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跨境民族问题与国家安全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云南论文,国家安全论文,跨境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870(2003)01-88-09
第四部分:维护跨境民族地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对策与措施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反对不正确的、歧视少数民族的民族观
历史上的中国也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如何看待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问题是关系到国家治乱安危的大问题,历代统治者对此十分重视,但是除了汉元帝、唐太宗、明成祖等少数开明君主外,总是歧视少数民族,主要体现为四个观点:
第一,“蛮夷猾夏”——把少数民族视为“祸害”。
第二,“贵中华,贱夷狄”——歧视少数民族。
第三,“内诸夏而外夷狄”——排斥少数民族。
第四,“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不信任少数民族。
资产阶级民族观的核心内容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民族主义,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以“优”、“劣”来区分民族和种族。
第二,鼓吹“民族至上论”,往往打着为“本民族”的旗号,散布民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纠纷和民族隔阂,破坏民族团结。
第三,对内实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对外推行大国沙文主义和霸权主义政策。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族的一系列科学论述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国无产阶级及其政党解决国际及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列宁在领导俄国十月革命的实践中,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观,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从中国实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方针和政策,成功地解决了国内的民族问题。
第一,与历史上“贵中华、贱夷狄”的民族观和民族压迫政策相反,坚决主张民族平等,并在新中国建立后获得全面贯彻落实。
第二,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科学地识别民族,确定了全国56个民族的社会地位。
第三,没有照搬前苏联和前南斯拉夫的做法(联邦制和民族自决),用区域自治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
第四,分类指导,在民族地区成功地进行了民主改革。
第五,大力培养民族干部,对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实行统战政策。
邓小平同志对中国民族问题有精辟的论述:
第一,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重要性。
第二,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建设。
第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
第四,强调民族地区要以经济建设为重点,努力把经济搞上去,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
第五,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即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全党都要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一是要继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是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依据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根本原则制定合理的民族政策,逐步消除各民族发展的不平衡性,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在政治上,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1984年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特殊政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保障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政策。在确定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时,总对少数民族作适当照顾,他们所占的名额一般都超过了其所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对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也有适当的规定,以保证少数民族能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这些政策从根本上废除了历史上的民族剥削和民族压迫制度,保障了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使一批批少数民族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
在经济、文化方面,制定了少数民族经济政策、教育政策、文化政策、人口政策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政策。建国以来,通过对这些政策的实施,使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落后状态得到了很大改善,保障了各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本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和人口发展等方面的各项事业,为民族地区的发展繁荣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党和国家均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制定了相应政策,并且通过贯彻这些政策,使各民族都拥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的权利,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由的权利,以及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为了更加有效地团结各民族群众,党和国家还制定了少数民族统战政策,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以进一步巩固国家的统一,加强全国各民族的大团结。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公安机关与其它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开展侦查调查和防范控制,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妥善处理社会热点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了国家安全与国内社会政治稳定
(一)充分发挥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保卫工作系统
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国内安全保卫部门遵照××年×会议精神,依据工作方针,与国家安全机关、刑侦、治安、禁毒、边防、民族、宗教、统战、外管等部门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建立起以维护国内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为目的的保卫工作系统,确保各项职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掌握对敌斗争的主动权
遵循情报信息的指导思想,各地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大力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努力拓宽敌情、政情和社情的搜集渠道,突出重点,超前预警,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情报依据,为隐蔽斗争奠定了坚实的前提和基础。
为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各地国保部门依据公安部规定,把国内安全保卫基础工作纳入派出所的日常工作中。利用派出所对辖区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充分发挥派出所安保信息员的作用,严密对辖区社会面的控制,强化对重点人口的管理,及时发现、妥善处置可能影响辖区社会政治稳定的事件和苗头,确保一方平安。目前,各地已基本建立起渠道畅通、灵敏快速、覆盖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所收集的各类情报信息,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工作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加强秘密力量建设,提高发现控制能力
秘密力量工作是隐蔽斗争的中心和灵魂。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跨境民族地区的安全与稳定,离不开秘密力量工作的强有力支持。
遵照专门工作的指导思想,各地国保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在复杂的领域、部位、场所积极布建秘密力量,扩大覆盖面,加强阵地控制,努力做到对出现的问题能及时发现得了,控制得住。经过长期扎实深入的工作,及时挫败了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妥善处置和化解各种热点问题,牢牢掌握了对敌斗争的主动权。
(四)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制渗透,打击犯罪,维护宗教领域的稳定
第一,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合法的宗教团体、正常的宗教活动、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组织有关单位领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各宗教协会和各宗教活动场所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各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外国宗教人士、传道人员、外地流动人口的管理。
第三,开展基础情况调查,做到情况清,底数明。
第四,经常性开展专题调研,通过调研发现境外宗教渗透和宗教非法活动的规律特点,及时采取相应对策措施。
第五,采取有力措施,抵制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破坏。各地国保部门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及宗教部门严格审查境外宗教组织及个人各种名义的投资、捐赠、帮助建设等行为,对附带条件的一律拒绝,对不附带条件的慎重处理。
第六,查禁取缔非法宗教活动,慎重处理宗教内部纠纷。受境外宗教势力的影响,边境民族地区的非法宗教活动近年来十分突出,极少数人未经正规培训和国家许可,自封为“牧师”、“传道员”、“主教”或被境外宗教组织封为“地下主教”进行非法传教,擅自成立教会学校,对宗教领域的稳定危害很大。各地国保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进行了整治和处理。
第七,控制阵地,侦查控制重点对象。控制阵地是国保部门在宗教领域开展隐蔽斗争的重要工作方式。根据保卫工作面临的形势,各地国保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公开管理的优势,公秘结合地开展工作。对阵地上的各种情况进行公开的调查了解和掌握、核对,对嫌疑对象依法进行公开的限制和监督,以配合隐蔽斗争。其次,对境外利用宗教对我进行颠覆、分裂、渗透破坏活动的重点人员,部署长期侦控工作,盯住不放,及时发现和掌握其活动阴谋。
(五)开展打击邪教、整治有害气功等非法组织的专项斗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及各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各地国保部门根据本地实际,遵循“慎重认定、区别对待、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打击邪教及整治有害气功组织的专项斗争。
(六)高度重视“帮派”残余分子闹事与境外“民运”组织的渗透破坏活动
“帮派”残余分子的活动严重影响着跨国境民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稳定。这部分人员对“文革”期间的问题长期进行上访,要求中央为其平反。有的已经死亡,其子女继续为其鸣冤叫屈。他们私下秘密串联,商议对策,以合法掩护非法,以公开掩护秘密,在某些时期活动极为频繁,并与境外的敌对势力、民运组织有联系。
另外,近年来境外“民运”组织加紧了对边境民族地区的渗透破坏。据调查发现,“民运”组织在×国设有机构,企图通过边境向我国内地进行渗透,他们在敏感时期到边境口岸散发传单,进行反动宣传煽动,并派人企图“闯关”,以求酿成政治事件,造成影响,寻求国际反华势力的支持。
各地国保部门根据斗争形势的要求,超前部署,积极防范,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强化敏感期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情报信息工作。在工作中公秘结合,力量到位,加强对特定时期、特定目标、特定区域、特定活动的防范保卫,同时加强对境内重点人物对象的监控工作,粉碎了境内外“民运”分子企图内外勾结策划煽动闹事,制造事端和政治影响的阴谋。并加强对有政治危害嫌疑的组织及其它各种名义的民间秘密结社性质的组织的侦查控制工作,确保了边境民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稳定。
(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
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国保部门与其它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对边境民族地区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种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调解,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对改革力度大、不安定因素突出、治安问题较为复杂的热点、难点地区,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法,密切掌握社会动态,及时发现和掌握各种矛盾纠纷、闹事苗头的线索,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根据“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有理、有利、有节地处置事件,控制事态,化解矛盾。
另外,各地国保部门积极配合其它职能部门开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等危险爆炸物品的专项工作。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内部保卫组织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深入群众调查,加大对流散民间的非法枪支弹药的清理收缴工作力度,严格对公务用枪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对拥有狩猎枪支的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动员他们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私人枪支,并加强对边境口岸的检查控制,严防境外枪支的流入。
(八)“四禁并举”,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治本清源,维护边境民族地区的稳定
由于云南特殊的地源关系,成为境外贩毒集团进行毒品犯罪的主要通道。八十年代以来,日益猖獗的毒品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边境民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稳定,云南成为禁毒斗争的前沿。在云南省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禁毒部门为主力军,国保部门及其它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禁毒工作,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维护了边境民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稳定。
各部门齐抓共管,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实行禁毒综合治理,组织禁毒人民战争,是我们克毒制胜的法宝。依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与国家禁毒委员会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毒品问题综合治理的通知》精神,把创建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联系起来,把创建“无毒社区”与创建“安全文明社区”结合起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组建各级禁毒指挥机构,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目前,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已达35个。各地、州、市、县及一些禁毒任务重的乡、镇都相继成立了禁毒委员会,并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利用国际社会痛恨毒品对人类的危害,要求禁绝毒品的大环境、大趋势,与联合国禁毒组织配合,促使缅甸、老挝等国家政府树立彻底禁绝毒品的决心,加强缉毒禁毒的措施力度。
结合云南省情,禁毒委提出狠抓堵源截流,加强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和禁毒国际合作,禁吸戒毒和重点整治成果,努力在开辟境外禁毒战场、创建“无毒社区”、打击新型毒品犯罪、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的工作思路。在境内,突出预防教育与主动截流,减少毒品需求。在境外,加强国际禁毒合作,推进毒源地铲除毒源。
1.加强预防宣传教育
一方面,始终把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反毒防毒意识,防止和减少新生吸毒人员,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禁毒人民战争,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坚持不懈地抓。从1991年起,云南省每年开展三次禁毒大行动(春节前后、"6·26"、"10·26"),结合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和公开销毁毒品,同步掀起禁毒宣传高潮,以教育鼓舞群众,震慑犯罪。另一方面,针对青少年易受毒品侵害的特点,以国家禁毒委、国家教委和本省编印的禁毒预防教育读本为教材,在全省中小学校开展预防教育。
2.堵源截流,严密“三道防线”
根据毒品流入的主要口子和贩运路线,依托省内“三江”(怒江、澜沧江、红河)、“三路”(昆瑞、昆洛、昆文公路),以及出省关口要道(机场、火车站、省际结合部等),构筑“边境第一线堵,内地第二线查,出省口子第三线截”的“三道防线”查毒网络。实施双向查缉,外堵毒品入境,内堵易制毒化学品出境,努力减轻毒品危害,削弱境外制毒能力。2001年以来,云南省进一步加大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管制力度,充分发挥各级禁毒委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能,加大对新的《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品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力度,组织实施好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实现了易制毒化学品的季度核查变为每月核查,强化了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重点打击走私犯罪。
3.扫荡零星贩毒活动,摧毁地下毒品市场和分销网络
针对零星贩毒活动涉及面宽、反复性大、危害严重等特点,一方面,采取禁毒专业部门指导与多警种参与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监控与现场查缉相结合、经常性查缉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等方式,从面上进行扫荡,防止形成气候;另一方面,在捣毁窝点、切断供应渠道和抓打击惩治上下功夫,重点打击危害大的“中间商”、“批发商”和“坐地商”。
4.禁吸戒毒
在多年探索总结的基础上,形成了以“政府强制戒,依法劳教戒”为主,以“基层组织戒,群众监督戒”为辅的“四个层次”戒毒体系。创立了具有云南特色的戒毒模式。2002年起在省内全面推行禁吸戒毒工作“外循环”变“内循环”的收戒方式,现已取得初步效果。
5.重点整治重点地区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针对毒品暴利诱惑力大,涉毒犯罪人员多的状况,云南省每年都开展专项斗争。尤其针对一些地区既有转运又有分销、易于形成集散地的特点,开展重点治理,以点带面。目前,永建等7个毒品问题重点地区的毒品违法犯罪集中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6.创建“无毒社区”
2001年以来,各地按照“有毒治毒创无毒,无毒防毒保净土”的原则和抓“两头带中间”的工作思路,采取措施狠抓落实。经过一年的不懈努力,除原有的7个“无毒县”、292个“无毒社区”得到巩固外,又有5个县和336个社区基本实现无毒,“无毒县”和“无毒社区”分别占全省128个县和1659个社区(含企业社区)总数的9.4%和37.9%。
7.多管齐下,减轻境外毒品对我国的危害
云南的毒品全部来自“金三角”地区,堵住境外毒源,防止大宗毒品渗透入境是禁毒斗争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为此,云南省采取了“政治规劝、法律惩治、经济替代”三管齐下的对策,坚持“三个结合、三个立足”(标本兼治结合,立足治本;堵源截流结合,立足堵源;境内禁毒与境外禁毒结合,立足境内,把禁毒工作延伸到境外)的工作方针。
一是从政治上施压,以压促变,减轻境外毒品对我的威胁。主要通过开展边境会谈、会晤等,与邻国政府开展禁毒合作,并对境外制贩毒势力施加压力。针对缅北地区几股坚持“以毒养军,以军护毒”的地方民族武装势力及毒品对我渗透加剧的情况,我方根据其毒品对我危害程度,实行“疏压结合,区别对待”的斗争策略,开展政治攻势,严正交涉,规劝警告,晓以利害。对那些危害大的境外武装势力头目和毒枭,宣布为不准入境者,保持高压态势,促使其分化转变,减少毒品内流。
二是从法律上严惩,把威慑力延伸到境外。依照云南省委“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遏制境外毒品渗透”、“变被动查缉为主动进攻”的指示精神,对不听规劝警告,猖狂向我贩毒的境外毒枭,收集罪证,适时通缉,并组织专案,精心经营,适时抓捕归案,依照我国法律严惩。1994年以来,先后抓捕、惩治了杨××、谭××、尚××等一批境外毒枭毒贩,有力地打击了境外贩毒势力的嚣张气焰。此外,把打击境外毒枭作为堵源截流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全省各地已排查并报检察院批捕部分重点打击对象,争取适时抓捕一批,依照我国法律严惩,把威慑力延伸到境外。
三是从经济上扶持,帮助境外毒源地减轻对毒品经济的依赖。在国家禁毒委统一部署下,云南省积极参与联合国禁毒署“金三角亚区禁毒合作”计划,充分发挥本省优势,积极帮助和推进境外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开发经济资源,发展多种产业,逐步减轻毒品依赖。本着“政府支持,企业经营,双方平等协商,取得邻国政府同意”的原则,采取无偿或低价提供经济作物种籽和经济苗木、派专家技术人员指导等形式,扶持和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1990年以来,全省共投入4亿多元人民币,改植总面积已达44.55万公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边境地区全线受境外毒源地包围的严峻态势。国务院已批准云南省帮助境外替代种植项目有关的进出口农经作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省政府已批准由省禁毒委统一组织和协调帮助境外替代种植项目,并管理上述优惠政策实施的具体事务。
8.联合执法,打击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跨国犯罪
在巩固过去国际禁毒合作成果的基础上,云南省进一步与邻国政府密切合作,充分发挥边境会晤会谈制度和禁毒联络官制度的作用,努力开辟境外禁毒战场。边境一线地州与缅甸、老挝、越南等国举行多次边境会晤,加强相互沟通和了解,推进了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等工作的稳步发展。在侦破"3.30"案件期间,国际禁毒合作特别是缉毒的国际执法合作进入实质性阶段,取得了实质性成果,包括泰国警方、香港警方、香港海关、美国缉毒署以及云南警方等几方联合侦办这起案件,并且各方面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在国际禁毒合作史上写下了辉煌的一页。
9.加强毒品犯罪情报交流、国际禁毒司法协助、学术交流与培训、国际经济援助等方面的国际禁毒合作
云南禁毒工作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联合国禁毒署和一些国家警方、驻华官员及新闻媒体高度评价云南省的禁毒决心、禁毒措施和取得成效。与此同时,云南省也先后派出禁毒代表团加强与邻国警方的会晤和参加公安部代表团到国外访问交流,有力地推动了国际禁毒合作的开展。2001年初,我国与老、缅两国签署了《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8月,中、老、缅、泰四国禁毒合作部长会议在北京召开,签署《北京宣言》,为加强云南省与周边国家的禁毒合作奠定了基础,尤其是与缅方的禁毒执法合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为进一步扩大合作成果,10月底,云南省公安代表团出访缅甸、老挝,与缅甸中央肃毒部门和老挝北方四省建立了禁毒联络官制度,并与缅甸中央肃毒部门就开展跨境缉毒执法合作,与老挝北方四省就扩大在边境沿线的禁毒执法合作区域达成了共识,在中缅边境地区开展了扫毒联合行动。受国家禁毒委委托,2002年上半年云南省帮助缅、老两国培训了55名禁毒官员,帮助其提高禁毒执法水平,受到国内外的一致好评。
(九)慎重处理与相邻国家、地区的关系,加强合作,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
1.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外交政策的基石,积极发展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
缅甸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中第一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也是非社会主义国家中第一个同中国签订航空运输、邮政、电讯等协定的国家。中缅两国间的高层互访不断,周恩来总理生前曾9次访问缅甸,缅甸总统吴奈温曾12次访华,其他领导人也频繁访问中国。
老挝政府和老挝人民革命党同我国长期以来保持睦邻友好的国家关系,我国政府和人民积极支持老挝人民的民族独立解放事业。在抗美救国战争中,我国政府和人民给予了老挝人民无私的支持与援助。两国之间的互访不断,老挝前领导人凯山·丰威汉曾多次访华。两国之间顺利完成了边界勘定工作。
中越关系经过一段的曲折过程后,两国关系于90年代恢复了正常,实现了高层互访,并完成了边界勘定工作,开通了边贸口岸,经济贸易往来和文化交流逐步扩大。
2.加强同周边国家警方的合作,共同打击毒品犯罪和刑事犯罪。
×县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加强与老挝×省警方的合作关系,经常举行正式与非正式的会谈,交流情况信息,两国警方联手协作破获了许多案件。其它各地的合作方式类同。
3.慎重处理同境外几股地方民族武装势力的关系。
由于历史的原因,缅甸北部地区存在着多股地方民族武装势力(据有关资料统计,缅甸国内的地方民族武装势力在最高峰时曾达到28支,总兵力约8万人),中缅边境云南段缅方一侧83.3%的土地为非政府控制区。
在中缅国境线外盘踞着“果敢民族民主同盟军”、“佤邦联合军”、“掸邦东部民族民主同盟军”、“克钦新民主军”、“克钦独立军”等多股地方民族武装势力,虽然已被缅政府分别收编为掸邦第一、二、四特区和克钦邦第一、二特区,但实质上属于地方武装割据。要维护边境地区的稳定,必须处理好与其的关系。
(十)开展有力的专案侦察工作,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略)
四、对策与措施的实施效用评析
(一)成功经验
回顾建国以来民族工作的发展历程,总结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成功经验,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正确认识和把握民族问题,并为解决民族问题制定符合实际的、正确的民族政策。新中国成立以后,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推翻了民族压迫制度,各民族一律实现了政治上的平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云南的少数民族分别跨越一个或几个历史时代全部进入了社会主义,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使边境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面貌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民族之间的严重隔阂已基本消除。改革开放以来,边境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很快,民族之间的交往日趋频繁,基本实现了各民族团结和睦,地方社会政治稳定。
1.成功地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950年云南民族地区获得解放后,云南省委和省政府就开始进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准备工作,进行了民族人口调查和民族识别工作,广泛深入地在各族干部群众中开展民族平等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宣传教育。根据中央关于“切实认真地普遍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方针,采取“先在内地试点,然后向边疆推广,再普及全省”的方针步骤,积极而又慎重稳妥地推行民族区域自治。迄今为止,在跨境民族地区成立了8个民族自治州、29个民族自治县及许多民族乡。实践证明,凡是坚持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时期,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就能得到顺利发展。凡是背离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时期,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就会受到挫折,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就会遭到损害。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平等和共同繁荣的最佳政治制度。
2.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经过几十年来的建设,部分地区同内地修通了高等级公路,建起了机场。旅游业、民特产品加工业、矿产品加工业、水电业以及边境贸易发展迅速。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上实行扶助支援的特殊优惠政策,大部分乡村实现了水、电、路三通,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提高。
3.大力发展民族文化教育,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1952年,云南省委明确规定把民族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发展重点,建起了一批食宿包干的民族中学和民族师范学校。从内地选派了一大批优秀教师到边疆民族地区任教,深入村寨动员民族儿童入学读书,现在的许多少数民族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就是那时培养出来的。针对云南少数民族不通汉语、不懂汉文的实际,1956年,先后帮助哈尼、佤、苗等民族创制了文字,帮助傣、拉祜、景颇(景颇支系)等民族改进了文字,并在少数民族中推行民族文字和汉语言文字双语教学,受到各族群众的欢迎。
西双版纳州基诺山乡,解放前还处于原始社会末期,1949年只有两所简陋的小学,而现在已有41所小学,已普及了小学教育,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3%。
4.大力培养民族干部,争取、团结民族上层人士。
从1952年起,派出大批民族工作队深入民族地区,采取“带徒弟”的方法,手把手地教,热情耐心地培养民族干部。开办民族干部培训班,对民族干部进行文化补习和理论培训,保送一些素质较好的民族青年到内地上大学,为边疆少数民族培养了大批领导干部。对民族上层人士,或作了政治安排,或吸收参加了工作,其中有全国人大、政协代表及各级人大、政协代表。同时,党和政府还十分重视提高民族干部及上层爱国人士的素质,分期分批把他们送到内地进修培训和参观学习。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仅1950-1953年就先后组织了318人次到北京、上海、重庆、昆明等大城市参观学习。通过参观学习,使少数民族干部及上层爱国人士拓宽了视野,增长了知识,认清了形势,增强了热爱祖国的观念。
5.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建国以后,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制定了“自传、自治、自养,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宗教工作方针,从1950年开始,各级人民政府陆续成立了宗教工作部门,专门负责宗教事务工作。政府支持天主教、基督教开展“三自”革新运动,使之割断了同帝国主义势力的联系,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支持佛教、道教开展反封建革新运动,废除了宗教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妥善安排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待遇和经济生活。
对少数民族的原始宗教信仰给予尊重,主要进行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正面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一些不利于生产力发展和民族进步的原始宗教活动进行改革。
建立健全了爱国宗教团体,培养了一批宗教职业人员(从昆明伊斯兰教经学院、云南基督教神学院、云南上座部佛学院等三所宗教学院培养了一批中专、大专文化程度的宗教职业人员)。
现阶段,各地的宗教事务已初步做到“四个基本”:一是爱国宗教团体基本建立、健全。二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布局基本合理。三是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基本上建立健全。四是正常的宗教活动得到保障,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基本得到满足。
6.不断加大对边境民族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力度,帮助少数民族脱贫致富。
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云南从本省的贫困状况出发,制定了“七七扶贫攻坚计划”,逐步解决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温饱问题。1986年起,从省到各地州县相应成立了扶贫领导机构,专门负责扶贫工作。抽调一批干部到贫困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帮助当地制定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计划。开展科技扶贫,为贫困地区下派科技副县长及专业技术干部,指导扶贫工作。举办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培训当地群众学习生产实用技术。省级机关及领导以身作则,带头实行挂钩扶贫。地州县市的领导也都确定了自己的扶贫点、联系户,挂钩扶贫工作基本做到了“挂县扶乡抓村带户”。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实行优惠政策。如:对收入不满一定数额的特困县,不把其收入列入经费包干基数;“九五”期间对每个贫困乡省级补助50万元,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对人均纯收入300元以下的贫困户,免征农业税;从1996年起,对扶贫攻坚乡每年保证一定数量的省调控尿素、地膜等。
7.民族保卫和宗教保卫工作卓有成效,维护了边境民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稳定。
建国以来,公安机关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在其它职能部门的积极协助下,依照宪法、法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运用专门力量和专门手段公秘结合地开展情报、侦查、保卫工作,及时获取了大量有价值的情报信息,破获了一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打击了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妥善处置了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及社会热点问题,保卫了国家安全,维护了民族团结和边境地区的社会政治稳定。
(二)不足之处:
1.跨境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同内地其它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并有逐渐拉大差距的趋势,跨境民族群众仍处于贫穷与落后的境地。
跨境民族地区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差、开发较晚的原因,工农业基础薄弱,原始农业仍占相当比重,工业落后。迄今为止,云南跨境民族地区仍然是全国工业生产最落后的地区之一,云南至今还有600多万人的温饱问题尚未解决,其中贫困程度较深的300多万人主要集中在跨境民族地区。这些地区面临着仅靠自身力量和国家的一般扶持均难以解决的贫困恶性循环问题:在物质生产方式上表现为越穷——越乱耕乱垦——越穷;在人口繁衍中表现为越穷——越超生——越穷:在经济建设中表现为越穷——国家投资越少——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越大——越落后;在文化教育上表现为越穷——越无条件读书——文盲率越高——越穷。边境民族地区的交通、能源、水利、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城市建设滞后,有些村寨至今未通自来水、通电、通路,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经济上处于贫困甚至赤贫的状况。×县的一个村寨发生火灾,烧毁了17户人家,事后有关部门统计火灾损失,17户人家的财产总价值竟不足1000元。
2.跨境民族地区的教育文化发展落后,群众整体文化素质偏低。
同过去相比,民族教育的发展是空前的,但是与其他民族和发达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落后是惊人的。跨境民族地区的“山”、“散”、“穷”等因素极大地制约着民族教育的发展。跨境民族地区经济落后,财政困难,教育资金的投入严重不足,教育条件普遍较差。群众家庭经济困难,难以负担子女读书费用。民族教育的分散,使民族儿童就学十分困难,入学率和巩固率都不高,导致跨境民族地区文盲率较高,劳动者素质偏低,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文化素质偏低带来的愚昧无知使部分民族群众缺乏正确的分析辨别能力,极易受骗上当,误入歧途,引发违法犯罪行为,酿成事端。
3.培养民族干部的工作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民族干部的数量与民族人口的比例不协调,民族干部在各民族中的分布不合理。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等民族,其民族干部占本民族人口的比例比较低。
第二,民族干部的结构不合理。一般干部多,担任一线领导的少;党政干部多,科技管理干部及专业技术干部少,高级专业技术干部更少,全省各类专业技术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的比重不到20%;虚职干部多,实职干部少。
第三,民族干部整体文化素质偏低,难以适应现今社会发展的需要。由于文化水平偏低,民族干部普遍存在着见识少、胆子小、思想不够开放、组织领导能力不强、商品意识与竞争意识差、办法不多等不足,行政能力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薄弱。
第四,民族干部来源渠道狭窄,使经济文化本来就落后的少数民族的民族干部队伍难以发展壮大。
第五,对培养民族干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民族偏见在干部工作领域中仍然存在。
4.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工作滞后,执法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长期以来,民族宗教地区的立法执法工作滞后。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更多的是依据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进行。不可否认,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解决民族矛盾、维护民族宗教地区的稳定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政策规定毕竟有其局限性,其内容的严谨性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比,其地位效用不能与法律法规等同,以政策代替法律的行为应该逐渐取消,通过立法程序使党的政策法律化,是党和国家应该考虑解决的问题。由于立法工作滞后,各地在理解政策、执行政策的具体工作中难免会出现偏差和不一致,政策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之间出现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工作,法律的严肃性受到削弱。
5.民族宗教工作还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
第一,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或企图用行政命令和手段去限制、削弱、消灭宗教的错误思想和观点依然存在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及部分领导干部的头脑中。
第二,一些部门及领导对反渗透、反和平演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工作懈怠。仍有一部分领导干部对宗教工作抱有一不支持、二不反对的态度,致使一些地区非法传教活动猖獗,有禁不止,给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第三,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宗教政策、宗教知识的学习掌握不够,分不清合法权益与非法行为、合法宗教与邪教会道门的区别,工作中不会管、不敢管,工作不积极主动,严重影响了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这种状况在乡镇一级尤为突出)。
第四,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还未健全,内部管理不善,教职人员素质低,违反教规教义现象时有发生;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管委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宗教活动场所自养能力低,给境外宗教势力打着捐赠援助旗号进行宗教渗透提供了可乘之机;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工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寺无僧现象依然存在,境外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仍占有相当的比例。
第五,民族工作依然存在执法不严、处置不力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的影响再加之某些领导被怕出事、怕事情闹大的思想支配,对民族地区有关案件事件尤其是群体性闹事事件的处置偏于软弱,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不够严厉,没有完全真正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性,使得在某些民族群体中形成了“法不责众”、“事情闹得越大越没事”、“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错误观念,在某些时候肆无忌惮地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实施,影响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危害社会政治稳定的隐患。
6.国内安全保卫工作与日益发展变化的斗争形势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第一,维护稳定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但在有的地方却被看成是软任务,摆不上位置。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敌情意识、政权意识不强,对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重视国内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对新形势下隐蔽斗争的特点、规律及对策手段深入研究不够,秘密力量建设、专案侦查、阵地控制、调查研究等秘密工作还不能适应斗争形势的发展变化,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第三,国内安全保卫民警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与新的形势、任务不相适应。部分民警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偏低,工作责任制和竞争激励机制还不健全,教育培训跟不上,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未完全达到隐蔽工作的需要。
第四,国内安全保卫的经费投入和人员配置不合理。工作经费(受地方财政限制)严重不足,办公条件差,装备落后,严重影响了专案建设、秘密力量建设、工作据点建设、境外派遣及情报等各项工作的开展。人员配置数量不够,人手不足,制约了许多工作的开展。(下)
(注:本部分删减较多)
【收稿日期】200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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