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治理:特殊性与改革着力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着力点论文,特殊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银行系统在国民经济活动中执行着赋予资金可流动性并将其转变为生产性的投资进而产生经济活动的重要功能。因此,一个运转良好、高效和稳定的商业银行系统对于一国获取良好的经济绩效是至关重要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南美和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世界性的银行破产以及国际间银行业的兼并重组等诸多情况纷纷涌现,银行自身的治理问题开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避免金融危机、减轻其对国民经济带来的冲击和获取较强的金融稳定性,诸多国际金融组织(比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都将改进银行治理视为增进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的一种重要措施。由此,提升商业银行的治理效率成为实现银行业稳健经营的主要手段和核心问题之一。
—、商业银行的经济功能与内在脆弱性
银行业的产生有两条渠道,一是由在此之前的货币兑换商和银钱业发展而来,二是直接设立新的银行。银行业的最初形成是在13世纪到14世纪,最先出现在经济贸易比较发达的欧洲,与该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直接相关。从历史沿革看,商业银行是沿着商品贸易—货币保管业—货币兑换业—汇兑银行—汇划银行—商业银行—现代商业银行这一历史轨迹发展起来的。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商业银行,其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核心功能和附属功能两大类,其核心功能是风险管理功能,而附属功能则包括支付中介、货币创造功能、政策传导功能和代理服务功能(何自云,2003)。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风险管理的核心功能就是通过银行将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的负债的形式来实现的,它意味着既要重视经营风险,又要在权衡风险与回报的基础上,承担合理的风险。不重视风险的公司最终将会消失,不愿意承担风险的公司,事业不会有多大的发展。风险管理的实质就是要处理好上述关系。
商业银行有效行使其如上经济功能时,受到以下两个方面的制约:(1)储户对银行的信心。即自由储户不同时提款,才能保证商业银行将其对零散客户的流动性负债转化为对借款人的非流动性债权。(2)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甄别和监督是高效率的,并且是无成本或是低成本的。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以上两个条件并不是必然成立的,因此,商业银行存在着自生的内在脆弱性,它包括储户挤兑、银行同业支付系统的流动性危机的传递效应和传染效应以及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恶化的内生趋向性,等等。
二、商业银行治理的特殊性
正是由于商业银行所具有的特殊经济功能和其具有的内在脆弱性,导致了商业银行的治理在符合一般性公司治理理论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些显著不同于其他行业公司治理的特征,这些特征需要我们在进行商业银行的治理改革时予以足够重视。它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风险的审核与控制对于商业银行的治理意义重大
商业银行天然具有风险性。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而言,面临着种类繁多的各种风险,比如,利率风险、信贷风险、衍生风险,等等。这些风险还可进一步划分为各种各样的亚风险,比如,利率风险又可分为投资风险和收益风险等。各种各样的风险显然增大了商业银行经营失败的可能性。此外,单个商业银行发生了危机很容易引发整个金融体系的动荡,因此,对各种风险的严格审核和控制应该是商业银行治理的重中之重。在公司董事会中下设的“风险控制与审核委员会”也就在商业银行的治理机构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二)商业银行具有更加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网
对于一般公司而言,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关系主要表现在股东与高级代理人之间。而商业银行在信息不对称方面要复杂得多,商业银行就是一个由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组成的网络。商业银行治理问题的复杂性主要是由监管者(鉴于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各国政府都对银行监管给予了高度重视)、存款人和贷款人的存在而引致的。简单而言,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即存款人与银行之间、股东与高级代理人之间、贷款人与银行之间、监管者与银行之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此导致商业银行的治理问题较一般性公司治理复杂得多。除需解决一般性问题外,商业银行的治理还须解决贷款人、存款人、监管者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便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三)商业银行的治理缺少外部债权的专家式监督
作为公司融资政策的选择,资本结构不仅会影响公司价值,而且其所包含的股权与债权融资的不同比例,也反映着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的不同控制力和他们在公司治理中不同的角色与作用。但是,在这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其他行业的公司截然不同,商业银行的运作资金大部分来自储户的存款,它所拥有的资本金所占其资本总额的比重很低(李维安、曹廷求,2003)。
即使是一个大的机构存款者,其存款的份额也只占银行存款总额的极小比例,银行的绝大部分存款人既没有积极性,也没有能力和足够的信息去监督银行和对银行施加额外的控制(彭兴韵,2002),这使得在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中债权约束的作用甚微;也不存在一般公司治理的银行外部监督。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众多的储户好比证券市场中众多的中小股东一样(当然,它们的性质并不完全相同),既缺乏相应的治理信息,也缺乏参与治理的动力。特别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而言,这主要是由于政府信用的存在。所以,缺少一个公司治理的银行外部债权的专家式监督是商业银行治理特殊性的重要方面。
(四)对商业银行实施的一些外部治理可能导致巨大的治理成本(主要是社会震荡)
商业银行的外部治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来自股票市场的约束(针对上市银行而言)。股东发现银行的盈利状况恶化,或者银行从事了太多的高风险业务,不利于银行长期盈利水平的提高,股东就会在二级市场上抛售银行的股票来迫使银行改善治理状况。(2)来自存款人的治理。一旦存款人知晓银行的高风险性,或者其他各种可能损害银行经营状况的传言,存款人就会提取存款,严重的会引起挤兑,直接导致银行破产倒闭。(3)来自贷款人的治理。如果一家银行的风险性很高,优质贷款客户就会远离这家银行。贷款人之所以能够对银行实施一定的约束,主要是因为贷款人关心的并不只是资金的可获得性,还包括与贷款相关的其他服务,如咨询服务、贷款出现问题时的重组服务等等。(4)来自银行同业的治理。同业市场有可能向一家高风险的银行关闭,使它再无法从市场拆入资金,在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就难以得到有效的化解。(5)来自金融市场(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的治理。如果银行的风险上升,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或商业票据时,一方面可能需要提高利率,从而加大筹资成本,另一方面可能根本销售不出去。(6)外部经理市场的约束。如果银行的董事或经理不能胜任其职务,必将被来自经理市场的优秀人才所“驱逐”。
这些外部治理机制的存在使得它们在督促银行董事改善企业治理和经理提高公司绩效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如果其一旦付诸实施(比如,大量储户同时提款),由于银行业的行业特殊性,势必对一国的金融稳定性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性。
(五)存款保险制度的负激励
为了避免存款人集体行动导致“挤兑”行为的发生,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尽管存款保险制度在个别商业银行遭遇风险事故时能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并尽量减小金融风险的波及范围和破坏力。但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会产生以下两方面的负面效果:(1)拥有剩余索取权的股东会偏爱一些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而侵害只索取固定回报的债权人的利益,而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增加商业银行股东和管理者的这种风险偏好。(2)在存款保险制度实行以后,存款人对存款银行的风险状况和经营效果的关注程度减弱,因为即使存款银行倒闭,也不会给存款人带来损失。而存款人外部监督机制的丧失,极大地弱化了商业银行的外部治理机制(李维安、曹廷求,2003)。
(六)制度性风险对于经济转轨期国家的商业银行的治理改革具有特殊意义
按照可控程度,金融风险可以划分为商业性金融风险和制度性金融风险。商业性风险是指在经济正常运行中形成的风险,它虽然具有不可预知性,但却具有可控性,即可以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或产品创新将风险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或者适度地转移和分散。而制度性风险是指由于体制安排的不合理,经济参与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自利行为等形成的风险,具有在既定体制下的可预知性和不可控制性,上述风险的分散和转移由于体制原因不能得到实现。
制度性风险对于经济转型国家来说是造成金融风险的主要成因,这是由于原有的规则已经废弃,但新规则尚未完全建立。就我国来说,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和企业的关系还未完全理顺,国有商业银行过多地承担了经济改革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第二财政的角色,“信贷资金财政化”的现象严重。明柱亮(2003)分阶段归纳了制度性风险对国有银行的影响。他指出,在1984-1993年,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信贷资金财政化。这表现在:(1)国有银行承担了应由财政提供的定额流动资金部分,使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成为企业的铺垫资金;(2)国有银行承担了国家重点建设的全部职能;(3)国有银行承担了应由财政负担的计划内亏损部分;(4)国有银行承担了应由政府负担的企业办社会的部分资金。在1994-1998年,在企业的重新定位中,国有银行再一次蒙受信贷损失,为经济体制改革支付了巨大的“资金成本”。这表现在:(1)国有银行承担了商业流通企业体制改革的成本转嫁;(2)国有银行承担了国有企业转制中的体制风险;(3)政策性因素加剧了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风险。因此,化解制度性风险是目前商业银行治理改革的重要内容。
此外,由于商业银行在许多关键的方面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企业,因此,政府的规制在商业银行的治理中发挥着较强的作用,只不过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不同的时期政府出于不同的目的而采取的管制措施有所不同。需要指出的是,规制在宏观、微观领域都能发挥作用,政府规制的重点在于对公共利益的关注,而不是对商业银行日常运营的干涉,明确这一点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改革是至关重要的。
三、商业银行治理改革的着力点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的治理存在着一些自身的特殊性。在分析银行治理问题时,应重点通过分析这些特殊性来考虑商业银行治理的一般模式,以构建良好的商业银行治理系统。下面是构建银行治理系统中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一)内部治理应作为商业银行治理的重点,风险控制委员会与内部稽核部门的构建应作为内部治理的重中之重
商业银行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举足轻重,它们不仅是工商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和全社会不可或缺的支付体系,而且还要在特殊的市场条件下提供信贷和流动性支持。如前所述,外部治理机制的存在虽然能够缓解商业银行的治理问题,但是,如果付诸实施将产生巨大的治理成本(比如,银行破产,进而危机整个银行体系),往往会导致经济体系的不稳定(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说外部治理的实施并不重要)。因此,应该将完善内部治理作为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的重点所在,并应将在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委员会(或其他的起同样功能作用但具有不同名称的机构)和稽核部门的构建作为内部治理的重点,打造良好的企业风险管理文化,这不但有益于银行自身的发展,而且也对金融体系的稳定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国外一些银行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它们通常在首席执行官下设首席风险总裁(CRO),并在各级职能部门也设立独立风险经理(IRM)。每个部门的经理和IRM就像司令和政委一样(职级可能有高低,但各有各的职责)相互协调。每个层次都对应上一层次,根据不同的权限,逐级报批,最终到CEO。在这种组织架构中,CRO的制约性很强,有很大的职权。比如,在花旗集团,CRO要负责建立风险衡量、批准、报告和限制标准;要负责任命每个业务层次的独立风险经理;负责批准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政策;通过权限和资本的分配,对业务承担的风险进行授权等,并与独立风险经理、风险管理委员会,甚至董事会一道审查风险。花旗集团的所有业务、所有风险都必须遵循七个原则:(1)业务和风险管理相结合,风险管理已成为业务计划和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承担风险,各业务部门对所有风险和回报负责;(3)独立监管,只有业务管理人员和独立风险管理人员才能批准风险限制;(4)政策,所有风险管理政策必须是清晰和正式的文件;(5)风险界定和衡量,所有风险都用已确定的方法来衡量;(6)限制和衡量标准,所有风险在一定限制范围管理;(7)风险报告,整个集团的所有风险必须全面报告,华克威银行的CRO除向CEO报告外,还必须定期向信贷政策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市场风险委员会报告(郑子术,2003)。
(二)商业银行董事会的主要治理职能:审核和控制风险
如前所述,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是风险管理。那么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治理核心的董事会无疑应将风险的审核和控制作为其主要职能。比如,根据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CDIC)的规定,董事的基本职责包括:(1)审核和批准由管理层提出的信用风险管理政策;(2)每年至少对信用风险管理计划作一次审核;(3)选择和委任合格和胜任的经理来管理信贷职能部门;(4)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信贷操作的合规性;(5)审查发放给银行官员的或由他提供担保的信贷项目,包括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6)对处于机构及其高级职员、经理控制之下的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包括有关规章制度;(7)对超过授权额度的信贷项目进行审查,并掌握它们超出现有规章制度的情况;(8)审查大额信用风险;(9)关心资产业务质量的变化发展,确保充足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0)清楚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的信用风险管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提交频率(李晓欣、钱文宝,2000)。
(三)应建立积极的存款人的利益保障机制
商业银行的风险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巨大金融风险会严重威胁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商业银行的治理要在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基础上更多地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如前所述,存款保障制度具有负激励的作用,那么我们可否设计出其他积极的代表存款人的利益保障机制,比如,在银行业公会中吸收大额储户作为代表或建立一种有利于监督的、便捷的信息沟通机制,等等。
(四)转型经济的国有商业银行必须进行公司化改造,改变产权结构,强化市场的激励作用,弱化制度性风险
制度性风险放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如不对其进行积极治理,它势必会导致金融体系的崩溃与国民经济的衰退。因为,即便有很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制度性风险仍然不可避免,比如,政府作为控股股东或惟一大股东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投向的干涉等。我们可以把先进的公司治理结构搬到国有银行中来,比如,我们可以成立董事会,可以聘请独立董事,可以明确董事和董事会的权利和责任,也可以就董事会和银行高级管理者的关系作出规定。但是,只要银行的所有者不实行多元化,就无法对公司实行有效约束,真正有效的公司治理就是不可能的。明晰的产权与有效的竞争就像一对孪生兄弟一样,相互促进,相互激励,商业银行的治理改革对其中任何一方面都不可忽略。党的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03年10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深化金融企业改革……选择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创造条件上市”。这不但显示了决策层对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重视和决心,也为国有商业银行进一步深化治理改革指明了方向。我们认为,政府部门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比如,制定金融特别安全法案等)参与商业银行的治理,而不是以银行的“绝对大股东”或“惟一股东”的身份来干涉银行的人事任免、日常决策等治理问题。
此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9年发布的《健全银行组织的公司治理》为商业银行的良好公司治理提供了范本,这份文件指出,银行业良好公司治理的做法包括:(1)确立贯彻全行的战略目标和价值准则;(2)全行各岗位的职责界定明确并得到实施;(3)确保董事会成员称职,清楚理解自身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并能不受管理层或外界的不当影响;(4)确保高级管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5)在充分认识到审计的重要性的基础上有效发挥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的作用;(6)确保薪酬制度与银行的道德观念、经营目标和战略以及外部环境相一致;(7)保持公司治理的透明度。这些规定值得我们在进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时予以认真考虑。
标签:银行论文; 国有银行论文; 商业银行论文; 银行风险论文; 公司治理理论论文; 经济风险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外部经济论文; 国有商业银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