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的统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如何通过工资制度的改革,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相统一,既是需要深入探索的理论问题,亦是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
1.必须彻底消除国家与企业间的利税承包制下的工资与效益挂钩制度,坚持实行利税分流制以及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成制。国家与企业间利税承包制下的工资与效益挂钩制度已实行了几年,它在国家聚财上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大家已公认,实行这项制度已产生很多弊端。直到目前,新税制已开始实行,有的地方领导人为了照顾一些官员和企业领导的利益,拖延取消利税承包制的时日。我们认为,这种不正确的指导思想危害性较大,应及早纠正。应在重新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基础上加快新税制的实施。同时要坚持实行利税分流。这项工作的进行,也应在经济体制上作进一步改革。我们认为,作为税收,应按划分的收支范围,流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这是无可非议的。但税与利的分割,应搞得合理。当前更需要多考虑公有制企业利益,一定要给企业以休养生息的机会。利润应怎样流向?也应有新的体制规定。我们认为,它应流入作为国家所有制代理人——国有资产公司这个经济组织。国有资产公司应从财政部门的卵翼下,划分出来而独立。全国最高立法部门应在法律上确立其独立经济法人地位而成为自主投资的经济主体。它的责任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利润进入国有资产公司这条渠道,能使国家更好地使用这项资金发展经济建设,这是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的。国有资产公司(下设若干投资公司)应与生产企业规定合理的利润分成比例。企业得到的利润分成部分,必须按规定的比例用于发展生产,增加职工工资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
2.应取消国家规定的统一工资标准和由国家统一下令决定增加工资的作法,实行由企业经营状况自我决定的浮动工资制。由于原来就不具备科学的计算和换算条件,尤其是市场经济下,每个企业都成为具有自我利益的主体,各企业的各种劳动生产率不一与不同,每个职工创造的纯收入和利润也极不相同。所以,对各产业与各企业,由国家统一规定工资的等级标准及由国家统一下令决定增加工资的作法已皆不适用。虽然这个问题在前一阶段似乎在理论上已讲清楚,老一套作法也已基本收回。然而,自1993年以来,为了解决部队干部和知识分子工资长期偏低问题,国务院决定给这部分人补长一些工资,这是完全正确的举措。然而,这种举措却在部分职工中引起强烈反响。为了通过工资制度的改革理顺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规律的关系,今后应由中央政府正式作出决定废止全国职工的统一工资等极标准和由政府下令决定增加企业职工工资的作法。在现阶段,企业职工工资的增加与减少,应由企业随其自身通过市场的经营状况,根据实现的销售收入,在完税后,按实有的净收入额及实现利润留成情况,由企业自行决定增加与减少工资。
3.重在改革公有制企业内部的工资制度。既然市场经济的存在,不再需要全国的统一工资等级标准以及由行政命令规定企业员工工资的升降,而由企业自行决定。那么,在公有制单一企业内部就可以依据消费品分配无非是生产条件分配的一种结果这一原则来贯彻按劳分配。这是目前调动公有制企业全体员工的生产积极性的唯一有效方式。因此,亟待公有制企业自身,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岗位不同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与配置能够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员工人数。企业应根据员工的素质、能力、工龄与劳效等情况,合理确定科技、管理、直接生产、辅助生产等各类人员的工资系数,并要根据一定年限进行经常性调整。平素的工资分配,按工资系数与企业经营成果中可供分配的部分直接联系起来,实行随经营状况变化的有升有降的工资制度。在怎样能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问题上,当前还有二个主要问题应该尽速解决:(1)必须解决目前企业领导工资过高,员工工资过低,这个直接影响员工生产积极性的实际问题。(2)必须从相关劳动的整体协调配合原则出发,正确处理企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同直接生产岗位员工的利益关系,消除在实行计件工资中的只顾生产员工一头利益的不合理作法。需要特别指出,在有公有股存在的股份制企业中,应掌握好股息和红利所占企业利润的份额。如果过多地支付股息和红利而削弱员工按劳分配的份额,最终也会导致企业活力的下降。
4.要正确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兼并与其分配方式的个别替换。我们认为,只要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好处,就应允许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兼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个人消费品分配方式的替换。通过这种竞争与兼并,可以使我国的企业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得更加合理,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以从总体上看,这可以起到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方式与非公有制及非按劳方式的相互促进,有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这样的现实面前,也会带来一些实际问题:因破产而被兼并的企业将有相当部分员工失业,从而形成社会问题。所以,应由政府出面建立范围宽广的有多种所有制在内的总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制度,为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和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待遇问题创造条件,以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