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一般结构——作为一种研究方式的考察和理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式论文,经济学论文,结构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借助从上世纪七十至八十年代快速而蓬勃发展的“法律经济学运动”的推动,作为介乎于传统的经济学(政治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的法经济学①在社会科学中取得了迄今为止尚没有任何一门交叉学科能与之相媲美的空前的成功:就法学而言,它得以作为一支新的基本法学流派跻身于法学流派之林;就经济学而言,它得以从其最初赖以产生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运动”和“新制度学派”中独立,并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新学科。更重要的是:它使经济学对法学,并通过法学对法律及法律的运行、对司法活动和对一般社会法律意识的影响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深度。
科学本身的结构表明,任何理论学说在其核心层次上都表现为某种特定的理论分析范式。同样,法经济学本身在本质上也只是(或可以理解为)一定的法经济学理论分析范式具体应用的理论形式与结果。研究法经济学理论分析范式就是研究法经济学,而且是在更一般、亦即更高级的层次上研究法经济学。
正是基于对法经济学及其理论分析范式之间的同一性,以及由此进行研究的合理性及优越性的认识,本文拟从范式这一特定的理论视角和层面出发,以法经济学理论分析范式的一般结构为对象,在范式层次上厘清法经济学现有理论的一般结构和基本类型,为迄今为止的法经济学提供一个简明的、一般的,然而却是尽可能完整和统一的知识图景。换言之,本文对法经济学理论本身的系统考察将在范式及其一般结构的意义上——即主要在将范式视为或作为“认识模型”、“把握世界的理论框架”和“整理现象的方式体系”的意义上——进行,亦即在将范式理解为一种“看”的方式系统的意义上进行。
一、一般概念:理论范式与法经济学分析范式
从范式的一般概念上来看,作为用于描述和解释科学发展与演进的历史机制的一般理论范畴,源于托马斯·S·库恩(Thomas S.Kuhn)“科学范式论”的范式(paradigm)概念被界说为一种(或一个)被普遍承认或接受的,由理论体系、研究规则和研究方法组成的思想(或思辨)的“结构”。其实质上是指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为科学共同体(community of science)所接受的理论、方法和标准的总体,即一个由学理上的基本理论、心理上的共同信念、指导和联系理论体系与心理认识活动的自然观构成的“三位一体”式的结构。其功能在于规范研究者的价值趋(取)向和观察世界的角度,决定着问题的提出、材料的选择、抽象的方向、合理性指标的确立,以及问题的解决。简言之,范式构成了科学活动的实体以及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科学活动的基础,是确立科学认识主体的整合机制和科学理论自我完善的手段与工具。因此,从范式论的视角来看,科学发展在本质上乃是包括自然观、理论体系和心理认识的“三位一体”的范式的运动,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理论运动。事实上,库恩正是以范式范畴为载体,在逻辑上重构了科学本身的静态结构和其发展的动态机制,从而揭示了科学发展的规律,重现了科学演进和革命的动态而复杂的发展图景,并对科学的结构及其发展机制作出了迄今为止最为全面,同时也最具说服力的解释。②
就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基本内涵而言,笔者认为,所谓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系指作为一种“看”的方式的、对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现象进行经济分析的最基本的理论框架。作为对法律制度现象进行理论分析的元单位,法经济学分析范式构成了分析活动赖以进行的最一般的理论基础,并具有逻辑上的不可分性,以及由此决定的逻辑上的前提地位。就性质而言,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在最本质的意义上乃是一种理论意义上的关于法经济学的理论化的意识形态。事实上,人们总是在、同时也仅仅只是在作为“看”的方式和作为一种特定的关于法的意识形态的意义上来理解和使用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范畴和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基于法经济学理论与其范式间的结构关系,在逻辑上完全可以以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及其发展为视角,来逻辑地描述、分析、理解和概括法经济学理论本身的结构及其发展。这意味着对法经济学范式本身的理解在此已成为理解法经济学的前提和关键。换言之,作为一种特定的理论视角和内在于法经济学理论之中的认识工具,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同时也是理解和掌握法经济学理论,并用以指导具体的法律分析活动的途径与核心所在。
二、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形态与结构
就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存在的方式或形态而言,笔者认为:在广义范式论框架下,作为一个理论范畴,法经济学分析范式(或法经济学范式)有三个层次的存在形态或三种现象形态:
第一,表现为一般理论形态或本体论形态的理论范式。
其在结构上由包括世界观和分析技术视角在内的法经济学的哲学范式或形而上学范式,包括基本理论假设、基本理论命题和基本理论模型在内的法经济学的社会学范式以及包括分析的技术方法在内的法经济学构造学范式或人工范式等三个层次构成。此为法经济学分析范式本体的理论形态。
第二,表现为一般理论范式具体应用的技术形式与理论结果的应用形态。
前者在结构上由包括作为一般理论范式在实际应用中的技术简化形式的思维—认识图式和作为应用一般理论范式对一定的法律现象进行应用分析所形成的经典的或典型的应用分析范例在内的两个层次构成。此为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应用的技术形态。在此,所谓思维—认识图式系指将关于法经济学分析的基本理论范式上升(或转化)为一种在法律制度认识活动中主体先存的主体主观意识状态,或转化为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一般先存的知识结构。其目的或意义仅在于利用人类认识活动受控于其主体认识图式的一般规律,从而以某种基于特定的法律制度分析范式的认识图式来控制人们制度认识的活动过程,以确保能更方便、也更准确和更正确地运用某种法律分析范式去认识和分析其制度对象。其实质乃是一种确保某种制度分析范式得以正确应用的认识条件或手段,是范式应用在技术上简化了的,从而也更易于掌握的、操作化的技术形态。从理论应用的角度来看,法经济学认识图式在现实中的意义尽管不是最具基础性的,但却可能是最具决定性的,或至少是最具直接性的。所谓经典的或典型的应用分析范例系指由范式本身作为观念工具(即思想工具或思想框架)具体应用而形成的、具有示范意义的经典的分析案例(exemplary exemples)。③在此,范例不仅被当然地视为范式本身以及范式存在的形式之一,而且也被视为、并在事实上也被当作一种范式化的、或更准确地说是一种示范性的方法论和在实践中实际发挥作用的一种实用性的可供比照、模仿的分析工具。换言之,作为观念工具的范式在此通过作为使用工具的范例而在实际应用中获得具体的存在。④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即在作为示范工具的意义上,我们可以将“范例”视为“范式”的一种技术性的实际应用形态或方法。
后者则包括作为法经济学范式应用发展的现象形式与发展结果的法经济学的发展史—理论流派和法经济学学科体系在内的两个层次。此为法经济学范式应用的结果形态。在此,所谓法经济学的发展史—理论流派系指从法经济学范式实际应用的过程来看所必然形成的历史过程和作为历史发展过程中因不同的理论发展取向所形成的各种理论流派;所谓法经济学的学科体系系指作为法经济学一般理论范式在其自身的发展历程中逐步形成的学科架构或体系等具体的学术成果形式。在此,无论是法经济学发展的历史,还是法经济学的理论流派,或是法经济学学科体系,其实质都只是范式本身发展进程的折射和反映,是法经济学范式实际应用的表现形态,都只是统一的法经济学范式应用和发展的不同的侧面而已。
第三,表现为法经济学理论范式及其理论发展演化的一般机制的具体发展形态。
值得指出的是:(1)上述关于法经济学范式的现象形态及其构成的分析,分别从不同的逻辑侧面解析了法经济学范式范畴本身的构成结构,并完整地表现了其“三位一体”式的、多重的、多层次的存在方式;(2)基于库恩对范式范畴本身解释的含混性,以及玛格丽特·玛斯特曼(Magaret Masterman)对库恩范式概念的独特阐释的影响,⑤人们常常只是在狭隘的本体论意义上理解和研究范式的存在形态。尽管这种狭义的本体论意义上的理解具有理论上最基准的意义和现实中最常用的价值,但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事实上,范式范畴的上述三种形态的存在都是客观的,其作为一个整体的不同组成部分都具有同等的逻辑地位。因此,作为特指以现实社会中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经济理论体系,法经济学范式的存在形态和方式是多重的。在此,不应忽视对法经济学范式这种多重存在形态的理解。
就狭义的本体论形态上的法经济学分析范式而言,其结构包括静态结构和动态机制两个基本方面:
就前者而言,借助于玛斯特曼的研究和解释,按其内在的逻辑层级,静态条件下的完整的法经济学分析范式范畴应具有以下三个层次的结构:一是基于研究者既有的特定的世界观,以及其与新的研究技术相结合形成的特定的研究出发点。即作为一种形而上学的、观念上的或哲学意义(层次)上的法经济学的形而上学范式或元范式。二是基于形而上学范式或元范式的引导而形成的,特定研究领域中的基础研究规范。其功能在于指出或规定需要研究哪些问题,以及应当应用怎样的方法来进行研究。即作为一整套科学研究的习惯性规程,界定着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与使用的方法的社会学意义(层次)上的法经济学的社会学范式。三是基于社会学范式应用中形成的,为解决具体问题而提出的操作方法或技术范式。其功能在于给定在一个特定领域中所要处理的典型问题,以及处理该问题时所应使用的方法的构造学意义(层次)上的法经济学构造范式。
笔者认为:(1)在上述结构中,法经济学的形而上学范式是透视一个新的学科领域的洞察力与分析技术的结合。在此,作为源于或基于研究者特定的既有的世界观而产生的洞察力,以及这种洞察力与某种全新的分析技术的结合,就形成了某种特定的分析的出发点;(2)作为一种观念性的形而上学的范畴或元范畴(不是一种具体的技术性的观念或实体),基于世界观与分析技术而形成的形而上学范式必然在逻辑上基础于,亦即先于社会学范式;法经济学的社会学范式因此在逻辑上必然是、事实上也只可能是在形而上学范式引导下形成的,包括基本假设、基本原理在内的关于一定领域内科学研究的基本规范。即指明需要研究哪些问题,以及应基于怎样的理论假设和依据怎样的原理,使用怎样的方法来进行研究;(3)正是在以法经济学的社会学范式为基础,且在运用社会学范式过程中形成的、针对具体问题的具体的操作方法,构成了所谓的法经济学的构造学范式(人工范式),其本质系指一个学科领域内所需处理的典型问题和处理典型问题所使用的典型方法;(4)从逻辑上看来,一门完整或成熟的科学在范式层次上应同时包括上述三个方面。事实上,一个完整的科学研究范式也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方面的结构之后,才能实现其作为“思想工具”或“思想框架”的作用。换言之,上述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一个学科中的完整的科学研究范式,而一门科学学科亦正是以具备完整的科学研究范式为标志才成为完整和成熟的科学学科的。对此法经济学亦不例外。
就后者而言,库恩认为:不同范式的存在、相互间的竞争,以及作为竞争结果的范式更替运动构成了科学演进和发展的动力和机制、形态与过程,以及科学革命的主要标志。其中,范式以常规科学→反常→危机→科学革命→新常规科学为内容的运动构成了其本身发展的动态机制,进而构成了以“范式更替(或范式转换)”为核心、规律和标志的科学发展的图景与体系。
三、法经济学分析范式:体系与类型
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广义上的现象形态与狭义上的本体结构的统一,在逻辑上构成了完整的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一般体系。显然,较之对范式结构的传统的、仅仅局限于狭隘的本体论意义上的理解而言,基于法经济学分析范式一般体系的理解无论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都更为广泛和具体。这将使我们不仅能够在一般意义上更为准确地理解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本质,而且得以在具体的意义上更为全面地把握完整的法经济学分析范式范畴在其内涵与外延上所包含的逻辑结构和现象形态,从而为更深入地理解和应用法经济学分析范式本身提供了逻辑上的可能。
同时,基于社会历史条件和学理条件的不同,范式产生—发展具体的形态必然具有历史的多样性、鲜明的民族性以及地域性的特征;基于特定社会解决其特定社会问题的需要,范式的具体提出与发展必然具有明显的价值性和直接的目的性;基于范式间的不可通约性(incommensurable),范式必然具有多元化存在与发展的特征,并使针对同一研究对象的任何两个彼此不同的研究范式在逻辑结构上处于某种不对称状态的同时,又可能在特定的层次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互补性。因此,不同的且各具特征的法经济学分析的具体范式作为其抽象的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一般结构(体系)在逻辑上是并存的。也正是基于不同的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不同特征,才形成了不同的法经济学范式类型和相应法经济学流派。
从法经济学的历史发展来看,现代法经济学的兴起仅仅只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内部的一种有限的、技术性的创新,而不是整个经济学的创新;是西方主流经济学对其自身历史错误或缺陷的有限的历史性的纠正,而并非整个经济学的新发展。换言之,法经济学在广义上系指某种以现实社会中法律现象与经济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经济理论体系,在狭义上则仅指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美国形成的,以芝加哥大学和耶鲁大学为代表的,以现代西方微观经济学为基础、以普通法系体系下人对法律的行为反应以及这种反应对社会资源配制的影响为研究对象的当代法经济学诸流派;从经济学说史上看,作为特指某种以现实社会中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经济理论体系,事实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法经济学:一是从宏观的、一般的社会—历史层次上研究和说明法律现象的法经济学,包括古典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一是仅从微观的、具体的经济—技术层次上研究说明法律现象的法经济学,包括新制度经济学以及作为其独立化形态的西方当代主流法经济学。前者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最具彻底性和代表性,后者则以西方当代主流法经济学最具完整性和影响力。
就理论特征而言,马克思主义法经济学系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总体解释框架,以制度现象存在的客观现实为分析的切入点,以生产力的首要性为分析的前提,以现实的人为分析为出发点,以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规律为分析的起点,并具体以分工为分析的核心环节,以利益矛盾分析方法为分析的工具,以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为验证的方法,以一定的社会法律规则的本质与结构为分析对象,以法律的产生理论、发展理论和法律产生与发展的特殊性(差异性)理论为内容,且以“生产力—效率—经济权力—其他权力”为核心结构的一种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其实质乃是历史唯物主义在法律分析上的一种具体的技术现象形态。
西方当代主流法经济学则是以基于一般理性主义之上的经济理性主义为分析的总体框架和一般结构:以经济个人主义为分析的逻辑前提,以对人的行为的纯粹工具主义假设(理性最大化)为分析的理论假设,以主观效率目标(或标准)为分析的基本目标,以对市场分析框架的比附为分析的技术模式,以经济人假定、选择及自发的社会秩序为分析的综合模型;以交易费用为分析的基本范畴,以包括完整的科斯定理组和衍生的科斯定理在内的科斯定理组为分析的基本根据,以法律市场为分析的基本框架,以法律的成本—收益分析为分析的基本方法,以行为预测、效果评价、运用经济模型构造法律规则、历史解释和技术支持为基本问题,分别以新古典技术模式、科斯技术模式、谈判理论模式和博弈论模式为分析的技术方法,并具有以标准程序规则和标准技术规范为内容的分析研究规则的一种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其实质乃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法的技术理性化运动最新、最具专业技术色彩、且社会及学术影响力最大的一种发展形态。
笔者认为:可在最基本的意义上将上述两种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分别概括为“宏观—历史的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和“微观—技术的法经济学分析范式”两个基本类型。毫无疑问,上述两类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存在是客观而明确的,是法经济学历史发展中影响最大、并决定着整个学科结构和发展趋向的理论范式,其兴衰演变在最基本的意义上构成了迄今为止的法经济学历史发展本身。因此,从理论分析的特定意义来看,可以认定:法经济学分析的实质就是两类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应用;从历史分析的特定视角来看,可以认定:法经济学历史发展的实质就是法经济学分析范式演进的历史进程,也就是上述两类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相互竞争、演进的历程。换言之,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在此不仅是理解法经济学的视角所在,同时也是其实质所在;不仅是分析法经济学发展历史的视角所在,同时也是其实体所在;不仅是理论本身所在,同时也是研究方法或研究途径所在。
四、结论
本文的分析表明:(1)作为对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现象进行经济理论分析的最基本的理论框架,法经济学在本质上只是一定的法经济学理论分析范式具体应用的形式与结果;(2)在广义范式论的框架下,法经济学分析范式有作为一般理论形态或本体论形态的理论范式、作为理论范式的具体应用的现象形式与应用结果的应用形态以及作为其理论发展与演化的一般机制的具体发展形态等三个层次的多重存在形态;在狭义范式论(本体论)的框架下,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在结构由包括形而上学范式、社会学范式和构造学范式在内的静态结构和以范式竞争—更替为内容的动态机制构成;(3)法经济学范式的广义现象形态与其狭义结构的统一,构成了完整的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一般体系;(4)从范式论的视角来看,在迄今为止的整个法经济学领域中,存在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代表的“宏观—历史的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和以西方当代主流法经济学为代表的“微观—技术的法经济学分析范式”两个基本类型;(5)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上述一般结构在最基本的意义上表明和决定了法经济学现有理论的整个知识框架,并在逻辑上构成了法经济学迄今为止的全部历史发展的理论实质。在此,法经济学分析范式不仅是法经济学理论本身所在,同时也是法经济学研究方法或途径所在。事实上,任何正统的法经济学研究都只是在上述由不同类型法经济学范式所规定的固定的逻辑框架中选择一个具体的问题,并使用标准的技术方法,按照通用的规程来进行具体的技术化的分析。此即本文对法经济学分析范式以及基于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一般结构对法经济学整体逻辑框架的理解。
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基于范式视角的理解与分析,由于超越了众多具体而繁杂的技术性细节的扰动,从而使我们得以从一般(或最高)的理论层次出发,更为简洁、清晰地理解法经济学的本质,更为完整地理解法经济学的体系和更为准确把握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类型,并为能更有预见性地判断其可能的演进趋向以及能更有针对性地适应和能更主动地推动其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前提。这不仅是法经济学范式作为研究方法或途径的独特的价值及其优越性所在,也是作为推荐并阐明这一方法及其在技术上的优越性的本文研究的一般意义所在。
为直观地说明上述结论,可以对法经济学在中国发展历程的简要分析为具体例证。
从范式应用与发展的角度来理解法经济学在中国迄今为止二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1)法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经历了以1983年-1992年的以法经济学概念的萌生和对学科地位的初步论证为内容的历时十年的第一次发展浪潮;1993年到2002年的以大规模地引进和学习西方主流法经济学理论知识为特点的、且同样历时十年的第二次发展浪潮和2003年至今天的特殊停滞阶段等三个明显的阶段,并在总体长期处于以对西方法经济学知识的概念性介绍与引进、亦步亦趋的幼稚模仿的状态之中。(2)导致这一局面的根源首先在于两大法经济学基本分析范式在中国学术界的对峙和中国学者在两种范式之间的犹豫与彷徨,正是这种彷徨导致了中国法经济学在范式意义上的矛盾、纠缠、羁绊和无所适从,导致了其研究的混乱、肤浅和片面化,以及由此决定的对范式对峙超越的乏力,并最终造成了法经济学在中国发展的停滞。(3)由此可以预见,法经济学在中国未来的发展将首先取决于中国法经济学界主流对法经济学基本分析范式的选择。值得强调的是:在此,对法经济学基本分析范式的选择实质上就是对中国未来法经济学发展方向与前途的选择。它不仅是中国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在现阶段所面临的基本课题,同时也是法经济学在中国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逻辑—历史前提。换言之,中国法经济学明天的历史性发展将首先取决于我们今天在法经济学范式研究上的历史性努力。
注释:
①在西方学术界,法律一经济学(Law-Economics)、法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Law)、法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法律的经济方法(Economic Approach to Law)、经济分析法学(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s)、法律经济学(Legal Economics)、经济法理学(Economic Jurisprudence)、法和(与)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等各种名称所指代的乃是同一学科。其区别仅在于名称命名时所依据的学科出发角度之间的以及对同一出发角度的不同理解之间的微妙差别。本文仅从理论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将其称为法经济学。
②就整体而言,作为20世纪西方思想史上内容最庞杂、意义最含混、且使用最频繁的范畴之一,范式概念的影响力似乎与其语义的含混性成正比。与概念含混性相一致,范式范畴的用法也极其复杂。因此,范式范畴的理解和运用在现实中是一个因地、因时、因事和因人而异的动态问题,其确切的含义只有在其应用的确切的时点上才可能被确切地判定和理解。
③库恩认为:“所谓‘范式’这一术语是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一方面,它表示某一共同体所共有的经验、价值、技术手段等整个集合; 一方面,它表示集合中的一种要素,即解决具体疑难所使用的范例。”库恩:《必要的张力》,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80页。
④库恩认为:范式在认识中的独特作用,只有通过作为范例,才能在实际应用中显现出来,才能实现其作为“思想工具”或“思想框架”的作用。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上海科技出版社1983年版,第28页。
⑤玛格丽特·玛斯特曼认为:范式的概念虽不难理解,但却是复杂的。而造成这种复杂性的根源之一,就在于“范式”概念本身及其结构的含混。玛斯特曼:《论范式的本质》,转引自伊姆雷·拉卡托斯、艾兰·马斯格雷夫主编:《批判与知识的增长》,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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