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建设中社区权力结构的重组——以武汉市前进街永安社区为例

城市社区建设中社区权力结构的重组——以武汉市前进街永安社区为例

李金红[1]2004年在《城市社区建设中社区权力结构的重组》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城市社区建设是围绕着社区权力资源的重新分配展开的,社区权力结构中各种权力主体的重组,不仅影响着社区建设的方向和进程,而且决定着社区建设的结果。本文以武汉市前进街永安社区为个案,介绍了永安社区权力结构重组的制度背景,描述并分析了永安社区权力结构重组的过程,探讨了社区权力结构重组过程中社会秩序的调节和维护,探索了社区建设中社区权力结构的基本模式,并从改善城市治理和推进民主发展的角度,探求了社区权力重新分配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改善。 社区权力结构的重组是在社区建设发动和推进的背景下形成的,与社区建设中的制度变迁和创新密切相关。随着社会整合制度由单位制转变为社区制、社区自治在永安的示范与创新、以及社区社会组织的生长与演变,永安社区逐渐形成了一个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体制外精英组成的叁重权力结构。 在叁重权力结构中,国家权力从单位制中退出后,通过四种途径、四个过程逐步完成了在社区的重建:一是在指导社区工作的过程中强化政府权威;二是将政府职能部门延伸到社区;叁是重构经纪人体制;四是执政党完成在社区的权力渗透。与此同时,组织化社会权力在城市社区也经历了一个兴起到制度化的过程。城市社会结构的变化,催生了独立于政府的社会组织,使有组织的社会权力得以兴起。随着以社区自治为导向的社区建设的推进,这些组织化的社会权力逐步完成了制度化的过程。此外,属于体制外精英的地缘型精英、经济精英、传统政治精英、宗教组织、非法势力等也在城市社区建设过程中参与了社区权力的分配。于是,整个城市社区就形成了叁重权力结构的互动。叁重权力在实际互动过程中并没有发生对抗性冲突,而是很轻易地就选择了合作。 最后,本文得出几个基本结论:一是在叁重权力结构重组的过程中,国家、社会组织和体制外精英采用合作的方式,共同来调节和维护城市社会秩序;二是以社区自治为导向的城市社区建设在中国形成了多元权力的事实,但并没形馨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T}{ESIS成一个多元权力平衡模式的网络化权力结构,而是形成了一个同心圆状的中心一边缘型权力结构;叁是社区权力重新分配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得到了改善:四是社区权力结构重组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接近其制度规定的过程。

潘超韧[2]2011年在《变迁与固着:城市社区内部权力结构分析》文中提出随着我国九十年代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新兴社区在城市的边缘地带蓬勃发展,相应的是各类社区管理主体的先后进入,D社区也正是这样一个经历了十六年发展历程,如今已被称为“老小区”的这类社区的典型代表。早先由行政权力主导的以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的社区权力结构逐渐受到了居民区党支部、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以及社区中介组织的影响,在此过程中,权力结构是否发生了变化、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是本文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通过把传统的社区权力研究方法声望法、决策法与社会网络研究方法相结合,通过社区积极分子的提名、对社区关键公共事件的权力运作过程剖析以及量化的社会交往网络分析,本文得出了社区权力结构在形式上已由一元转为多元,但在实质上仍是行政权力处于最高层,即居民委员会对于社区事务拥有最终决策权的结论,而这又是由各主体在发展过程中的相对位置与角色关系决定的。

何军[3]2006年在《城市新型社区中的权力结构分析》文中提出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催生了城市住房体制改革。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大量涌现,商品房住宅小区被界定为新型社区,其物业管理问题业已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取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城市社会学理论和市民社会理论,以苏州市M小区的物业纠纷为个案,研究新型社区的权力结构的演变及其治理。通过全面描述物业纠纷过程和深入分析问题的成因,新型社区的权力结构演变得以充分展示。将新型社区的治理与其物业管理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分析社区权力结构的重组,进一步探讨新型社区的治理机制及其社会公共空间的拓展,促进新型社区的良性运行与和谐发展,这将成为我国社区研究的重要课题。

马婧[4]2016年在《老年群体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政治空间》文中认为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双重背景下,老年群体在社区治理中地位日渐重要。基于这样的问题意识,本文引入政治空间的概念作为一个分析框架来探讨老年群体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究竟处于一个怎样的结构性位置、发挥着怎样的作用、与其他社区治理主体及宏观的政治生态又有着怎样的互动。试图通过这样一个场域式的概念从而对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老年群体有一个立体的审视,这也必然意味着要将其置于更大的视域下,在权力的互动、主体的互动和场域的互动中去观察,不仅揭示“面子”(政治空间的现实形态),更要分析背后的“里子”(政治空间的运转逻辑和影响因素)。文章采用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文献的梳理和社区的观察以及对社区老年群体177个有效样本的实证分析从现实形态、运转逻辑和影响因素叁个层面对老年群体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政治空间予以分析。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来的理论传统都以权力作为主要的关注点,本文以权力为基点从社区权力结构、权力主体互动关系和权力运作机制作为观察老年群体政治空间的叁重视角,看到了国家对基层权力渗透的努力与老年群体参与社区治理表达群体利益和实现自身价值的诉求相遇相融,并以一种“柔性”的运作方式达到二者权力互动的微妙平衡。在此权力关系的塑造下,老年群体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政治空间表现为动员式政治空间和自主性政治空间两种类型,并以老年群体对组织归属感的强烈需求和与社区共同利益的联结为主要的动力支撑。作为老年群体政治空间之轴心的“老年精英”(楼组长、志愿者骨干等)及其与社区居民的“人情”操作、“人情”投资和“人情”互动是驱动老年群体政治空间得以运转的逻辑所在,并受到来自老年群体个体差异(性别、健康状况、收入水平、职业经历)、社区交往(社区公共娱乐、交往密切程度、利益依赖程度)和群体观念(社区归属感、个人认同感、政治效能感)等结构性因素的影响。

李金红[5]2007年在《和谐社区治理主体的政治社会学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在分析社区治理过程中国家权威重建、社区社会组织兴起、社区精英对社区治理过程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营造和谐社区过程中,必须构建国家与社区社会组织的适应性互动、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精英的引导性互动、国家与社区精英的整合性互动叁种社区治理主体的互动模式。

石蕊[6]2009年在《论居民自治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笔者认为,居民自治权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权利,是一种权力与权利的复合体。当其作为整体性权力时,它是一种与国家权力同时存在的社会权力;当其作为个体性权利时,它体现为居民个人的基本公民权利。并且,居民自治权的存在确有其正当性与合法性。作为自治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居民自治权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它既有助于我国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又有助于我国城乡基层社区社会秩序的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既有助于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又有助于国家权力依法、正当、有序运作。因此,只有有效的行使居民自治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就目前的状况来看,作为整体性权力的居民自治权由居民委员会行使,而作为个体性权利的居民自治权则有居民个人行使,作为权力和权利的居民自治权在内容上也存在着不同。然而,在行使我国居民自治权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诸如居民委员会行政化、居民参与程度过低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立法、行政、司法和居民自身意识中存在的问题所导致的。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主要从立法、行政、司法和居民意识这几方面入手,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目的在于改善我国居民自治权的行使状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城市社区建设中社区权力结构的重组[D]. 李金红. 华中师范大学. 2004

[2]. 变迁与固着:城市社区内部权力结构分析[D]. 潘超韧. 华东理工大学. 2011

[3]. 城市新型社区中的权力结构分析[D]. 何军. 苏州大学. 2006

[4]. 老年群体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政治空间[D]. 马婧. 华东师范大学. 2016

[5]. 和谐社区治理主体的政治社会学分析[J]. 李金红.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

[6]. 论居民自治权[D]. 石蕊. 华中科技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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