制度内部自上而下的监督、控制体系,另一方面也要力求通过正式制度建设与非正式制度挖掘,让多元主体参与到廉洁政治建设中来,在主体互动的过程中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多维度、无缝隙的立体监督。

      (三)国家治理方法的法治化对廉洁政治建设的要求

      人们早就发现法治与国家治理之间的正向关系,亚里士多德便主张“谁说应该由法律进行统治,这就有如说,唯独神祇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12)。这一思想在历史上不断得到回响。在现代社会,法治之所以能够作为与中国治理方式备受青睐,以至于有的学者认为法治体系直接等同于国家治理体系(13)这是由现代社会的特性所决定的。现代社会人口频繁流动、社会迅速变化、利益高度分化、社会结构日趋复杂、政府职能日渐扩张,面对如此复杂性、动态性的社会形态,人治方式便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对于这些社会挑战,只有通过具有一般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法治方式,将包括政府在内的多元治理主体行为都纳入到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之内,才能有效实现国家治理目的。“‘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说到底就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运行的法治程度,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和关键指标。”(14)法治化要求廉洁政治建设要在观念、制度与行为三个方面符合法治的精神、逻辑与要求。把法治反腐的理念在全社会范围内贯彻,始终坚信必须通过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方式反腐才是达到廉洁的必由之路。这意味着要在观念上树立依法反腐、依法倡廉的思想;要通过建规立制从源头上防范腐败,从制度上惩戒腐败,从规范上震慑腐败;要遵循法治规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构筑切实可行的廉洁政治法律体系等等。

      (四)国家治理手段的多样化对廉洁政治建设的要求

      所谓国家治理的手段是指为达到治理目的、针对治理问题、适应治理环境、借助治理资源,所运用的技术与方式。由于现代科技发展、组织理念、管理思想的日新月异,现代国家治理手段日渐摆脱传统上单纯依靠控制与管制的方式,而是呈现出手段日益多样化、综合化的趋势。如政府部门对ISO质量管理体系的导入、行政服务的外包、公共建设中BOT(建设—经营—转移)模式的引进等,无不是国家治理手段多样化的体现。治理手段多样化提升了国家治理的能力、效率与活力,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国家治理手段多样化趋势要求廉洁政治建设在具体技术和手段上要具有开放性视野,顺应时代与科技发展,融合、吸纳多种形式、技术与方式促进廉洁建设。

      三、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历程与廉洁政治建设的国际经验

      在现代化历史上,面对腐败危机,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国家治理层面采取的措施既有共性也有差异,它们中间有的国家顺利走上廉洁之路,而有的却依旧在腐败中挣扎。通过对历史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廉洁建设经验的对比与总结,有助于深化我们对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廉洁政治建设规律的认识。

      第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与廉洁政治建设正相关,而廉洁并不必然与民主政治挂钩。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落后于社会发展时容易诱发腐败,但民主并不能自然带来腐败的免疫。现今,廉洁程度、政治参与度都比较高的国家,如英国、美国、瑞典,在历史上都存在过腐败比较严重的时期。这是因为上述国家在经济社会转型阶段,都存在着国家治理水平与能力落后于社会发展需要的时期。在这一时期,由于传统道德观念的约束力下降、经济转轨过程中释放大量新的牟利渠道、政府责任扩张导致寻租机会增加以及由于政治变迁所形成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缺位等原因,往往导致腐败频发。这些国家克服腐败、治理危机的方法,多是通过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来完成。这在方式上,与政治参与性相对较弱的新加坡、殖民地时期的香港并无实质差别。其具体包括:建立并强化韦伯式官僚体制的纪律控制系统;运用法治手段,通过立法、司法形式预防、打击腐败;设置行动有力、运作有效的专门反腐机构,如英国的欺诈案侦查起诉院、美国的联邦调查局、瑞典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等。反观拉美、亚洲一些国家,虽然建立了民主政治框架,然而却长期深陷腐败的泥潭而不能自拔,屡屡陷入越反越腐的怪圈与困境。其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始终不能在公职人员任用上摆脱人身依附,建立现代文官制度;始终不能让法治精神在反腐过程中发挥实效;始终没能建立起真正有力的反腐机构。国家治理的“软化”、无力是这些国家廉政失败的根源。综上所述,尽管民主是遏制腐败的方法之一,然而民主并不必然产生廉洁,廉洁政治是国家治理水平现代化的产物。

      第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政府主导、多元有序参与是廉洁政治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经验。在廉洁政治的构建过程中,政府始终处于主导力量,反腐法规的颁布与执行、反腐机构的设立与运转、国家反腐体系的构建都是国家权威直接运作或是作为背景支撑的结果。然而,尽管政府始终处在廉洁政治建设的主导地位,但实际上任何国家廉洁政治的持续发展都不可能完全脱离非政府性力量的推动与影响。“仅仅作为公共产品而存在的反腐败是远远不够的……一定要发挥和利用社会力量。”(15)多元主体的参与对廉洁政治建设具有积极推动作用。这一点在美国的廉政历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美国之所以能够走出19世纪的腐败,很大程度上就是多种社会力量与政府互动的结果。其中,新闻界发挥了较为突出的作用,“历史上,新闻媒体对促进美国社会的变革、净化风气和遏制政治腐败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16)而在当代美国廉洁政治建设过程中,包括公民反对政府浪费、监视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在内的民间组织,包括大学在内的学术研究机构和智库,乃至于公民特体,往往都能够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与渠道监督权力,促进政府廉洁。无独有偶,20世纪80年代以来,韩国反腐取得突破性进展,其基础固然是在顶层设计上实现治理法治化、制度化的结果,但致力于廉洁建设的社会组织也功不可没。它们在参与反腐立法、揭发腐败案件、培育公共伦理精神、推动廉政研究、发展国际廉政协作等方面都积极发挥作用。在当今韩国,“颇具特色的民间反腐组织与市民、企业、政府和透明国际已经开始形成一个反腐败网络”(17)。

      第三,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廉洁政治建设具有国别特色。尽管从功能上讲,成熟、稳定的廉洁政治都具有某些共性特征,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廉洁政治建设的具体路径、方式也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国别特点。这是由不同国家和地区所处的政治体制、社会结构、文化传统等因素所决定的,是国家治理体系国别属性(18)在廉洁政治建设方面的体现。例如:美国的廉洁政治建设过程中,呈现出明显的社会与国家互动、中央与地方政府分权现象,这显然是其国内的国家与社会结构以及联邦制政体所决定的。与之相比,单一制政体则使得英国的廉洁政治建设过程中,中央政府的主导色彩更为鲜明,廉洁机构的集权特点也更强烈。而新加坡之所以通过反贪腐调查局来强化科层制内部监控这一具有权威主义色彩的廉政模式,是与其政治文化氛围与政治体制现状相契合的结果。廉洁政治建设具有国别性特征不仅意味着理解各国和地区廉洁政治的发展要考虑政治环境、社会背景和历史传统,而且意味着对廉洁政治的发展要遵循某种演进规律,要与制度环境和原有资源相互匹配、兼容,而不能机械地奉行“拿来主义”、抄袭照搬。

      第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廉洁政治建设是一项渐进调整的复杂系统工程。历史上,无论是英国、美国这些发达国家,还是新加坡、韩国、香港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廉洁政治建设的道路上都经历了一定的过程,其中不乏波折与迂回。例如,英国、美国走出腐败高发期都用了差不多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韩国仅利益冲突制度的颁布到真正实施就用了差不多三十年时间。这是因为:一方面,廉洁政治的发展是对公权力的制约,是对政府“内部人”利益的调整,势必引发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英国的文官制改革始终遭到贵族院的强烈反对,并曾因此一度搁置。(19)美国《政府范围道德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会过程中也引起国会的激烈反对。而在历史上,那些“试图对过去的丑恶现象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洗,最好的结局常常是改革受阻”(20)。廉政建设与政治整体稳定之间的权衡必然影响廉洁政治建设的进度。另一方面,廉洁政治建设有其自身规律,它是一个集适应性、实践性于一体的复杂过程,其发展需要必要的时间成本。廉洁政治建设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借鉴与学习,如英国对瑞典议会行政专员制度的借鉴、美国对英国文官制度的学习、世界很多国家对美国利益冲突制度的效仿。然而,这些借鉴与学习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与自身的制度特点、文化环境和廉政需求相适应、相磨合,并做出适当修正。例如,同样是对起源于瑞典的财产申报制度的借鉴,美国和法国在财产申报的范围和公开尺度上就存在着差异。这显然是制度原型与两国不同的政治和文化环境相适应的结果。另外,廉洁政治建设是一个应对腐败特点与变化的实践问题,它需要在实践中总结并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适时调整。美国廉洁政治发展的成功经验之一便在于,“从总体上看,19世纪末期至今,美国制定的反腐败法律法规多是在腐败案件发生后制定的,因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够较为有效地惩治腐败犯罪和预防类似的腐败问题再次发生”(21)。廉洁政治自身的实践性、适应性特点决定了其发展的复杂性。

      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目标下的中国式廉洁政治建设路径

      国家治理的一般性要求与历史经验所揭示的发展规律,实际上为中国式廉洁政治的未来发展设置了双重参照。中国式廉洁政治建设路径的关键就在于实现国家治理一般性要求与中国具体国情的结合。通过立足现实基础,以制度“增量”带动“存量”改善的方法(22),走渐进发展之路,是中国式廉洁政治建设的合宜选择。

      (一)提升党对廉洁政治建设的治理领导力

      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在党的领导之下的现代化,中国的廉洁政治建设也是以党为中心的廉洁政治建设。“中国的反腐败体系的建构与成长,就与中国的政治体系和国家建设逻辑密切相关,形成了以政党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23)提升党对廉洁政治建设的治理领导力的具体表现为:第一,执政党所明确昭示的反对腐败、推进廉政的政治意愿、政治决心是廉洁政治的合法性基础,是推动其发展的动力,是国家廉政系统发挥作用的前提性条件。(24)第二,充分发挥执政党的领导作用和组织动员、协调统筹优势,根据腐败发展形势与特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构筑国家反腐败体系,从而使廉洁政治建设能够成为系统工程,持续发展。第三,执政党适时把握历史关节点(25),适时推动包括利益冲突制度在内的反腐关键环节的突破。第四,执政党将制度创新与制度完善相结合,在注重廉政制度创新的同时,也积极挖掘现有制度的廉政潜力。通过将巡视制度、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汇报制度等在内的现有制度具体化、规范化和可操作化,进而强化党内监督效力。第五,强化党内民主。通过改进党代会制度、完善民主生活会、党务公开等方式,使广大党员的监督权利得到保障,并有制度渠道予以落实,从而促进清正廉洁。

      (二)完善廉政机构治理能力,构筑科层制监督网络

      机构设置是廉洁政治运行的组织依托,是在科层制体系内部发挥监督与控制功能的载体,按照国家治理的要求与规律完善廉洁机构建设,是未来廉洁政治建设的重心。这包括:首先,机构设置的关键是责权相符,机构所承担的责任要与能够履行责任的权力相互匹配。这意味着要通过领导体制、干部任命方式和制度流程设计等方式对包括纪委、监察、审计等在内的具有廉政性质的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予以强化。在赋权的同时,要注意对上述部门内部的监督控制设置以及积极探索符合现行体制逻辑的外部监督模式。其次,在对当前廉政机构现状进行通盘考虑的基础上,理顺政党与国家、刑事与非刑事领域廉洁机构的责任与权限,避免责权脱节和职能交叉现象。按照责权匹配、具有实际执行能力的原则对廉政功能进行跨部门整合(26)。第三,探索包括反腐败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等在内的机构协同机制,逐步改变“纪委在党内与组织、宣传部门,在党外与监督部门、公检法机关并无明确隶属或协作关系可以遵照”(27)的现状。通过适当协调机制,使相关机构在线索通报、资料共享、案件移交、执法反馈等方面能够协同、配合,形成廉政机构网络化治理,最大限度发挥制度优势,推进廉洁政治。

      (三)构建一元主导、多元有序参与的治理模式

      按照国家治理体系要求,未来中国廉洁政治建设的一个基本着眼点即推动多元主体参与到廉洁政治建设,进而形成一元主导下的多元有序推进廉洁政治健康发展。这意味着:首先,完善现有政协制度,进一步丰富协商民主形式并使之制度化,扩大参与政治协商的党外人士范围与代表性,使党外人士能更直接、更有效、更为全面地监督权力。其次,在必要的国家规范和行业自律的前提下,发挥媒体在廉政建设中揭露腐败、廉政教育和价值引导的作用。“当今中国民众对于廉政状况的感知和判断绝大多数都来自于传媒,在很大程度上,传媒甚至不仅是廉洁政治信息的发布者,同时也是舆论导向的引导者和价值判断者。”(28)这是推动廉政改革、廉洁政治拓宽社会基础、培育廉政文化的必要途径。再次,强化专家群体、廉政智库在廉政政策制定、评估中的地位与作用(29),推动廉洁政治建设专业化、知识化与科学化。复次,规范、引导社会组织(当前主要表现为互联网社群)反腐行为,引导社会组织从当前的简单举报,向包括教育、合作、研究、建议等多维方向发展。最后,保障公民权利,落实公民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推进廉洁政治建设中的治理方式法治化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也是未来廉洁政治建设的必由之路。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设:第一,在全社会范围内培育依靠法治治理腐败、推动廉洁政治建设的信念。无论公职人员还是普通民众都要能够摒弃反腐过程中的人治思维,明确认识到只有法治才有助于长期稳定地实施反腐战略。第二,立足现实、渐进调整,构筑法律体系,以法反腐,以法促廉。廉洁政治法律体系的根基是由宪法和专门性反腐败法律所构成的基本框架,这一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对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防范和对举报人的法规保护。鉴于上述方面在专门立法上的复杂性、长期性,当前的着力点应在于: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廉洁政治建设的要求与规律,对涉及廉政的党纪、行政和刑事法规进行对接、完善与提升。这就要求对上述法规统一原则、尺度,适时调整、补充内容,弥补适用盲区。在这一过程中,尤其要强化处罚力度、问责机制、监督程序等关键环节,切实增加可执行性。第三,改革执法体系,强化执法责任,“提高执行的公平性、及时性与严厉性,使其真正能成为‘高压线’、硬约束”(30)。执行环节是廉洁政治在法治建设方面的重中之重,是确保廉政法治建设能够从设计到落实的具体保障。执法不力不仅会使整个廉政法治体系功亏一篑,而且会连带伤害大众对廉洁政治建设的信任与支持。总之,廉政法治体系是一个包括法律信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执行在内的复杂系统。

      (五)综合采取多种治理手段,加强廉洁政治建设

      面对现代社会的腐败挑战,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出积极运用多种现代手段予以应对的策略。当前,廉洁政治建设可以考虑在借鉴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构建廉政实施指标体系,在参考现代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系统。上述两方面的建设能够在实施和预防两个方面全面提升廉政建设的动态化和科学管理水平。另外,当前的廉政建设中,可以酌情设计、导入多种廉政工具,如伦理承诺制度、利益公开登记制度、行为记录制度等,借助上述技术手段降低腐败动机、压缩腐败行为发生空间、促进廉洁政治水平提升。最后,应该意识到腐败本身是一个极具社会性的复杂行为,对腐败的治理也应该是一个多角度、多方面、多种廉洁工具并用的过程。这包括适时推进金融实名制、个人信用登记制,增加腐败成本;推进电子政务、政务信息公开,打破权力黑箱,使权力运行在阳光下;依托互联网,寻求大众参廉政的有序途径,积极探索网上听证、网上廉政论坛、廉政网络调查、网络廉政档案、网络廉政教育等新型网络廉政机制等等。

      ①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2期。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7页。

      ③韩冬雪:《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体系》,《闽江学刊》,2014年第3期。

      ④沈士先:《公共行政伦理学导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63页。

      ⑤(美)罗斯金:《政治科学》,林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14页。

      ⑥程竹汝:《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⑦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http://www.gov.cn/ldhd/2013-12/31/content_2557965.htm。

      ⑧陈国权、周盛:《决策腐败及其基于决策过程的治理》,《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⑨王诗宗:《治理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1页。

      ⑩(20)(24)(新西兰)波普:《制约腐败——建构国家廉政体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第193页,第39页,第41页。

      (11)丁志刚:《如何理解国家治理与国家治理体系》,《学术界》,2014年第2期。

      (12)秋风编:《法治二十讲》,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5页。

      (13)喻中:《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体系》,《法学论坛》,2014年第2期。

      (14)莫纪宏:《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精神》,《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15)李辉:《当代中国反腐败制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35页。

      (16)周琪、袁征:《美国的政治腐败与反腐败》,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89页。

      (17)马占稳:《釜底抽薪——韩国现代化中的后期反腐败》,《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18)刘建军:《和而不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三重属性》,《复旦学报》,2014年第3期。

      (19)孙振国等:《各国廉政制度比较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第184页。

      (21)杨松涛,《19世纪末以来美国的腐败问题及应对措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22)俞可平:《增量民主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48~165页。

      (23)林尚立:《以政党为中心:中国反腐体系的建构及其基本框架》,《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9年第4期。

      (25)历史关节点是历史制度主义的核心概念之一,这一时期人们的行为与选择会对未来的历史发展方向造成重大影响。在世界廉洁政治建设历史上,如英国南海金融危机、美国水门事件,都对所在国廉政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6)作为典型案例,笔者以利益冲突制度为核心,对涵盖纪委、组织部、反腐败局、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的跨部门职能整合进行了探讨。参见刘洋:《我国利益冲突制度的现状与渐进改革策略》,《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27)于泽远:《中国首度披露中纪委八大室分工》,http://www.zaobao.com/special/report/politic/cnpol/story20090808-119525。

      (28)刘杰:《中国式廉政:道路与模式》,上海,学林出版社,2012年,第174页。

      (29)如北京大学廉洁建设研究中心、中山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等都对地方廉政建设起到过直接的促进作用。

      (30)程文浩:《预防腐败》,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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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制现代化与廉政政治建设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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