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域的权力制约机制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域论文,探析论文,和谐社会论文,权力论文,制约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当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然而,在我国,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权力的滥用。建立有效合理的权力制约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以社会制约权力”的科学内涵
权力制约指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控制。权力制约思想由来已久,并为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所珍视,被认为是限制权力滥用和专横的有力武器。从历史延续来看,民主制度下主要存在三种权力制约方式,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社会制约权力”。传统的权力制约模式主要表现为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尽管这一模式为西方国家广泛采用,但是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和行政集权化的趋势,这一模式已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革命。托克维尔等人敏锐地观察到传统权力制约模式的这一变化,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制约权力的理论构想并在西方社会被赋予广泛的宪政实践。但社会制约权力理论在我国还属于尚未完全开发的领域。
“以社会制约权力”本身就是一种民主思想。可以说,它是对近代以来民主的两种发展思路和逻辑的综合。不少学者认为,近代以来的民主理论主要存在两种思路:三权分立论和人民主权论。两种思路的共同出发点是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都强调人民的权利来源于自然赋予,主权归属于人民。但是,三权分立在承认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主权的基础上,认为主权可以通过替代来实现,并可以分割,从而创立了代议制民主和三权分立体制。在卢梭之前,人民主权论和三权分立论的基本观点是一致的。但卢梭激进的人民主权论最终将其引向了理想状态,乃至在实践上走入了死胡同。但是,民主也不是完全按照三权分立论的轨迹发展的。在这条主线之下,也有不少人寻求将三权分立论和人民主权论结合起来,特别是能充分发挥两者优势的形式。在西方民主的发展进程中,托克维尔和达尔是这种探索的代表。他们的共同之处是认同在代议制和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寻求通过社会领域的力量对国家权力构成制约,以此来体现人民的权力。这种思路被有的学者概括为“以社会制约权力”。
“以社会制约权力”,是指在国家、社会二元结构的前提下,通过特定的民主原则和法定程序来配置社会权利资源,优化社会权利结构,开辟权力制约的社会渠道,制约国家权力行使主体、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程序、提高国家权力运行效益,以防止和纠正权力运行的偏误和紊乱。
第一,“以社会制约权力”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权力的中心。基于对国家公共权力随意扩张、侵犯人民权利这种可能性存在戒备,人民才需要由自己的代表组成权力机关来监督、制约国家公共权力。但是,这种代表人民的权力机关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国家政治权力,所以,人们可以通过整个社会层面的努力对国家权力形成制约。
第二,“以社会制约权力”是提高公民的普遍参与程度的重要方面。现代民主非常注重公众和社会的参与程度,将其视为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不断扩大参与程度是推动民主发展进程的动力之一。公众和社会以限制权力滥用、维护自身权利为目的的行为,也是民主参与的一种重要的形式。
第三,“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对现代民主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探索。民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发展。“以社会制约权力”作为一种新的探索,推动了民主模式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弥补了传统权力制约机制的缺陷。它为我们开辟了一条各种社会因素进入过政治生活领域和民主程序的正常渠道,让它们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来制约国家权力。
二、在当代中国“以社会制约权力”机制建构的必要性及现状
和谐社会在政治上主要表现为民主与法治,民主与法治得以实现的保障是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以社会制约权力”正是我们在法治政府建设中需要大力提倡的方式。
第一,理论上讲,“以社会制约权力”与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当代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目的是更好地实现政府为人民服务,更好地实现人民民主。而“以社会制约权力”则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民主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具体应用。实行“以社会制约权力”,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适应法治政府的需要。
第二,从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需要来看,实行“以社会制约权力”也是必要的。当前的法治政府建设,虽然重点是提高政府能力,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但从某种程度上讲,法治政府建设也是解决现在日益蔓延的腐败现象的希望所在。从这一点看,“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意义就更明显了。
第三,从现实条件看,“以社会制约权力”已经开始显示出其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需要主动利用这一有利因素。当前,社会团体、大众传媒等社会力量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其威力已经被逐步认识到了,作为法治政府这一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不应该忽视这一点。
第四,法治政府建设应该将一些新生因素纳入自己的轨迹。在当前中国,得益于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诸多有利条件,一些新生事物出现在社会生活中,如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发展等,虽然它们目前还没有发展成为政治生活的主要因素,但从长远考虑,应该尽早对其做出安排。“以社会制约权力”就是对这些新生力量的一种安排,即将她们纳入现行政治体系的框架之内,避免其成为反对力量,同时又可以对国家权力构成一种外部制衡。
虽然从大体上来说,“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机制已经显示出其影响,但是仍有很多因素在制约着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首先,就市场经济发展而言,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计划经济的堡垒中破茧而出的,从而不可避免地处处受到计划经济残余的影响。尤其是现在转型时期,在利益结构大调整的过程中,某些拥有支配资源权力的人往往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在于它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律来形成和维持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建立所谓“好的市场经济”,防止“坏的市场经济”,必须大力加强法治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对权力的规范、限制和制约作用,发挥法治对市场经济的保障、引导和促进作用,建立一个规范的、公正的、有利于大众的市场经济,也就是一个法治的市场经济。然而现实情况是人治的色彩仍然十分浓厚,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远远超出了必要的范围。
其次,就社会阶层分化而言,阶层分化实际上反映着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这个阶层分化过程一般都伴随着利益群体的生成和发展。本来利益群体的行为多数是指向国家权力的,或者说最终指向了国家权力,指向了政府决策,对国家权力能发挥积极的影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强势群体主导了这种话语权,它使政府的决策只偏向它们自己,从而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这显然与我们构建在民主基础上的以社会制约权力是不相符的。
最后,就第三部门发展而言,由于当代中国的特殊性,第三部门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重要问题,影响其作用的发挥。一方面,第三部门是在政府的扶持或直接操纵下诞生的,对政府存在“体制依赖”,许多组织由从现职退下来的党政干部担任领导职务,所以会自觉不自觉地与政府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组织的活动经费也是靠政府拨款,所以只好充当政府的助手。另一方面,作为新事物,中国的第三部门一产生就受社会普遍追求利润风气的影响,因而部分组织偏离了正确的发展轨道,走上了过度追求利润的歪路。这一切都使第三部门本应发挥的作用打了折扣。
三、“以社会制约权力”机制建构的要求
基于上述分析,当前,要使“以社会制约权力”落到实处,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法律的保障作用,尽可能地减少权力的不当干预。一方面要做到用法律限制行政权力。市场经济需要国家的干预、调控和管理,这对于克服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用法律手段来指导经济发展,这就要求用法律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限制和制约过分膨胀的公权力。宪法是迄今为止人类找到的制约权力的最好的武器,人民通过宪法授予国家必要的权力,其目的是规范、限制和制约国家权力,以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好的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切实树立宪法的权威,用宪法明确授予政府必要的权力,同时限制和制约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要做到用法律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使其依法行政。权力对经济的干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而不是依据领导人的意志、指示或主管部门的内部文件来进行,避免权力干预经济的随意性。
其次,使利益群体现象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相统一。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社会利益多元化趋势不会改变,新的利益群体可能更多地出现,如何处理这种利益群体现象则关系重大。一旦不能正确地处理,就可能导致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所应极力避免、反对的现象,即利益集团政治和金钱政治的交融。那样,哪还谈得上以社会制约权力?这就要求给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注,使其能有自己的话语权。
最后,构建第三部门与政府间的健康关系。一是政府要积极引导、协调第三部门发展,使其能够胜任部分政府职能社会化的载体,为部分政府职能的社会化提供保障。要将政府与第三部门各自的优势结合起来,创造一种合作的局面,协调共生。当前,政府最需要做的就是为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合法性基础。第三部门只有得到政府的支持才能获得发展空间,这种空间既包括政府给予的法律上的支持,也包括在政府支持基础上获得的公众的认同。二是第三部门应以社会服务和管理为宗旨,放弃过度营利,着重完成社会化的那些政府职能。三是从挂靠单位和资金来源入手,解决第三部门的行政化问题,使第三部门真正成为社会主体,履行社会职能。这就要削弱乃至取消第三部门组织与业务主管单位间的联系,由登记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同时,政府的财政支持不应该成为其主要资金来源。第三部门应以良好的服务而获得较高的公信度,从而吸引社会成员的加入或认同,因此募集资金。
构建和谐社会从最开始的提出,到十六届六中全会被置于更加突出的地位,都说明了此举的紧迫性与重要性,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来讨论以社会制约权力,不能说是没有必要的,正如本文前面所说,无论是从民主还是法治角度来看,以社会制约权力与和谐社会建设都有紧密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