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的界定与评价_企业规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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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的一般界定及评价

1.对中小企业的定量界定与定性界定

一般而言,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有定量(quantitative)界定和定性(qualitative)界定两种方法。定量界定主要包括从雇员人数、 资产(资本)额以及营业额三方面进行界定(见表1)。

表1 部分国家和地区从定量、定性角度对中小企业界定状况

国家或

定量界定

地区 雇员人数(人)资产(或资本)额

美国 [0,500]

加拿大

[0,500]

墨西哥

制造业[16,250]

巴西 [5,250]

智利 [0,200]资产额(0,100万美元)

阿根廷

工业[11,250]

贸易[6,200]

服务业[6,200]

委内瑞拉 [6,100]

哥伦比亚 [5,100]

欧盟 [10,500]或[1,250]

德国 [0,500]

英国 制造业:[0,200)

建筑、采矿[1,25)

法国 [10,500)

意大利

[10,500)

资本额[0,15亿里拉)

奥地利

[0,500)

荷兰 [0,250)资产额(0,2400万荷兰盾]

国家或

定量界定

定性界定

地区 年营业额

美国 (0,1亿美元]

①独立所有;

②自主经营;

③在同行业中不占垄断地位

加拿大

(0,2000万加元]①独立所有;

②无大公司管理结构特征;

③在其经营领域不占垄断地位

墨西哥

[30万,70万美元]

阿根廷 [50万,2000万比索]

[60万,1850万比索]

[20万,300万比索]

德国 (0,1亿马克)

①独立所有

②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

③对企业进行个人或家庭式管理;

④非其他企业的下属单位;

⑤不能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⑥经营者自担风险

英国

①市场份额较小;

零售业(0,45万英

②所有者依据个人判断进行经营;

镑)

③所有者(经营者)独立于外部支配

荷兰 [0,480万荷兰盾]

续表1

国家或定量界定

地区 雇员人数(人) 资产(或资本)额

比利时[0,50)

爱尔兰制造业[1,500]

瑞士 [0,500)

西班牙[0,500)

葡萄牙[5,500]

希腊 [10,100)

丹麦 [50,100]

挪威 [0,100)

瑞典 [0,200)

芬兰 [0,500]

保加利亚 [10,100] 固定资产(0,140万美元)

土耳其小工业[0,10)

以色列小工业[0,50)

日本 制造、采矿、运输、资本额(0,1亿日元]

建筑业[0.300)

批发业[0,100) 资本额(0,3000亿日

零售业[0,50) 元额本额(0,1000万日

韩国 制造、采矿、运输 资产额(0,5亿韩元)

业[0,300)

建筑业[0,200) 资产额(0,5亿韩元)

批发业[0,50) 资产额(0,2亿韩元)

商业及其他服务业[0,20)资产额(0,500万韩)

新加坡[0,100)

固定资产净值(0,1200万新元)

台湾地区 制造业采掘业[0,300)

实收资本(0,1亿新台币)

农业、金融、保险

及服务业[0,100)

香港特别 制造业[0,100)

行政区其他行业[0,50)

泰国 [0,200]

投入资金(0,1亿铢)

马来西亚 制造业[0,250) 股金(0,250万马元)

菲律宾[10,200) 资产额(100万,4000万比索)

印度尼小企业[0,100]

文莱 [10,1000]

印度小企业设备投资

(0,200万卢比)

使用动力[0,10)

尼泊尔无动力[0,25)

设备投资:(0,75万卢比)

孟加拉小企业、只有少量雇员

设备投资:(0,300万塔卡)

斯里兰卡 设备投资:(0,100万卢比)

澳大利亚 [0,500)

国家或

定量界定 定性界定

地区 年营业额

比利时

(0,2.3亿比朗)

葡萄牙

(0,25万康托)

保加利亚 (0,170万美元)

以色列业主亲自执行大部分或全部

管理职能

印度尼

(0,20亿卢比) ①利用家庭劳动力;②分工程度

西亚

低;③劳动成本比;④采用简易

的资本手段;⑤利用当地金融

资本;⑥生产场所紧靠住宅

注:本表对中小企业的定量界定采用区间法表示,闭区间符号表示含端点值,开区间符号表示不含端点值。

资料来源:根据陈乃醒《中小企业经营与发展》(1999)、邓荣霖《中小企业制度与市场经济》(1999)、罗国勋《二十一世纪: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1999)等资料编制。

2.对中小企业定量界定的评价

第一,从定量角度界定中小企业是各个国家(地区)的普遍做法。在统计的44个样本中,采用定量界定的为100%。 这是因为定量标准简便直观,便于进行统计和比较。

第二,中小企业定量界定标准具有相对性。一是空间相对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不同国家和地区偏爱的定量标准可能不同。 如巴西采用雇用人员标准,斯里兰卡则采用设备投资标准。而且有的采用单一标准(24个,占样本总数的45.45%),有的采用复合标准(25个, 占样本总数的54.55%)。在复合标准的掌握上亦有区别, 有的要求同时符合两个或三个标准,有的只要求符合其中的一个标准。(2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同一标准,具体取值区间可能不同。如同为雇员人数标准,澳大利亚取值区间为[0,500),巴西为[5,250),挪威则为[0,100)。这是因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经济规模不同,劳动力、 资本的丰缺情况各异。(3)不同行业,标准或取值区间可能不同。 如英国的制造业、建筑和采矿业采用雇员人数标准,而零售业则采用营业额标准;同为雇员人数标准,就取值区间而言,制造业为[0,200),建筑和采矿业为[1,25)。这是因为不同行业技术特征不同,要素构成各异。 二是时间相对性。即使是同一国家(地区),同一行业,采用的同一标准,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取值区间也可能变化。如美国20世纪50年代将制造业中的250人以下企业界定为中小企业,现在则将上限提高到500人。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不同,行业整体规模结构也会发展变化。三是从本质上看,中小企业定量标准的相对性源于中小企业本身的相对性。因为所谓中小企业,就是指相对于同行业中大型企业而言,规模较小的企业。而且中小企业会成长为大企业,大企业亦有可能衰退甚至故意分解为中小企业(如20世纪90年代西方许多大企业实行“瘦身计划”)。

第三,定量界定又可分为两类:按生产要素界定和按经营水平界定。前者又可细分为按雇员人数这一人的要素界定和按资产(资本)额这一物的要素界定,后者指按营业额界定。

同时,还可根据企业雇员人数、资产(资本)额和营业额三个不同标准进行分类评价。

第一,雇员人数标准。该标准是从企业雇用人数多少这一人的要素角度反映企业规模的大小,往往为劳工部门所偏好。这是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的标准。44个样本中,除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3 个南亚国家外,其余41个国家(地区)均采用了这一标准,占样本总数的93.18%。即使采用复合标准的,也以该标准为首先。这是因为与其他数量标准相比,雇员人数标准最简单明晰,并且许多国家希望通过发展中小企业解决就业问题。这里的雇员指企业工资劳动者或全职劳动者(周工作时间35小时以上,季节性劳动者需按劳动时间进行折算),不包括企业所有者及其在企业中工作的家人。雇员人数标准取值区间左端点值为零的国家(地区)表示将“自我雇用”(亦即零雇员企业,只有业主及其家庭劳动者在企业中工作)视为中小企业,这样的样本有25个,在41个采用雇员人数标准的样本中占60.98%,其余的16个国家, 相应的左端点值不为零,将“自我雇用”排除在中小企业范畴之外,占39.02%。

第二,资产(资本)额标准。该标准是以价值或实物形态,从企业资产(资本)——物的要素之角度反映了企业规模的大小,往往为金融部门所偏好。采用这一标准的是部分国家(地区),在44个样本中,有15个采用该标准,占样本总数的34.09%。 这是因为与雇员人数标准相比,该标准在计量上存在困难:(1 )中小企业尤其是家庭式中小企业,企业资产与家庭资产难以区分。(2 )无形资产进入总资产或存在技术入股情况下,评估的技术上可操作性差。(3)信息不对称条件下, 一些企业主为加入中小企业行列获得优惠条件可能隐瞒自己资产(资本)量,而事实上这些企业按标准不在中小企业之列。但随着经济制度完善、资产(资本)评估技术的进步和人们道德水准的提高,在企业资本运营日渐重要的情况下,这一标准将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从地域分布来看,应用该标准的15个样本中,有11个在亚洲,占73.33%。 该标准有助于中小企业进行兼并、收购、出售等资本运营,可以优化资本(资产)配置效率,从而推动宏观经济的增长。

第三,营业额标准。该标准是从企业经营水平角度反映了一个企业规模的大小,往往为财政税务部门所偏好。采用该标准的亦是部分国家(地区),44个样本中,有12个采用该标准,占样本总数的27.27%。 这主要是因为:(1)企业的营业额是个极易波动的量, 受通货膨胀、销售淡旺季、营业信用水平高低甚至国际汇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2)与资产(资本)额相比,营业额更难以计量,可比性更低,也更缺乏可信性。在市场稳定、会计、统计、税收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如美国)操作上相对容易些,对于相应制度不太健全的发展中国家则存在一定难度。从地域分布上看,应用该标准的12个样本中,有10个在欧洲或美洲,占83.33%。税收是国家有效实施宏观调控的物质保证, 而营业额则是财税部门对企业征税时确定税率和决定是否实行税收优惠减免的重要参考依据,所以随着各种制度的完善,该标准的应用范围将会逐渐扩大。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的定量界定可称之为绝对定量界定(用的是绝对数指标),还有个别国家(地区)采用了另外一种定量界定——相对定量界定(用的是相对数指标)。后者一般以行业中的相对份额为标准,如不论行业中企业实际规模大小,仅确定一个企业数目百分比,在此百分比之内的较小企业界定为中小企业。比如,美国曾规定:每个行业中占90%数目的较小规模企业为中小企业,这类标准更适合于行业内的分类管理,以保护业内竞争。

3.对中小企业定性界定的评价

定性界定标准亦称质量界定标准或地位界定标准,在44个样本中,采用这一标准的为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以色列和印度尼西亚六国,占样本总数的13.64%,且多为欧美国家。

分析发现,活动范围有限、所有权集中、独立决策、自主经营和业主直接管理几乎涵盖了所有定性标准,但最核心的只有三点:独立所有,自主经营和较小的市场份额,这也正是定性界定标准的本质特征。“独立所有”是多数定性定义的必要条件,但各国间亦有细微差别。如美、德都强调独立所有。美国认为,只要业主持有50%以上的股权,就可“看作”独立所有,而不管企业是否上市;德国则认为,上市企业不是独立所有,不属中小企业。“自主经营”是指业主本人控制自己的企业,但各国把握此标准的方法不一。如英国强调所有者(经营者)必须不受外部支配,以色列则强调业主亲自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管理职能。“较小市场份额”的表达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如加拿大直接规定为“在其经营领域不占垄断地位”,意在防止垄断、鼓励竞争;德国则通过“不能以资本市场融资”和“对企业进行个人或家族管理”两个条件作了间接表达。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即使是定性标准,亦存在一定的相对性。

定性标准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1)与定量标准相比, 该标准反映了企业内部具有生命力的特征,更具稳定性,有助于从长远角度把握中小企业这一范畴。(2)就本质而言,中小企业备受关注, 主要是由于其在竞争中先天的弱势地位,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正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保护公平竞争以促进效率的提高。定性标准以是否在行业中占垄断地位作为一条分界线,为政府政策提供了决策论据。(3 )定性标准与定量标准结合,可使政府政策具有灵活性。

定性界定也存在着问题。如怎样看待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随着生产的社会化,企业间各种形式的联合也日渐普遍,而联合之后,中小企业的地位也可能随之改变。对这种情况,美国的处理相当严格:只要中小企业联合后总规模超过原定界限,则丧失原来的中小企业地位及相应的优惠待遇。韩国做法相反,中小企业联合后若干年内仍属中小企业,而不论规模大小,其目的在于鼓励各种形式的联合。或许正是由于这种原因,采用定性标准的国家,也同时全部兼用定量标准。

二、中国中小企业界定及评价

1.对中国中小企业界定的历史考察

中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先后经过几次调整。建国初期曾按固定资产价值划分企业规模。1962年,改为按人员标准对企业规模进行划分:企业职工在3000人以上的为大型企业,500~3000人之间为中型企业,500人以下为小企业。1978年,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把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改为“年综合生产能力”。1984年,国务院《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中国非工业企业的规模按照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生产经营能力创立了划分标准,主要涉及的行业有公交、零售、物资回收等国营小企业。如规定京、津、沪三市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400万元且年利润不超过40 万元的属国营小型公交企业;三市以外相应标准为固定资产原值300 万元以下和年利润30万元以下。1988年,对1978年标准进行修改和补充,重新发布了《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按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作了分别划分,将企业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类)、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类)和小型四类六档。当时中小企业一般指中二类和小型企业。具体为:凡产品比较单一的企业,如钢铁联合企业、炼油厂、手表厂、水泥厂等按生产能力为标准划分;一些企业,如发电厂、棉纺厂,习惯上以生产设备数量为标准划分;对于产品和设备比较复杂的企业,以固定资产原值数量标准划分。1992年又对1988年划分标准作了补充,增加了对市政公用工业、轻工业、电子工业、医药工业和机械工业中的轿车制造企业的规模划分。1999年再次修改,将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作为主要考察指标: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类,其中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参与划型的企业范围原则上包括所有行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工业企业。

2.对中国中小企业界定的评价

通过对中国中小企业界定的历史考察,可以发现1999年之前的6 次界定、修改或补充标准有以下四个特点:(1)界定标准变动快。 表现在建国后到1992年总共有过6次变动。(2)适用范围窄。一方面,几次规定的企业规模界定标准一般只适用于工业,而不适用于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其他服务业,只是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才增加了对公交、零售、物资回收等国营小企业的界定;另一方面,划型企业也一般指国有和集体企业,而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3 )企业规模档次越分越细。一方面,不仅增加了特大型企业,而且对大中型企业进行了细分,分“大一”、“大二”、和“中一”、“中二”;另一方面,对行业也逐渐细分。(4)界定标准取值不断提高。 如棉纺厂20世纪60年代规定6万锭以下为中小型企业,到80年代改为10 万锭以下为中小型企业。

在上述四个特点中,第四个特点即界定标准取值不断提高是合理的,因为一国经济整体水平总是不断增强的,相应取值也应上浮,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第一个特点即界定标准变动快有部分合理性, 因为界定标准本应随其他经济情况变动而变动,但却不能变动太快,否则易给人以政策不稳定之感。第二、三个特点是不合理的,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特别是经济体制)两个方面。一方面,当时生产力水平落后,除工业外,商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不太发达,工业内部各行业也是产品比较单一、设备较为简单,因而造成了只对工业划型和划分档次的越来越细;另一方面,也是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其后来的惯性影响,使得国家忽视非公有企业发展,而对于公有特别是国有企业包揽一切,“关爱有加”。1999年的划分标准与以前划分标准相比有了质的进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采用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价值形态标准取代原来的生产能力为主的实物形态标准,符合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二是包括了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符合“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有机组成部分”的精神,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

但是,参照国外中小企业界定,可以看出中国1999年界定标准仍有不完善之处:(1)该标准没有定性界定标准, 从而没能有效拓展政府实行政策的伸缩空间,这同时也折射出中国经济理论研究对这方面的忽视。(2)该标准没有雇员人数标准,脱离了国际常规做法, 也与中国就业形势严峻,需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缓解就业压力的现况不符。 (3)该标准仍然没有包含非工业领域的企业,涵盖面过窄,因为建筑业、商业和服务业内中小企业比例更大。鉴于以上分析,特建议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中国1999年对企业规模的界定标准。原则应为:

第一,灵活性原则。可从四个方面考虑:(1 )应对定性界定标准增加政策回旋余地;(2 )应在定量标准中补上雇员人数标准以与国际惯例接轨,但考虑到我国人口密集的国情,可适当提高标准取值,如可规定500~800人为中型企业,500人以下为小型企业;(3)可规定在雇员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定量标准中达到其中两项即可界定为中小企业;(4)由于中国地区发展差距较大, 对不同地区执行数量界定时可辅之以一定百分比(如10%)的调整空间。

第二,统一性原则。可从三个方面考虑:(1 )界定标准应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2)应打破各种“条条”“块块”分割;(3)应补上对非工业企业的界定标准,拓展界定的涵盖面。

第三,规模细分原则。考虑到中国财政力量有限、中小企业众多的国情,可对中小企业项下再作一细分,除中型、小型外,可再分出微型企业(如10人以下),以提高政策在不同情况下的针对性。这种细分不同于“大一、大二”“中一、中二”那种不合理的细分。

第四,法 律化原则。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不仅是统计部门的需要,更是政府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依据,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理论的基础性应用。因此,应由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法律法规形式(如在《中小企业基本法》或《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制定和颁布。这样,既体现了标准的严肃性,从而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做好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和扶持,又在一定方面满足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对完善法制建设的要求。

第五,适时调整原则。企业规模本身是一个具有时间相对性的概念。任何中小企业界定标准都是根据特定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需要做相应的调整。但要注意不宜过于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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