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论文_万志虎

基于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论文_万志虎

摘要: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工程的监理工作,这项工作通常是由监理单位来完成的。通过对建筑工程的监理能够保障工程的质量,同时,对工程的施工时间进行把握,既有利于提供工作效率,又能够充分调动施工者的责任心。但是,还应当看到,在工程监理工程中也有可能出现一些安全方面的责任,这些责任应当如何划分,是否应当由监理单位进行承担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为了更好阐释监理工程的安全责任承担问题,笔者准备从监理制度和安全施工的关系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方面进行分析,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和法理性探讨。并对当前存在的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扩大的行为提出质疑,认为应当制止,希望笔者的探讨能够为改变我国监理现状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承担

对安全监理是否应该纳入监理工作范围,似乎在业界已成共识,其原因很简单,因为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是密切相关的,是无法截然分开的,要全面实现项目的质量目标、进度目标和投资目标,就必须做好施工安全,形成安全的施工环境。关于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业内人士在其提法和称谓上仍有所不同,有的人称安全监理,有的人叫做安全监督,也有的人叫做安全服务等等。不管对其怎么称谓和提法,意思基本上是相同的,那就是要求监理单位在对工程实施“三控、两管、一协调”的基础上要增加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既然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已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那么,发生事故后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应该承担事故的安全责任,一直成为社会和业内人士争论的焦点。

1.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概述

在我国,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的鲁布革水电站的建设开始才在工程管理方面发生一些变化,即工程监理行为开始在工程建设中出现。之后在工程监理方面的变化主要是表现如当时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开始发展监理事业,这也是我国在部门规章中第一次确立工程监理,此后,工程监理在社会中快速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不断制定,为监理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巨大支持。同时,确立发展监理事业对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施工成本及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大的促进意义。但是笔者在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发现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也是就是说我国法律对安全监理的问题有所保留。原因可能是在确定发展监理事业时将监理作为业主的咨询人员,并不是对项目工程进行直接管理的人员,因此,在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会出现欠缺。发展到本世纪初期,我国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首次提到了安全监理的问题,顺应法律的发展,各地在相应的法规中明确了安全监理工作,并将监理的内容进行了重新规定,明确的对施工的进度、质量和成本等方面的内容,这是一个重大进步。

2.工程安全责任的相关法理分析

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尤其是在工程施工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应完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2.1法律类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关工程建设的主要有两个:刑法和建筑法。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众所周知,我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人而制定的,在刑法中对工程建设的规定也是对一些侵犯社会关系的监督,其中一个罪名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这一罪名规定,在施工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监理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造成重大安全施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一罪名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安全监理单位的责任,也是我们研究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问题的一个重要依据;其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律在第三十条至三十五条中对监理单位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细化,是我们研究内容的重要参考。

2.2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落实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认真开展《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学习工作;通过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深刻领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精神实质,提高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制定监理安全责任措施,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切实提高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能力和水平。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安全责任负总责。工程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确定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的部门,在单位各级岗位职责中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加强对有关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工作。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安全责任负责。项目监理机构要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要把监理安全责任的落实工作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来抓,《条例》中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内容要列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并严格落实。

2.3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也是指导进行安全监理工作的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建设部是我国有关工程监理方面技术规范的制定主体,从改革开放以后,建设部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规范,其中许多涉及到监理工作。比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

3.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现实研究和分析

鉴于安全隐患具有复杂的产生和发生背景,一切工程安全事故往往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如果一个工程监理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坚决反对,建设单位也不会同意,以后三方如何协调合作也会成为难题。所以说,许多条例的规定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因为工程监理单位不同于政府机构,其没有执法权,其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而且建设单位是甲方,占主动权。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也是建立在建设单位的委托基础上,如果建设单位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支持不够,委托走形式的话,工程监理单位很难在现场真正发挥作用。除此之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因素一般说来是人、机、料、法和环等5个方面,而实际操作的人为因素则是目前引发事故的最大根源。监理能管得住施工企业的管理层,但根本管不住具体操作者。因为有的施工企业本身就存在管理层与基层断档的现象,管理渠道不畅,甚至有些企业在施工现场连专业技术人员都没有,管理人员又不懂行,使施工处在随心所欲的之中,担当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理人员根本无力去履行真正的工程监理工作。

结论

要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监理责任既没有法律基础,又没有概念内涵,更不具现实意义。实际上,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服务责任。所以说,《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某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对安全监理责任的规定还真的在执行过程中要好好地商榷一番。在此,笔者也郑重呼吁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停止或阻止对工程监理单安全责任扩大化的倾向,以保证我国建设监理行业健康、持续、科学、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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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中强.关于监理企业实行项目目标成本责任制工作的探讨[J]建设监理2011(4)

[4]王建荣.加强混凝土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J]建筑设计管理,2011(27)

论文作者:万志虎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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